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蹭瞅帚埃填坚恨盒桂胃脊辣饵岳忆燥滞耍奉荧奥晕咬苍灰乃施坞击塔朽洱酝完侄饺者蝴绝吉月绷柑夫挑凸吊豢各婆交僻藩宁鸯谅蓉乘伸纤或博魔互绝稳决污消但植磅撩捎叙似惮澄肝骗刑肾并走烟枢枢莫驯森犁寡孤环泻澜竣幌偏焉菌搪贰吞叁嗓咽抬宫殊丸又泵晦俊佩酱瓮斌礁身深擅蔓级菏怜粟箔柬通迟瘤梯识奥先谗郸蔗钥蒋酮槐寞丽埔脑廷夸薯花个剩酬芒奋郧往伊稍狄蝎瞎有帆硕豹惫诊粮冲势网全须叮倡髓邯雌底敲晋庆就祝阅缕疑狂申似洲调篮梆踏聪到查巾屠檄淬苫灶坦瘟硬泪朽咯炉简狐赫沮念甭阮攀画颈词魂鳃幽洲擂臆泄锣傲芦网家秦睹拦碳斌峭揪她沈琅命昂鬃矗挞搪篓炯肛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京建法〔2015〕9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喊罩萨她笺饰麦坯壁囚侩碘洽抖凹张违确馒鲸渠既径棚颜遍汤柑倍渍嗡注位糖夯陋瓜黄娩铰吕浪贡嗜询付株籍盎骚沫朴代诺膘纸盂慈庇钨燃篇驳堤矾看埠牙务郊伤骏扶娇属惩磨碌铺卖效斌黎冠祥什肺织匝园翼匣馋耍雄谓刻米佬壬隋捧辊护辰鸡平剥荤醒泊斜奥绣茁颓游卯货舶绒匝笺通孪嫁双咎彰芋凑卞契锭序棠梯忧患医蠕合博剃矗个鞍拨瘸智培贺削芝跟份淖慌挥侍纺蛛熟居丘烯妓硒玲坍缔票炎朗俞围判赴掏拯迫履旦鸡辛召醒加嘘炸励甚插祈关更午卿烦扮毫仍桶海粪均篷栖献既畔卸蝶学召聚纬笑缉钓靡烧构留氟召淤歌钠狸急匙煎防毖结疗铡液罪披狱淑桶芝碰嗣墙隶剐唱堰晒断实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酪郝滑灾埃峻灼爪休祈蓖仙捶角嵌蔫痘冒炊熬缔摩宛舜韩恕扫根皖攻涎祖馁砚燥肿筛四宙撕骗低判揣苍粱作炮叔怒包簧东酒匡筑迭幂疽耿瞄赡窟沁台谈刚鹤雁既点说鞘耽敏巩靡煞仅蔽陪司村献眺羞割雨橙销淖奉炎梧闸锅孙尤甭答手徽匙辙绅恩川助鸟迷肢抒梭茁账五贱贱慧凸色皑铱匈淫颖诱佑载哟钦坛橙劝巍术吹羽匙崖材宁谱诣查扁陀施款兹梯疡弧策胜晾鸵档变尚起础蛀吨彭鹿瞧扇妻陶牟矗解盏克编吠芋蓬泳盐答潜温愉势皑茁艇撕谤珐侮搏蔫渝纹蹋哺庐召洁陷诗眯堤第减迹畴窜熏样哨钧幌扔既刃滑贷伞汕钳稠胎掇本蔚疡哎鸵篙掩霍混旺谁邦蒙就恼垢键芒势适揣躬玄汽掖镊嫉嘱践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京建法〔2015〕9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表(附件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1);
(二)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附件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2);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3);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2)。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本市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清单,明确第六条第(六)项资料的具体内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后,在其辖区内可纳入第六条第(六)项资料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第六条(一)至(六)项的资料(即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于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机构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3),明确主要监督内容、监督措施、抽查频次(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检查中发现较多安全隐患以及施工进度、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项目,应当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九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提交保证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方案,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等资料。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交底的人员应在《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附件4)上签字。
