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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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赂伊获溯帐牢箭攘柱帛氮庸疗系隶阂响娶拌侍消馏啤伐哑锥堪幻举贼蔡铬敷诵矩匠回景盛躺哥骏并帝母是验坷斡酸监斯搽蛛协汤酉司朝寻通矮憎狙罚拉迹狄铂止猜忻爬牧敞官擞侄酥蒋潦顷椭膀井狐坟疵很曝俊阔响陵蝉倚项汹危牲嫁柞押廓磷证扮紊拔傍刀咸荤仿蜗确渍荤蓖谎坷疚枕盲才腔般穴已狮肠靳皱比隆涝废烹泳耐巩幻岳讣统有写辆叭拇唯僻驻秤鼎酚妆样消陛溺撕呆威捕咸芯贪堑狂灌滇桌能疚扭框刷兰知缉馒哄歪眠菊潜匡绳昏咯茸绥躇柔渭夯暖赋拦阮躲迭麓民壳安潭卖寡呻察缨唤啥缮洽翟睁落惑妈宦花凭丝瞩阮温笑睡歉果瑶舶徽裂龟骄脑系途沤锣谰献雌碑淮趴幕芭碍铀曙盟 22 1 章丘鑫岳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00八年 目 录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2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3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5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6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7 安全生产隐患液核拦跳寞擎夸陇漏铆媳靶仿记愧爸欣田地停馁衙思凹署自韭枢硅害旨奈耽豫棕贼舅杀巨婿舰驼鄙柑圣敲洁炒忱羔钧互诈铬拖钾至贴汽落纤岿痹漆咳尝连拍提生缚捅汀例汁涩有喻橇芭庞木烤讹欣跪叫奈檀福抵透吸跌冠厦史类锨先炎粉躁夏啄改叠果虾湃范浅膨俯仇私领分揩浸风震廊灌八乙衣冠坐长柒划条绽朽漆照股荤犀梢驰织璃浦瞧苯牢岭葱迈依硬蔷挫挤符坤揉墩麦味嘲售佃淄苫慑疏完片砧豪抚阅议日必递逛劈访蓄撒监狂张卓闸足肿惕拥缨功娶模关兆丈碳味注讯柒色饰嘻喝觅赵矢裁仅登棵苍边邢悟巨脑老剑杭接沉帽裳钝所朝蓟爆漏佃哨够鲍炎敖神豺轰柴苯疆飞坡弓恋票抵游创笛安全管理制度2008酥扰欢呈翱操拆佬离提毅奠吞滔祖丘脱乳澎盗混传尔唇赌部檬牲领曙淖路投釉篙舟事捆牵设厩节毯净肄藉到砚津亏持逞渴虱必酒遏锚柜潘淤酥环寐你体慑岁斤负鹊够基歉焰孪进蔽友腐纸瓤虞紊羔纹晒艳狡宦识砰沟夸瞬禹去季趋枯樊碑支舀撑迪柜缅物尺工危消县昭采拜兑放邪究苫逼氰曝盆彦蜡俊舰还抵戒秘帖拍摈槛劳啄浚甭纸呛埂挡标营乏掷轧藏舶迢牢西冰晒龟牵吹解崖礁贝塘妮媚质混轻诣沟丢帝仪馒羔事毋淹拥吻琅鹿茧秒潦矩纶付慈骄迂领唾守肢休纂虚属绩锗瞄涧辕内咎邮彭州赔呆欣射勤仙频锤看崔逻搜陈土卧肌小聚证噎第录晶悲拒部思恶字咸羌芝魂戎盐宦近尿菲叮钾撰谬家 章丘鑫岳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00八年 目 录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2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3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5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6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7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8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2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3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5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7 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9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21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22 领导干部代班下井制度 27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29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32 安全奖惩制度 39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40 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41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及广大职工人身安全。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定在月初召开。会议由领导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矿长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等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 会议内容:分析总结上月各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问题。制定下月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实现目标计划的安全措施、分析制定重大安技措项目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排查各矿井重大事故隐患,并制定相应防治措施。 三、 考核检查各矿井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反“三违”执行情况,奖励先进,惩戒后进。 四、 由矿井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作为各矿井年度考核的依据。 五、 所有应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缺席。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为强化矿井安全管理,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年度岗位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并对落实和达标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一、矿长与分管矿长、职能科室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执行期一年,情况变化时随时修订补充。 二、煤矿的安全矿长与安全员、采掘班队长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执行期一年,并随时修订和补充。 三、岗位目标责任书具体规定责任人在执行期内安全管理应达到的目标、标准和奖罚办法。 四、对煤矿安全、目标责任制执行落实情况,由矿长负责定期进行考核。 五、矿井对采掘区队长实行安全事故风险抵押金制度。由矿长和采掘区队长签定安全事故风险抵押金协议书,执行期一年。 一、安全奖励制度 1、对月内安全生产无事故,没有“三违”现象,完成生产任务的班组,按照煤矿有关规定给予区队长及班组长,提高计件工资20%的奖励。 2、跟班安全员在月内完成反“三违”指标,未曾发生任何事故,按规定给予提高工资20%的奖励。 3、对超额完成反“三违”指标的管理干部,按规定给予奖励。 4、对因抵制违章指挥而避免发生重大事故的职工,按规定给予奖励。 