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 屋 租 赁 合 同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 ),使用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第二条:乙方承租房屋用于办公、商业、餐饮等各项经营,包括转租(经甲方同意)、联营、对外发包等。凡国家允许经营的,均可用此房经营。第三条: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房屋租金人民币 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第六条: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乙方承诺有权出租该房屋,若因甲方无权出租该房屋而导致本租赁合同无效,则不论乙方是否已使用房屋,甲
2、方均应将收取的租金全部退还乙方,并赔偿乙方以前曾经租用该房已经装修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以前曾经租用该房屋已经装修所造成的损失为 元。 第八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若需要甲方出具有关房屋出租的合法手续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时,甲方应出具;若因甲方未能出具,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造成乙方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九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暖气费及今后国家对不动产(房屋)所发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在租赁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义务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在租赁期内,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甲方有义务出面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在租赁期内,
3、甲方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煤气能正常使用,费用由乙方支付。若因水、电、煤气不能正常使用,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根据使用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第十四条: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应赔偿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必须按约定支付房屋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金额的日息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乙方逾期六个月未如数全额支付约定租金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有权向乙方追偿租金。 第十七条: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依法经营,不能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乙方确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继续承租的,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但应赔偿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本房屋租赁期间如发生产权人变更(甲方合并、分立、撤销等,或该房产权出让、转让等)本合同对新的产权人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继续承租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诉诸法律。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为凭。甲方: 乙方:代表: 代表: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