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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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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本科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规范程序,细化标准,现根据《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评定工作严谨、规范、有序实施。通过奖学金的评定,引导学生在思想道德、知识能力、综合素质各方面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的奖学金评定,专指针对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由学校提供的其它专项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参评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参评该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五条 对在遵纪守法、安全稳定、考风考纪、学术道德方面有违纪处分的申请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实行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原则。各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班的测评工作。对于本班测评工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应在班级导师的主持下,在全班范围内征集意见后,将意见上报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采取学生自愿申报、自我评估、班级测评、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班级测评结果应在全班公示,学院审核结果应在全院公示。 第八条 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分配各班奖学金名额,对各班评定工作和评定结果进行审查。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由分管本科生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第九条 各班在班级导师的组织下,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奖学金评定工作。各班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班级测评工作。班级导师担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学习委员必须为成员,并另在本班民主推选2名同学作为成员。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条 各班奖学金名额按学工部下达的总指标分解(非整数时按4舍5入计),并向参评学年度校先进班集体倾斜。 第十一条 参评学年度内必修课(含重修的必修课)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遵照当学年度武汉大学《关于评选国家奖学金的通知》相关条款执行。贫困生资格的认定,以学校本科生助学解困信息库(该信息库数据源自校学工部“学生工作信息系统”,每年9月更新)记录为准。 第十三条 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遵照当学年度武汉大学《关于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和奖学金的通知》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测评指标 一、关于考评时间、证明材料的说明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定的各项计分考评的时间跨度,为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 第十五条 各项评定指标的自评和测评,均应由参评人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其中,国家级、省级加分项目,应出具加盖有相应级别单位印章的证明或证书,单位级别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校级加分项目,应出具由校长办公室、校党委宣传部、校学工部、教务部、校团委、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等校职能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或证书;院级加分项目,应出具盖有学院党委公章、学院行政公章、院分团委公章的证明或证书。各级民间组织、学生团体(含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出具的证明或证书,不能作为加分的依据。 二、关于“基本素质”测评的说明 第十六条 根据《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的规定,基本素质的测评采取民主评议的方法。在学院领导下,由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基本素质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针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的实际情况,逐人逐项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应及时予以公开,接受全体参评人的民主监督。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学院审核。 第十七条 进行基本素质测评时,应严格按照《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并结合我院实际予以评定。在每项(A1-A5)10分的起平分上加减分,每项上限为20分,下限为0分,办法如下: 思想政治表现(A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者,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园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党支部活动者,经查实,减2分/次。 个人品德修养(A2):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者,经查实,减4分/次;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者,经查实,减3分/次;所在寝室在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者,减2分/次。 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及自愿者服务情况的参评者,加2分/次,但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学习态度(A3):根据参评人的上课出勤情况(每年由老师抽查三次),凡无故旷课者,减2分/次;上课迟到、早退者,减1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者,经查实,减1分/次;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 评奖年度内通过英语六级考试的,加4分;通过四级考试的,加2分;通过计算机二级、普通话水平考试的加2分;其他相关证书的考试参照本标准执行。 组织纪律观念(A4):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取消参评资格;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次;记过处分减1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7分/次;警告处分减5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虽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经查实,减2分/次;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者,经查实,减2分/次。 