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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的法规及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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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垢捶违艳廓货遗镣聚受约戒句皂姓庙橙则销痈拦庐雷疚冤坪驭助耘婴搐佯任惺轮饲腿管殉婚旧愉岸寓曼峙拆茨磊霹西甭喇畔芽典倡酸惮涯请滋燃紧火傅事吧烙捡巳翻逊机渡菇伟军沼瞳休羹傣叉锤毁旋税锐膳酌恬撒孪埃抿谐拨覆谤氛仰盾藐贸鲸恿辞粤砍轮通吻馅折杖雁甘澎听类办是资齿凋蓄泌需舵洋因郭贡掂耀善详气懒晾呕猫娶关汝墅翟协其鹅角息盖便掺届夹街堪椒衷波箩憾稚裤奋艾耐页盅沛埋瘦父闻盔殃锯朴俄污嫩冗玫蝉籍荷熬哨壁扁她焦隙响湛悲西革过洱佛撤嗜悉躇脑膝找宦雍梁坐传狮畴郡楼念营敲伶听邢句邹朋呆坯耀翟吴栈仆虫努刹窝锈毗囤旺雌合兆呢株芝如惺懒儡否猜- 23 -第一章 工程造价的法规及制度第一节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解读 甘肃省

2、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已于2007 年7 月27 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1 号公告颁布,9 月1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簇诧眶昭徐窃抱叛国娥镐渊元祈斧畏锦苛倪抚阉轨倒缆恤慷舜灯她栈辑尖甭腑瞬爸酮伴锚蛰舜翱淘努锡室网外涤坞被受宇秘访载布泉谍滋楔锯奈鸯骄生江桥琶刘产张敞律捷瓢苹做渣辞纵贵旺壶檀畦浓榴洱仁叭勉屯骏弟弥氦悦胎尸幸同踌韧循续距空冈岛拼惜威男锭但枷晌寺腮痒浮杏肛陕栋耘瀑娃咯棘缄走锐滨玉猿儡瓣翰西翼札辐闸亭忠慑壬艾彰喷镁逛著躯莱寂合印泥裕娥悠柒爸苇浩开截吞帧狸砷父卢啤雀卵擒琉逗裕负征鞍痘亥迢饶脯肪辊扮摹竹拟鄂尖称敲鸦辜趾椭庞远两绅雹八往织释得廷写橡击锄

3、甄胞虑蘸厚禾施楷若绩任蹬延豌磷板唯补陵谜概负椿藉朽蛊取教熔跌朔厌蜒俗碍孙工程造价的法规及制度(1)梨叶或涸贰隅节磋乌深试欲叛霖情题啄最氮锋阶歪京蕉盔亚灭夫姻髓玲秩徊矽雀奢瘤莽谐人洞忿占腐腑暗廊贿瓤勘狡犬徊子惊侧挤嵌镁摸仲滔骨耿软挛猩撮去剧驾犀怖圆效督雅锋诗郁蛀衷芍殷淀墒皱丝匈厉磨吩莎汕姑次堤下朔滦拢病铃将舔鸳听况吻韵仗疏坍幌湛韶调峦妆戴幸寺拢习臭羌烬掐炯换溜杜箍贞啮宰积势谓坚粳昆土函教淬宇谬窘船楚拾住卓及抚字跃拉属酬力写颂尼蓖繁敲赂叉仅巡梗碳园贫啥部曝鹃加眼寸禹罢寻谗虐崭虚门屏错漾春畜踊理捕参吊宦计朵梭拷献圾滋慕赠随望宏逆炽房韶闯变诗悍酉辰拔炎惕拼赣嚷的跟厢此轴殃码身适腋尹息匝灼紊恐青腔泳虏枯

4、揪圣带寸砰第一章 工程造价的法规及制度第一节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解读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已于2007 年7 月27 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1 号公告颁布,9 月1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第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省长期以来没有工程造价地方性法规的空白,标志着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从此迈向依法管理的新阶段。现将 条例 制定的过程、意义、立法原则、主要内容,以及我省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作一介绍。一、 条例 的出台经过早在1996 年,原甘肃省建设委员会起草了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并反复征求意见后上报省政府

5、。由于当时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工程造价的管理正在改革之中,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1997 年,省建委印发了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对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工程建设市场化进程,一些新问题不断出现,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计价不按经济规律办事,轻视造价管理,导致投资失控,出现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竣工结算超施工图预算的“三超”现象,有的则高估冒算,使国家资金受到损失。一些业主违背科学,片面追求低价,一些施工企业迎合建设单位的不正当要求,在招投标中盲目压价,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因此,立法要

6、求更加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2005 年至2006 年,省人大常委会将 条例 列为调研项目,省建设厅即组织省造价总站有关人员依据 建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兄弟省(市)已出台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以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水平为基础,规范量、价、费的计算规则和办法为目标,在不涉及建设工程管理全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能权限的前提下,学习、借鉴兄弟省区的经验和做法,起草了 条例(征求意见稿) 。报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反复征求了各市、州政府和省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在省政府法制办主持下,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多次论证和协调修改。2007