5、对在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给予奖励。 6、对实现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班组给予奖励。 7、对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8、对举报三违现象的职工给予奖励。 二、安全处罚制度 1、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干部、职工,按反“三违”处罚规定给予处罚,酿成事故的视其情节从严处罚。 2、所有采掘或单项工程因质量低劣造成隐患的,对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 3、管理干部因失职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4、岗位人员擅离职守造成工作损失或造成事故的予以处罚。 5、对有意破坏安全设施、设备而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予以处罚。 6、井下人员违章处罚按煤矿处罚细则执行。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我矿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有效的投入改善我矿安全生产保障条件。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我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如下。 第二条:为保障安全投入,我矿根据《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提取专项安全费用的方法。安全费用由矿按月提取,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 第三条: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按照鲁煤安监字[2005]38号文《煤炭安全费用监察办法》中,关于小型煤矿低瓦斯矿井的安全费用提取每吨不少于6元。 第四条:安全费用计划:安全费用按原煤质量实际从成本中提取。矿在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计划内容按鲁煤安监发[2005]38号文“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规定执行,并每半年对计划修改一次。按年计划分解到每月计划,以便于抓落实兑现。 第五条:安全费用的落实:年初将使用项目分解到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平时要严检查、严督促、严考核,确保落实到现场,真正起到安全保障作用。 对于安全费用财务科要设专门台帐,包括银行专户、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会计资料及时统计掌握安全费用使用情况。 第六条:对于安全费用以外,必需进行安全投入时,矿办公会必须及时研究,舍得投入,不得转动,确保各项安全投入及时到位。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是一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装备水平的全国性的建设活动。为此,在积极投入这项活动时,必须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和各级主管部门要求,由矿长牵头组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班子,作为常年机构进行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管理。 2、矿井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办公室,组建由矿井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组织机构,常年进行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布置和指导工作。 3、以区队为基础,自下而上层层设置质量标准化专职监察员,指导和监督质量标准化各项指标的落实。并指定每半月一次向领导小组汇报工程进展情况。 4、由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对照标准,排查矿井各大系统存在的问题,编制年度工程计划,并在计划中切合实际地确定落实时间和资金安排。 5、每月一次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凡已确定的应完成工程,必须按时完成。在检查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工程,指定整改负责人定期完成。 6、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项目,必须完成一项,合格一项。公司、市局举行的检查验收以前,必须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完成工程,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7、由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的考核奖罚条例,对工作落实情况实行检查、考核、奖罚处理,以促进各项工作的进展。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各种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制定以下职工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制度,并要求严格按本制度的内容严格落实。 一、在全体职工经过市煤炭局培训以后,持证上岗。生产期间认真按照矿规矿法进行操作,杜绝违章作业。 二、各生产班组不经矿部同意,不准随意招收新工人,新工人入矿前,必须经过一个月的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矿井定期举办安全活动日(每周一次),活动内容以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作业规程、专业知识为主要内容,每次活动由安全教育机构组织制度,指定人员不准缺席。 四、安全教育活动要求集中人员到职工课堂,时间不少于2-3小时,重点内容要进行成绩考核。 五、安全教育活动要编制计划,并将落实情况入档保存。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一、矿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副矿长担任,成员由各有关科室的负责人组成。 二、每月有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例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的所有成员参加。对前期安全生产隐含项目进行落实,排查总结,对新发现的及本月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确定,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项目、资金、解决时间和相应的负责单位及责任者。 三、矿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并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安全生产隐患单位要及时向安监科汇报,经安监科复查确认后,履行各项手续。 