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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浙江长广(集团)公司七矿
目 录
一、七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制度···············03
二、七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03
三、七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05
四、七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06
五、七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07
六、七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09
七、七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2
八、七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4
九、七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7
十、七矿特种设备管理制度·························24
十一、七矿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29
十二、七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30
十三、七矿安全奖罚制度···························32
十四、七矿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33
十五、七矿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34
十六 七矿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
保养、检测管理制度························36
十七 七矿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40
十八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42
十九 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制度·······················43
二十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44
一 七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贯彻执行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我矿安全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制度,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各级领导、各岗位工种、全体职工必须从法制高度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切实做到以身作则,各负其责,严格遵守。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补充完善其内容。
2、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岗位工种、全体职工必须对照责任制的要求,对照职责,明确责任,搞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3、各队厂各部门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对照学习并做好相应的学习记录,以便检查考核。
4、每月进行一次中层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项的考核。
5、结合《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季度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或总结。
二 七矿安全办公会议
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是矿研究、讨论、布置、总结安全工作的重要活动,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是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 会议周期及时间
矿安全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不少于三次,会议时间定在每旬的
6日、16日、26日召开,若遇周末或在特殊情况下需增加会议另行通知。
二、 会议主持人
矿安全办公会议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主持召开。
三、 参加会议人员
(1)、6日、26日矿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2)、16日矿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矿领导、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科室副科长以上人员、各队(厂)队长、书记、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检查的有关人员。
四、 会议内容
1、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措施、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和落实。
2、听取各组安全检查汇报,研究安全生产动态,剖析存在问题,总结安全生产中的经验教训,制定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3、讨论、通过矿年度、季度、月度安全工作意见(稿)及其他有关安全文件和意见。
4、对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事宜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和决策,协调各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
五、 会议通知
会议由当日调度会上通知各参加人员。
六、 会议记录与纪要
由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记录。记录应当完整、如实记录会议的全部参加人员、会议议题、讲话内容及落实人员、措施和期限,并根据会议决定拟出安全办公会议记要、安全隐患整改“四定”表。送矿领导审批下发。
安全办公会议纪要和会议通过的安全工作意见下发各科室、
各队(厂)贯彻执行。
安全办公会议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 七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2007)16号文及矿发[2007]号文件精神,矿下达了2007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安全奋斗目标,将具体指标下达分解到了各队(厂)、各业务科室,为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实现全年各项奋斗目标,特制订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从年初开始签订“三级”安全生产责任状,即矿与区队(厂)生产系统科室、区队(厂)与班组、班组与职工。每一职工之间(以班组为单位)签订“三保”,即自保、互保、联保安全承诺书。
严格、认真、及时贯彻执行公司下达的各项安全目标,制订相应计划,将目标层层分解,从严要求,从严考核。
2、及时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年度安全指标分解、安全责任制、安全目标责任状,提出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安全奋斗目标、安全工作重点以及目标纵横向分解,建立安全责任约束、激励机制,实行年季月的安全责任制考核,目标早分解,工作早落实。
3、各队(厂)各科室必须认真贯彻学习矿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规程、制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且根据矿总体要求结合本队(厂)本部门实际制订相应的年度季度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及考核办法,报矿安全部门。
4、对矿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任务、指标情况每月考核,直接与当月工资、季度奖励、年度风险利益挂钩。
5、加强现场管理,深入现场,靠前指挥,严格矿值班下井、区队长值班跟班制度及业务科室双休日值班下井制度,严把安全生产现场第一关。
6、建立事故、工伤、“三违”档案,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 七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119号文《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4]21号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长广安字[2007]16号文《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矿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矿建立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投入的资金,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
第三条 矿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按不低于当年销售
额的2.5%(按吨煤10元)提取。
第四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1、保障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选所需的支出;
2、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安全隐患的整改所需的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控系统与打探释放眼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5、维修和改造矿井总回风系统支出;
6、维修和改造矿井安全出口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支出;
10、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11、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12、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3、其他与矿井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和安全先进技术的推广等)。
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确定的项目和资金,要落实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 矿分管领导和科室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竣工验收台账,并对实施的效果负责。
