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帐户资金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 支行乙方:为推动甲、乙方双方业务发展,进一步密切银企合作关系,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按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协定存款办法的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帐户资金管理服务、乙方在甲方办理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帐户资金管理服务内容一、甲方根据乙方资金管理需求,协助乙方进行账户余额控制,通过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组合或指定余额账户管理及人民币债券投资、国债投资、开放式基金投资、法人理财产品投资、外汇定期存款等业务,为乙方提供帐户资金管理服务。二、乙方通过协定存款业务,接受甲方提供的帐户资金管理服务。三、甲方协助乙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
2、资金收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乙方保持最低资金占用,达到加强资金优化管理的目的。第二条 账户资金管理服务事项 一、乙方到甲方营业柜台按规定申请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协定存款帐户。其中结算户(A户)的帐号为: ,协定户(B户)的帐号为: 。 二、结算户(A)户为乙方在甲方开设的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并预留银行印鉴;协定户(B户)为协定户,不办理任何结算业务,不预留银行印鉴,其资金转入与转出只能对应A户。 三、乙方设定需保留在A户的基本存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含)。 四、乙方在甲方的结算资金全部通过A户往来,当A户存款余额超过基本存款额度时,乙方全权委托甲方自行将超额部分存款转入B户;当A户
3、存款余额低于基本存款额度时,乙方全权委托甲方自行将B户资金补足A户的基本存款额度;当B户资金不足以补足A户额度时,B户余额直至为零,A户和B户在合同期仍可继续使用。第三条 账户资金管理服务收益一、甲方根据乙方资金管理需求,提供协定存款账户资金管理服务的收益,按季以B户协定存款利率 %计付。 二、A户按结息日或销户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B户按存款结息日或合同终止日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从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及有关计息规定计算利息。第四条 账户资金管理服务费用一、账户资金管理服务费用按照人民银行及政府监管部门批准的市场调节收费标准收取,协定存款账户B户资金收益管理
4、服务费按B户资金收益扣除B户应得活期利息的纯收益的 %收取。二、账户资金管理服务费由甲方于每季计息后的5日内统计乙方B户的资金收益、应得利息、纯收益后,从乙方A户扣收。三、如国家计委、人民银行、银监委等政府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修改,乙方同意按修改后的费率标准支付费用;如甲方修改收费标准,乙方可享有选择是否使用相关服务的权利。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 一、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自行将B户资金及利息全部转入A户,取消协定存款帐户。 二、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提出终止合同并销户(A户)的,乙方须提出书面声明,甲方审核无误后,在一个月内将B户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A户,然后办理销户(A
5、户)手续。 三、若乙方的协定存款结算户依法发生冻结时则合同终止,待乙方存款结算户解除冻结时,恢复合同的履行。第六条 争议处理一、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事故和案件,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二、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有关本协议的任何疑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互惠、互利、诚信和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第七条 机密信息甲乙双方及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所有文件(包括:纸制文件及其它介质文件)都属机密信息,双方均应妥善保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合同文本和协议内容。任何一方泄密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第八条 其他事项一、本协议有效期为一
6、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意向。如果乙方到期未提出终止合同,则视同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自动延期一年,本合同的原有条款继续生效。如果乙方提出终止合同,则甲方将乙方的协定存款帐户存款本息结清A户,必须同时结清B户。 三、协定存款余额两年以上(含两年)低于起存金额的,将利息结清后,作为一般帐户处理,不再享受优惠利率。四、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未尽事宜,由甲、 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才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