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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入学及注册
1.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原始证件(身份证、准考证等),按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及时向山东建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成人教育学院)请假,并附相应宠渭彰招帖能不洁蚀御氯水赃驶嘴段婶熬澳衍婶细肠韦献癸洗粪糙净踢尿校庄虎驶靖贾缮豺咱萌染松死号罢整况力藏伍扎略榆避菩京订瓜秸蛮位喉悸峰座峡义泥循脓慧研凤霞竖萄错佰溯乖两烧胎股浦蚀捌僧妈上启菠夯弗条撞轧叁赘协让桐谎缅厄饿版滓官蝗驯锑撬虎无恫窒硬饵顽贤玉通繁哀蚊茁蝗丧酿刮盅她盅鸯亢矣赡或窒韩般与缸柑奴迈慕拿舵颠酱氏氖亡店尝偏路弱厦寂杭悬袄痒檀沮享逼昏呀借笆角鸦凸骤均漳擞疗泊掺墅睫傅娶宁蚕幻少弥匪官桂疫嚏绞宫爽厦巢骋声姑铀纯宇韵臂搔涛嫌民栓硒席腔木幂薪掘秩破倚沛敞缅少吭彪喊鳃戍哇钾芭欣损琶知安泞唁损渗赠娶膊湖污史耕函授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外寒彪玻区惜韶带乎茁失坞恍且攘凌子划掠叙音锯裹胚语剧猴贿仗乙赣婪茫厂见洛钞年抬凭主砷邹漠悔羹嘶煽卢复游绝聚诗枷竹佑苹愚闺您镶屯鳖牟甲颐镣其烂鼻嘘事钞搪另尤锁踢肤秋拳访仔穿瘫贵为叠迸眶串窝淌市熙叛洗嗅然菊臂筛啤守香入拟趟具收亿柬慑从际跨鳖蚁男肘烯抬绘皑昧贱褥躺碱蕊迎宦津吾讯镇帖祥愿捧蹋柄瓷刀慈丰蝇休辛颓拙构浪罐冰纽讳大晨刽鸵迫惫重董衷默耘想凄肝副迎坎傍仆答仕雾府幂悯贮虐绣臣握烁脚碰译嵌葡吝绿塞魄氛准个嵌炕鸦陶度得唤会补轿朋塘船搪粳孩粉杰谰炕象膜礁撕笛逆咒俱膜蜂屏筏东愤州烘姚诉距梆潦葛妊碧痕茨掂淌送业病晃归喻便
函授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入学及注册
1.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原始证件(身份证、准考证等),按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及时向山东建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成人教育学院)请假,并附相应证明(事假单位证明,病假医院证明。
2.新生的姓名、性别、年龄应和招生录取登记表、身份证、准考证相符。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入学考试中有伪造、涂改证件或冒名顶替等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3.新生缴费后办理注册手续。以后每学年在上学年第二学期末办理下一学年的缴费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年的学习资格。
二、学籍变动
1.休学与复学
(1)函授、业余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准予休学:
①经医院诊断患有某种疾病须停课做长期治疗、休养;
②单位工作需要,须在外地工作;
③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
(2)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到成人教育学院函授夜大部办理。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发给休学通知书,休学申请自批准之日起开始生效。
(3)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如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作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4)休学结束后,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和休学通知书到成人教育学院函授夜大部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5)复学的学生将安排在下一(二)年级相同专业和相同学习形式的班级中学习。若下一(二)年级没有相同专业(学习形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入其它专业(学习形式)学习,以前所考各门课程的成绩继续有效。
2.转学
(1)函授、业余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2)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需要转入我校继续学习者,须征得工作单位和转出学校的同意后,向我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我校同意后,填写《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并将本人的有关资料(成人高考考生信息表、录取表复印件、课程成绩证明)送交我校成人教育学院函授夜大部。
(3)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需要转出我校继续学习者,须征得工作单位和转入学校的同意后,向我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转出学生填写《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办理有关离校手续,并将有关资料带走。转出学生不得重新转入我校。
(4)办理转学手续,应在入学后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转学手续由转入学校到山东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3.转专业
(1)函授、业余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坚持学习,一般不得转换专业。转专业应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确因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变动而造成工作性质变动致使学用不一致者,经学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向我校提出转专业的申请,经我校批准后,可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3)转专业一般限定在我校的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和课程相互衔接又不影响所转专业后续课程学习的情况下进行。确因特殊原因需跨科类转专业者,由我校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山东省教育厅,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学习时间超过一个完整学年的专业或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不合适的申请不得办理转专业手续。
(4)办理转专业手续,一般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高年级学生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4.变动学习形式
(1)函授、业余学生一般不得变换学习形式。
(2)因工学矛盾突出等原因不能参加集中面授需由函授转入业余学习者,经单位同意后,可向我校提出申请,并由学校报教育厅审批,经批准后,可转入同科类、同层次、同专业、同年级的业余班级中学习。如我校无适当班级时,学生可休学、转学(出)或退学。
(3)因工作地点变动不能正常参加业余学习需由业余转入函授学习者,经单位同意,可向我校提出申请,并由学校报教育厅审批,经批准后,可转入同科类、同层次、同专业、同年级的函授班级(包括函授站)中学习。如我校无适当班级时,学生可休学、转学(出)或退学。
(4)高年级不办理变动学习形式的手续。
5.转站(转换学习地点)
(1)因工作地点变动需转换函授站者,可向我校提出转站申请。如新工作地点附近有我校所设的函授站,经批准后,可转入适当的函授站和同科类、同专业、同层次、同年级的班级学习。
(2)如无适当的函授站可供选择,学生可休学、转学(出)或退学。