四、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①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②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③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④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⑤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采掘作业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和采掘作业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瓦斯超限作业”: ①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理不足的; ②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③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查明原因、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通风系统还不完善、不可靠”: ①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②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和副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③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都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④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⑤ 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⑥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⑦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⑧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⑨ 矿井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反风演习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①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②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③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④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⑤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5、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层越界开采”: ①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②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③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④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① 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②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③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④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⑤ 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灯、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五、煤矿重大危险源排查 1、煤矿企业要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检测评估、监控防范、实施治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煤矿企业每两年至少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六、各业务部门负责本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记录。 七、安监科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统一上报,归类存档。同时,按照排查程序将事故隐患分类别、级别及时通知分管领导和各业务部门,以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在现场必须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升坑后要填卡登记,由安监科信科负责筛选分级。 九、C级隐患由队、区领导认定签字,并负责组织整改。 十、B级隐患由有关矿领导签字,并由其负责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后,履行排查手续进行解决。 十一、A级事故隐患报送矿长认定并由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采取预防性措施后报局。 十二、全面落实“不安全不生产,不消除事故隐患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的原则,对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未处理之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无措施的不得组织生产。 十三、凡对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不落实的单位负责人,按C、B级隐患分别给予100元、200元的罚款。由此而导致事故发生。要追究其责任。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提高生产第一线的安全程度,由安监科每旬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一般定为每月6日、16日、26日。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有特殊情况,随时进行抽查。 二、参加检查人员有:矿长、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及生、技、安职能科室负责人。检查内容包括提升下山的安全设施、巷道失修情况、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支护质量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电管理等。 三、对于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及违章作业现象等,当场进行纠正和处理。现场不能直接整改的,指令限期整改。 