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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_T 2361-2022畜禽标识管理规范-(高清正版).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350855 上传时间:2023-09-01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591.8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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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5.020.30 CCS B 41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23612022 畜禽标识管理规范 2022-10-17 发布 2023-01-16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海强、骆双庆、孟伟、朱进华、刘凡、李杰如、黄飞翔、周小娟、过效烈、贾广敏、张婷婷、吕婧玉、梁旭、董俊伟、马文涛、张栓玲、李正、蔡永超、张志帅、陈海涛、郭家鹏、班曼曼、于辉、李永翰、李萌、李峥、刘洋

2、、徐霄妍、于翔。畜禽标识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标识的申请、审核、审批、查验、签收、入库、保管、发放、使用、回收、销毁、登记、记录资料保存及其他。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依法应当使用畜禽标识及对其监督管理的情形。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牲畜耳标管理规范.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

3、处理技术规范.2017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畜禽标识 指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耳标以及其他承载畜禽相关信息的标识物。3.2 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 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的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和农业农村部牲畜耳标管理APP。3.3 畜禽标识管理机构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乡镇或特定区域具体负责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机构。3.4 产地检疫 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所实施的检疫。3.5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4、。4 标识申请 县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数量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申请,申请数量宜结合动物产地检疫数量及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数量。单次申请量以612个月用量为宜,申请时间以需使用前36个月为宜。5 标识审核 市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于县级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进行审核处理。审核结合县级畜禽养殖数量及历史使用情况,核实无误的予以审核通过,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6 标识审批 省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于市级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进行审批处理。审批结合标识申请地区的畜禽标识历史使用情况及动物产地检疫数量,审批予以通过的同时确定标识生产厂家

5、,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7 标识查验 县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收到标识后通过包装箱核验信息。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市级、省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反映,可以同时联系标识生产厂家解决。8 标识签收 查验无误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签收。也可视情况做其他形式的签收工作。9 标识入库 畜禽标识入库应做好登记。合理摆放,并标注入库日期。10 标识保管 畜禽标识应专库或专柜存放,应有相对隔离的独立空间。存放环境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虫害等条件。11 标识发放 一次发放 11.1 县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可将标识发放给乡镇标识管理机构或者规模养殖场。发放前应掌握标识领用方前期的标识使用情况、库存

6、情况;发放时应做好登记,5个工作日内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进行一次发放操作。二次发放 11.2 乡镇畜禽标识管理机构可以将标识发放给村级动物防疫人员或者养殖场(户)。发放前应掌握标识领用方前期的标识使用情况;发放时应做好登记,7个工作日内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进行二次发放操作。12 标识使用 养殖场(户)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加施畜禽标识。12.1 村级动物防疫员帮助散养户加施畜禽标识时,在首次实施强制免疫时进行。发现加施的畜禽标识12.2 严重磨损、破损、脱落的,应及时补戴新的标识。猪、牛、羊以外其他畜禽标识的使用待农业农村部出台措施后从其规定。12.3 13

7、标识回收 畜禽屠宰经营企业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回收标识。13.1 养殖场(户)、村级防疫员等单位或个人已经领取畜禽标识,因故不再使用的,交原标识发放机13.2 构或人员。畜禽标识管理机构或人员应做好登记,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进行信息变更。14 标识销毁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回收的使用过的标识应销毁。14.1 销毁以标识信息不能被重新识读和利用为基本要求。14.2 销毁由县级以上畜禽标识管理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实施。14.3 具体实施销毁的单位应做好登记。14.4 15 信息登记 动物免疫、畜禽标识的佩戴、注销等信息应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录入。条件不允许现

8、场录入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上传至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16 记录资料的保存 畜禽标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需要做纸质记录的,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17 其他 各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应明确标识管理员,专人负责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17.1 溯系统中的业务操作。畜禽标识管理员更换应及时逐级报备。县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的具体日常管理。省级、市级畜禽标识管理机17.2 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各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逐级做好畜禽标识业务培训工作。17.3 畜禽标识管理员应及时对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更新维护。17.4 供应畜禽标识的生产厂家原则上应由畜禽标识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确定。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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