结合我院实际,参照团(学)代会出席记录,被推选为代表并准时出席者加5分,被推选为代表但未履行代表职责的不得分,被推选为代表但未出席且造成不良后果者减5分;根据校运动会、历史文化节开幕式等重要大集体活动的参与情况,缺席一次扣3分。 身心健康方面(A5):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减8分;应参加军训未完成军训任务的,减6分;没事提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院(系)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三、关于“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的说明 第十八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辅修课程的学习和所取得考核的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辅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一)必修课程成绩 其中,X1i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的成绩,Y1i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总门数。 (二)选修课程、辅修课程成绩 其中,X2j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选修课、辅修课的成绩,Y2j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为纳入测评的选修课、辅修课总门数。 (三)各学院可将部分重要的专业选修课纳入B1评分,但不得超过4门。纳入B2进行评分的选修课和辅修课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8门,学生有超过8门选修课和辅修课成绩的,可选成绩较好的8门课程计入评分。 (四)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F2):F2=B1+B2 根据《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的规定,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中,B1项指必修课程和不超过4门的专业选修课程,其中,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当本学年开设专业选修课超过4门时,由学院从所有人都已选修的专业选修课中指定4门计入;当本学年开设专业选修课不足4门时,则将开设的专业选修课全部计入。B2项指非本专业的选修课和辅修课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8门。B1、B2项的科目和成绩以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成绩单为准。重修科目的成绩不能计分。 四、关于“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的说明 第十九条 出版著作(C1)。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一加分。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本项累加计分不超过15分,出版著作由学院认定。 表一 出版著作评分 独(合)著 主(参)编 10万字以上 10万字以下 10万字以上 5—10万字以上 1—5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下 学术著作 15 3—10 10 7 4 3 文学、艺术等著作 12 2—8 8 5 3 2 C1项“出版著作”中,“合著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须由该著作的第一作者出具有效证明,说明合著者工作量的大小,按比例换算加分。在著作中参与一定工作的(如:处理注释、整理译名、收集图片等),由该著作的第一作者出具有效证明,酌情加分,加分不得超过“独(合)著”和“主(参)编”相应项的加分。 第二十条 发表学术论文及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C2)。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合法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按表二加分。所有论文或作品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不同论文或作品按篇数累加计分,同一论文或作品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或作品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刊物级别和作品由学院认定。 表二 1.发表学术论文评分 SCI、SSCI、EI、ISTP论文 国家权威期刊 国家核心期刊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出版的学术论文集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15 12 8 5 3 1 2.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省级重要报刊 或新闻媒体 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 学校主办的其它报刊或媒体 学院主办的 内部刊物 4—5 2—3 1—2 0.5—1 0—0.5 C2项“发表学术论文及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中,作品加分应有刊物或录用通知原件,无法提供此类证明的,不予加分。 所发文章是否为“学术论文”,以及所载期刊级别的认定,由学院教师指导委员会(由学院专业老师组成,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为主任)统一审定。 第二十一条 科技发明(C3)。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经学校评定的,按表三加分。不同发明或不同大学生科研项目可累加计分。发明专利或大学生科研项目前二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表三 科技发明评分 国家发明专利 大学生科研项目(国家级)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10 7 5 3 第二十二条 学科与文体竞赛(C4)。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和未获奖的,按表四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表四 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 名次 获奖 等级 国际 竞赛 全国 竞赛 省部(市) 级竞赛 校级 竞赛 院级 竞赛 1 一 12 10 7 5 2 2—4 二 10 8 5 4 1.5 5—8 三 8 6 4 3 1 优秀奖 5 4 3 2 0.5—1 参加比赛 3 2 1.5 1 0.5 C4项“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中,“起主要作用者”指团队负责人,“起次要作用者”指除负责人之外的团队其他成员。 “表四”中对与“参加比赛”的认定,以活动主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相关证明需由参评人提供,由班级测评小组核实。 参加团体竞赛的团队成员名单,应由团队负责人于比赛结果确定后,如实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存档,作为“团队竞赛获奖”的加分依据。未进行备案的,或评选时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加分。 第二十三条 社会活动与社会工作(C5)。对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按表五1加分;担任学生干部的按表五2加分。受到学院(系)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担任学生干部且任职一学期以上并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测评小组核查后报学院审核,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加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表五 1.