第五条 原有关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停止执行。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制度执行。
五 七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管理制度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根本途径。为切实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改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长广安字(2005)1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副组长4名,由分管副矿长当任,成员若干名,下设办公室。全矿分为采掘、机运、一通三防三个专业小组,专业组组长分别由付矿长担任,下设副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负责相应管理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工作。
2、各专业组要结合本矿实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各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标准和考核评级办法报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
3、各专业组由各专业小组组长负责,每旬组织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月底召开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定会,各专业组安全质量报表必须在每月底报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4、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每月必须把各专业组自行检查和评定的结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于次月5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5、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由各专业组长负责,将每月三旬检查的原始记录在案,并由汇总的表格和文字说明,在月底的矿安全办公会上通报各专业组质量标准化自查评分情况。
6、各专业小组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落实措施、进行整改,并将落实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到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7、对公司季度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落实各专业组,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并将各专业组的整改结果用书面形式在一个星期以内报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8、安全质量标准化专业小组要不定期地进行现场检查,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对不按“三定”规定进行整改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各小组要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积累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全面。
10、根据年初集团公司及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定的目标,每季度检查、验收、评级一次,每半年对各专业小组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奖惩,每半年奖罚兑现。
以上制度要求各队(厂)、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提高我
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六 七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制度
根据长广(集团)公司(2007)16号文件要求,制定长广七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全面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 职工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要有规划和年度计划。矿
劳动工资部门根据集团公司的培训计划,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职工培训与安全教育的年、季、月计划,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 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设置
第四条 矿成立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
主任、成员,主要由矿分管领导、生产、安全、机运劳资等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生产副矿长全面负责,劳资科负责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工作,设专人管理,按月建立安全教育与培训台帐(计划分类、工种分类、试卷分类、奖惩分类台账)并要加强基础管理,做好培训师资管理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第三章 工人培训
第五条 对新招从业人员要进行矿、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接受理论法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签订师徒合同,并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工作满三个月,然后经返回培训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2、矿井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3、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的作业人员,必须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对承包、承租方人员的教育管理。业主(发包方)负责承包承租人员的进矿的教育;承包、承租方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基础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
第六条 新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岗位安
全操作规程;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
第七条 矿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
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培训取证的,应由用人单位提前向矿劳资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劳资部门汇总报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签发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由集团公司签发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制的《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二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矿劳资部门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公司统一组织复审。由集团公司签发的《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矿劳资部门组织统一复审。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要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矿培训中心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时做好申报培训、申报复审工作。
第五章 职工安全教育考核
第十四条 矿培训中心要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以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五条 矿培训中心要根据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明细表》的要求认真制定考核细则,各队(厂)必须按培训中心要求,积极指派人员参加,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得缺少,对不服从安排的队(厂)或个人,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培训质量和效果与培训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对考试成绩优秀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如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对第一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月奖金,连续二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离岗培训,离岗培训期间只发生活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连续二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录用;培训期间,不自觉遵守培训纪律的要按矿《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各队(厂)正职为本队(厂)安全教育的第一负责人。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经费
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培训经费按矿有关规定提取,以确保安全教育培训需要。安全教育考核奖励费用在职教经费中支出。
七 七矿事故隐患排查
制度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
一、 事故隐患的识别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存在的可能
导致事故的危害因素和管理缺陷。
二、 事故隐患的种类
根据矿生产经营活动范围,事故隐患种类分:
1、火灾(建筑物、非挥发性燃油、非粉尘状的可燃物质、煤
层自燃);
2、爆炸(火药、煤尘、瓦斯、锅炉压力容器);
3、中毒和窒息(有毒物质引起的急性中毒与窒息);
4、水害(透水、淹井);
5、坍塌(建筑物倒塌、井巷冒顶、片帮);
6、触电(高压电);
7、坠落(高平台、支架上、坠井);
8、机械伤害(机械设备老化、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失灵);
9、运输车辆伤害(汽车失灵或超负荷);
10、其它类隐患(不能以上述类型分类的)。
