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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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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1.本次补充条款由安全环保部拟定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会议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然。 2. 本次补充条款由安全环保部监督执行,其他各部、室、车间落实执行。 3.本次补充条款与以前规章制度有重叠或冲突着,以本次补充条款为准。 专业术语:工伤: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只有在公司宿舍,饭堂及工厂内从事与公司有关之生产工作或在维护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因不小心发生之意外事故;员工故意或者因私负伤,致残,死亡的,不作为工伤事故。) 第一部分:工伤管理制度 1.目的:便于工伤事故之划分、认定及调查、处理,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本公司员工的工伤认定调查与处理。 3.名词定义: 3.1工伤事故: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3.2事故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地的所属单位 3.3事故责任人:因过失造成工伤事故的人员 3.4事故责任单位:工伤事故责任人的所属单位 3.5查处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工伤事故之单位 4.参考资料:《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 》。 5.管理规定: 5.1工伤事故的范围 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应按工伤事故处理,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 故伤害的; 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1.4患职业病的; 5.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1.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1.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5.2员工有下列情形或行为的,不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将不负任何责任,同时还将追究其相关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罚款,直至开除或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2.1非工作时间仍滞留厂区受到伤害的; 5.2.2在工作时间内,但是未在工作地点,串岗、脱岗受到伤害的; 5.2.3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地点,但却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的; 5.2.4故意伤害自己的; 5.2.5打架斗殴的; 5.2.6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如偷盗、破坏等); 5.2.7其它不构成工伤条件的。 5.3事故调查处理 5.3.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抢救,并视受伤情况立即送相关医院就医,同时(事发1小时内)报告相关部门,人力资源部收集相关材料于48小时内报当地社保局、劳动局等相关部门。由事故单位填报《事故调查登记表》、事情经过、证人证言,并于1个工作日内送交安全环保部。 5.3.2事故调查登记表须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及处理意见,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5.3.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工伤事故者,将对其部门主管及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分,查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报处分或提出补充意见。 5.3.3.1违章作业; 5.3.3.2违章指挥作业; 5.3.3.3不小心操作或蓄意报复,造成他人或自己受伤; 5.3.3.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及其它违反安全生产之行为。 5.3.4重大事故或重复发生之类似事故,由安全环保部会同相关人员作出整改及防范报告。 5.3.5事故调查时,有关部门人员必须予以无条件配合。 5.3.6事故调查登记表经公司核准后,查处单位转交人力资源部及相关单位,并由人力资源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工伤事故申报、认定及经济补偿手续。 5.3.7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不查清楚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对事故的相关人员视事故的严重程度作出相应处罚,由安全委员会对工伤事故案议处时一并确定。 5.3.8工伤事故人员复工时先由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复工安全教育考核通过,再经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并通过后,方可回岗作业,回岗后,一切待遇视同为新员工。 5.4工伤人员治疗期间待遇 5.4.1工伤治疗期间,指工伤人员自受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至痊愈恢复上班期间。停工留薪期根据正规医院书面材料明确定论实行,超出时限的,公司停发一切薪资。确需延长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5.4.2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之部分(包括工伤治疗、辅助器具安装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5.4.3工伤人员家属前来护理时,其交通费(仅限火车、公共汽车、) 凭有效票据由公司按实际情况报销往返费用,住宿由公司安排,或经公司同意凭有效票据限额报销: 县区级:每天15元 地级市:每天20元 省会市:每天25元 5.4.4住院治疗期间,医院设有饭堂时,原则上须在医院搭伙,费用超过单位所在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70%部分,由自己负责。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按单位所在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在规定的住院医疗期内有效;超出医疗期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长及公司同意方可享受。经公司同意之工伤人员家属进行护理时,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5元发给。 5.4.5工伤人员出院治疗期间,需在公司餐厅就餐,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 5.4.6由本公司人员进行护理时,护理人员工资、奖金按正常上班计算,所需交通及住宿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发给,伙食补助参照工伤人员待遇发放。 5.4.7工伤治疗费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按工伤处理程序由公司全额进行支付;违规操作的,其费用由公司承担50%,员工本人承担30%,部门主管承担20%。(需提供门诊费用收据或发票) 5.4.8工伤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按工伤申报程序进行申报;违规操作的,其生活补助费用由公司承担50%,员工本人承担30%,部门主管承担20%。 5.4.9造成伤亡的,按工伤申报程序进行申报,部门主管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取消年度各项奖励,停止现有所有职务,并进行通报批评。停职停薪返到人力资源部留厂查看,经安委会和总经办同意继续留用的,一切待遇同新职工。 5.5工伤死亡事故处理 5.5.1处理程序: 5.5.1.1工伤人员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由公司有关部门成立善后处理小组。