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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通知.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3504735 上传时间:2024-07-07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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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省建设厅制定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加强对我省燃气的管理,省建设厅根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实施陕西燃气管理条例办法,并对我省燃气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省建设厅全面负责我省燃气管理工作,规定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省建设厅组织对项目的初步设计等技术方案进行评议后,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省建设厅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收到的燃气工程技术方案进行评议,待燃气工程

2、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将施工图送至具有燃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核准后,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前,须到省燃气热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办理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待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的工商年检前须将本地区燃气企业备案情况报省建设厅。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均可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并按企业类别实行分级管理。从事燃气储配站经营、销售瓶装燃气的站点,应当向站点住所

3、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站点住所在县(市)的,经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燃气企业,住所地在扩权县的,扩权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燃气燃料的公交车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单位燃气用户

4、专职或兼职用气管理人员须持省建设厅核发的上岗证书上岗。省建设厅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并向社会进行统一公告,禁止销售未经气质适配性检测或经检测不符合本省燃气气质适配性的燃气器具。关于印发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886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地产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3月28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

5、用事业总公司)、房地产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3月28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燃气的管理,根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新建、

6、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经省建设厅组织对项目的初步设计等技术方案进行评议后(以下简称“技术评议”),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省建设厅进行技术评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方案评议申请; (二)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 (三)初步设计。 其中初步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二)建设规模,燃气负荷,燃气来源; (三)技术路线; (四)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燃气设施的建设; (五)占地面积; (六)安全间距指标。 省建设厅应当自收到燃气工程技术评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燃气工程技术方案

7、进行评议。 第六条 燃气工程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具有燃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七条 申请燃气工程的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建设厅技术评议意见; (二)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消防建审意见书; (四)供气合同或气源配给文件;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燃气工程核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核准后,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之前,应当到陕西省燃气热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办理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8、)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表; (二)燃气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三)燃气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四)燃气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五)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工商年检前将本地区燃气企业备案情况报省建设厅。 第十一条 从事管道燃气输配,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企业均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

9、照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民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安装和维修的企业均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按企业类别实行分级管理。 (一)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燃气储配站经营、销售瓶装燃气的站点,应当向站点住所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其

10、中,站点住所在县(市)的,经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四)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燃气企业,住所地在扩权县的,扩权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的申请; (二

11、)供气合同或气源配给文件; (三)燃气储存、输配、充装、抽残等设施认证文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经营场所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六)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岗位证书; (七)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和燃气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八)抢修人员上岗证书和抢修设备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申请; (二)营业场所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三)专业安装维修工具和设备清单; (四)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6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 (五)质量管理制度和

12、安全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销售瓶装燃气许可的站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销售瓶装燃气许可的申请; (二)站点规划总平面图; (三)从业人员上岗证书; (四)站点详细平面图; (五)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和燃气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燃气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涂改以及非法转让。 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燃气

13、燃料的公交车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单位燃气用户专职或兼职用气管理人员应当持省建设厅核发的上岗证书上岗。 第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合格后,由省建设厅向社会进行统一公告。禁止销售未经气质适配性检测或经检测不符合本省燃气气质适配性的燃气器具。 办理燃气器具统一公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用具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办理统一公告的申请; (二)合格的燃气用具检验报告;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防爆产品应有国家级防爆检验报告); (四)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进口燃气器具应当提交海关报税单、商检证明以及国家燃气具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六)经销

14、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统一公告手续,应当提交生产企业委托书、经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售后服务点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报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安全评估情况报省建设厅。 第二十一条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燃气事故责任保险。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参加燃气事故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

15、中的违法行为。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

16、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

17、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

18、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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