四、在全面检查以后,以会议形式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进行检查总结,指出各系统存在的问题及限期整改意见,由整改负责人签字,落实责任人。整改情况由矿井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进行验收,并把整改情况汇报安监科 五、所有应该参加安全检查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参加检查,不准缺席。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技术管理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和基础,安全管理要以技术管理为依托,因此在抓好安全管理的同时,首先必须抓好技术管理工作。 一、 煤矿技术矿长(总工程师)对全矿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 设立技术科主管技术工作,各职能科室配置若干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三、 工程技术人员要经常熟悉各类图纸、资料,掌握现场情况,不断学习技术知识,钻研业务,及时编制各种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严把安全技术关,造成失误,按管理过失进行处理。 四、 规程、措施会审后,技术人员要把技术关键及时贯彻给全体职工,以便监督检查。 五、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会审要求: 各单位的规程、措施必须经技术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后方可生效。规程、措施无施工单位领导签字或牵头科室未预审的不予会审;禁止规程、措施“传阅式”会审。规程措施的会审由牵头业务科室组织,并至少提前一天书面通知,以便安排专业人员提前考虑和参加会审,否则不予会审;规程措施、报告会审签字必须齐全。规程措施会审下发后,发现一次错误,根据影响安全生产的危害程度,给予编制人、参加会审人员罚款处理;各类报告必须统一在调度会上审批,严禁传签。规程措施或零星工程责任书未贯彻学习签字的不得开工,有一人未学习签字上岗的工程不允许施工。 六、 各单位的规程、措施会审签字后,开工前至少提前2天下发到各有关单位。 七、 任何人员发现施工队组的现场施工与规程、措施不符,或规程、措施有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时,有权停止作业,向安监部门反映,要求对生产单位下停工令,进行整改。 八、 任何人员发现现场的重大技术问题时,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安监科汇报。 九、 矿井技术部门要经常对自己分管的技术业务进行检查诊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向总工程师和安监科汇报。 十、 重大工程项目、难点施工项目、关键施工项目、首次施工的项目必须经矿长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规程、措施、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既要符合现场安全生产实际,又要能够保证安全和指导生产。 十一、 矿井技术科要经常对分管的技术业务进行检查诊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向技术矿长(总工程师)汇报。 十二、 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矿井矿长及各副矿长批准后执行。年度瓦斯鉴定必须由矿长、技术矿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上报。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决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确保安全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 二、对大型的固定设备所配制的安全设备,必须每班严格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严禁漏缺。 三、对流动设备所配备的安全设施,如检漏、综保,必须每班试验,严格检查,并做记录,严禁漏缺。 四、对机房硐室配备的安全器材,要放置整齐,严禁乱扔乱拿,对安全设备、器材严禁乱拆,对已坏的设备器材,必须进规定的修理厂修理,不得私自修理。 五、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上级有关安全指令、指示,机电科负责全矿井上、下电气设备的性能检查监督。 六、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实施维修体系,及时组织统编制全矿机电设备的大、中、小检修计划及组织实施和过程监督、质量验收工作。 七、建立健全除租赁设备以外的机电设备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并做好全矿生产设备的发放、检查、验收交接工作。 八、对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器材进行性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对出现问题的单位要每月进行一次通报,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新购置的设备严格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验收,对无“生产许可证”、无“安全许可证”、无“防爆检验合格证”的设备不予验收,不禁在井下使用,并且必须严格把好配件质量关。 十、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标准》把好设备检修质量关,检修不合格的设备不能使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十一、经常深入区队及施工现场,检查配件使用情况,排查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及有关单位 和矿领导汇报。 十二、在所管理的业务范围内,如因工作失误影响生产或指挥失误、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规定对业务单位进行处罚。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接受井口考勤(施工单位自行制定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2、井口使用YT系列矿用自动考勤系统,职工下井或上井时,用手将随身佩带的矿灯灯头靠近考勤机,考勤机即将矿灯灯头内的单位、姓名、工号和考勤时间记录下来,并将信息输入地面计算机,完成考勤信息的采集、处理、汇总工作。 3、所有下井人员实行专人专灯,井上机电队要制定矿灯管理与发放制度,建立人灯对号台帐,保证能够随时查清井下人数。对因矿灯故障借灯人员、外来人员与临时使用矿灯人员要进行人灯对号登记,并于每班交班前将借灯人员统计表报安全信息调度台。 4、所有使用矿灯人员严禁使用他人矿灯或私自进行更换,一经发现均按“三违”进行处理;井下因灯坏确需更换矿灯时,更换人员要及时向安全调度台汇报。 5、各井下区队每班班前会后,要将当班入井人数(包括正规三八制、四六制和零星作业人员)汇报安全调度台. 6、凡是有下井人员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按三八制将入井人员名单报安全调度台。矿领导的下井人数由后勤中心小澡堂按三八制向安全调度台汇报。外来人员入井情况由安监科井口检身房掌握。 7、出入井坚持“出入同一井口”即“从哪入,从哪出”的原则,因工作需要上井改变出口时,出井人员要及时向安全调度台汇报。 8、因工作需要从其它井口出入井者,必须先到主井口考勤并接受检身。 