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番禺奥园广场租赁合同 LEASE CONTRACT类别: 冬菊 合同编号: 目 录第一条 定义第二条 出租商铺第三条 租赁期限第四条 商铺用途第五条 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第六条 商铺交付与验收第七条 装修期、免租期及商铺开业第八条 商铺装修第九条 商铺修缮第十条 转租和续租第十一条 保险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第十三条 经营条款第十四条 税费第十五条 商铺交还第十六条 双方相互承诺和保证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第十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第二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第二十二条 保密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附件一 商铺位置示意图附件二 物业服务细则附件三
2、 悦享卡合作协议及悦享卡商户使用说明附件四 奥园广场会员卡使用细则 附件五 租赁物业移交确认书租赁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甲方):广州奥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广州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341号奥园广场(塔三)四楼邮政编码 :511400法定代表人 :王吉人职务 :总经理 承租方(乙方): 尤文缺 ;身份证(号码) H0016824401 住所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海龙路3号38栋首层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 职务 :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已就合同中涉及到的权利、义务、责任条款进行了充分地沟通和协商,并已明确了解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及风险。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有关
3、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甲方投资建设的奥园奥园广场商铺事宜订立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1.1. 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1.2. 奥园奥园广场项目:指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开发建设的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临南城路,南临福德路,西临西丽路,北临南华路。包括:情景商业街,大型商业购物中心,三幢公寓,地下停车场,共四个部分组成。1.3. 奥园广场:本合同条文所指的“奥园广场”
4、(在没有特殊注明的情况下)是“奥园奥园广场”项目中一至五层的大型商业购物中心部分,总建筑面积约8.7万平方米。以下部分条文中简称为“商场”。1.4. 该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场地。该租赁场地并非具备独立的产权证明文件,仅由甲方参考乙方的需求及奥园广场的各项特性而向乙方指定的特定面积和位置之场地。1.5. 履约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1.6. 管理费:指奥园广场物业和商业管理方为维护整个奥园广场的正常运作,而对奥园广场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绿化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
5、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费(含店铺内空调费,已明确自付的除外)等费用。1.7. 制度与规定: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商场物业和商业管理公司制定并通告乙方知晓的包括但不限于租户手册、管理规约等在内的与奥园广场(包括本合同项下商铺)使用、运营、管理、服务、收费等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同意甲方及/或商场物业、商业管理方有权根据奥园广场的实际管理需要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并以修订后的奥园广场制度规定为准。1.8. 开业:指乙方按照其提交并经甲方和/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完成商铺装修和外观展示,对租赁场地的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外开门营业。乙方的开业日期遵守并服从甲方和/或奥园广场的统一
6、规定和安排。1.9. 起租日:乙方开业之日或本合同约定的装修期结束之次日(两者取其早)。1.10. 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电子邮件、短信及公告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 元:指人民币元。1.12. 月:指日历月。第二条 出租商铺2.1. 甲方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北侧281、299、315号奥园广场4 楼 416号02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2.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2.3. 该商铺的承租实际面积约为236 平方米(自相邻店铺分隔墙中心线为界计算承租面积,该面积含
7、店铺内建筑结构柱体),承租建筑面积约为 472 平方米(该商铺建筑面积含奥园广场公共部分区域等面积的分摊),按照房地产面积测绘规范以最终实际测量的为准;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予以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合同附件。2.4. 面积误差:上列建筑面积与最终测量面积误差若在3%以内,甲乙双方对租金、管理费以及推广费等计算误差部分互不计价,超出3%部分的面积依租赁单价计算增减相关的租金、管理费以及推广费。2.5. 面积异议:若甲乙双方就上述承租面积发生异议,以具备政府相关部门许可资质资格的测绘机构的测量面积为准。2.6.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最后确定的该商铺建筑面积,在任何情况下作为双方履行本合
8、同及其他与租赁相关协议的唯一面积数据及计算基准,双方不再就该商铺实际交付的建筑面积、分摊面积及/或套内建筑面积作任何调整。第三条 租赁期限3.1. 租期:本合同的租期为 60个 月,自起租日开始计算。暂定为 2016 年 8 月 5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4日止,最终以合同第1.9条约定的时间为准,双方于交付之日书面确认起租日期,并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如有变更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确认。3.2. 续约:本合同在租期届满时自动终止。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须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在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就承租条件达成一致时可另行签订书面合同续约。第四条 商铺用途4.1. 该商铺
9、只供乙方作冬菊 (零售)品牌餐饮经营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商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或者改变经确定的商号/名称、品牌、类别、经营项目。4.2. 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提供其法定义务范围内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3. 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提供其法定义务范围内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4.4. 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