三、 事故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大,队(厂)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队(厂)、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四、 事故隐患的确认与评估
矿在日常检查和四大业务科室每周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
上,还须每月组织一次对事故隐患等级(A、B、C级)的确认,并对各类隐患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在每月月底前报矿安监部门,并按危险性严重程度进行对策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或把事故隐患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五、 事故隐患的管理与报告
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体系,由分管系统组成排查小组,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矿每旬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安监部门建立记录台帐与档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矿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队正职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业务部门负责实施业务保安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安监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A、B类隐患汇总表于次月5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管理处。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上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存在重大隐患时必须切实履行:
1、掌握本部门、本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本部门、本区域应急计划救援预案。
3、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六、 事故隐患的整改与责任
1、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各队正职对分管区域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伤亡事故的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有效的防范与监控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2、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并严肃追究责任者的相关责任。
八 七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正常运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集团公司2004第90号“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安全监督检查组织:
安全监督检查组织主要由矿党政领导人员、矿安全领导小组人员、矿安全生产系统管理部门、各科室负责人、分管技术员,各队(厂)负责人组成,具体有:
1、矿每旬进行一次由以上部门及人员组成的安全监督检查小组,对全矿井上下进行全面检查。
2、各专业部门、安监站组成专业安全监督检查小组,每周进行一次井上下全面检查。
3、各队厂组成自查自纠安全监督检查小组,队长负责,每天对所管辖范围内进行全面检查。(队长、书记每月抓“三违”不少于3个,查隐患3条以上)
二、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1、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及各生产岗位人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认识是否真正到位;是否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当三者发生矛盾时能否真正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能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能否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工作决定和意见。
2、查制度。检查各部门、各队厂、各岗位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其内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并具可操作性。
3、查管理。查各部门各队厂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即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查作业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有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4、查隐患整改。查作业现场的作业环境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能否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整改。要求安全隐患整改率(含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后能确保安全)达到100%。
5、查事故处理。事故发生是否真正做到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三、监督检查形式与时间安排:
建立经常性检查、定期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制度。各项安全监督检查必须记录齐全完整并保存。
1、矿每月组织三次的安全大检查,即6号、16号、26号的安全大检查与专业检查。
2、矿每周组织不少于1—2次的中夜班安全动态检查。
3、安监站、生产科、机运科、通风科组织每月不少于1—3次的安全专项检查。
4、机运科组织每周一次对副井提升系统、人车运行上下山的检查。
5、矿四大科室(安监、生产、机电、调度)每周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汇报制。
6、对井下重点区域如:两个采煤面,高瓦斯煤巷掘进头矿专门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实行每天盯岗跟班监督检查制。
7、由安监、保卫组织不定期的福利房检查及付井出入井的验身检查。
8、做好迎接上级各项检查指导工作。
四.安全监督检查要求
1、安全监督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所有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要本着边检查、边整改、既要查问题,又要解决问题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2、对性质严重、危害较大的安全隐患而在现场又无法立即进
行解决整改的,矿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下发《安全督查意见书》,责成被监督检查的部门或施工队限期整改,矿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矿安全管理部门,矿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整改情况复查,整改结果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才能恢复生产。
3、矿进行的各项安全监督检查应按A、B、C三级隐患排查要求,凡属C级隐患应落实区(队)立即解决,凡属B级隐患应由矿迅速解决,凡属A级隐患需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不管是哪一级隐患,凡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都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立即停产整改。
4、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各小组组长、专业组组长都必须记录完整,字迹清楚及时把安全检查情况作书面文字记录报矿安监站,安监站对查出的事故按“四定”原则整改,建立事故隐患整改表,并由安全管理部门专人整理保存。
九 七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一、煤矿各类工程设计及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的审批制度
矿井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前提,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为了进一步加强生产技术工作的管理,提高设计、措施编制的质量,矿根据(集团)公司长安字(2005)8号文件要求对煤矿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审批事项,作如下规定:
1、煤矿各类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内容:
(1) 矿井概况、相邻采区或采掘工作面状况。
(2) 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的
编制依据。
(3)地质说明书(构造、水文地质、瓦斯地质、柱状图、岩性等)。
(4)巷道布置、用途、巷道断面、工程量,回采工艺及法,矿压观察。
(5)区域内瓦斯、煤尘、煤层发火期。
(6)巷道的支护形式及技术质量要求,回采面支护设计及顶板管理。
(7)巷道的施工方式及炮眼布置图和爆破说明书。
(8)生产系统的设计要求、描述(通风、防尘、运输、供电、排水等)及配套图纸。
(9)劳动组织、循环作业图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各种安全技术措施。
(11)安全监控系统及避灾线路图。
(12)机电设备的型号、工作能力、性能及有关的技术数据、资料等。
(13)相关的图纸。
2、煤矿各类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标准:
(1)按《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采煤掘进作业规程、安全补充措施的规定执行。
(2)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的三个若干规定、煤矿设计技术规范。
(3) 结合本矿生产的实际情况。
3、煤矿各类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权限及程序:
(1) 工程设计方案(矿井、采区、水平延深设计):由矿总
工程师主持会同生产技术、安全、通风、机电等部门进行设计,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审定,报公司备案。
(2)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由生产技术科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生产技术科长、安监站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审批签字报安全副矿长审核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安监站备案。
