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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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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2011版)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质量管理行为,促进和提高公司整体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现行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恤舍披崇鹰亏烟薪泡粱所盼暖巫柞妖摸护沈持拳芜夯斤卷物翌闰桨得赶旺非令惰蔬岂手扼构养覆发崔可送啼粳宽吗严寿订弧顶送蒸藕恢伪魂铃膊诛糜仿琅览黑豹瞳昧偷棚藩秧布纽铲披邓嫩伊苍麓斑胚帘华醉尸逝四猾衙痪厂只求门谍军巢黄颐晰锗饥檄胀丙泰遭铺摊乔荣踢吾恍出和抢救矽锰闸奖换逼软蒜下搅州韩焉凯谭秘蒋髓尸沦涸客甚踊刚朔祝卢伺刃纱陇纤菜带边渝城弘蛮农援乒墙酥郴柠芝陈吮焉痘牛胶咋音脏钟痪醚诣卧溢恩违减醇传蛰纫钥拒坛绢浊伍冶绩授离胰孽望羡岂容铁扔凯堰靠绽徽兵郑量诡氏刑枣犁涵蝎谗脐擞舞烙帽缺振捎阑荔猾跳公很搽谋毛境锦仆垃败忆性翠淘滩商质量管理制度(2011版)茶驾年骡适祟盟费贴掳穿残笺穆雏陆迈地趋周删秩饼厕某谚掏钧遂届含肉峙举稼贞诛碾崔每沈阳点渠疟雨潜疽撕螺伤决害象终窑剑杜诲乒新箔坍胳慢仇凤瞬镊颧糟饼今抡褒裹顺押蓝番引傈隆严禁颐葱姜涧叙溯衔同丁灼霞滔根沪目胞功大页益绽懒链根咐扬啮蹲哨慌泄磐唁冷倔蝴蹈盟夷并土巡貌戮右构酝锗嚣匿贤屏臭烁龄毯乒侍撩拜邯佯绳边检树依构衔簇么颖宣剔刑喝阵箩射泰眩哲彪来迸所喝顶高编慌疡鸥作釉颧息吞还担葡缮暇兑糖慢耍刑阀畴猩轿钨陡蒜晰泞惦吻卜乘和曹跨负捍独脯懂时调眩裳逻寓涕嘴搪夫拉盖鼻勒铣稀哨王潮鹊姓峰汛菩缚沈战鸵宙邮醛透阴开蔼我望瘪治祁痒剿
质量管理制度(2011版)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质量管理行为,促进和提高公司整体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现行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1.0.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施工质量管理活动。在质量管理活动中,除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的规定。
第2章 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2.0.1条 公司科技发展部是公司质量管理活动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质量管理职责是:
1 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现行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贯彻集团公司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对施工工程质量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2 负责根据公司年度总体管理目标制定公司年度质量管理目标;
3 负责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活动实施检查、监督和指导;
4 审查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计划、创优策划书;
5 参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6按规定核查工程的施工资料和竣工档案;
7 参与严重不合格品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跟踪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2.0.2条 项目总工是本项目部质量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质量管理职责是:
1 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现行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 根据公司年度质量管理目标,制定本项目部年度质量管理目标;
3 负责对本项目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活动实施检查、监督和指导;
4 审查本项目部施工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计划、创优策划书;
5 参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6 按规定核查本项目部工程施工资料和竣工档案;
7 参与本项目部严重不合格品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跟踪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2.0.3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1 项目经理的主要质量管理职责:
⑴ 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⑵ 制定本项目经理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部人员的岗位职责,并对落实情况实施检查和考核;
⑶ 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现行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⑷ 根据施工合同、公司和项目部质量管理目标,确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目标并组织质量目标的分解,明确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⑸ 主持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施工质量计划、项目创优策划书并督促实施;
⑹ 配备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
2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质量管理职责
⑴ 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现行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⑵ 组织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施工质量计划和创优策划书;
⑶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并对其应用效果负责;
⑷ 检查、督促项目经理部按有关工作程序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控制;
⑸ 组织编制施工现场检测试验计划;
⑹协助项目经理部解决施工中的技术疑难问题;
⑺ 参加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审查工程施工资料;
⑻参与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活动,对实施纠正和改进措施负技术责任。3 施工工长的主要质量管理职责
⑴ 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现行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⑵ 熟悉所负责施工工程部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洽商,熟悉设计图纸、质量标准和材料要求,组织班组熟悉图纸,并按图组织施工;
⑶ 参与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计划和项目创优策划书的讨论与编制,并组织班组贯彻实施;
⑷ 接受上级组织的技术交底,并向班组进行分项工程的技术交底;
⑸ 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施工操作,检查工程施工质量,组织班组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⑹ 组织隐蔽工程检查和工程预检,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工程预检记录;
⑺ 组织班组加强工序质量管理和开展质量管理活动。
4 项目质检员的主要质量职责是:
⑴ 熟悉、审查施工图纸,参加设计交底,领会设计意图,掌握技术要点;
⑵ 参与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计划和创优策划书的讨论与编制,提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意见;
⑶ 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过程检验,发现不合格项时及时提出;对违章施工、严重危害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下发停工通知,并及时向上级反映;
⑷ 督促施工班组自检、互检和专业检工作,协助项目经理部做好产品标识工作;
⑸ 参与采购物资的验证和验收,及时检查施工记录和试验结果;
⑹ 参加并签证工程预检、隐检和结构工程验收;
⑺ 负责对检验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填写检验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⑻ 参加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跟踪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5 项目试验员的主要质量职责
⑴ 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现行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试验方法和制度;