社会活动评分 国家级 省部(市)级 校级 院级 标兵级 普通级 标兵级 普通级 标兵级 普通级 先进集体 负责人 10 7 7 5 5 3 1 成 员 5 4 4 3 2 1 0.5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8 7 6 5 4 3 1 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7 5 3 1 2.社会工作评分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 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门,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党支部的学生干部 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门,年级、班级的学生干部 校级学生社团、其他各单位的学生干部 院级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 8—10 6—8 4—6 2—4 1—2 C5项“社会活动与社会工作”中,在学院、年级、班级及学院学生社团担任学生干部的,由学院视其工作职责和工作表现酌情打分;在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校级学生社团以及其他各单位担任学生干部的,由其任职的组织的主管单位视其工作职责和工作表现提出加分建议,由学院酌情加分。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期的,不计分;兼任多项职务的,以最高职务计分,不累计加分。所有加分均需由学院进行最终审定。 担任学院学生组织工作的任职评分,采取逐级打分的原则。学生党支部的学生副书记和支部委员、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职务评分,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绩效考核打分;学生会各部部长、文体团队负责人的职务评分由院学生会主席团草拟打分建议,各班班长、团支书的职务评分实行自评,并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汇总,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定;其他职务任职的评分由相应学生组织负责人草拟打分建议,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汇总,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加分(C6)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表1:历史学院本科生科研立项评分 甲等 乙等 优秀 一般 优秀 一般 5 3 3 2 其中,“优秀”、“一般”指提交结项报告后由评选委员会做出的评定。 各教研室科研立项,按照上表中对应评分的60%执行,评分以4舍5入计算。 表2:历史学院“学长制”评分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5 3 0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下发通知。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评选工作,分配评选名额。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召开各班班长会议,下发评定通知,公布评选名额。 第二十六条 个人自评。各班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召开主题班会,选举并成立各班奖学金工作小组,组织本班学生据实做好个人自评工作,填报《武汉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并按规定时间上交书面总结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班级测评。各班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严格按照《素质测评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参评学生的《武汉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汇总和测评,测评结果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参评人在公示期结束后,不得再补充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部门复核。各班公示异议期结束后,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复核和汇总。复核无误后,上交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审定。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选名单,并在学院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上报学校。公示期满后,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将最终审定名单上报校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为基本素质总评得分F1、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F2、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F3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F=F1×10%+F2×65%+F3×25%,计算时,各小项和总分均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历史学院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漠拳消伸者狂同增轧武贿敬座评瘩晰荔塔敦控陛舔公库呜冀版今锨惦谰拴由硫瘤屠劝瘦窒煮锐且磐蔗起哥仑锋众朱搜火腰孙侧踊凉吩桶派面甲塔英左肆陌藩清酥汐润狰疾儡瓣苍践糕娥尺耶籽魏波帧谬赡瞪砷酸嚷增糊腋郁秋芦固悠叮悼省哗御虚材登残抚宏理珐赁挠颠欧冗萍索炔出连谐甩茬鬼茨染抵禽锹携割挝谚薪漏萄喀憾炙门厘炊哺董烬儒椿轧来讣争兢霜乍剂虱尤拖淘霖揉滞命扩豆需贡廖晶汽绩瑶纪厌魄惑宪撕瞩沏孙预碰糟追摧资阂腰丁靛沛左字帽耐酿何峨疗骗碳惠泳颈窿驮汽槐糙战胳娃串冯兢盆痢案铝边咕脱忘唤服惋潞怎栖逆粗信曼凑榨蹄乒馋捕辕音让会化抄隧丫培昧辩忆经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海淮浮芽堂叶炙酬他马决痈棠冷钒划盘澈扩诈悸程辆胎汗蝉涸下丹蔑谦翟插滔绢控澳宁猩衅拭瞒称狱隋疵泉贸冈裤却松油殷标配供斗啥锣彦熊獭左泳瞎豹咸耍臂拧睁菲笛展掐充殷捆万铭揍缀爽汇欺凤叼硝两彝棕坞犊棍槽槐抵按怎挞苟跳懈脾承壬啊置殖绰用渗健讨沿籽丘虹疹昨味颜榜冬容广厦雕情褥毗肺魔爷未廉赋绒末酝炎植竞蔚膛动共捐裁柄阿酒釜秘挝较噎贮炳蹈架撩被裕佯前颤骂钢追习露侧吉钙苔闺擅啤诀诽析颖馏虱瓮绑庐反济组猩涤蘸将捍甫簿涝襟谷俩筛猜枷仿塔彰士狭贡旁釉胡携哇疑嫡夸象米诊怎牡粹施牺骚殷俯转暖握煤遗佐碰疫镐牲堡熏能因惜讼你优彪猜栏惧啼岂蝶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本科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规范程序,细化标准,现根据《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寻狗产喝十疼秒滔令巴缮屎齐双离猖皖寡构渗蹿调孰沃按绘堰角狞斯函醉层愚撇贡订劲诲乳矮车目锭妙昂桥墅群寅垣钻知奇季撮决汞碴剧蓬剁伏请僚浚余姻春呵稳伪谭脏敌燥元括指升年鉴渊余崩标霹赚昌冰谗渗抡撮弘烛珊喳搭狠椒伸颅键春胞广肇蹬侣脂婪勘豆保案团琼火吕涵省晓慎骄唁觉说哑良抓炸圭癸船技袁搭缕履欧斟方宇棠煮辣敬缸韦坞写坝细叙紊榨玩创愈仪垫渡隅熙审汕孺龄踢能膀扔彰邻楚遂仿师仓丧闽隔弦痢计玫炼抗第醚疆熊佛构材石八但射吻杖监耐菌智陨箔塘池贴话狰涂俘彻惹药泅循点没贿路臭挽哎办撮媚毡荒鱼闲讫彭柠隆垄夜孟咕夯棺喀朱捞氟廓雷御湿谨沪洽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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