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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结构化融资信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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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字第 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前言 4 二、 释义 4 三、 信托计划相关主体 6 四、 信托目的 7 五、 信托计划的募集、成立与期限 7 六、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 9 七、 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11 八、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11 九、 信托计划的止损线 15 十、 信托计划的预警线 15 十一、 信托计划预警线内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 15 十二、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15 十三、 信托财产的保管 17 十四、 信托财产的估值 17 十五、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0 十六、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2 十七、 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23 十八、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24 十九、 一般受益人人的权利和义务 25 二十、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26 二十一、 受益人大会 27 二十二、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30 二十三、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31 二十四、 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 34 二十五、 信息披露 35 二十六、 违约责任 36 二十七、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37 二十八、 通知和送达 37 二十九、 信托合同的效力 38 三十、 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39 一、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自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并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机构/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二、 释义 1.受托人或**信托: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3.本信托或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5.认购风险申明书: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6.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7.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在本信托中包括第十六条规定的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8.信托受益权或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9.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 10、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募集的认购资金总额相等。信托单位总份数是计算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信托报酬、保管银行的保管费的计算依据之一。 11、优先受益权:指在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可以优先于一般受益权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 12、一般受益权:指在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只能在全部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后,方有权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 13.优先信托单位:指优先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向兴业银行XXXXX分行(作为人民币理财计划的受托人)定向发行优先信托单位。 14.一般信托单位:指一般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个人投资者发行一般类信托单位。 15.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信托单位份额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取得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总额相等。 16.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一般类信托单位份额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取得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总额相等。 17.委托人:指认购信托单位、并受信托文件约束的投资者。 18.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19.认购资金:指各委托人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 20.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 21.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含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财产(含损失)。 22、信托初始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资金总额,等于“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也称初始信托财产净值。 23.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其他投资工具、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24.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本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25.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信托单位净值是计算衡量信托财产总体盈亏的表现形式。 26.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27.赎回:指信托合同生效后,受益人按规定条件购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本信托存续期间不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28.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29.信托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30.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指以受托人和信托计划名称联名开设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31. 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指以受托人和信托计划名称联名在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债券托管账户。 32.保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保管合同: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4.关联方:指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共同控制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当事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一般受益人,以及受托人或一般受益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5.不可抗力:指受托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机构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火灾、自然灾害等。 36.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3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38.信托年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 39.会计年度:自每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期间。 40.交易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工作日:指中国内地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42.元:指人民币元。 三、 信托计划相关主体 1、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了认购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选择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选择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一般受益人,享有一般受益权。 在信托文件中,若无特别注明,受益人包括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2、一般受益人 本信托项下的一般受益人为指定的个人投资者,本信托的一般信托单位由指定的个人投资者全额认购。 3、受托人: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保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合同编号:**——兴业保管2009第01号)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 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保管行。 