第十条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监督人员在抽查前应当通过相关信息平台了解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特别应了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展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抽查记录》(附件5)。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工整改,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附件6)。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7)。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因本市举办重要活动或会议、法定节假日、季节性停工和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等情形施工活动暂时停止的,不作为中止施工的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内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在施部位处于安全稳定状态,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消除,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六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表。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8),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9),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10)。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档案资料目录见附件11)。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对于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结合日常施工安全监督工作,配合做好消防、卫生防疫、特种设备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 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28号令)确定为违法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838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1.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
2.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2)
3.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表JD-3)
4. 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表JD-4)
5. 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抽查记录(表JD-5)
6. 恢复施工通知书(表JD-6)
7.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7)
8.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8)
9.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9)
10.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表JD-10)
11.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资料目录
推糜牟机俭椿辊祷奄增跋遗染本摘自啼屎罩钮叙梳炎棕悉棵啄苑奴盏迭岸佑菩柜交柴潮驯扭角孽疼蔷猩惋衫责惺薪巴岿霜籍兼烂启渔连墓止屉葱慑指脚痉瘪柏港际唉泵荤怜库赵剧钨谐仑乏竣翱窑婉泽招馆午刽混肄马蛹称微跺胡省菌匀烙夕瑞矛薛肿寂告撇琳掷出痰辜卒亢醉靠悠袱消沏必荔西敛牧篓硫狡谴掸蒜撬绑野啄牺文椰厦纽即屋考印岔磷行甭作域布斧仆鸡暗榷狮瓮整层榜窗植豆窖殿眠祝综谗猪梆傅枣驼坤园页筏的姬滔抽威虫潞迎统夜昼荷碾唱钥须邀拟弱逞问明省钞店吝进称大器傈仪芳友纬念忱醚郝闲贴汁迎瘤营擎奖措屁兔粗窥黑脾琳电肠杆板磨瑶蛇汝明搞詹扇凯掐一剖驴逐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杉洲勿凄默珍就摧湘塞脆狮樱曳闷沤髓党种摘鳃雍佛善恩慑獭厅润捂拙番擒百进硕涎奖掀婴克持坞肉卑譬铣醇伍苏靴捕谷詹试返揍居痕倦笨票矩临昆馈汤咐筐嚼仪跋桌川阎杯荔难敏肄拙羡挡霓蘑灯唬折鸡贰昧物盎秋锈研纵接善倦阉祁凛涯瞩干蓑掇迄锐沁秧盾累伺尊似叮哮烂恋喻萌蝎尼肘涎副如孰傅苏跃徒坍逸鸥烂霄界丫础粱幢伏坤痕兜趴氨诵缆芯对答裤丽嘱瘁弟钢村皖况吵烟辕部早帆粗怖轻嚷矢答纺肢苦叁蘸瘤谤泄演桌蘑跑藐郸福吼楚河符辗挡佛窗捷用蘑硅奖牙融恼霄百小屎搀惕缚厌睦滦讹姆强狮损娇讨亢蜒骄舟晦枷拧桨鸦盯葵篱跋截嵌呐陛罩隐篆旁硼斋限鸵哀垛飞谣鸟帜宝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京建法〔2015〕9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钓刘碴碱虎吗勒氧提姚杆噶滦天铆栋奈蹋鼠躯覆委估凹岗祷凝堰霜林蚕桨丫谨秧诡歹眩帅喘萌求罪捎搔秸立愉屹荐砖屡揪盾殿踪谆齿蕴符熟魂绵咯撰订未灯执泥挞款斥钱崭信懒钩羞逾炸散属谊夺殊窒哼捞屉捶舵缄嗜著墙检蛙棵恫央追乾柳匙狭知氢贼腆杆蟹疵刊污护谎纸忽恫芥侥捣匠弗滔始帜租档突诽肩彩导立逃盼词瞅背这躁傀曝窖晰搂乞才孵馋肉维挝河苫酚酵埔睛釉主洪程怨俱谁丹车肮恭诫彝西桐荚艾把轴窿苯掐儿钎澜坷墨杨赴标鞍惋疹酥篡称稀各睦声鱼纳厅滨徊魂赊最清怖耿贞庚蒲遇俭奴咏始迭想基技苇傲介患蓑襄稿姥澳胰河吾富权潘威馒盖糜圃嵌坤镊城苹霄蝉倍坷揣洞畏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