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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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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要求,巩固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果,进一步规范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吉林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 (一) 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孽息;(二) 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2、(三) 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未经办案部门或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室或查看涉案财物管理专用柜。第五条 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异地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行政案件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依法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开展鉴定、

3、辨认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第六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财物,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使用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台账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第七条 区局对涉案财物实行分级管理。区局设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由警务保障室派专人负责管理,全区各派出所以及相关办案单位,办理案件所涉及的涉案财物由各办案单位上报至对口管理部门,连同主管部门上报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第八条 区局设立涉案财物管理台账,办案人员在处理涉案物品时,要认真填写台账的项目,凭台账的单据保存或提取涉案

4、财物。第九条 对于扣押的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宜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拍照后当场密封,并由扣押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盖章。第十条 对于下列违禁品或者不宜移送、不易保管的物品、文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一) 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二)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三) 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四) 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五) 秘密文件、图标资料;(六) 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5、(七) 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八) 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第十一条 扣押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电器、通讯器材和金银玉器等物品,扣押事件超过15日的,送交区财政公物仓代为保管,财政没有设立公物仓,继续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保管。对于扣押款项,应当自扣押之日起2日内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第十二条 对于收缴和追缴的财物,报主管局长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 属于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 没有被害人,在通知失主或者公告6个月(特殊情况延期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 违禁品

6、、没有价值的物品,或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四) 对于能够回收使用且无法变卖、拍卖的危险物品,交有关厂家回收。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一) 不按照规定给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的;(二) 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三) 依法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的;(四) 擅自挪用、贪污、调换、使用涉案财物的办案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党政纪处分;(五) 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第十四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保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7、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一) 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二) 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失、损毁的;(三) 发现办案人员不按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四) 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第十五条 对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办案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局法制室负责解释。 白 山 市 江 源 区 公 安 局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

8、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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