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电话: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将 房租给乙方 使用。二、租期暂定 半 年, 2010 年 11月 19 日起至 2010 年 5 月 18 日止。三、租金每月¥1400.00元,一次性付清,合计人民币捌仟肆佰元整。先付后租。四、甲方不得随意收回房屋,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改变租金,如需收回房屋应经乙方同意方可,如强制收回造成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在承租期满后有权收回房屋。五、乙方入住后不得随意改造房屋结构,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或抵押卖出,如一旦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租金不
2、退。六、乙方在租期内应遵纪守法,不能违法乱纪,一旦发现,后果自负,且收回房屋。乙方在租期内要严防火灾,如出现问题乙方要承担灾后的一切经济损失,按价计算。七、乙方在租期未满的情况下,中途可退房,但租金不退。乙方如不续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天;(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八、
3、乙方期满后,应将房屋钥匙交给甲方,如果到期不交钥匙、不事先得到甲方同意,三天后甲方有权开门而入,并不负法律责任。九、如遇国家政策性拆迁,合同终止,乙方无条件搬出,租金按天计算。并且乙方不享受任何拆迁待遇。十、甲方有权检查房屋结构及家俱、家用电器、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使用及交费情况。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或遇不可抗因素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也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二、租期终止,乙方应将房屋设施等物件完好交给甲方,如有损坏财产行为,应照价赔偿。注:1、甲方房内设施:热水器、抽油机、一个煤气灶、家具。2、乙方付甲方水电、电话、煤气、租房保证金人民币壹仟元整(以上条款如有违约,保证金不退)。3、有线电视费,水费、电话费、煤气费等所租住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付。如乙方不续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注:甲方物业费已交到2011年九月份,电梯费已付叁佰元整,以后如续租物业费、电梯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签字) : 乙方(签字):电表: (度) 水表: (度)煤气: (度)20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