10、甲方或奥园广场商场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4.5. 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乙方也不得允许、包庇、纵容顾客在营业区内使用或食用违法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4.6. 在任何时候,乙方须保证该商铺内的任何商品均有合法使用 冬菊(合法注册)商标的权利且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对于该商标的任何权利。第五条 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5.1. 租金5.1.1首个租赁年度自起租日开始起算,商铺租金按该商铺承租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年度租金如下:每月每
11、平方米 99.2 元,月租金总额为¥ 46822.4 元(大写: 肆万陆仟捌佰贰拾贰元肆角)。5.1.2租金递增:从第 3 年起在上年租金标准上每年递增 5 %,具体租金如下:(首年租金自起租日起计算,具体以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时间为准)第 1 年租金: 2016年 8月 5日至 2017年 8月 4日,每月租金每平方米¥99.2元,月租金总额为¥ 46822.4 元(大写:肆万陆仟捌佰贰拾贰元肆角),年租金总额为¥468224元(大写:肆拾陆万捌仟贰佰贰拾肆元);第2年租金:2017年 8月 5日至 2018 年 8月 4日,每月租金每平方米¥ 99.2 元,月租金总额为¥ 46822.4
12、 元(大写:肆万陆仟捌佰贰拾贰元肆角),年租金总额为¥ 561868.8 元(大写:伍拾陆万壹仟捌佰陆拾捌元捌角);第 3年租金:2018 年 8 月 5 日至 2019 年 8 月 4日,每月租金每平方米¥ 104.2 元,月租金总额为¥ 49182.4 元(大写:肆万玖仟壹佰捌拾贰元肆角),年租金总额为¥ 590188.8 元(大写:伍拾玖万零壹佰捌拾捌元捌角);第 4年租金:2019 年 8 月 5 日至 2020 年 8 月 4日,每月租金每平方米¥ 109.4 元,月租金总额为¥ 51636.8 元(大写:伍万壹仟陆佰叁拾陆元捌角),年租金总额为¥ 619641.6 元(大写:陆拾壹
13、万玖仟陆佰肆拾壹元陆角);第 5年租金:2020 年 8 月 5 日至 2021 年 8 月 4日,每月租金每平方米¥ 114.8 元,月租金总额为¥ 54185.6 元(大写:伍万肆仟壹佰捌拾伍元陆角),年租金总额为¥ 650227.2 元(大写:陆拾伍万零贰佰贰拾柒元贰角);5.1.3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缴纳首季度租金外,每季度租金按以下约定按时支付。5.1.4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广费、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5.1.5起租日以甲乙双方于暂定交付日当日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5.1.6除首季度基本租金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支付外,
14、其余每季度基本租金须于上一季度的最后一个自然月第25日前支付下季度租金;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5.1.7首季度基本租金按整季度(3个月)缴交,实际以乙方在该季度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起租日起至该季度最后一个月底)乘以日基本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为准,日基本租金额为商铺承租面积乘以该月租金单价除以30天(以该月实际天数为准)的得数。乙方首季度基本租金多缴纳的部分(如有),则用作抵扣其余季度基本租金之用。5.1.8最后一个季度的基本租金以乙方在该季度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日基本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日基本租金额为商铺承租面积乘以该月租金单价除以30天的得数,如合
15、同提前终止,则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租金额的计算基数根据第5.1.2条所指确定的数额做出相应调整。5.1.9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须交付之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5.2. 履约保证金5.2.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 2 个月的基本租金、营业期的 2 个月的管理费及推广费做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及推广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5.2.2租金保证金为¥93644.8元(大写:玖万叁仟陆佰肆拾肆元捌角),管理费保证金为¥ 37760元(大写:叁万柒仟柒佰陆拾元),推广费保证金为¥ 4720元(大写:肆仟柒
16、佰贰拾元),共计履约保证金为¥136124.8元(大写:壹拾叁万陆仟壹佰贰拾肆元捌角),由乙方于签署本合同当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纳。5.2.3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履约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该多余部分自动折抵乙方应缴纳的其余月份基本租金,如乙方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5.2.4合同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之行为,或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
17、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向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5.2.5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履约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履约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5.2.6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如乙方未出现任何违约行为,乙方将商铺交还给甲方一个月内,甲方将无息向乙
18、方退还履约保证金。5.3.管理费5.3.1乙方应交纳的管理费按该商铺承租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40 元,月管理费总额为 18880 元(大写:壹万捌仟捌佰捌拾元)。5.3.2除首季度基本管理费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支付外,其余每季度基本管理费须于上一季度的最后一个自然月第25日前支付下季度管理费;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5.3.3首季度基本管理费按整季度(3个月)缴交,实际以乙方在该季度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起租日起至该季度最后一个月底)乘以日基本管理费额所计算出的得数为准,日基本管理费额为商铺承租面积乘以该月管理费单价除以30天的得数。乙方首季度基本
19、管理费多缴纳的部分(如有),则用作抵扣其余季度基本管理费之用。5.3.4最后一个季度的基本管理费以乙方在该季度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日基本管理费额所计算出的得数,日基本管理费额为商铺承租面积乘以该月管理费单价除以30天的得数,如合同提前终止,则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管理费额的计算基数根据第5.3.1条所指确定的数额做出相应调整。5.3.5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每天上午10:00时起至晚上10:00时止。5.3.6如遇管理费调整(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空调费等),则乙方须按照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的时间及标准交费。5.3.7本条约定之管理费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取,如乙方与甲
20、方或其指定的物业公司签订之物业管理服务细则(详见附件二)的约定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该物业服务细则为准。5.4.推广费5.4.1甲方将不时为奥园广场商场进行商业推广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推广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按月支付推广费。5.4.2乙方应交纳的推广费按该商铺承租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5 元,合计每月 2360 元(大写 贰仟叁佰陆拾 元)。5.4.3除首季度基本推广费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支付外,其余每季度基本推广费须于上一季度的最后一个自然月第25日前支付下季度推广费;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5.4.4首季度基本推广费按整季度(3个月)缴交
