资源描述
黄石市黄石港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经协商,就 (项目编号: )委托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及要求
此次项目采购内容为: 黄石港区班班通设备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 280万元 ,政府采购方式为 公开招标 。甲方愿就本项目委托乙方组织采购,提出具体采购需求,乙方愿受理该项目的委托,并本着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履行好组织者的责任,向甲方负责。
二、 委托代理计费标准、方法和付费方式
乙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2003]857号文件规定,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项目要求,向乙方提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黄石港区政府采购下达函》复印件。
2. 协助乙方编写采购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合同特殊条款。
3. 在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监督下,与乙方共同抽取评审专家,组织评标委员会。
4. 参加开标,评标。
5. 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做好签订采购合同的相关工作。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负责编制、发售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制定评标原则、评标标准及办法。解答采购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和合同特殊条款。
2. 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等采购信息。
3. 组织开标、评标程序。
4. 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5. 协助甲方组织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6.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
(1) 除甲方指定的委托事项外,不得为甲方代理其他任何事项;
(2) 不得以甲方名义允诺或解决任何事宜,或以甲方名义承担任何责任或任务;
(3) 除经允许可公开的信息外,不得泄露任何甲方信息资料。
四、 争议的解决
(一) 在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 若协商不能解决,可以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
(三) 在争执发生时及争执提交投诉过程中,除所争议事实以及争议所涉及到的问题外,甲乙双方都必须按本协议规定继续履行合同。
五、 其他
(一)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二)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