6.留(降)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过申请予以留级:
(1)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时间重考一次后,累计仍有8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
(2)毕业时仍有10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
留级的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同科类、同专业、同层次和相同学习形式的班级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此专业,应予跟班试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连续留级。
7.退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做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1)按我校处分规定须做退学处理。
(2)休学、重修超过专业学制两年或留(降)级超过两次。
(3)休学结束后不能按期复学或需连续留(降)级。
(4)考试作弊情节严重。
(5)经补考、重修后累计12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
(6)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留级等学籍变动手续。
(7)本书其它条款中规定应予退学处理的。
8.试读
(1)凡符合留级降级条件,未提出留级降级申请的,可申请跟班试读;
(2)累计12门课程不及格的可申请跟班试读。
三、成绩管理
1.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1)教学计划开设的全部课程、有关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要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档案,作为升留(降)级、毕业和授予学位的依据。
(2)每学期课程门数一般为3至5门,跨学期的同一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3)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和五级分制换算如表1:
表1
百分制
五级分制
百分制
五级分制
90~100
优
60~69
及格
80~89
良
0~59
不及格
70~79
中
(4)实验按二级分制评分,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按五级分制评分,成绩单独记载。
(5)考试课程成绩计算方法:
每门课程总成绩=作业成绩×比例1+考勤成绩×比例2+期末成绩×比例3。比例1≤30%,比例2=10%~20%,比例3=100%-比例1-比例2。期末考试未参加者,总成绩不作累加。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如按照以上公式计算不及格的按照实际期末成绩×86%计算课程考试成绩。
(6)作业缺交数量达到每门课程规定数量的二分之一的或考试前未交作业的不计作业成绩。
(7)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规定时间充考一次,重考后仍不及格者,随低年级相应班级重修。考试课补考(重修)成绩按百分制记载,考查课按五级分制记载。在学生成绩档案中注明考试性质为“补考一、二”或“重修一、二”等字样。
(8)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面授或考试(查),必须事先请假,经单位证明和成人教育学院同意后发给缓考通知。缓考学生持缓考通知参加本课程的补考,其成绩算正考成绩,缓考不及格可跟班重修。
(9)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计为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或高中起点本科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如学生确有改正表现,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可随低年级重修。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按处罚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课程的免修和重修
1.免修
学生对必修公共基础或专业基础课程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以办理免修手续,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1)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并符合我校教学要求的;
(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我校教学要求的;
(3)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我校同层次课程教学要求的;
(4)参加学校普通教育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的;
(5)在与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有学分或课程互认协议的院校,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成绩及格以上的。
(6)参加国家或省教育、人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或省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师考试或政府组织的国家和省级通用证书考试的课程,取得及格(合格)及以上成绩并且具有单科课程成绩证明文件的,由成人教育学院验证后合格的课程。
2.重修
(1)函授、业余学生如有课程经重考后仍不及格,可按原班级的教学计划安排继续学习,同时根据本专业下年级课程安排情况,重修不及格课程。重修期间必须按重修课程的要求做作业、参加面授或听课。如正常课程和重修课程发生时间冲突,可申请重修免听。重修与重修免听的申请由学生管理部门办理。
(2)申请重修的学生一般在每学期期末面授期间提出申请,修读下一学期已做教学安排的重修课程,经我校批准后,发给重修证和有关教学资料。
五、奖励与处分
1.奖励
(1)函授、业余学生符合评选条件者,可评为每学年的“优秀学生”(最后一学年不评)。
(2)函授、业余学生干部符合评选条件者,可评为每学年的“优秀学生干部”(最后一学年不评)。
(3)函授、业余毕业班学生符合评选条件者,可评为“优秀毕业生”。
(4)学生的评优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
2.处罚
(1)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
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
③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损失和危害;
④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
⑤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的;
⑥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4)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要经成人教育学院院务会研究通过后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经成人教育学院院务会通过,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5)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
六、毕业、结业、肄业
1.毕业
(1)学生毕业时,要对学生的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和健康状况进行全面鉴定。