21、,实际以乙方在该季度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起租日起至该季度最后一个月底)乘以日基本推广费额所计算出的得数为准,日基本推广费额为商铺承租面积乘以该月推广费单价除以30天的得数。乙方首季度基本推广费多缴纳的部分(如有),则用作抵扣其余季度基本推广费之用。5.4.5最后一个季度的基本推广费以乙方在该季度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日基本推广费额所计算出的得数,日基本推广费额为商铺承租面积乘以该月推广费单价除以30天的得数,如合同提前终止,则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推广费额的计算基数根据第5.4.2条所指确定的数额做出相应调整。5.4.6合同期间,如乙方在奥园广场商场内、租赁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
22、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届时协商确定。5.5.其他费用5.5.1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水电线损耗分摊及其他费用,具体费用金额以甲方或商场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公共事业收费单列载数据为依据。若相关公共事业费用需要先付再用的,应由乙方自行全额预缴。上述费用的缴纳及结算由乙方在另行签署的物业服务管理细则(附件五)中约定。5.5.2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或商场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提供的缴费通知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7天内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水、电、燃气、电话费用及其他费用。5.5.3因法律法规或政府政策等规定的
23、改变而导致能源费用、税费、工商管理费用等乙方经营(使用租赁场地的)费用的增加或调整,甲方或商场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将向乙方公示相关的收费文件(办法)及交付时间和标准,乙方应自收到该公示后按该文件在指定期限内向甲方或指定的相关部门缴纳。5.5.4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住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各种费用发票或收据对应由收款方分别开具,推广费及其他费用的发票由奥园广场商业管理公司出具,具体开票人由甲方另行公示通知。甲方
24、指定的商场商业、物业管理公司收费项目及收费账户如有变更,详见物业管理服务细则。甲方收取租金、管理费、水电费、推广费的银行账号如下: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南沙榄核支行银行地址: 收款人名称: 广州奥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银行账号:44001390042052500090港币银行账号: /美元银行账号: /5.5.5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5.5.6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
25、同须支付的费用。5.5.7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第六条 商铺交付与验收6.1. 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5 日(暂定交付日),具体交付日期由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的日期如约接受商铺交付。若通知没有特殊载明,则交付地点为奥园广场项目现场。6.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向乙方交付本合同项下租赁场地。6.3. 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作为本合同附件五:租赁物业移交确认书,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一
26、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6.4. 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之日期为商铺交付日。6.5. 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提供租户手册和管理公约,说明乙方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6.6. 若乙方原因,乙方没有在通知载明的交付日期一周内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通知载明的交付日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通知载明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该日起计算或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租金、管理费、推广费等。6.7. 若乙方原因,乙方超过通知载明的交付日一个月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单方终
27、止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6.8. 甲方迟延交付的责任见本合同第十八条中的规定。第七条 装修期、免租期与商铺开业7.1 装修期7.1.1在该商铺交付乙方后,乙方享有提供 60 天的装修免租期,从实际交付该商铺之当日起算,即自 2016 年 8 月 5 日(暂定)起至 2016 年 10月 3 日(暂定)为止。7.1.2装修期内,乙方无需交付基本租金,但仍需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50%(装修期内不使用空调)、推广费以及装修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7.1.3乙方需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或商场商业、物业管理公司支
28、付装修保证金、水电预付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等,装修保证金按该商铺承租面积计,单价: / 元/平方米,合计 20000 元(大写 贰万 元);水电保证金按该商铺承租面积 50 元/平方米,合计23600元(大写 贰万叁仟陆佰 元);装修垃圾运输费按该商铺承租面积计,单价: 10 元/平方米,合计4720元(大写肆仟柒佰贰拾元)。本条所列的相关保证金和费用,以乙方另行签订的附件二:物业服务细则中约定为准。7.1.4 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有关商场装修的规定,于装修期届满,且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应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保证金。7.1.5 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30天内仍未开始
29、进行装修工程,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7.2开业7.2.1 乙方开业时间暂定为装修期结束之次日。7.2.2在装修期结束前,如乙方己经完成了开业准备,具备开业条件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认为乙方的开业符合项目的整体运营安排的,可以同意乙方提前开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暂定开业日前不得擅自营业。7.2.3 若非甲方原因,乙方于装修期届满后第一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继续装修,但须从起租日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实际