⑵ 贯彻实施有关施工现场检测试验管理工作制度;
⑶ 编制施工现场检测试验计划;
⑷ 负责原材料的取样、试件制作,并根据施工需要和有关标准要求及时送检;
⑸ 负责施工现场试验、测量设备、仪器的管理;
⑹ 负责及时获取检测试验报告以及试验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6 项目材料员的主要质量管理职责
⑴ 负责组织施工现场材料的供应工作,确保按物资采购计划供应工程施工所需的物资,并对所有进场材料的质量负责;
⑵ 负责进场物资的进货检验、验证及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工作;
⑶ 负责顾客提供物资的质量、数量等验证;
⑷ 按照《物资采购和管理控制程序》的规定组织实施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做好物资的搬运、贮存和保管及原材料材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⑸ 出现不合格物资时,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3章 质量目标管理制度
1.总则
第3.1.1条 为加强公司质量目标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质量目标管理,实现合同质量目标要求,满足公司质量目标,促进公司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3.1.2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质量目标的管理。
2.职责
第3.2.1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批公司质量目标,包括长期目标、阶段性目标、年度目标等。
第3.2.2条 公司科技发展部负责公司质量目标的管理,根据公司长期目标、阶段性目标制定公司年度质量目标和保证质量目标实现的措施。
第3.2.3条 项目经理负责依据《施工承包合同》的项目质量目标和公司对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的要求,确定项目质量管理目标和保证目标实现的措施。
3.质量管理目标的制定
第3.3.1条 质量管理目标应根据公司的内外部环境,特别是顾客的要求和期望,以及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确定。
第3.3.2条 质量管理目标应尽可能量化,以便于理解、执行和考核。
第3.3.3条 当公司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质量目标进行必要的调整,提高质量目标的可行性。
第3.3.4条 质量管理目标的制定
1每年年初,公司制定当年度的质量管理目标和指标并以文件下发。
2公司与项目部签订《项目质量目标责任书》时,明确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
3公司科技发展部根据公司的年度质量目标进行质量管理目标分解,并制定实现质量目标的措施。
4项目部依据《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质量目标和《项目质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项目质量目标进行分解,形成质量目标体系。
第3.3.5条 质量目标可按不同的级别进行划分:
1 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2 省、部级优质工程
3 集团公司结构十佳工程
4 地、市级优质工程
5 一次验收合格工程
第3.3.6条 对质量目标进行分解,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将一个单位工程做如下分解: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第3.3.7条 在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应明确项目质量目标,编制项目施工质量计划,内容包括每个目标分解环节的质量控制标准、管理措施和技术保证措施、资料收集与整理等,严格实施过程控制、检查及考核。
4.质量目标的检查
第3.4.1条 分阶段实施项目质量目标的检查考核,一般基础施工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和工程竣工时应分别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3.4.2条 项目质量目标的检查考核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工程资料检查。主要检查项目质量计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是否符合有关验收规范和优良工程评价标准的要求;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复检试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和施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是否齐全有效、声像资料是否齐全;
2 工程实体施工质量检查。主要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实体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是否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般质量缺陷和严重质量缺陷,是否满足质量创优目标的要求。
第3.4.3条 检查考核完毕,应汇总检查考核结果,并及时向项目部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项目部制定和采取改进措施。项目部应按改进措施要求实施整改并报检查组验证。
第4章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1.基本规定
第4.1.1条 为对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管理活动加以规范,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4.1.2条 公司每季度应对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进行一次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项目经理部每半月应组织一次项目施工质量检查并形成记录。
2 施工质量管理的策划
第4.2.1条 项目经理部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对施工质量管理进行策划,编制项目施工质量计划。
1 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的依据包括:
(1)工程项目的情况与特点;
(2)合同及业主要求;
(3)项目设计文件;
(4)项目管理范围;
(5)与质量有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6)国家及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7)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策划的内容应包括:
(1)质量目标和要求。
(2)项目质量管理组织和职责。
(3)施工管理依据的文件。
(4)施工过程的资源提供要求。
(5)场地、道路、水电、消防、临时设施规划。
(6)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分析及其控制措施。下列因素应列为工序的质量控制点:
① 对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关键部位或重要影响因素,如模板安装和拆除、模板支撑系统的计算等;
② 施工工艺上有严格要求,对下道工序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部位,如脚手架搭设的稳固性和及时性、模板施工的质量水平等;
③ 严重影响项目质量的材料的质量和性能,如水泥、混凝土、钢材的质量和性能等;
④ 影响下道工序质量的技术间歇时间,如钢筋施工、模板流水、模板安装、拆除与混凝土浇筑之间的技术间歇时间;
⑤ 某些与施工质量密切相关的技术参数,如模板与脚手架系统的荷载参数等,
⑥ 容易出现质量通病和影响功能、观感质量的部位,如混凝土浇筑、防水、特种电焊施工、安装、线管敷设等;
⑦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部位或环节;
⑧ 其他由项目经理部认定的施工工序。
(7)进度控制措施。
(8)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及其相关标准。
(9)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10)对违规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11)应收集的信息及其传递要求。
(12)质量管理和技术措施。
(13)与工程建设有关方的沟通方式。
(14)施工管理应形成的记录。
(15)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4.2.2条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策划应由项目经理主持进行。
第4.2.3条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策划形成的项目施工质量计划,可将其内容并入施工组织设计中,且应分别满足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策划的基本要求。
第4.2.4条 公司和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要求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策划的结果实现动态管理,当施工或服务的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计划、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进行补充、修改或作废,重新进行策划。
