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场地租赁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就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第一条 将原定的场地租赁期限,改为两个租期,每个租期五年。第一租期五年期满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第二个租期。在第一个租期期满后如甲方招生较多必须使用一楼时,乙方需无条件接受甲方停止第二个租期并终止租赁协议。 第二条 仍按原协议进行未完工程。 第三条 其他条款不变。 第四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原协议与本条款有冲突时以本条款为准。 第五条 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 第六条 本补充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方和乙方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2、 话: 日 期: 日 期: 场 地 租 赁 协 议 甲方: 乙方: 为解决甲方附近区域幼儿入托问题,经甲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甲方将本校院内部分场地租赁给乙方开办幼儿园。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教学楼一层(不包括值班室)、一个活动大厅及西边小院租赁给乙方开办幼儿园,由甲方负责新建厨房及厕所,封闭西院。乙方负责教室的改建并负责免费为甲方另建一处自行车车棚,免费为全校院墙粉刷。二、租赁期限十年,自2007年 月 日起至2017年 月 日止。三、租赁费每年贰万元人民币(20000.00元),于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全年的租赁费。 四、乙方开办幼儿园所需所有相关手续,由
3、乙方自己负责办理。五、乙方对租赁物的改建及改建方案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随意改建。因此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六、乙方在办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教育法、教师法、食品卫生法和学生集体用餐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办学、文明办学。七、乙方在开办幼儿园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责任,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八、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物转租或转包他人经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九、乙方在办学中发生事故或因政策性因素不允许甲方继续出租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责任。十、租赁期限内若遇规划拆迁,双方间的租赁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承担责任。十一、甲方为乙方提供水源、电源,乙方按其使用具体数额按月向甲方交纳水费、电费。十二、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不再承租,合同期间乙方投资的固定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随意毁损。十三、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可解除合同。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情况的变化,签订补充协议。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十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20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