30、发生的费用。7.2.4若非甲方原因,乙方于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继续装修,但须从起租日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此之外,甲方还有权于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起每日向乙方收取当月基本租金的4%作为违约金,直至乙方完成装修并开业。7.2.5 若非甲方原因,于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后仍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则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须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被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内的责任,且无权要求甲方因解除合同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31、、主张、补偿或索赔。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装修而支付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7.3 免租期7.3.1甲方为乙方提供 / 天的免租期,自起租日开始起算,暂定为: / 年 / 月 / 日至 / 年 /月 / 日。免租期内,因乙方原因未装修或未完成装修而导致解除租赁合同的,则甲方有权撤销免租期,并有权追偿乙方在该期间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等相应的费用,甲方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尚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7日内予以补交,逾期的,甲方有权按照应付款的每日3(千分之三)向乙方追偿违约金。7.3.2 免租期内,乙方无需交付基本租金,但需承担管理费、推广费的全额以及因装修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
32、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7.3.3 免租期内,乙方除免交基本租金外,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第八条 商铺装修8.1. 乙方自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且必须:8.1.1. 该商铺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并事先报甲方会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交的会审材料14日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逾期未答复者,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意见);8.1.2. 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8.1.3. 保证该等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
33、整个奥园广场商场结构安全及其他租户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破坏原建筑结构、外观和使用功能,不得损毁公共设施、设备;8.1.4. 即使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向甲方提交相关的申请书,但不免除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审批的义务,乙方仍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并支付一切为符合本条规定而引起的费用,且乙方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修改乙方装修工程申请文件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8.1.5. 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奥园广场商场整体机电系统的工程,必须聘用甲方书面指定的施工单位名单中的一家,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除
34、前述工程以外,乙方有权自行聘请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8.1.6. 乙方的经政府相关部门(如有前置审批手续)和甲方书面审批同意的施工方案、图纸,应向甲方书面备案,方能进行施工;8.1.7. 乙方的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许可的技术资格证方能上岗作业,乙方对其施工人员或其他的指派人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8.2. 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该商铺的装修标准,并向乙方提供租户装修指南,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租户装修指南进行装修,并签订相关承诺协议,以确保装修安全。8.3. 在没有获得甲方或商场商业、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认可或同意前,乙方在装修时,不得开展以
35、下工作:8.3.1. 在该商铺或奥园广场商场任何部分搭建、安装、拆除或改装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设施;8.3.2. 改装、增加或允许他人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空调设备、下水管道、消防/火警监测或保安系统;8.3.3. 安装或允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燃气、市电布线/管道、或不通过分表计量的电/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设计载重的设备、机器;8.3.4. 在该商铺及商场公共部分的门窗、天花板、墙面、横梁、地板、结构件、卫生设施、空调设备、消防/火警监测设备上装钉、插入或允许他人装钉、插入任何钉子、螺丝钉、金属钩、托架或类似物件;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或允许他人损坏、损伤、钻入、
36、划伤、毁损上述物品的表面;8.3.5. 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地板的覆盖物。8.4.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广州市消防部门指定安装消防铁门,乙方不得使用密封式铁门,不得改装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8.5. 甲方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商场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乙方的行为给奥园广场商场其他商铺的使用人、业主、租户造成滋扰。乙方应服从甲方或商场商业、物业管理公司的规范及管理。8.6. 在装修期内,甲方应乙方的事先书面要求,为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装修提供临时用水及
37、用电,但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8.7. 乙方装修过程中如对商场的公用设施、设备或第三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一切损失。8.8. 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合同期内的任何时间拆除该商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概不负责。8.9. 如乙方对该商铺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可要求乙方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交还该商铺时,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置及
38、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8.10. 合同期限内,甲方确因合理原因而需对该商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30天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进行。第九条 商铺修缮9.1.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商铺,并就奥园广场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承担维修保养责任。乙方投资更新、改造或添置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保养。合同期间,乙方对商铺修缮应当遵守商场的相关管理及作业规定。9.2. 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该商铺及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属于甲方维修保养责任范围内
