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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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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我国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 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海域使用论证活动,并对论证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各等级资质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由《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见附件1)规定。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对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实行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家海洋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可直接向国家海洋局或国家海洋局委托的机关提出申请。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份; (二)单位法人资格和固定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四)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六)管理水平的证明文件; (七)相关工作业绩及证明材料;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应就申请材料征求申请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家海洋局。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成立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定委员会,定期召开资质审定会议,评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国家海洋局或其委托的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经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定委员会评审并公示后,由国家海洋局审批,颁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 第十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每2年审定一次,具体受理时间由国家海洋局决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自受理资质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不含公示时间)。如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审批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连续2年资质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等级。申请晋升资质等级,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批手续。除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单位近2年来的资质年检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独立承担不少于5项海域使用论证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通过专家评审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单位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条 资质单位主管论证质量的技术负责人、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海域使用论证业务培训班,领取《海域使用论证岗位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培训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参加培训。   海域使用论证业务培训班由国家海洋局或者国家海洋局委托的业务单位举办。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注明承担单位、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或者国家海洋局委托的机关(以下简称年检机关)负责每年定期审查资质单位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论证质量问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并根据需要对提交年检材料的资质单位进行抽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审结论。 第十九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份向年检机关提交以下年审材料: (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年检表一式两份; (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副本; (三)当年完成的海域使用论证项目合同复印件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涉及资质等级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资质单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没有论证质量问题,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资质单位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管理水平有1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出现较轻的论证质量问题,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资质单位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管理水平有2项以上(含2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出现重大论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者有第二十五条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一条 年检结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由国家海洋局给予暂停执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海域使用论证资质。 第二十二条 资质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由国家海洋局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 (一)每年3月31日前,没有参加年检的; (二)资质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按规定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遗失《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资质单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到国家海洋局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资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二)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论证项目; (三)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论证项目; (四)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论证报告失实;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论证报告质量低劣或者失实,给国家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资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国家海洋局颁布《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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