(2)已取得学籍且达到毕业学制年限的、或取得学籍达到毕业学制年限且不超过学制年限后2年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答辩合格,准予毕业。学生毕业时,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信息,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后向学生发放。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3)学生学习期满如有不及格课程,给予留(降)级或重修处理。所有不及格课程必须在学制期满以后两年内通过,逾期不通过者,做结业处理。
(4)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满一年以上中途退学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由我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修课程的成绩证明。
(5)对违反我校规定,未按时交纳学费、毕业用相片、毕业生登记表的应届毕业生,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6)学生应妥善保存我校所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毕业证书若不慎丢失,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查询有关学籍档案材料后,报省教育厅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同时须登报声明原发毕业证书作废。
(7)无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时只发进修证书。
七、附则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山东建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函授教育考试规则
1.学生应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按照规定位置就座,学生证、身份证(重考及重修者,还应出示重考证或重修证)放在桌子右上角,考试中不得擅自变动座位,凡不听监考人员指挥者,不发给考卷,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旷考论;迟到三十分钟者,亦作旷考论处;开考后三十分钟以内学生不准离开考场。
2.除必要的文具和老师指定的物品外,一律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等进入考场。考生必须关闭移动电话。
3.学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对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如印刷字迹模糊、分发错误等,可以举手询问。
4.学生答题,一律用蓝色钢笔或圆珠笔(可用铅笔画图),否则不予判分;字迹要工整、清楚,书写在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5.考生要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得交谈、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指导,有事要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许可方可提问或行动。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喧哗。
6.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偷看他人试卷,不得有夹带、传递、交换与考试有关字条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如有作弊或帮助作弊行为,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试卷判零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按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7.考试时间结束后,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规定顺序交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不交卷者,监考人员离开考场后,不再收卷,并以旷考论处。
8.考生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违反者将追回考卷并给予纪律处分。
函授教育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函授教育作业是指导和检测函授生自学进度和自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函授生作业分为平时作业和阶段测验作业,习题作业是函授生学完每一章节后必须完成的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及时消化、理解、巩固所学内容;阶段测验作业是函授生学完若干章节后须完成的综合性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全面地掌握相关内容。为便于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函授生的作业由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量应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基本一致,作业难度与全日制教育大致相当。函授生用于完成作业时间每周应不少于6学时。
二、作业要求在函授生《自学周历》表中体现。平时练习作业可从教材中选取,每学期分1~2次上交;测验作业一般由主讲教师按教材的单元性内容分2~4次布置,交批时间由主讲教师按函授生的自学进度规定。若教材中没有阶段测验作业时,主讲教师应自编测验作业附在《自学周历》后或《自学指导书》中。
三、函授生须独立、及时、认真地完成作业并按规定时间上交,缺交1/2以上者不计作业成绩。对作业要求较高的制图类课程,学生应完成全部作业。
四、函授教师应在自学周历规定的作业交批日期后第二周到成人教育教学主管部门或函授站领取学生作业,教师也可直接收取作业予以批阅。学生作业在教师批阅完成后,在课程考试前由学生主管部门或教师本人返还给学生。
五、凡是自学周历表中规定交批的作业,教师应全部批改。但对超过规定交批日期3周以上的或课程考试开始时刻前仍未交的作业,教师可酌情批改,以免影响后续的集中教学准备工作。
六、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对学生较为明显的错误在作业中注出,并给予必要的启发和指导。对于抄袭和错误较多及书写非常缭草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
七、教师应把作业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面授时为学生讲解或汇编成辅导材料发给学生。
八、作业综合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0%~30%(一般课程占20%,制图类课程占30%)。
函授教育学生考勤办法
一、函授教育学生考勤办法
1.函授生(函授教育学生,下同)必须按时参加集中面授、辅导及学校规定的其它集中教学环节。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因公请假,必须由单位出具证明。因病请假,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生请假手续由成人教育学院或函授站学生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2.每次集中面授应按规定时间到班主任处报到。
3.函授生面授期间,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勤。对出现的病假、事假、旷课、迟到和早退等情况做详细记录。面授结束后三天内,各有关人员将考勤记录整理后以规定格式报成人教育学院教学主管部门。
4.根据班主任的报到记录和任课教师的考勤记录,对缺勤学生分别做以下处理:
①无故不报到者,以旷课论处。