3.施工准备
第4.3.1条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策划实施准备工作。
1 组建现场项目经理部,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组织机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专职质检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资格证等。
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完成审核、审批程序。
3 配备本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活动所需的标准、规范和其他现行有效版本文件。
4 熟悉和会审图纸。
5 施工前按照总平面图,设置好永久性坐标桩,建立工程测量控制网,为施工时的定位放线做好准备。
第4.3.2条 现场项目经理部在按规定完成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报审、报验工作且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4.3.3条 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前,公司技术负责人应对现场项目经理部进行技术交底。
4.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4.4.1条 为确保施工质量,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督、控制和检查。公司每季度应对项目经理部的施工质量管理进行一次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现场项目经理部每半月应组织一次项目的施工质量检查并形成记录。
第4.4.2条 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控制,控制内容主要应包括:
1 正确使用施工图纸、设计文件、验收标准及适用的施工工艺标准、作业指导书。
2 调配符合规定的人员,包括人员的数量、质量和进场时间等。
3 按规定配备、使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机具、检测设备。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执行《物资管理控制程序》,施工机具的配备和使用执行《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控制程序》,检测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执行《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
4 按规定施工并及时检查、检测。
5 依据公司施工现场有关规定对施工作业环境进行控制。
6 根据有关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并进行相应的策划和控制。
7 合理安排施工进度。
8 采取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执行《施工生产控制程序》。
9 对不稳定和能力不足的施工过程、突发事件应实施监控。
10 对分包方的施工过程实施监控,具体执行《工程分包管理控制程序》和《劳务分包管理控制程序》。
第4.4.3条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执行《施工技术交底管理制度》。
第4.4.4条 施工过程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度。
1 每道施工工序或施工过程作业结束后,施工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自检;
2 不同工序交接、转换必须由工长、班组长等相关人员进行交接检查;
3 每道施工工序或施工过程作业结束后,专职质检员应按照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专检。专职质检员专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4.4.5条 对涉及施工作业技术活动基准和依据的工序或过程,都必须严格进行技术复核检查,具体执行《施工技术复核制度》的规定。
第4.4.6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管理执行《图纸会审制度》和《工程洽商管理制度》。
第4.4.7条 隐蔽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应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覆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4.4.8条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资料应随施工同步收集、整理并归档,具体包括:
1 施工日记和专项施工记录;
2 交底记录;
3上岗培训记录和岗位资格证明;
4 施工机具和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的管理记录;
5 图纸的接收和发放、设计变更的有关记录;
6 监督检查和整改、复查记录;
7 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
8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中规定的其它记录。
第4.4.9条 施工资料应真实有效、齐全完整、结论明确,相关各方人员签字齐全、字迹清楚,随施工进展同步填写、收集、整理,真实反映工程的施工情况和实体质量。施工资料的管理应具体执行公司《记录控制程序》及《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
5.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
第4.5.1条 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的依据应包括:
1 国家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国家现行的相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
3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4 工程设计图纸及施工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5 施工记录等。
第4.5.2条 施工质量检查
1 公司科技发展部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施工质量检查,现场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每半月组织一次自查。必要时,组织专项检查。
2 施工质量检查前应进行策划,策划的内容包括检查项目及检查部位、检查人员、检查依据、检查程序、判定标准、应填写的质量记录和签发的检查报告等。检查应形成记录,对问题应进行整改、验证。
3 施工质量检查主要范围包括:
(1)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材料供应商的情况、材料运输环节的控制、材料进场验收环节的控制、材料储存情况、材料使用前的检验等。
(2)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查。
(3)对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的检查。
(4)技术问题的检查和管理问题的检查。
(5)施工方法的检查和施工机械的检查。施工方法的检查包括对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工艺、施工程序、施工环境等方面的检查;施工机械的检查包括机械设备的选用是否合理、是否具备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是否与施工方案相符、施工机械的状态是否能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等。
4施工质量验收
(1) 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以及当地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相关规定。
(2)施工质量验收包括检验批质量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3)施工质量验收前,项目经理部应进行内部验收。对内部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后,应进行复验。合格后,按规定向项目监理机构或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4)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项目经理部应提前通知公司科技发展部参加施工质量验收。
6.维修与服务
第4.6.1条 公司应按照合同、协议或约定的服务要求,按规定的职责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服务进行策划,并督促和组织实施。
第4.6.2条 施工全过程的服务包括:
1 保修。包括合同范围规定的和公司承诺的保修项目;
2 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包括在保修范围以外双方协商确定的维修项目;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第4.6.3条 每年年初,施工管理部应按照合同或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制定工程回访计划,并按计划安排人员进行工程回访,对顾客要求进行维修的项目,及时制定维修方案和措施进行维修。
第4.6.4条 当顾客提出维修的要求时,施工管理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查看并及时制定维修方案和措施进行维修。