并通知直系亲属携带相关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前往事故发生地处理善后工作。直系亲属指死者配偶、父母、子女。如上述亲属没法亲临而委托其它亲属的,只能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并须出具符合法定的委托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 5.5.1.2公司提交“死亡事故报告”,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安全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5.5.1.3由公司申请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工伤死亡认定、联系办理工伤补偿。 5.5.1.4由工伤死亡人员之单位主管向工伤死亡人员家属通报事故情况,告知公司有关规定,提交家属证明文件给社保中心。 5.5.2工伤死亡人员家属前往事发地处理善后事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依下列标准由公司支付: 5.5.2.1由居住地到事发地的往返交通费,支付标准为火车硬卧金额,其它短程车船费用按实报支,均必须凭票报销。 5.5.2.2从居住地出发之日起至善后事宜处理完毕之日的伙食补助费由公司按每人每天15元计付。 5.5.2.3死者家属前往事发地处理善后工作期间的住宿,原则上由公司统一安排,如未能统一安排可按每人每天20元计付。误工费依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支付。 5.5.2.4上述各项费用的支付对象仅限5.5.1.1条款所列人员。 5.6工伤治疗及工伤死亡其它费用处理 5.6.1工伤人员须进行治疗时,由事故责任单位主管向公司申请借支医疗费用(含挂号费、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并负责办理工伤人员的治疗事宜,医疗费用单据交人力资源部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赔付手续。 5.6.2工伤治疗终结、社会保险机构确认并支付给公司之治疗费用到账后,由财务部门通知事故责任单位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冲帐)。 5.6.3医疗终结并经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者,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5.6.4员工因工死亡待遇,其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计算赔付金额,在死者家属确认赔付金额,签订协议后,公司可先行垫付给死者的直系亲属。 5.6.5上述5.6.3~5.6.4条之给付,如公司先行予以垫付时,则社会保险机构给付归公司入帐,公司与伤残者或死者家属必须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相关权益转授条款。 5.6.6上述未能详列之保险待遇及给付按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办理。 6.工伤事故处理流程见附表1。 7.本补充制度未尽事宜,依有关规定办法或经总经理会议审议。 第二部分:禁烟通令 一、严禁在厂区内吸烟,严禁私自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等各种易产生危害的物品入厂。 二、针对范围:宸宇公司厂区内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 三、处理方式:1、发现私自携带香烟、火种等进入生产区域者,处以100元罚款,直接领导同等处罚(即罚直接领导100元)并通报批评。 2、直接发现吸烟者(第一次),当场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同时当班工作人员和现场其它人员未制止的处以1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发现吸烟者(第二次)对该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除名。第一次发现该岗位直接吸烟者,向上一级领导处以与当事人相同数额的罚款;第二次发现该岗位直接吸烟者,向上两级领导分别处以与当事人相同数额的罚款;第三次发现该岗位直接吸烟者,向上三级领导分别处以与当事人相同数额的罚款;第四次发现该岗位直接吸烟者,对该岗位直接负责人予以停职返人力资源部。 3、涉及到跨部门违规者,两个部门同等分别处罚。 4、外来人员吸烟者,对接待人员进行处罚(处罚措施等同于第2条)。 5、本通令可与以前各种规章制度、文件、通知、禁令等叠加处罚。 6、屡教不改、推诿搪塞、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7、本通令由安全环保部主导,由安全环保部、行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共同实施,其它各单位参与执行。 8、任何张贴本通令的岗位,不得撕毁、涂污、覆盖本通令,违者对发现时的该班所有人员处200元以上罚款(含向上二级领导)。 9、本通令由安全环保部起草并负责解释与实施,经总经理会议审批后生效实施,修改亦然。 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范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适应范围:公司各部、室等单位 3.参考资料:《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 4.1. 事故类型划分 根据不同的事故性质一般划分为以下类型: 伤害事故:是指人员受到物理伤害、化学伤害或职业病。 生产事故:因误操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事故。主要指影响到产品产出时间延长、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数量减少、原辅料耗用增加的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设备事故: 因人为疏忽或保养不到位造成设备不正常的突发性事件,正常的设备损耗性故障和使用寿命到期故障则不属于设备事故的范畴(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 4.2.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4.2.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4.2.6轻微事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增加制定):包括设备事故(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下,但常规故障除外)、生产事故(因操作失误造成生产停产四小时以上;原辅料跑料五十公斤以上;时间在两分钟内、灭火器两具内、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下的无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伤害事故(受伤人员在门诊随治随走的、不影响第二天上班的、医药费在三百元以下的)或其它影响范围、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极小的事故。 5.事故报告 发生各类事故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主管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负责人,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应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对于轻伤事故和轻微事故,可由总经办、行政办、安环部、质管部联合组织会议决定处理方式。 5.1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1.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5.1.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5.1.3事故的简要经过; 5.1.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情况(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1.5已经采取的措施; 5.1.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事故控制、救援和消除 6.1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6.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6.3情况较轻者,现场人员可采用妥善办法将伤害人员迅速护送到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初级救护。情况严重者,要立即送永宁县人民医院救治。 