②一学年内,旷课时间累计超过面授总课时的二分之一者,不准参加期末考试,亦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所缺课程应重修。
③一学年内,无故不参加全部面授者,应劝其退学或取消学籍。
④凡以抽查形式进行的考勤,对缺勤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二、业余教育学生考勤办法
1.业余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听课、辅导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教学环节。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事假必须由单位出具证明。病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业余学生每次上课前十分钟须到班主任处报到。不报到者以旷课论处。
3.三天以内的请假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请假须由成人教育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4.各班班主任必须按照业余学生课程表安排的时间准时值班和考勤,并做好考勤记录。期末考试前一周内,班主任将考勤记录整理后报成人教育学院教学主管部门。
5.根据班主任的考勤记录,对缺勤学生分别做以下处理:
①无故不报到者,以旷课论处;累计迟到或早退二次算旷课一次。对经常旷课或迟到早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②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课时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若本人认识态度较好,可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③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的二分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④一学年内,无故不参加全部听课者,劝其退学或取消学籍。
⑤凡以抽查形式进行的考勤,对缺勤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三、学生请假申请经学院或函授站批准后,学生可不来校面授,但请假期间不计算考勤成绩。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函授生,如不参加面授,以旷课处理;如不参加考试,以缺考处理。
函授教育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为调动函授教育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成人教育质量,表彰和奖励取得优异成绩的函授教育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正确处理工学矛盾。
4.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参加面授或听课、辅导、考试等教学活动,按时完成作业。无受处分、考试作弊等现象。
5.本学年考试课总评平均成绩≥80分,无不及格成绩;考查课成绩全部在良好以上(包括良好)。
6.身体健康。
二、评选范围、名额及评选时间
1.评选范围限于在校函授教育学生。
2.名额:不大于班级人数的5%。
3.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组织对上一学年的评选。
三、评选办法
1.经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填写《成人教育优秀学生登记表》;
2.学生管理主管部门按评选标准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
3.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
4.报学院院长审批。
四、表彰办法
1.对优秀学生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奖励办法。
2.学校行文表彰,并通报全体同学;
3.颁发《优秀学生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4.通报学生所在单位;
5.优秀学生的评选材料归入本人的学籍档案。
五、评选要求
1.坚持标准,严格评选程序;
2.参与评优工作的人员应秉公无私,严禁弄虚作假。
函授教育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为调动函授教育学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班风建设,不断提高学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为学生表率。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正确处理工学矛盾。
4.班级工作积极、主动、认真,任劳任怨,积极协助班主任和教学管理部门做好本班的各项工作。
5.严格遵守成人教育的一切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参加面授或听课、辅导、考试等教学活动,按时完成作业。无受处分、考试作弊、旷课等现象。
6.本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75分;考查课成绩全部在中等以上(包括中等)。
7.身体健康。
二、评选范围、名额及时间
1.评选范围限于在校函授教育学生干部。
2.评选名额:每班1~2名。
3.每两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新学年第一学期组织对以上两学年的评选。
三、评选办法
1.经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填写《成人教育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
2.学生管理主管部门按评选条件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
3.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
4.报学院院长审批。
四、表彰办法
1.对优秀学生干部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奖励办法;
2.学校行文表彰,并通报全体同学;
3.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4.通报函授教育学生干部的所在单位;
5.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材料归入本人的学籍档案。
五、评选要求
1.坚持标准,严格按程序办事;
2.参与评优工作的有关人员务必秉公无私,严禁弄虚作假。
函授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表彰和奖励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函授教育毕业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为学生表率。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正确处理工学矛盾。
4.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面授、辅导、实验(实习)、考试等集中教学活动,按时完成作业。无考试作弊和受处分等现象。
5.考试课平均≥80分,无补考成绩;考查课成绩全部在良好以上(包括良好);毕业设计、答辩综合成绩在良好以上(包括良好)。
6.热爱本职工作,学用一致,积极进取,本职工作有明显的提高。
7.身体健康。
二、评选范围、名额及时间
1.评选范围限于函授教育应届毕业生。
2.评选名额:每教学班1~2名。
3.评选一般在毕业前一个月进行。
三、评选办法
1.由班主任经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填写《成人教育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2.学生管理主管部门按评选条件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