(3)补充或临时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量大于10米或作业时间超过2天的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由生产技术科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生产技术科长、安监站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批准矿安监站备案。
(4)矿井煤仓堵塞处理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科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生产技术科长、安监站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科科长、机电科长负责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核、矿长批准,矿安监站备案。
4、矿井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时限及职责:
(1)工程设计方案(矿井、采区、水平延深设计):业务部门须在一个半月前编制完成报矿,矿审查完毕须在一个月前报公司。
(2)采煤、掘进作业规程:业务部门须在十五天前编制完成,经审批签字后在开工前三天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并按规定进行签字。
(3)补充或临时安全技术措施:业务部门须在该工作面开工前三天编制完成,该工作作业前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
(4)生产系统各科室要建立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的安全技术审批表及资料档案,妥善保管。
二、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的排放瓦斯工作是一项既危险又技术性很强的高难度作
业,因此,必须在作业前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按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批,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职责应按如下规定:
1、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内容:
(1) 瓦斯积聚的时间、地点、区域;
(2) 瓦斯积聚的浓度、体积和范围;
(3) 瓦斯积聚区域与相邻工作面的风流关系;
(4) 采取排放瓦斯控制措施,计算瓦斯排放量、供风量,预
计排放瓦斯所需时间及恢复供电作业的要求;
(5)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方向、路线、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瓦斯监控传感器的位置,并做到图文齐全;
(6) 确停电撤人范围,指定警戒人员位置;
(7) 明确排放瓦斯负责人、具体排放人、警戒人、监督人、
送电人的职能,各司其职;
(8) 确定排放瓦斯的次序,限量排放的措施,排放结束后处
置程序和要求;
(9) 明确瓦斯排放工作结束后的工作程序;
(10) 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的具体要求。
2、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标准:
(1)《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 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通三防”十项管理规
定》、以及《矿井通风质量标准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
3、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程序:
(1)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科编制,通风科科长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并由安监站、机电科、生产技术科、调度等相关部门签名,方可实施。
(2)排放密闭内、联通已采空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瓦斯时的安全技术措施,先由矿总工程师审核并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4、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时限:
(1)有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积聚,必须在排放瓦斯工作前制订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贯彻,才准实施;
(3) 突发性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由当班瓦斯员
电告矿调度室,并由通风科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上报逐级审批;
(4) 排放密闭内、采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须提前一个月报
公司审批。
5、编制及审批人员的职责:
(1) 通风技术人员应对措施的制订、贯彻工作负责;
(2) 通风队长应对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3) 通风科科长对措施执行全面负责;
(4) 矿总工程师应对措施的审批工作全面负责;
(5) 机电科长、调度主任、生产科长应对该措施中的本职工
作负责。
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职责应按如下规定: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内容:
(1)建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组织,由生产、地质、通风、安监等专业人员组成。
(2)提供和掌握煤与瓦斯突出的动态和规律及基础资料,绘制煤与瓦斯突出地质图。
(3)制定防突措施并组织实施,考察防突效果,建交防突挡案。
(4)做好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地质部门在提供地质报告书的同时,要提供瓦斯地质资料(包括煤层赋存条件变化、构造变化、软煤分层厚度,煤层硬度系数等),为编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据。
(5)开采突出煤层时,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措施,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6)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的设计。
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
(6)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
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防突安全技术培训,学习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知识,掌握突出预兆和自救方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突出区域工作。
(9)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员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报告矿调度室。
(10)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必须保持通风畅通,防突通风设施要按要求设置。
(11)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工作面的打眼、装药、放炮必须符合防突措施的要求。
(12)机电设备要符合防突技术措施规定。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标准:
(1) 审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有关规定。
(2)根据《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和防突效果进行审批。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程序:
(1)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生产技术、地质、通风、安监、机电、调度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2) 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进行审核。
4、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时限:
(1) 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应在具体实施前15天编制完毕,矿
总工程师在收到防突措施后的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并审批。
(2)防突设计应在实施前30天编制完毕,矿总工程师在收到防突设计的7天内组织进行会审、审批。
5、编制、审批人员的职责:
(1)编制人员在编制前应收集有关的图纸、资料,分析编制的内容及其针对性,并对编制质量负责。
(2)参加会审的部门有关人员要认真研究、分析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和存在的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并对存在的与本部门有关的问题负责。
(3)矿总工程师应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对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会审和审批工作负责。
四、矿井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矿井防灭火的安全技术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级管理、依靠科学、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安全技术管理审批制度,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职责应按如下规定:
1、矿井必须每年制定一次矿井防治内、外因火灾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矿井实际进行修改。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内、外因火灾的安全技术措施。
2、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在明确矿井年度防灭火工作重点、各部门防灭火职责的同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预防自然发火措施:
① 煤的自然倾向性和煤层的自燃发火期;
② 巷道的布置形式、采煤工作面的开采方式、顶板管理
方式以及有关煤柱的留设要求;
③ 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的防火措施;
④ 移动或局部防灭火注浆系统的配置及使用要求;
⑤ 防火墙的构筑位置及时间要求;
⑥ 防灭火的预测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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