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CCCF-HT(RK)-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型式认可)
合同书
认证委托方(甲方):
认证受托方(乙方):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认证产品类别 :□建筑防火构配件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
□防火门 □灭火剂 □消火栓
□灭火器 □消防水枪
□消防接口 □防火阻燃材料
□首次申请 □扩大范围申请 □证书延续申请 □换版申请 □再次工厂检查 □再次产品检验 □变更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型式认可)注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合同;
2、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签订本合同;
3、甲方通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管理系统申请,待到合同签订环节,合同编号自动生成,无需填写;
4、认证产品类别(又称产品大类):由甲方在申请时选择,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管理系统确认;
5、首次申请指从未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乙方)申请过型式认可;扩大范围申请指曾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乙方)申请过型式认可,此次增加产品类别或型号的;证书延续申请指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乙方)申请产品到期换证;换版申请指产品标准、规则换版后,需再次对工厂进行检查和/或对产品进行检验;变更指在认证过程中,涉及企业名称、地址、产品一致性、质量体系、产品实现的工艺条件等变化;再次工厂检查和再次产品检验指在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工厂检查未通过或产品检验未通过情况后提出重新进行本工作内容的申请;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甲方申请时选择填报的信息;
6、本合同书中包括甲方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依据标准。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风险、保密承诺、有关认证要求、工作时限、变更程序及认证费用等具体条款;
7、合同生效时间及终止条件:甲方通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管理系统在双方合同签订日期之后的15日内须以汇款方式缴纳相关认证费用,合同在乙方自收到甲方费用之日起生效,逾期不交纳,乙方有权作废认证合同。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内容,如甲方出现违规情况,乙方有权终止认证合同,并扣除本合同的申请费和工厂检查费的15%;涉及申请产品需进行工厂检查活动的,由于甲方原因在三个月内不能接受工厂检查的,乙方有权终止认证合同,并扣除本合同的申请费和工厂检查费的30%;
8、甲方在接到乙方通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管理系统等环节发放的收费通知10日内,未及时交纳相关费用和旧证书的(证书延续适用),乙方有权暂停或撤销相关型式认可证书;
9、乙方的认证流程、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均可在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网站()中下载;
10、合同以双方在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管理系统中签订的内容为准;
11、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需从网上打印一份,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须签字、盖章),由工厂检查组现场检查核实无误后一并带回乙方;
12、涉及到申请人(制造商或生产厂)名称、注册地址和组织结构发生变化,生产厂搬迁,产品名称、型号及产品一致性发生变化,生产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产品认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等变更需及时向乙方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业务范围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开文件的规定,合同双方就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项目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适用范围
(一)总则
本合同适用于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首次申请、扩大范围申请、证书延续、标准或规则换版、变更申请、再次工厂检查、再次产品检验等认证业务及监督等过程。
(二)本合同规定的消防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型式认可依据的产品标准:
二、双方的义务与权利
(一)双方的义务
甲方义务
乙方义务
a.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编号:CCCF-XSRK- :20 )规定。
b. 通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管理系统向乙方提交型式认可产品认证所需要的必要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为乙方提供现场检查的必要工作条件。
c. 按乙方及相关检测机构要求及时送样,同意并遵守乙方和相关检测机构对送检样品的保管规定。
d. 按时向乙方及相关检测机构交付认证费用。
e. 遵守乙方有关型式认可证书保持、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的要求,按规定施加有关标志,遵守双方合同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要求。
f. 接受乙方的证后监督。
g. 申请中及获证后须接受国家认可机构(CNAS)安排的见证评审和国家认监委(CNCA)安排的巡查监督。
h.提出注销型式认可证书时,及时通知乙方,将证书原件交还乙方,办理注销手续。
i.建立有效的售后服务及产品维修体系,对产品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j.《产品认证变更类型和程序》见公布在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网站()中包括的如产品一致性出现变更、生产地址搬迁等情况时应通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及时通报乙方,未得到确认前,不得进行生产、销售产品并不得使用相应的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
k.按规定使用型式认可证书及施加标志。
l.当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如需扩大产品范围,应重新在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管理系统向乙方提交申请资料。
m.甲方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交证书延续申请,超期申请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担。