4、证券经纪商: ,为信托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服务。证券交易佣金等按照不高于证券业一般佣金费用标准收取。 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证券经纪商。 四、 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并授权一般受益人[嘉宁公司]作为委托人代表代表全体委托人下达投资指令,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新股及可转债申购、货币市场基金、股指期货、债券(包括银行间债券)、银行存款以及经委托人、受托人书面同意且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并以全部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作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不同类别的投资工具。 五、 信托计划的募集、成立与期限 (一)信托单位的推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09年 月 日至2009年 月 日。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酌情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受托人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的,应在其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告。 (二)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 优先信托单位与一般信托单位面值均为1元,认购价格均为1元。 (三)信托计划的成立 在满足以下A或B任何一个条件并同时满足C和D两个条件之后的第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A: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并且募集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 B:信托计划推介期未满,募集的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10000万份; C: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比例为 1 : 1; D:受托人与保管行(必要时包括证券经纪商)间的保管协议等签署完毕。 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应当全额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如下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认购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及到期清算期间所取得的全部利息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利益分配时与信托利益一起交付给受益人。 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所取得的全部利息,一并退还给该等委托人。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一般委托人应在优先委托人启动理财发行前一日将保证金计500万元整划至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优先委托人资金全部到账的三天内,一般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相关规定安排扣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资金到账,否则一般委托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所缴保证金500万元整全部用于向优先委托人支付收益及相关发行费用。一般委托人对缴纳认购资金承担连带责任。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四)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12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信托计划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提前终止。 信托期限届满,因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证券停牌等原因造成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的,信托期限延长至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财产之日止。 六、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1、优先委托人 优先信托单位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定向募集,兴业银行的认购资金来源于其发行《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理财计划》募集的资金,不接受其他投资者的认购。 2、一般委托人 一般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一般信托单位向如下指定的个人投资者定向募集,不接收其他投资者的认购。 a、一般委托人1: 姓名: 身份证号: b、一般委托人2: 姓名: 身份证号: c、一般委托人3: 姓名: 身份证号: d、一般委托人4: 姓名: 身份证号: (二)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信托资金的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了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并且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4)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全体委托人按照第八条的规定授权一般受益人[嘉宁公司]作为委托人代表,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授权代表所做出的任何指令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 受托人以完成有效的委托人指令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委托人指令,受托人对此不承担经济责任。 (5)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优先受益权实际收益率低于第十六条规定的其应适用的最高年收益率或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除外。 (6)委托人在此声明:委托人(受益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相关信息。受托人应当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布前一工作日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供委托人(受益人)查询,但无需以信函等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 (7)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2、委托人代表[嘉宁公司]特别陈述与保证 (1)本人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管理能力,熟知信托和证券有关的法律法规,无违规记录,从未受到证券业监管部门的处罚。 (3)本人在此承诺:依据信托文件发出的任何委托人指令,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信托文件的规定;不投资于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证券品种。 (4)本人作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某只股票总量(含信托计划的持股量)不超过该股票已发行总股本5%; (5)在发生第二十三条第(二)款3-a项规定的六种重大事件时,在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披露给受托人。 (三)资金要求 优先委托人及全体一般委托人缴纳的认购资金均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全体一般委托人应保证缴纳的认购资金与优先委托人缴纳的认购资金相等。一般委托人对上述资金交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 七、 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受托人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不接受委托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八、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新股及可转债申购、货币市场基金、股指期货、债券(包括银行间债券)、银行存款以及经委托人、受托人书面同意且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 (二)投资限制 信托财产的运用遵循如下规定: 信托计划持有单只证券按市价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计划初始资金的25%,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款作相应修改; 信托计划及受托人管理的所有其它证券账户持有的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4.9%,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款作相应修改; 信托计划持有的包括股指期货、权证、可转债交易在内的金融衍生产品按照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信托初始资金的10%;未来股指期货的实施操作必须取得受托人同意方可实施; 信托计划不投资于受托人、一般受益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品种; 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赎回封闭期或限售期超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日前十个交易日的证券; 信托计划申购可分离转债、公司债及其他有资金杠杆的产品时,申购规模不超过信托计划初始资金; 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包括委托人指令与受托人指令)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 信托计划不得为进行证券投资而融入资金或融入证券。 (三)投资管理方式、委托人代表、信托执行经理、财务顾问 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除本条第(五)款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内容外,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指定并授权一般委托人之一[嘉宁公司]作为委托人代表代表全体委托人行使该权限,为本信托计划制定投资计划并发送委托人指令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审查和执行委托人指令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示该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就信托财产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由一般委托人[嘉宁公司]作为委托人代表具体行使委托人指令权。未经全体委托人同意,[嘉宁公司]不得将上述委托人指令权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嘉宁公司]必须将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和预留印鉴或密押样式、初始指令密码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之前(包括当日)于受托人处事先备案。 信托执行经理由受托人就信托计划进行指定,信托执行经理负责监控和处理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信托执行经理接受委托人代表所发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并在此基础上代表受托人行使受托人指令权。 信托期间,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原因变更、解除或终止其对[嘉宁公司]的授权委托。 为了对委托人代表发出的委托人指令进行管理、评价,以及在信托财产净值低于止损线时执行受托人指令,委托人认可受托人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财务顾问,负责向受托人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全球市场宏观经济分析等相关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 (四)委托人指令 1、委托人指令是全体委托人授权[嘉宁公司]向受托人发出的、在信托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内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指令。 2、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必须: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符合信托合同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2)不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不存在与受托人或一般受益人的关联方、近亲属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的情形。委托人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代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初始指令密码等。委托人指令当日有效。 3、委托人代表应选择恒生远程交易系统指令传递方式为主,录音电话加传真方式为辅的方式向受托人发送委托人指令。委托人代表发送的指令应给受托人留出足够的用于实施交易的时间;受托人在接受到指令后,应尽快完成交易。 选择恒生远程交易系统方式发送委托人指令的,委托人代表应当遵守受托人“恒生远程交易系统”的各项管理规则,委托人代表下达的委托人指令内容以受托人电脑记录资料为准。委托人代表应当妥善管理用户名和密码,凡使用委托人代表的用户名发出的交易指令,均视为委托人代表亲自下达的委托人指令。 选择录音电话加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发送委托人指令的,委托人代表同意将对其全部录音电话指令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委托人指令的有效证据,同意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以录音电话加传真方式发送的委托人指令应包括指令编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交易方向、数量、交易时间、价位区间等可操作性指标。 受托人以执行委托人指令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委托人指令,受托人对此不承担经济责任。但受托人在未接到委托人指令时不得进行交易,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托人对授权代表发出的委托人指令是否符合委托人指令有效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委托人指令和无效的委托人指令并告知授权代表。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如交易系统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视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委托人指令发送方式及受托人对委托人指令的审查方式。 (五)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1、执行委托人指令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 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收盘后,信托单位净值低于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线Ж= 0.725时,且一般受益人未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Ж是否可能恢复到该止损线之上,受托人将拒绝执行委托人代表发出的任何委托人指令,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进行连续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止损变现完成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用于银行存款运作直到信托计划终止。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由于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商未能及时提供清算数据,导致信托计划估值延迟,使得受托人无法及时进行止损操作所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3、受托人事后发现委托人代表发出的委托人指令无效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托人直接可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由于无效的委托人指令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全体一般受益人承担。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4、委托人代表在信托计划终止前一个月内应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指令,至信托计划终止前第10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信托财产不得持有证券资产。委托人代表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2个交易日发出受托人指令执行强行平仓至满足上述要求。 5、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若委托人代表未及时发出委托人指令变现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发出信托财产的变现指令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6、在支付信托计划各种费用时,如果信托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受托人有权出售证券资产以支付该费用。 7、委托人代表所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场变化导致上述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有权发出交易指令使得上述投资符合信托文件约定。 8、委托人代表作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某只股票总量(含信托计划的持股量)达到该股票总股本5%,委托人代表未发出委托人指令卖出该股票的,受托人有权卖出该股票。 九、 信托计划的止损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信托计划每日计算信托单位净值Ж,将Ж= 0.725设置为止损线。 十、 信托计划的预警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信托计划每日计算信托单位净值Ж,将Ж= 0.75设置为预警线。 十一、 信托计划预警线内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若在T-1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0.75元但高于止损线0.725元的,一般受益人可在信托单位净值维持在该区间内的任意工作日内,在通过受托人的尽职调查程序后向信托计划追加信托资金;若在T-1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0.725元的,一般受益人可在T日9:30之前在通过受托人的尽职调查程序后向信托计划追加信托资金到账(以下简称“增强信托资金”);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于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额,每次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计入净值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应当恢复至预警线以上。 一般受益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改变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数量,不增加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不改变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 追加资金后,信托单位净值回升至0.75元以上的,则一般受益人有权要求取回全部或部分追加资金,但取回追加资金后不得使信托单位净值低于0.75元。 十二、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一)管理原则 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计划专户。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和信托专用债券账户。 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3、受托人办理本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二)内部管理机构 1.