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聘用合同制教师暂行办法随着学院规模不断扩大,新专业、新课程开设逐渐增多,师资短缺日趋明显,为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聘用合同制师资队伍,以便满足教学需求,同时为深化我院用人制度改革,推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保障学院与受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院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教师(简称聘用教师)二、聘用(劳动)合同是我院与受聘教师建立工作(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双方的工作(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三、聘用(劳动)合同的订立 1、聘用合同制教师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下列程序
2、办理: (1)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本部门编制情况提出拟聘教师的岗位,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后由行政办公会审批。 (2)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提出岗位条件,其中聘用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任职大学教师职务的相关要求,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公布需求信息并负责报名工作。 (3)用人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成立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并提出推荐人选,报行政办公会审核后,予以公示、聘用。 (4)组织人事处协助用人部门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2、用人部门与受聘教师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经学院组织人事处与地方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生效。 3、聘用(劳动
3、)合同应具有以下条款: (1) 聘用(劳动)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与工作岗位; (3) 工作报酬; (4)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5) 工作纪律; (6) 聘用(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条件; (7) 违反聘用(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其处理办法。 聘用(劳动)合同除以上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4、聘用(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合同制教师被同一用人部门连续聘用10年以上,且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合同期限可适当延长。 5、聘用合同制教师,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对内部岗位变动的,可不再重新约定试用期。 四、聘用(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
4、用(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部门与受聘教师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程序变更合同。 2、聘用(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 3、受聘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3)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院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严重失职,给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6)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7)师德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8
5、)待岗期满仍不能上岗的。 其中,受聘人员出现上述第5、6款情况的,用人部门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教师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部门未按合同支付工资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的; (3)在聘期内自愿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在学期结束时。 其中,属第3款情况的受聘人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 5、不得解除合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教师的待遇与管理 1、聘用教师在合同期内,参照学院同类固定职工享受工资待遇和校内福利。 2、聘用教师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学院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4、对聘用教师必须
6、严格按聘用(劳动)合同实施管理;在合同期内纳入学院在册职工范畴,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5、对聘用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聘用教师的个人档案由学院委托地方人才交流机构代为管理,并按规定缴纳人事代管费。 6、聘用教师须参加学院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续聘、解聘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 7、在合同期内的聘用教师,若在岗位竞聘时落聘,可在院内待岗,待岗不超过三个月,待岗期内仅享受基本生活费(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待岗期满仍未被聘用则解除合同。 8、与我院已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聘用教师,在续签合同时,其学历和岗位限制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学院的特聘岗位、高层次管理人员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八、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