6.4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6.5发生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公司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在任何情况下,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灭火战斗预案、各级事故预案等迅速采取措施抢险救灾,防止损失增加或事故扩大。 6.6除为防止事故扩大、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生产工艺需做紧急调整及水、电、风、汽等公用工程需做紧急恢复者外,其它事故现场必须封闭,并设警戒线。封闭现场由事故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现场封闭后,除集团公司、市劳动局、市经委、市总工会、市消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和领导、消防人员、安全及保卫部门人员外,其它人员未经安全和保卫部门允许不得入内。现场封闭解除需经过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或总经理下令方可解除。 7.事故调查 公司发生事故后,若有政府部门展开调查的,在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公司内部也必须组织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在调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7.1安全环保部为各类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汇总、统计、分析工作,有责任和权力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和处理。对不符合“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事故调查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需要时安全环保部有权另行组织调查。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7.1.1职工伤害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 7.1.2泄露、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环保部负责。 7.1.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动力部负责。当发生设备损坏导致停产事故,应以设备动力部为主调查,有关部门配合。当发生涉及人身伤亡及火灾爆炸的设备事故时,应以安全环保部为主调查,设备动力部配合。 7.1.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7.1.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7.1.6未列入以上五条的事故,由各事发主管部门负责,一时责任不清的,可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处理或指定部门负责,被指定部门必须无条件展开工作,意见留在事故调查完毕后提出。 7.1.7外委工程由于乙方责任而发生的各类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甲方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可给予协调、配合和监督,但必须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7.2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7.3调查组职责有:查明 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应简明、清晰、准确等。 7.4事故调查组有权索要各种资料、录像、照片,有权召开事故分析会,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及各负责人。 7.5所有原始资料由公司档案室妥善保管,无论任何单位未经安全环保部或总经理批准,不能带走任何材料(包括原件及复印件)、物品。借出、交付的资料必须登记存档。 7.6各上级部门、政府各部门与事故单位若有各种往来函件,事故单位必须抄送公司安全环保部。 8.事故处理 8.1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有关处理规定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百元以上罚款);除过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要相应承担由此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一百元以上罚款);除过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要相应承担由此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责任者要从重处理,除过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要相应承担由此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 8.3.2对公司安全检查人员的工作进行变相阻挠、误导安检工作的,或故意变相扭曲安全指导意见或整改通知的。 8.3.3对工作不负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8.3.4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8.3.5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8.3.6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8.3.7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8.3.8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9.事故损失计算 9.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9.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9.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产量损失费、停工期间人工工资和停工期间能源耗用之总和(损失计算由生产总调主导,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设备动力部等各部门配合)。 9.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停工期间的能源耗用包括煤、水、电、油品等按市价折合成金额。停工期间的人工工资为人均日工资乘以停工期间上班人数乘以停工时间。 10.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其它管理规章制度为准。 第四部分:安全生产管理 1.目的:完善补充《宁夏宸宇精细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范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效率 2.适应范围:公司各部、室等单位 3.参考资料:《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员工安全教育读本》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职责 5.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为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绝对禁区,任何人不得跨越的“红线”,违反任何一条禁令者,公司将从严从重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直至开除或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由此带来的各种不良后果和责任由其相关责任人负责。 5.1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5.1.1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上岗操作。 5.1.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区域。 5.1.3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进入生产区域或施工现场。 5.1.4未办理高处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进入高处作业。 