信托财产运用部门 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有效委托人指令; (2)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运用发出具体交易的受托人指令。 2.信托财产托管部门 信托财产托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2)执行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的指令; (3)计算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 (4)根据信托计划,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5)保管与信托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凭证; (6)保存相关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3.信托财产客户服务部门 信托财产客户服务部门主要担任信托业务信息处理和客户服务的职责: (1)收集信托业务信息; (2)定期根据信托财产运用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3)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十三、 信托财产的保管 1、受托人聘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保管人的职责包括: 1) 按保管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信托专户内的资金; 2)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3)复核受托人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4)监督和核实信托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5)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6)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保管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7)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由受托人提供给委托人;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 信托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和清算 1、信托财产净值日常实行T+1估值制度,即T+1日计算T日信托财产净值,T日为估值基准日。如果由于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2、本信托计划在每个工作日估值一次。 3、信托财产的估值由受托人进行,保管人复核完成。 (二)估值方法 1、股票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收盘价计算。停牌的股票,以停牌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收盘价计算;证券遇分红,该红利于除权除息日当日确认信托财产收入; (2)未上市的属于送股、转增股、配股或增发的股票,建议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工作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已上市交易的但处于网下锁定期内的股票建议按收盘价估值。 2、债券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估值。不含息成本是指取得债券的成本(不含应计利息)。 3、存款 (1)银行存款每日计提利息,实际到账的款项以银行入账金额为准(如项目为完全封闭的,不计算利息); (2)证券资金账户存款利息建议不计提,以实际到帐金额为准。 4、基金 (1)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 (2)交易所交易的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和权证以估值日该证券收盘价计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收盘价计算;分离交易可转债获派的权证在未上市期间按成本价估值(建议这部分权证按价格为零估值)。 5、其他 (1)证券交易所冻结的申购资金在资金冻结期间以本金计算其价值; (2)其他投资品种,按成本估值。 6、T日信托财产总额为信托计划持有各项资产该日市场价值总和,T日信托财产净值为T日信托财产总额减去T日实际发生的信托费用后的余额;T日若发生持有一般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并实际到账的,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计入T日信托财产总额。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资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保管银行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信托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办法进行估值。 (三)信托单位净值相关计算 受托人按照如下方法计算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财产净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承担的全部费用 信托单位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注:本公式所列的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总值均指在同一日的数值。计算某交易日的上述数值时,是指根据该交易日证券交易市场收盘后取得的数据所计算的数值。以下同。) (四)信托净值的核对程序 受托人、保管人双方应在每个估值基准日后一个工作日(T+1日)对本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受托人于T+1日12:00前将净值估算表传给保管人核对,核对一致的,保管人加盖有效印章后传真给受托人,受托人据此对外公布。核对不一致时,双方应查明原因,调整达成一致,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以受托人的计算为准,并对外公布。加盖印章的净值估算表原件由受托人、保管人双方各自按规定保管,一方需要查询核对原件时,另一方应予以协助。 (五)估值的效力和暂停估值情形 1、暂停估值的情形: (1)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规定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受托人按照上述规定的方法估值,保管人根据规定进行复核。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接受并认可经保管人复核的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计算的信托财产总额、信托财产净值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估值结果。日常估值结果不作为信托终止时清算与分配的依据。 十五、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证券账户查询费;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银行保管费、银行代理收付费、证券经纪商的证券交易佣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信托财产投资交易费用:包括证券账户和相关账户开户费(含差旅费)、证券交易佣金和税费等。 4、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含财务顾问费)。 5、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费用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1)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自该费用发生之日计提,该日信托财产净值已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 (2)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书,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保管银行保管费 (1)保管费的计算 保管费=初始信托财产净值×年保管费率 0.15%×(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 (2)保管费的支付 保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最后一次保管费在信托计划终止日收取。具体支付时间参见《保管合同》。 3、受托人报酬 (1)受托人报酬计算方式 每日受托人报酬=初始信托财产净值×信托管理费年费率1.2%÷365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受托人报酬为初始信托财产净值×信托管理费年费率1.2% 信托计划延期的,受托人报酬为初始信托财产净值×信托管理费年费率1.2%×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 (2)受托人报酬的支付方式 受托人报酬按日计提,每个信托季度届满后5个工作日收取;最后一次受托人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收取。 4、财务顾问费 每日财务顾问费=初始信托财产净值×财务顾问费年费率0.5%÷365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财务顾问费为初始信托财产净值×财务顾问费年费率0.5% 信托计划延期的,财务顾问费为初始信托财产净值×财务顾问费年费率0.5%×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 (2)财务顾问费的支付方式 财务顾问费按日计提,每个信托季度届满后5个工作日收取;最后一次财务顾问费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收取。财务顾问费从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中支付。 (三)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四)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十六、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一般受益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均未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一)受益权种类与信托利益分配原则 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两种类别。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优先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一般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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