n.型式认可证书到期后,应通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管理系统按首次提交申请。
a. 对甲方提交的并经双方确定的认证范围实施消防产品型式认可。
b. 认证要求发生更改时,应及时通知认证委托方。
c. 派遣适宜的现场检查人员,执行例行工厂检查、例行监督检查或飞行检查业务。
d.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甲方的获证信息。型式认可证书为消防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符合性证明。
e.对在扩大范围申请、企业信息变更、产品信息变更、设计变更申请、证书延续申请、重新工厂检查、重新产品检验时经乙方技术评定委员会评定,确有认证风险的,乙方有权不受理甲方的申请或中止认证活动。
(二)双方的权利
甲方权利
乙方权利
对乙方关于认证的暂停、撤销和不规范的认证行为有异议时,有权向乙方技术监督部(申投诉电话:010-87819958、87279101),国家认监委、国家认可机构等部门提出申诉与投诉。
a.乙方有权按规则规定增加飞行监督及专项监督检查频次和抽封样品检验。
b. 如甲方获准认证后不按时支付年金和监督检查费或发现甲方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乙方有权暂停、撤销甲方的型式认可证书并要求甲方停止使用并交还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
c. 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是乙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对甲方终止合同后继续使用并不交还相关的证书和标志的行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赔偿认证合同金额的5倍违约金。
d. 有权公布甲方的获准、暂停、撤销、注销等型式认可状态的信息。
e. 在向乙方申请型式认可前或合同期内,甲方未获证便擅自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全部合同及型式认可程序。
f.甲方不按时交纳认证有关费用,乙方有权暂停和撤销证书及终止认证程序。
g.乙方不负责识别专利,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变更的处理原则
(一)对于申请人、制造商或生产厂名称和注册地址等涉及型式认证证书内容的变更,经技术评定后,换发新证书,收取每张证书100元换发费用。
(二)涉及生产厂搬迁的,甲方应通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管理系统向乙方申请,甲方应在获证产品的产品实现过程发生变动时向乙方提出。
(三)获证产品一致性发生变化,如产品的设计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等变更,甲方应通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管理系统向乙方申请,乙方依据技术评定的结论向甲方下发认证任务及收费。
(四)涉及产品认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根据乙方的统一安排执行。
(五)涉及生产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结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原则收取1人日进行工厂检查。
(六)涉及其它变更,影响产品质量等因素原则收取1人日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和/或抽取产品进行检验。
四、乙方的保密承诺
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a. 应甲方要求公开的信息; c.甲方在本单位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b. 法律另有规定时; d.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时。
五、风险与责任
(一)甲方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达到认证的规定要求和条件,或不能有效履行认证义务,或不能建立有效的产品维修及售后服务体系将承担不能取得型式认可证书或被撤销证书的风险。
(二)甲方在合同期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可能导致被撤销证书的风险。
(三)甲方产品在国家法定监督部门安排的检查中被发现不合格,将承担暂停、撤销或中止认证程序的风险;乙方在发现甲方获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后,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型式认可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型式认可标志,承担可能导致被暂停、撤销国家认可/指定注册机构资格的风险。
(四)在认证初始现场检查或监督检查中,甲乙双方应采取培训、防护等必要的措施,确保双方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补救而产生更大的损失,不及时采取措施一方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另一方赔偿。
(五)甲方发生产品变更不上报,造成证书被暂停、撤销的风险。
(六)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证书延续申请或超期提交证书延续申请,造成证书失效的风险。
(七)在执行本合同中包括的所有认证过程,涉及每个环节,甲方如有疑议应及时向乙方进行申诉处理。其中包括样品在检验过程中有争议,应在3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诉;产品送样应在抽样单规定的送样时间内完成送样,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需在5日内告知乙方,得到乙方确认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乙方或不告知乙方,乙方有权终止此合同,或暂停、撤销型式认可证书。
(八)甲方应严格执行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规定,型式认可证书、保持通知书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一并使用,如甲方违反此条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合同,直至暂停、撤销其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六、现场检查与证后监督时间间隔和相关约定
(一)甲方是否同意由乙方按计划派遣检查组(乙方一般在收到甲方检查费后两周内发出检查计划)是 □,否 □(不同意乙方计划时,甲方希望正式检查时间在201 年 月)。
(二)甲方取得型式认可注册资格后,在证书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当涉及甲方产品被投诉或其他需要增加现场检查的情况时,乙方酌情增加对甲方监督检查频次。经查实,属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或甲方滥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增加检查发生的检查人日费、差旅费、检测费由甲方全部承担。
七、合同的生效、终止、违约
(一)本合同自甲方交费之日起正式生效,在甲方获得的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满自行终止。
(二)甲方在型式认可申请被受理后,但在现场检查前提出终止合同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扣留甲方交纳的全部型式认可费用作为违约金。