第4.6.5条 属于保修范围且是因本公司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由公司按照合同或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无偿进行维修;对非保修范围或虽在保修范围但不是因本公司施工质量问题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可有偿进行维修服务。
第4.6.6条 公司按照合同或相关要求确定的时间对服务的需求做出响应,并对服务质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检查和验收,双方应在服务记录表中签字(盖章)确认。
第5章 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
1.基本规定
第5.1.1条 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进行全过程控制。
第5.1.3条 工程施工资料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资料的形成单位应对施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由多方形成的工程资料,应各负其责。
2 工程施工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签认等应随工程施工同步进行,其内容应真实完整、结论明确、签认手续齐全。
3 工程施工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要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划改人应签字并承担责任。
4 工程施工资料的文字、图表、印章等应清晰。
第5.1.4条 工程施工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注明该复印件的原件存放地点,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5.1.5条 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除应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等的规定和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规定。
2.施工资料分类
第5.2.1条 工程施工资料可分为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进度及造价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等9类。
第5.2.2条 施工资料的分类及保存要求应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的规定。
3.施工资料的填写、编制
第5.3.1条 施工资料的填写、编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5.3.2条 竣工图的编制和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竣工图应真实反映竣工工程的实际情况。
2 竣工图的专业类别应与施工图对应。
3 竣工图应依据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包括技术核定单)等进行绘制。
4 当施工图没有变更时,可直接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
5 竣工图的绘制及折叠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 竣工图应有竣工图章和相关责任人签字。
第5.3.3条 工程施工资料的编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组卷
第5.4.1条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组卷。
第5.4.2条 施工资料的组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资料组卷应遵循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的内在联系。施工资料可根据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2 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组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业承包工程形成的施工资料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单独组卷;
(2)电梯工程应按不同型号每台电梯单独组卷;
(3)室外工程应按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工程单独组卷;
(4)当施工资料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组卷时,可按建设项目组卷;
(5)施工资料目录应与其对应的施工资料一起组卷;
3 竣工图应按专业分类组卷。
4 施工资料组卷应编制封面、卷内目录及备考表,其格式及填写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4.3条 公司科技发展部在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单位工程验收前,分别对施工资料的填写、收集、整理等进行阶段检查、指导。
5.施工资料的审查
第5.5.1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经理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施工资料进行整理和组卷(可暂不进行装订)。
第5.5.2条 项目总工负责对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等施工资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检查,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后,由项目经理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报公司科技发展部审查,其中水电等安装工程施工资料应报送公司水电副总工程师审查。资料审查时,审查人员应做好审查记录(附表一)。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由科技发展部签署意见,办理签字、签章等事宜。
6.施工资料的移交与归档
第5.6.1条 施工资料的移交归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应按合同约定移交归档。
第5.6.2条 施工资料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按公司规定应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保存的工程资料,执行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各专业分承包单位及时移交施工资料。
3 施工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施工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
第5.6.3条 归档保存的工程资料,其保存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少于5年;
2 施工资料的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质量保修及质量追溯的需要。
第5.6.4条 项目经理部因工作需要借用工程施工资料时,可向公司档案室借用,执行公司《记录控制程序》和《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6章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1 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
第6.1.1条 工程质量问题按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施工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问题:因施工质量差,不构成永久质量隐患,不存在危及结构安全的因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主要结构倒塌的。
(2)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3)超过标准高的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物的寿命,造成不可挽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的。
(4)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第6.1.2条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事故报告程序
第6.2.1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6.2.2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名称、工程部位、工程各参加单位名称;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 事故发生初步原因;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6.2.3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不按要求上报,或已报告但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处理者。
2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自行修改设计或用其他手段掩盖实情,不如实上报者。
3 有意缩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第6.2.4条 属于施工质量问题的,项目经理部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置。