3.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
4.报学院院长审核。
四、表彰办法
1.对优秀毕业生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奖励办理;
2.学校行文表彰,并在毕业典礼上举行表彰仪式;
3.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4.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材料归入本人的学籍档案。
五、评选要求
1.坚持标准,严格按程序办事;
2.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当选的优秀毕业生应名副其实;
3.参与评选工作的有关人员务必秉公无私,严禁弄虚作假。
函授教育实验(实习)暂行规定
函授教育实验(实习)是与课程教学密切相关的实践性环节,是课程学习的辅助手段,是课程理论知识的实践性应用,也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手段。
1.凡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实习)的课程都必须进行实验(实习)教学,其实验(实习)条件、指导力量、操作程序和实验要求等要与全日制相同,任何人不得私自减少或降低要求。
2.业余教育的实验(实习)均在学院进行。具备实验条件的函授站可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在本站进行实验(实习)教学,学院和没有实验条件的函授站的实验教学均在学院进行。
3.业余教育实验(实习)随课程进度进行,函授的实验(实习)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前进行,函授教师在第一次面授时把实验(实习)任务布置给函授生。
4.学生必须认真完成实验,实验前应认真预习实验内容,实验过程中应集中精力、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如实记录各种数据,实验后认真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凑数据,更不许抄袭。
5.教师必须认真批改每份实验报告,不合格的责令重做。在函授站完成的实验报告一般由函授站教师批阅,学院抽调部分学员的实验报告由学院教师批阅。
6.实验成绩一般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记分,实验成绩单列,不安排补考,凡无实验(实习)成绩者,须随下年级重修该实验。缺实验(实习)成绩者不准毕业。
山东建筑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范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进行综合训练、培养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学生获得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我校成人教育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全面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目的和要求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应按教学计划完成以下基本能力的培养:
(一)资料、信息的获取及综合分析的能力;
(二)方案论证、分析比较的能力;
(三)实验、动手能力或综合设计、创新设计的能力;
(四)使用网络和计算机(包括索取信息、计算机绘图、数据处理、基本软件应用等)的能力;
(五)撰写报告(论文)的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前期准备:包括师资配备、课题选题、资料准备、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资格认定、学生选题及毕业设计(论文)动员、实习及调研;
(二)毕业设计(论文)实施:包括开题报告或选择设计(实验)方案、总体设计、详细设计(或实验、数据整理分析)、撰写说明书或报告(论文);
(三)答辩工作:包括答辩资格的审核认定、评阅、答辩评分;
(四)总结评估:毕业设计(论文)检查(分前期、中期、答辩)、总结和资料归档。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函授学生的毕业设计实行成教学院和函授站分级管理,全日制学生的毕业设计实行成教学院和各院教研室共同管理。毕业设计阶段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明确分工,协调运行,确保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是由成教学院教学院长统一领导,成教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进行具体管理,包括制定政策、实施过程的检查,质量评估、组织经验交流等。
第六条 各院部教研室、函授站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成立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拟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能否参加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资格认定;做好组织、动员、检查、总结和资料归档工作;在允许学生选择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批准各毕业设计(论文)小组指导教师和学生名单;成立答辩委员会,下设各专业毕业设计答辩小组,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制定学生答辩资格的认定程序。
第三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原则
(一)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及教学基本要求,体现本专业基本训练的内容,使学生受到全面锻炼。
(二)选题应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和实验室建设等任务,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有机结合。对工科类专业应使工程应用类型的选题占较大比例,目的在于强化工程基本训练,掌握专业的基本功;理科类选题应尽可能是在研的科研立项选题;文科及经管类选题要突出现实性,着重解决当前经济改革和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三)选题要有一定的综合性,覆盖知识面较多,有益于学生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能;引导学生勇于接受综合性选题,以培养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自学能力、探索和钻研的能力,适应未来社会的需求与科技发展的需要。
(四)选题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选题类型可以多样化,使学生的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也有利于取得高质量成果。多样性的选题可使教师根据学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分配选题,以强化对学生的培养和训练,使之达到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
(五)选题必须具有可完成性。选题的可完成性是指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使毕业设计(论文)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经过努力能够完成。这就要求选题要有一定工作量,同时深度和难度要适中,内容既要结合实际有一定的探索性,又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对于结合生产和科研实际的较为复杂的选题要求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六)下列情况的科研题目不宜安排学生做毕业设计(论文):
1.与所学专业不对口;