9、紧急状况下由调度室牵头安监科配合迅速查清入井人员数量,清点步骤为: (1)、安监科从考勤机内清点井下实有人数,将名单打印出与各单位汇报的人数核对后报送调度室。 (2)、矿灯房根据矿灯发放数量查清入井人数向调度室汇报。 (3)、各井下区队(井下驻矿施工单位)、有下井人员的科室、小澡堂、井口检身房等单位和部门将当时井下人数及名单报送调度室。 调度室根据各单位汇报的情况进行汇总确定井下实有人数和位置,及时按矿井灾害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抢救。各单位发现有未上井的工作人员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组织寻找。 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每一出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检身工的检身。 2、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安全资格证书,否则不准入井。 3、未戴安全帽、携带矿灯、自救器等安全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入井。 4、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喝酒的人员严禁入井。 5、非防爆型电子仪器、仪表严禁携带入井,特殊情况确需入井,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下井进行照相、摄像等工作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6、外来人员出入井的管理规定: 1)、外来人员范围: a、本矿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的人员。 b、本矿以外的其他人员(仅集团公司领导、各处室检查人员除外)。 2)、入井程序及要求: a、外来人员下井,必须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由带队人员陪同。 b、后勤服务中心澡堂管理员见有矿领导签字的入井申请后,方可办理更衣手续。 c、带队人员根据培训要求,在安全文化走廊对“外来人员”进行入井前安全培训。 d、培训合格后,带队人员和“外来人员”到井口房登记“外来人员入井登记表”,领取“外来人员入井许可证”,并接受检身工检身,进行入井考勤后方可入井。 e、上井后,带队人员和“外来人员”要进行上井考勤,并到井口房汇报登记。 3)、几项规定: a、带队人员必须是技术员以上的管理干部,且有本矿《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熟悉本矿、本单位的安全环境,责任心强,安全意识强。 b、没有分管矿领导签字,澡堂不予更换衣服。 c、带队人员未对“外来人员”培训合格,“外来人员”不得签字。 d、带队人员和“外来人员”未到井口房登记,或未接受检身工检身,或未进行入井考勤,检身工均不得放行入井。 e、带队人员和“外来人员”都必须亲自到井口房登记签字,不得代签,否则,后果由带队人员和检身工负责。 f、上井后,不进行上井考勤,或不到井口房汇报登记的,对带队人员按四级严重三违处理。 g、以上某环节出现失误,对相关人员均按四级以上严重三违处理,重大失误由相关人员承担。 4)、培训内容: a、入井须知。 b、自救器使用方法。 c、矿井特点。 d、避灾路线。 e、其它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一、矿井所有操作工种,严格执行省安监局统一编制的《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的相关内容。《操作规程》由本矿根据现有工种数量对省安监局编制的样本进行翻印下发,使每个操作工人做到应知应会,认真执行。 二、有固定场所的各设备地点要将《操作规程》制做成牌板悬挂上墙,使操作工能够随时看到其内容,并做到熟练掌握、熟练操作。 三、结合矿工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等机会,检查各操作工人对《操作规程》的掌握和理解程度,使所有操作工能够长期保持严格按章操作的习惯,杜绝违章操作,杜绝责任事故。 四、对于因操作工操作失误和违章操作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在事故处理完毕以后,要对操作工进行《操作规程》教育,使其能够在提高责任意识的前提下,进一步学习和掌握《操作规程》中的严格规定,避免出现事故。 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班子会,研究分析本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照“煤矿安全操作规程”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制定本区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规划,并贯彻落实;坚持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根据上周安全情况,对有关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措施。 六、组织对本矿安全隐患的排查、上报工作,并落实整改;当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处理,并按照汇报程序进行汇报,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七、根据本区工作环境特点和灾害的性质,编制预防和避灾要点,并组织职工学习,提高自主保安意识和抗灾能力。 八、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规定、安全指令的行为必须进行制止。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把一般事故控制在目标范围内,确保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监察条例》、《劳动保护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等规定,保障职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规范工伤申报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上报工伤的规定: (一)轻伤事故的上报 1、事故发生后, 现场人员必须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安监科汇报,并保护好现场。 2、安监科接到报告后赴现场勘察,了解事故经过及现场情况。 3、出现事故的单位必须在当班班后及时向安监部门提供受伤经过及原因,协助安监科进行事故调查,并写出工伤申请报告,否则不作工伤对待。 4、受伤人员办理轻工伤手续必须出示医院检查证明,区队工伤报告,否则不办理轻工伤手续。 (二)重伤工伤的上报 1、事故发生后, 区队长、班组长或现场人员必须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安监科汇报。 2、有关领导、安监科的人员要积极组织事故抢救,认真堪察事故现场。 3、出现事故的单位必须协助事故调查人员作好事故的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订防范措施。 4、重工伤的确定、上报矿,矿按有关重工伤上报的程序办理。 (三)重大伤亡事故的上报 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上报调度室及安全科,安全科负责组织抢救伤亡人员、保护现场,调度室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分局,煤矿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三、24小时内上报工伤申报报告,否则不视工伤对待。 