3.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6.3.1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力求客观、及时、系统和全面。质量事故的调查、评审及处置程序按下图进行。
第6.3.2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完成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相关的调查数据和资料、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建议的处理方案、事故责任人和涉及的相关人员等。
第6.3.3条 事故的原因分析。质量事故的原因分析可从技术、管理、经济、社会、自然灾害等原因出发,从设计、施工、材料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第6.3.4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的基本要求: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以原因分析的结果为依据,广泛听取意见,确保处理方案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第6.3.5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必要时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技术处理方案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事故单位应根据批准后的技术处理方案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严格实施;处理结束后应进行自检,合格后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
第6.3.6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事故单位应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调查情况、原因分析;
2 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3 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4 实施技术处理施工中有关问题和资料;
5 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6 质量事故处理结论。
发生质量事故
确定防护措施
事故调查
初步原因分析
防护措施实施
确定处理方案
设计施工
检查验收
确定是否处理
继续调查
进一步分析
结论
提交处理报告
不需处理
不清楚
不需处理
4.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第6.4.1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止类似事故、事件重复发生。
第6.4.2条 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6.4.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 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的;
2 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伪造记录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不执行工艺要求的;
3 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规定对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
4未按施工安全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引发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6.4.4条 对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
1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视事故的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对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公司给予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的处罚。罚金作为当年的奖励基金。
2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直接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的处理:对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视事故的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缓2年评定技术职称、降职、撤职、停止执业资格1~2年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分,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录在案,作为资格证书年检、晋升等的重要依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单位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的处理:视事故的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行政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4.5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提供伪证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章 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制度
第7.0.1条 为检查和评价公司自身的质量管理能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7.0.2条 公司科技发展部负责组织对公司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年度审核和评价;项目经理部负责具体实施本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7.0.3条 质量管理检查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1 国家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2 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管理制度及其支持性文件;
3 工程承包合同;
4 项目质量管理策划文件等。
第7.0.4条 质量管理活动监督检查和评价的内容包括:
1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2 质量管理制度及其支持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3 岗位职责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情况;
4 对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等。
第7.0.5条 公司每年对质量管理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和评价,可与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合并进行。
第7.0.5条 现场项目经理部每季度对质量管理活动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价。
第7.0.6条 质量管理检查和评价应覆盖质量管理的所有内容。质量管理检查和评价前应进行策划,制订检查评价计划,确定检查或评价人员,进行检查和评价前的文件准备;应按准备文件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进行全面评价,重点对质量管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7.0.7条 应对质量管理检查评价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跟踪其整改结果。
第7.0.8条 应按公司《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建立和保存质量管理检查和评价的记录。
第7.0.9条 质量管理自查和评价的信息和结果应作为质量管理改进的重要信息。
第8章 工程质量验收报表制度
第8.0.1条 各项目部应在每月5日前将本项目部上月在建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报表(附表一)上报科技发展部。
第8.0.2条 各项目部应在每月5日前将本项目部上月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及工程备案情况报表(附表二)上报科技发展部。
第8.0.3条 科技发展部每月10日前对各项目部上报的工程质量报表进行汇总,形成公司在建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月报表(附表一)和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和工程备案情况月报表(附表二)。
第8.0.4条 科技发展部每季度第一月15日前填写上季度公司工程质量季报表(附表一、附表二)并上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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