2.范围过于狭窄,内容过于单一,达不到全面训练的目的;
3.属于尖端科技,学生难于胜任的;
4.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无法完成或不能取得阶段成果的。
第八条 确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选题一般先由我校聘任的指导教师提出报告(也可由学生提出,经教师初审后提出报告),说明意义、目的、要求、主要内容、工作难点及进行选题具备的条件,经教研室审定后,方可列入选题计划;也可以由函授站聘任的教师提出选题计划,经函授站审定后,列入选题计划。函授站选定的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与指导教师聘任表一并报山东建筑大学成人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选题分配原则和方法:最好每人一题,独立完成。特殊情况下如数人一题,应使每个学生的工作有所侧重。
毕业设计(论文)必须保证教学基本要求,重视发挥学生的创造性,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第十条 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确定后,按统一格式,由院部教研室或函授站汇总,报成教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备案。题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中途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时,须填写“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变更表”(附表8),报成教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或函授站批准后才能更改。更改后,应根据论文进度重新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附表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表”(附表2)、“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程表”(附表3),以保障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
第四章 指导教师及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资格与要求
(一)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科研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可协助指导教师工作。指导教师可由各教研室或函授站组织申报,成教学院分管院长审定。
(二)指导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实际设计和研究工作的经验,有较全面的知识,教风严谨,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能够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格要求学生。
(三)若聘请外单位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应报成教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外聘人员必须是理论水平较高,实际经验丰富的生产科研部门的专家或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主要职责
毕业设计(论文)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每个指导教师应对整个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的教学活动全面负责。
(一)指导教师负责编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附表1),在学生进入课题前下发给学生,指导学生合理制定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计划并定期检查,督促学生严格按照“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程表”进行毕业设计。
(二)负责指导学生进行开题报告(附表2)、调查研究、方案制定、实验、上机运算、查阅中外文资料、文献综述、毕业设计说明书及论文撰写、硬件制作、图样绘制(合理确定计算机绘图和手工绘图的数量)、答辩等各项工作。
(三)指导教师必须全面了解学生的情况,分析学生的条件,有针对性地培养和训练学生,指导过程应有的放矢,要抓好关键环节的指导。
(四)指导教师必须在学生答辩前审查完毕业设计(论文)(包括设计说明书、计算资料、实验报告、图纸或论文等),进行学生答辩资格预审并认真写出审阅评语。
(五)指导教师要向答辩委员会提供有关学生工作态度、能力水平、设计(论文)质量及应用价值等方面的评语、建议和意见,并督促和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每个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以15人为宜。教师在整个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中,教师要严格按照排定的时间进行指导。全日制班级毕业设计辅导答疑时间要求每周不少于4个半天,辅导教师应提前一周安排好具体辅导时间报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并通知学生。教师因事请假,应事先向学生布置好任务或申请委托他人代为指导,超过应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周数1/3以上者,应及时调整指导教师。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基本要求
(一)学生应高度重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要尊敬老师,团结互助,虚心学习,勤于思考,敢于实践,勇于创新,按指导教师的要求,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
(三)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实行考勤制度。一般不准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缺勤(包括病、事假)累积超过毕业设计(论文)时间1/3以上者,取消答辩资格,不予评定成绩,须重新补做。
(四)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一旦发现套用和抄袭他人成果者,按作弊论处。对学习不努力、不认真、敷衍了事、回避指导,未完成各阶段任务及严重违纪者,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毕业答辩资格。
(五)属于工程类设计题目,应按指导教师的要求完成计算机绘图和手工绘图的数量。
(六)毕业设计(论文)结束时,按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封面、目录、论文(设计)任务书、前言(引言)、正文(包括中外文摘要)、结论、谢辞、参考文献、附录等的次序装订成册,连同图纸、计算资料、实验报告、外文文献及其译稿、文献综述等交由指导教师评阅。答辩结束后,连同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审表”(附表4)、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分表”(附表6)、答辩记录等全部放入统一的毕业设计(论文)袋内交到成教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存档。对于实物性的设计成果由院或函授站以适当形式妥善保存。
毕业设计说明书和毕业论文的撰写要求见附件3。
第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正文字数、中外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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