39、的,甲方应予以维修,但甲方不因对该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能源供应系统进行维修而向乙方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甲方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范围仅限于该房屋的结构部分、交付时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及奥园广场的公共部位/区域(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装修或增设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9.3. 租赁期内,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9.3.1.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
40、或赔偿的,甲方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含公证、交通等费用)由乙方承担。9.3.2. 甲方及商场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乙方有对上列设施使用不当,未尽爱护义务或不符合商场管理有关规定的,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不履行的,甲方将按乙方当月日租金收取乙方违约金,直至乙方整改完毕。9.4. 租赁期间,甲方或商场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应尽力确保该商铺屋顶、墙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动力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如乙方发现上述隐蔽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商场商业、物业管理公司人员进行检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产生。9.5. 租赁期间,甲方应自
41、行或敦促商场物业管理公司尽最大努力保证奥园广场商场中的电梯、消防/火警监测系统、空调系统及其他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9.6. 租赁期间,甲方及商场商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维修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因此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9.7. 合同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甲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9.8. 无论乙方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亦无论是否因乙
42、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该商铺的窗户或玻璃破裂、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或商场商业、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更换该商铺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9.9. 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9.9.1. 因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商场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9.9.2.
43、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商场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9.9.3.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气味、烟尘(周边商家或住户投诉整改的)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第十条 转租和续租10.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保证不闲置商铺的全部或部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转租面积不得超过乙方承租总建筑面积的10%,且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
44、,乙方应保证其受转租人所经营范围或业态不得与商铺所在的商场范围内主力店的经营范围或业态构成相同或类似,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商铺再行转租,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直至提前解除合同。10.2. 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10.3. 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10.4. 发生下述各项行为及事件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对转租的约定:10.4.1 乙方为公司,而公司发生收购、重组、合并、清算;10.4.2 乙方的名称发生变更;10.4.3 法定继
45、承事实发生,致使该商铺的使用人发生变更。10.5.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10.6.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该商铺续租,则甲方有权携同该商铺未来的任何租户或有关人士在租赁期结束前或提前结束前的3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后视察该商铺,但甲方的该等行为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保险11.1. 乙方应当在商铺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
46、,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装修工程一切险和公众责任(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乙方正式营业后两个月止。11.2. 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1.3. 乙方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不应少于100万元,且应以甲方为共同受益人。如乙方拒绝或违约购买相关保险的,乙方及其人员(包括雇用的施工人员)的相关事故所造成之损失,由乙方负责连带赔偿责任。11.4. 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保单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险费的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等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证明。11.5.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事件,导致奥园广场商场或该商铺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无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乙方所雇佣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做出任何行为、事件,致使奥园广场商场或该商铺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风险增加。否则,相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与乙方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1.6. 若第11.5条所述保险风险增加,并导致保险费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的前提下,要求乙方立即补足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而不论该等保险的投保人是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