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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产法改革对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管理的影响.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484129 上传时间:2024-07-07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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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浅谈破产法改革对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管理的影响【论文关键词】破产法商业银行财务风险【论文摘要】新破产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影响重大它降低了银行的破产风险和债权风险有利于债权的回收控制了财务风险但是其新引进的制度和规定也增加了银行财务管理的难度、增加了清收保全工作风险和偿付风险一、引言新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近一年相对于旧破产法该法在内容上有了大幅调整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创建了破产管理人、破产企业重整、金融机构破产等制度调整了破产财产范围及清偿顺序毫无疑问新法的出台对商业银行的影响重大在降低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的同时也提出了新

2、的风险管理要求二、新企业破产法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1、强化了对银行的监管降低了银行因诉讼造成的破产清算风险新破产法第134条首次提出了金融机构的破产操作程序这意味着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不再是经济体中的独立王国也被纳入依法破产的轨道与此同时新法也规定了金融机构破产不会仅仅根据破产法执行而是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制定实施办法这强化了金融监管机构对陷入债务困境的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可以避免因调整失控而造成的金融风险和信用危机2、银行债权安全性大大提高降低了银行债权风险新破产法对金融机构保护自身债权、防止企业通过恶意破产逃废银行债务有着积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老破

3、产法中只要企业主管部门不同意企业就很难进入破产程序新法已经删去了相关的限制条件其中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作为债权人银行参与企业破产有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其可以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程序保障自己的利益也避免了地方政府等相关利益主体对企业破产进行不恰当的行政干预把企业破产的自主权真正交给了市场(2)旧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银行在参与其他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问题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法理直气壮地以债权人的身份保护自身权益加之这类企业破产通常是一拖再拖迟迟无法解决导致银行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而新破产法适用于所有在内地注册的企业

4、包括民企和外资企业保证了银行在参与各类企业破产事务时可以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3)以往由于企业对职工欠薪及应交的各类福利金数额庞大银行申请企业破产可以回收的欠款很少所以银行根本就没有动力去处理结果使这些问题贷款仍然计入银行资产形成“水分”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3、明确担保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职工债权有利于银行不良贷款回收率的提高和化解财务风险旧破产法行政色彩浓厚在各个破产程序中都将政府置于主导地位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将破产企业员工的利益置于债权人的利益之上新破产法突破了关于优先清偿抵押债权还是职工债权的争议确立了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原则使得我国的破产制度比较彻底地告别了非市场化因素的干扰对市场经济秩序

5、起到了长远的保障作用银行债权将从中受益4、新增了对无效资产处置行为的规定有利于银行控制财务风险旧法对“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追回时限仅限于在“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的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超过期限则无法追索新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这一项规定有利于银行控制风险在以往的破产实践中许多已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通过多种途径掏空企业6个月之后才申请破产常常导致银行受偿率为零新破产法对这一内容做出修改对银行不受时间限制就可以追回被恶意转移的财产是非常有利的银行只要发现企业在任何时间的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均可要求管理人予以追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银

6、行的信贷损失5、追究相关人员的破产责任能够其产生威慑作用防止恶意逃废债新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相关联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虚假破产罪”对相关人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加强了对“假破产、真逃债”以及对破产企业高管责任的追究力度弥补了以往法律上的空白此外新破产法第77条也对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转让做出了限制有利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更有利于众多债权人权益的实现这些新规可以有效地防止这些人员从企业破产中渔利

7、对于维护银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三、新企业破产法某些条款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1、新破产法引入的一些新制度加大了银行的财务风险新破产法引入“管理人”、“重整”、“和解”等制度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理根据这些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后银行的权利主要是审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无权干预管理人对企业的管理如果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特定条件下法院还可以通过裁定强行进行财产分配对于最终的重整方案即使债权人不同意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法院也有权裁定强行通过由此可见债权人的权利在新法的重组事项中并没有得到加强而且银行的债权也还可能会因为地方保护主义而受损2、可撤销行为期限的延长使银行清收保全工作风险加大根据

8、新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破产企业若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打击以往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破产欺诈行为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但针对银行贷后清收业务新法将可撤销行为期限由旧法的6个月延长到1年意味着银行的正常收贷行为在后续1年内都有可能因企业申请破产而需退还债务人银行清收风险增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银行的债权如果从破产企业获得清偿即使是正常的偿债行为只要其他债权人没有同时受偿破产企业管理人有权申请返还已偿还的款项这种规定将导致银行可能被迫退还正常清

9、收的账款3、破产申请受理时即停止计息直接影响银行信贷计息和受偿数额银行债权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停止计息无论此时银行是否知道法院已经受理破产案件破产申请受理是法院行为法院自受理到通知所有债权人尚有25日的期限除非银行本身是破产申请人否则无法准确掌握破产受理的时间并及时停息目前银行贷款利息均为系统自动产生如按该条规定执行可能导致计息系统及相关债务调整问题另外计息停止的时限提前银行可申报的债权数额也相应减少4、因票据承兑或付款行为形成的对破产出票人债权的申报问题也会导致银行的偿付风险新破产法第55条规定在票据业务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兑或付款银行对出票人的债权纳入普通破产债权的范畴与其他普通债权同

10、等对待这一规定显然对商业银行不公平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银行在受理票据业务的过程中对持票人提出的承兑或付款要求只要对票据的表面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不管票据是如何取得、出票人偿付能力如何等银行在承兑或付款时没有义务也不可能知道出票人可能会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而银行只是在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从事银行业正常的票据业务而已很显然这种正常的业务行为还要承受未来不可预知的诸如出票人申请破产而不得不进行破产分配之类的风险因此银行在开展票据业务的过程中应对这一问题予以关注并尽量将可能由此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新破产法的出台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能督促各商业银行增强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主动加强内部财务风险管理提高市

11、场竞争和风险防范能力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12、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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