5.1.5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者,严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1.6未办理设备检修作业票,严禁拆卸使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阀门等设备。 5.1.7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5.1.8未办理施工破土作业票,严禁破土施工。 5.1.9严禁使用防护装置不完好的设备。 5.1.10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5.2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5.2.1严禁在厂内任何地方吸烟,严禁私自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5.2.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票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5.2.3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防爆管理场所。禁止穿短裤、裙子、高跟鞋(鞋跟超过4cm)、拖鞋、轮滑鞋进入生产区域。 5.2.4严禁穿带有铁钉的鞋进入防爆管理场所。 5.2.5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服、工具及地面等。 5.2.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防爆管理场所。 5.2.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其它化学危险品。 5.2.8严禁在防爆管理场所使用非防爆设备、器材、工具。 5.2.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5.2.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火防爆设施。 5.3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5.3.1动火票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5.3.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5.3.3不清洗或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5.3.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3.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5.3.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5.4上班期间禁止到与工作无关的地方,禁止触动超出自己工作权限范围的电气、设备、仪表等。 5.5禁止以任何形式阻挠、妨碍、拒绝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工作。 5.6在进行安全检查、调查工作时,禁止以任何形式的阻挠、妨碍、拒绝或曲解、扭曲、掩盖、混淆、破坏事实。 6.生产区内十五个不准 企业生产区内十五个不准为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点,警告管理的“黄线”,违反任何一条者,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直至开除或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由此带来的各种不良后果和责任由其相关责任人负责。 6.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携带香烟、火种等可引发燃烧的点火源。 6.2不准未成年人进入生产区域。 6.3上班时间和工作区域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或干与工作(生产)不关的事,上班时间不准吃东西,不准在上班期间脱岗到公司大门外抽烟。 6.4在班前8小时、上班期间不准喝酒。 6.5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品和衣物。 6.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6.7安全装置不完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6.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6.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6.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 不准启用。 6.11未办理高空作业票,不戴安全帽、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6.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6.13未安装触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6.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员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员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6.15公司内不准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排挤同事、对抗公司、对同事侮辱谩骂、诋毁公司或同事声誉。 7.操作工的六个严格 操作工的六个严格是工作中的必须不打折扣的严格执行的准则,是安全生产作业的重要保障和依据。 7.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7.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7.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7.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7.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7.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8.进入容器、设备及密闭空间的八个必须 进入容器、设备及密闭空间的八个必须同样是企业管理中不可逾越的“红线”,是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条件,任何情况下不可违背的基准,更是生命和财产的重要保证。任何人在任何环节违背了任何一条,都将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同时公司将会对违背的人员做出一百元以上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或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由此带来的各种不良后果和责任由其相关责任人负责。 8.1必须申请、办票、并得到批准。 8.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8.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8.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8.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8.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8.7必须有人在容器、设备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9.请假管理 9.1各部门员工需要请假的,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填写《请假单》,不准请人代替请假或代人请假,电话请假一律不作数。 9.2填写《请假单》必须经过部门主管签字后交到人力资源部。 9.3部门领导请假,必须将请假期内的各项工作安排好,并且在请假期间全时段保持手机呈开通状态(24h开机),便于随时联系。 9.4特殊病假,须正规医院(县级以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并于开始请假时48小时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病情严重或住院者可由亲友或同事代为办理)。 9.5请假时间超过四天(含四天)以上者,须经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9.6请假时间超过三十天后复岗者,须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返岗。重要岗位,须复岗三十天后才允许从事原工作。 