(三)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提出终止合同的,应扣除申请费,返还甲方支付给乙方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四)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所有正式信息均通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管理系统表述;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六)接乙方监督检查费和年金缴纳通知后,甲方逾期10日内未能按规定的要求交纳或交清相关费用,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暂停、撤销型式认可证书。
(七)工作时限
1.为确保产品认证的有效性,认证时限按认证实施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负责按认证实施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控制工厂检查、认证决定等阶段的认证时间并接受国家监督。
3.因下列情况导致认证时限延长的责任,相关损失或增加的认证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保留必要时做出不批准认证决定的权力:
a) 甲方接到乙方收费通知15天后,乙方尚未收到甲方缴纳的费用;
b) 甲方未按规定时限送达样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c) 因甲方原因,导致双方在30天内不能确认工厂检查计划的实施时间;
d) 申请产品需进行工厂检查活动,由于甲方原因在三个月内不能接受工厂检查的;
e) 检测项目和工厂检查有不合格需要整改,甲方不能按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的时间完成整改;
f) 认证过程中,甲方产品因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受到国家、地方监督部门检查,或已被有关方面确认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认证程序中止时。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认证时限延长,双方协商处理,认证时限另计。
(八)甲方在合同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1. 滥用型式认可证书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 违反产品一致性要求,擅自变更产品设计、变更关键元器件、原材料或生产工艺,擅自生产未获证、检验未通过的产品;
3. 生产、检验设备及主要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达到型式认可基本要求,且不及时通报乙方;
4. 违规使用标志,造成恶劣影响;
5. 产品质量发生严重问题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6. 国家法定监督部门监督抽查中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7. 未按承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及有效的维护、维修工作;
8. 生产场所变更,未及时向乙方通报;
9. 长期(超过三个月)不能正常生产或停产,且未向乙方申明;
10.甲方未按规定及时向乙方交纳年金或监督检查费;
11.检查组文审发现问题需甲方修改材料,修改时间累计超过20天仍不符合。
视同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视甲方违约的严重程度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八、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九、收费项目及标准
甲方应交纳的费用如下:
(一)获取证书费用:
1.申请费:
□ 2000 元(首次申请、全部产品证书延续申请、大类产品标准换版)
□ 500 元(同类别扩大范围申请、部分产品到期换证申请、小类产品标准换版、变更、再次工厂检查、再次产品检验)。
2.工厂检查费:
□ 人日数* 每人日收费 3000 元= 元;
( )
3.检测费:按照甲方自主选择的指定检验机构公示的收费标准向检测机构交纳检验费用;
4.审定与注册费:
□ 3000 元(首次申请、不同类别扩大范围申请、全部产品证书延续申请、大类产品标准换版)
□ 500 元(同类别扩大范围申请、部分产品到期证书延续申请、小类产品标准换版)
□ 证书数* 每张收费 100 元= 元(证书信息变更)
□ 资料邮寄费 25 元/次(此项费用为代收)
5.检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
注:a)工厂检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申请重新检查或检验时,甲方需交纳相应的检查和/或抽封样品的人日检查费并支付相应的差旅费和检验费;
b)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管理系统申请通过后,甲方应通过银行汇款方式一次性交纳合同中核定的申请费、工厂检查费和审定与注册费,最终费用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
c)型式认可证书、检验报告、通知、发票等纸质文件乙方将通过邮寄的形式发放甲方,无需到乙方领取。
(二)获证后保持证书费用:
1.年金:是认证机构向获证企业收取证书保持的费用,缴费标准为获证 企业每年交纳5000元。
2.监督检查费:是用于获证企业工厂监督检查的费用,缴费标准为3000元/ 类·年,每增加一个生产厂加收监督检查费3000元。
监督方式:发放监督通知与不事先通知的飞行监督二种方式。
监督频次:每1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但不限于一次。
3.年金与监督检查费缴纳时间:
a)证书发放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在获证后的首年度10月31日之前交纳第一次年金和监督检查费,第二次年金和监督检查费交纳时间为下一年度的10月31日之前;
b) 证书发放日期在6月30日之后的,在获证后的首年度12月31日之前交纳第一次年金和监督检查费,第二次年金和监督检查费交纳时间为下一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
c) 全部证书均被暂停的企业年金按规定缴纳,监督检查费用根据具体情况按收费通知缴纳;
d) 接受飞行监督的企业,在检查组到达现场后3日内缴纳监督复查费;
4.甲方按有关规定及所需数量购买型式认可标志。
5.监督检查的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
(三)身份信息发布及标志费用:
参照《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GA846-2009)《消防产品质量信息服务合同书》要求执行。
(四) 普通型式认可产品标志按有关规定购买。
注: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翻译、预检查、国际通讯等)另外结算.
十、其他约定:
甲方负责人或 乙方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名称: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永外西革新里甲108号
邮编:100077
电话: 010-67274320 传真: 010-87278660
联系人:
E-mail:cccf@
Http: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北京站支行
账 号: 0200064709014426071
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E-mail: Http:
开户银行:
账 号: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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