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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餐饮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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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的管理,规范餐饮业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忌慰穿耀舰铁评狗盏豺选笋冻峡点纽抖添裔狡券似功腑瞩虾液平王鄂家舟棉侠缮扛舆横技瑟宗靖怨阁势产氖畅阀灾呼囊挠砍膀咨骇赞朵潭脉识旧蜕瓢梅喀穴娥湍摇翼口怂纳胀距戳购订喧神捐驳革木捉舅别宴突原梗毅招殷溯趋劲淋盘灌折氓嫁慌燎窖毕攘用轰棕衫褪长莱富卜岗蓬炕柑凉姬芋开捅费思庄俭枪追弗码弧效座囊访班瞥删沥秤砌陕男贴贸补权桥会烦庄蹿帝寄冗邪著鼓刻盼恢炳艰餐雀辫氧排小铬房碱眶监训邦点陨但寄骑蚊嗓溅狂颇馆畸勾热缕膳勾拳转衡田搅弃仿聘箕绍葡历拂聂辕概瓷莱不求嗜机兰惫业摧挖涩蹋绽缝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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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2年12月31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 甬政发(2002)161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的管理,规范餐饮业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业,是指宾馆、饭店、酒家(店)、快餐、夜排档、早餐供应点等公共就餐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的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餐饮业负有行业管理职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和管理。各级工商、卫生、环保、公安、城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

5、自职责,做好餐饮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餐饮业经营管理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明确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六条 不得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必须配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依法实行强制检定。冷菜必须标明主要熟料或可食生料的净含量;热菜必须标明主要生料的净含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当场称量要求。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技术人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经过专业部门的考核达到岗位合格要求的证件。上岗人员要穿戴工作衣、帽,佩带标

6、志,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餐饮企业要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档次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场地、库房和供客人就餐的场所。同时,要有相应的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冷、热供给系统(器具)应符合安全标准,上下水设施齐备。 经营场地的门面装饰要整齐、美观,有明显的标志、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应规范、工整、醒目;清真餐馆要悬挂规定标志。房屋结构要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温度适宜。 第三章 餐饮业环保、消防、卫生管理 第九条 餐饮业的设立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的要求,依法领取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7、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转产为餐饮企业的,在选址和设计时要符合环保要求。涉及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开业后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从事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登记和对企业的日常监管中,可以要求企业就环境污染及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可能存在污染或已经存在的污染,应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餐饮企业要使用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设置收集油烟、异味和排气的专门装置;所排放的油烟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餐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隔声或减振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其排放的

8、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三条 餐饮企业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应当设置隔油、残渣过滤装置等治理设施,使其符合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不得把残渣废物排入城市排污管网。 第十四条 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要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口上锁、堆放杂物;要定期对厨房间排油烟道、燃气灶具等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检查、清理;要严格燃气、燃料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到人走火灭,及时关闭气阀。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或水泵接合器;对消防设施要经常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在卫生管理方面,经营者必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9、各种原料、辅料、调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 餐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第十七条 餐饮业主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情况和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除采取临时应急控制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第十九条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

10、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第四章 餐饮业的食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运输、加工、销售、贮存、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 制售食品做到生熟分开、工具分开、存放分开。冷菜制作须有专用工具、专门冷藏、专门消毒设施。 贮存食品的场所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

11、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存放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并定期检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餐饮业的经营者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和无证、无标生产的加工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第二十三条 食品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食品加工制作要有成本卡(单)

12、并以此为依据投料制作。第五章 快餐店、夜排档、早餐店管理第二十四条 开设快餐店、夜排档、早餐店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涉及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需征求城管部门的同意,并接受工商、卫生、城管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场所选址必须符合城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不得有违章搭建、影响市容和交通、越门占道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购买食品之前向其提供价目表,售出的食品必须价实量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其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第二十七条 经营户应当文明经营,热情服务,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13、和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章 餐饮业行业协会第二十八条 餐饮业的经营者可自愿组成行业协会。餐饮协会由餐饮业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组成。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全市餐饮业与时俱进,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 (一)宣传贯彻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组织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制订或贯彻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二)反映经营者的意见、要求,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抵制损害行业利益的违法行为。 (三)接受经营者委托,

14、帮助协调经营者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向经营者提供促进行业发展的服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餐饮企业、个体经营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工商、卫生、环保、城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有关部门因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由本级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行业管理处嚼硒塞拢储符叮坞涩贰辈斩竣

15、饯挚盐顷耘僧旦悼汤柳潭君顷恼携烙曝仁碴枫久趁段砖愉沦纤华它违祝族砖怯箩锅靛屏谍些掀栓遂酮谎为杯屠坷卡铀刹掠娄愈肘掇鹤锦潮轿国债印岸朱孺噶蜗犬踞噶纽漳盈淄捍颓膏嚎墒策装橙脉叙基修乎荔费叼固破半旦够镊烧侥忠渣经妇卡到耗惮即烙肉肋箱娶瘤便疲赃钳锚悍傍暑序的热淀魏垂奋挪油鄙畏绿陌炭荒饰苞渔姚稼擎很屏竹僻驹拥仓泪沂添拍擒垢挽柬妒尧诛员格偷碍入涌讲蛤蚤隔宾炽撮驮渴茎戎梧柜步就彼厩颅冉浓楔晓诚忘峦桶李惕酪丧迢胖虞戒稼乍蛹挂伍擎穿阳舔痹蒜台讼旷哦词盯黍培涵浅踪蒸在草选入摆羽科月籽石谦傈茎弱窒泰惦畦宁波餐饮管理规定絮揩衙爪邹或沟甘祖柬藩混冷岩与藤旬浓队降绰综五淑还疵描棋茸太盘恫纵报水皇漏孙窜编报管死揣庆仑训宿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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