9.7未请假不到岗者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者,直接开除并停发当月工资。三个月累计旷工五天者,直接开除并停发当月工资。 9.8人力资源部做好考勤管理工作。 9.9违反请假管理者,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旷工、直至开除。 10.公司“红线”管理 公司在日常管理中的“红线”为任何人都不可触及的高压线,是绝对禁止的不可违背的管理底线。员工(所有员工)有以下行为者在职员工停止任用,新员工不予录用,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务关系并且停发当月所有薪资。有违法行为者公司将保留通过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0.1对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者; 10.2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10.3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10.4吸食毒品者。 10.5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10.6患有精神类或传染类疾病者。 10.7品性恶劣,经公私经营机构开除者。 10.8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宜在本公司工作者。 10.9未满18周岁者。 10.10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导致严重后果者。 10.11妨碍工作程序、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污染环境,导致严重后果者。 10.12在工作场所故意妨碍他人工作导致严重影响者。 10.13对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制止或知情不报者。 10.14部门主管滥用职权报复处罚员工。 10.15同事间相互包庇弄虚作假。 10.16当月无故迟到、早退累计6次(含6次)以上者。 10.17无故越级请假或不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者,三次(含三次)以上者(突发性事件或主管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 10.18销售人员及其他人员外出开展工作、欺骗上级自己准确位置,经查证属实者。 10.19虚报工作成绩以及谎报加班者。 10.20报账不实,弄虚作假者。 10.21上班时间干私活。 10.22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告陷害、制造事端不利团结者。 10.23由于对所负责的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诉讼,其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部分: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素质,为企业培养各类优秀人才,特订立本制度 2.范围:全体员工及各种培训教育工作。 3.总则 3.1培训教育计划应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要求分别制订,要由浅入深,注重普及与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3.2培训教育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个人培训记录要归档保存,培训效果要定期考核评价。 4.培训教育的方式 4.1培训教育可采用厂内和厂外培训。企业可选派有关人员参加厂外各类有关培训班、研讨班,使他们成为企业的骨干。 4.2厂内培训可采用全脱产、半脱产以及现场培训形式,针对本企业的现状,对职工采取相应的培训。 5.培训教育分类 5.1根据培训内容可将其划分为“普及教育”和“深化教育”,根据培训对象可将其划分为“新进人员职前教育”和“在职员工业务技能教育”。 5.2普及教育的对象是企业的全体职工,特别是生产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教育内容主要有 5.2.1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5.2.2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基本知识; 5.2.3有关专业基本知识; 5.2.4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 5.3深化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生产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从事安全、环保、技术、质量、设计、科研、计划、设备、采购、营销等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在掌握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并运用这些知识的方法。 5.4职前教育 :职前教育由所在部门与人力资源部联合组织,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与各部门负责人共同拟定。从新职员报到后进行,时间一般为三天。职前教育培训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即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的教育培训,相关部门的教育培训和现场培训。各部门的教育培训和现场培训由新进员工任职部门主管负责。 5.4.1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的教育培训的内容为: 5.4.1.1了解公司概况和目前的发展状况; 5.4.1.2明确公司的经营宗旨和发展目标; 5.4.1.3了解本公司的机构设置和组织; 5.4.1.4了解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5.4.1.5了解公司各部门的业务范围(工作主体); 5.4.1.6了解公司对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5.4.2安全环保部的教育培训内容为 5.4.2.1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方针及意义 5.4.2.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保管; 5.4.2.3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5.4.2.4工伤事故的紧急救护及自救措施; 5.4.2.5公司各部、室、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4.2.6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计划; 5.4.2.7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及教训。 5.4.3各部门培训教育的内容为: 5.4.3.1了解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和职责; 5.4.3.2了解本部门每天例行的业务和临时性业务; 5.4.3.3了解本部门工作计划和发展计划; 5.4.3.4了解本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 5.4.3.5熟悉本部门从事具体工作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5.5现场培训:由班组长或主操手负责,要求在试用期内掌握各种岗位操作技能,熟练完成日常工作。 5.6重要岗位及领导任职上岗前,须经过重要岗位及领导上岗、转岗、任职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上岗工作。 5.7定期培训,每个月一个培训主题,公司每一个人都必须参加,在每周的星期三下午,每月参加一次即可。 6.在职员工的业务培训 6.1公司所有人员都必须定期进行培训教育,根据岗位职责不同,培训教育分三个层次: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各部门管理人员、操作工人。 6.1.1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培训内容为:组织营运、管理技能、领导水平、新知识、新技能、市场信息; 6.1.2各部门管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基本工作技能、基本组织技能、指导监督技能及具体要求; 6.1.3操作工人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岗位工作技能、岗位知识、岗位职责及相关规定。 6.2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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