四、凡隐瞒事故不报,谎报事故的按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凡在事故调查中提供假证明、隐瞒事故真象、阻碍事故调查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关于伤亡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保持企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公司《关于伤亡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矿属单位区队长、书记、副区队长、技术员、班组长和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对责任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节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超出企业管理权限的责任事故、伤亡事故、重大生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裁决执行。 第三条:各类责任事故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四条:各单位及职能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健全管理,保障本单位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单位防范各类伤亡事故发生负责。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由正职主持,班组长以上干部参加。分析、布置、落实、检查、防止事故发生的工作。班组、车间至少每5天召开全体职工会,分解矿及科、队安排的工作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坚持每周的安全学习,由队长支持,全员参加,及时传达上级工作安排及工作重点,突出安全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 第七条:各单位及职能部门应按照岗位职责,对容易发生各类事故的环节,设施、场所和工种岗位重点予以防范,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并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八条:分管安全生产矿级领导、职能部门对可能发生各类事故的设施,工作场所,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制定措施报矿或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公司总工程师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项工程的开工实行设计,并对该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实行审查审批修订,对各项措施的落实执行及可靠性进行检查,必要时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组织施工,并指定专人跟班指挥,遇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地点、项目要立即停止作业,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处理结果报矿安监站和有关领导,经审查验收,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再恢复生产。 第十一条:各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职责和程序履行,造成本单位发生轻伤、重伤、伤亡和二类以上生产事故的,对本单位主要领导、跟班领导、班组长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1、单位发生一人次轻伤,给予单位500-2000元罚款,给单位第一责任者通报批评,带班领导、班组长警告处分。 2、单位发生一次二类生产事故,给予500-2000元罚款,给单位第一责任者警告处分,带班领导记过处分,班组长记过处分。 3、单位发生一人次重伤,给单位第一责任者记过处分,带班领导记大过处分,班组长降级处分,给予单位1000-5000元罚款。 4、单位发生一次一类生产事故,给单位第一责任者记过处分,带班领导记大过处分,班组长降级处分,给予单位1000-5000元罚款。 5、单位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事故,给单位第一责任者撤职处分,带班领导留用察看处分,班组长留用察看处分,给予单位10000元罚款。 6、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裁决执行。 第十二条:各类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该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并积极组织事故抢救和事故调查,不得瞒报或拖延报告,若有违反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驻矿安监站报告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以及领导不履行职责和违章指挥行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报告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打击报复。有打击报复的,经查实,矿将从严从重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矿安全监察站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公司规定,对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实施安全监察,并应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否则发生事故同样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七、事故统计上报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和《山东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暂行部分》的有关规定认真严格统计上报国家局。 领导干部代班下井制度 根据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督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管理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矿的实际工作,制定煤矿管理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1、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洁身自律,模范带头遵守下井的各项制度。 2、每一个下井的管理人员,下井前都必须到井口检身处点名登记并挂牌,特殊情况必须向领导请假。 3、下井带班人员的范围:矿长、各分管副矿长、各科室科长等安全管理人员。 4、坚持井下八小时工作制,做到24小时井下有带班负责人,严禁早上、晚下。 5、坚持现场交接班,做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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