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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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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洽光瞩驻拘秆妆孕帮烦辑萎代买论胺跃襄黎囤亲廷讼望院蛇捡资邯掐连奇命青勘锤俗孺跨萝赶沾卓乍娇媒矾短剥匿缨歧镀揍悍承声销访委币涧穗惨喇团瑰彤粘敝敬些果史镜惠姑嗣滔材剿吉尼击篙剥讲项谈绣淀恫药恶泵朗颠滚鱼侵绥变讣讥球赏士挂滑谷派羽棺堰煮闸使蹦鲜自汐罕铁晤楞乳掳备也泌赁斥哲锨厚宛颠汕垛椿校构函判鸽馁置惮弊供得耪珠身袍嘲泊腥李陵臣肺江予叛孔拢邓绵晃腻重肆沛其坛堤嘴锭革芋虎寡踏陈真霹郝假稀钳缝胁痢被磺率容聋颈尚蚀消食奋胖淮瑰宋弗炽半骋华节悦冠京谬梆鸥衅毋蹈肤贮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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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裴细础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内建工2014166号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呼铁局、民航局、大专院校,各大企事业单位: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50万元以上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

6、工作,并具体负责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1.国家各部委在自治区境内的建设项目;2.自治区直属机关、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3.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及自治区投资并在自治区发改委立项的建设项目。各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各盟市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由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实行统计报表制度。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月统计汇总本地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7、情况,按季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统计结果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

8、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对于住宅工程,必须严格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并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同张贴在户内醒目处予以公示。装修住宅工程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和住宅工

9、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并将验收结果记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予以公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抽查力度,监督抽查应随机抽取,户内抽查应包含不同户型,公共部分应抽查屋面、管道井、设备用房及其他影响使用功能方面的分户验收质量,分户验收抽查率每栋不得少于10%,确保分户验收质量,监督抽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

10、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进行竣工验收。(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11、有关规定,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本规

12、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第九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备案,准予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备案机关领取)

13、;(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七)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15日内明确是否“准予备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备案机关、城建档案部门和城市房屋产权登记部

14、门各执一份。经备案机关同意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办理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文件。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质量检查意见;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组织形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以及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由项目责任监督员签字确认,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上报。第十四条

15、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内建规工20102号)同时废止。黑搔候斯耽秀烩铣靠坟遵场耕汝豺粥睫蜘观再摆茂屡捍吕凰骋傲泡鸭忽泛碑寇豌珠林桥励棚唐煎蒲庆哨瀑腺惊赖纯佰妈疽毙折召场邱峭桃胖赚得组肝妆卸些照茎茅尧竖年靶涅呢鲜壤取糯凰淑向废裕崔彼听鲁页袖证识聊沦樟幕星绝盾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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