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04.7.1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3.15
地方性法规
1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人大
2007.5.1
规章
1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部
1996.10.1
2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
2005.1.1
3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
究规定
交通部
2005.1.1
4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6.1
5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6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8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9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4.1
10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7.3.1
11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交通部、外经贸部
2001.11.20
12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交通部
2009.1.1
13
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
省政府
2009.4.1
三、行政审批(共10项)
行政许可
1、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含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道路运输经营(旅客、货运、危险货物)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3、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道路货物站(场)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6、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申请人。
7、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许可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为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申请人。
9、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五)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
(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
车里程计价表;
(三)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考试合格。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的考试范围、标准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行政处罚(共115项)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道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处罚种类: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7、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9、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0、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2、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3、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的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急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吊销其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9、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4、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5、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6、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7、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8、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9、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0、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1、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2、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4、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5、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处罚种类: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吊销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37、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吊销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38、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吊销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39、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处罚种类: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3、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4、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处罚种类: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5、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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