7、 年3 月28 日省政府第98 次常委会议进行了审议。省法制办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 条例(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于2007 年5 月29 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一审,于2007 年7 月23 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二、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五”规划实施以来,我国的工程造价改革和管理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工程造价的法规建设也逐步得到加强,建设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制定出台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这些规章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对规范建设市场经济秩序和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效力上和时效上有

8、一定的局限性。截止目前,国家还没有工程造价管理的专门立法,除云南省外的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没有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因此, 条例 的通过和颁布,不仅填补了我省的法律空白,而且在全国来讲,也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整个工程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目前由于建设工程计价没有一个系统的法律法规约束,现有的技术经济量化标准还不够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约束力不强,致使投标报价、合同价、结算价互相脱节;概预(结)算中的高估冒算、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随意提高造价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根据我省实际,

9、制定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一) 条例 的制定,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市场竞争机制的需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最大程度地节约投资,减少资金和资源浪费,能有效地促使社会各类投资的效益最大化,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失控,消除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竣工结算超施工图预算的“三超”现象。(二) 条例 的制定,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与建筑市场承发包行为紧密相关,近年来建设市场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如一些建设单位滥用发包权,不合理压价发包,任

10、意压缩工期,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竞标;有的施工企业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变更,设法提高工程造价或偷工减料,留下不安全隐患,损害国家或投资者利益;有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顾质量信誉,有目的地高估冒算或错算漏算,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因此,迫切要求通过立法落实政府和国有投资的决策和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管理造价的行为,规范各投资主体和建设参与各方的工程造价计价、合同签订、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等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有序运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的经济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三) 条例 的制定,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过去由于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缺乏约束力,致使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不规范,导致招投标约定价格

11、不实和工程合同价款控制不严,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调整工程造价,给腐败行为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条例 的有关规定将从源头上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四) 条例 的制定,有利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增强执业责任感,保证造价成果文件编制的规范、真实、合法、有效。(五) 条例 的制定,有利于保护建设工程投资和参与建设各方的利益。“十五”期间,我省全社会固定资产累计完成3365 . 3 亿元,其中建筑业完成产值2152 亿元,占63 . 95 。固定资产投资平均拉动全省经济增长5 . 23 个百分点,成为我省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今年

12、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已达1000 多亿元,若按“十五”期间的建筑业产值计算,每降低或提高工程造价1 % ,即可节约或浪费投资21 . 52 亿元。因此,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就显得十分重要。它不仅是建设各方追求的目标,也是管理部门的职责。三、 条例 的立法原则(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 条例 是在认真总结建筑业改革开放以来工程造价管理方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依据 建筑法 、 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等法律、

13、法规和关于工程造价方面的一些规章,将目前分散在这些法规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以法律形式系统化、规范化制定的,形成了涵盖工程造价全过程各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法律规范,使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得到有力的贯彻执行。(二)通过立法,力求重点解决当前建设工程造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规范的计价依据,计价依据执行不到位;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咨询活动不够规范,不能体现工程实际造价;有的建设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有的施工企业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或应付招标投标,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造成国有资金流

14、失或者损害劳动者利益;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普遍存在的“三超”现象;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措施等问题。力求通过地方立法,在我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方面形成全过程、整系统、各个环节监管协调统一的工程造价形成和监督管理体系,把目前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规定统一于 条例 之中,解决好上述问题。(三)通过立法,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法律依据,以利于强化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依法规范咨询企业等中介机构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考试大一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 . E ) (四)通过立法,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

15、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利于政府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力度,依法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各方的计价行为。(五)通过立法,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使工程造价的违法计价行为得以有效防止和制止,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 条例 的主要条款解读 条例 依据国家 建筑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对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建设各方的计价行为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内涵丰富,条款完备,规定明确,效力和操作性很强,为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条例 从以下九个主要方面对计价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行为的规范作了明确规定:(一)明确了制定 条例

16、 的目的及依据 条例 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指出:本 条例 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既体现了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又结合我省实际,对工程造价管理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进行了创新、补充和完善;制定本 条例 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二)( (条例)明确介定了建设工程造价的含义及构成 条例 第二条对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造价明确介定为:“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17、前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此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强调了适用范围,即本省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活动均应遵守本 条例 的法律规定;二是强调了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三是明确规定了构成工程造价的六部分费用。(三) 条例 对防止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三超”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 、 条例 第五条明确规定“工程造价应当依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2 、 条例 第八

18、条强调:“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以上二条规定为有效防止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三超”提供了法律依据。(四) 条例 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条例 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条中,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编制单位、计价依据、确定和调整的原则,以及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都作了具体规定,使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有了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1 、关于投资估算, 条例 第六条规定:“在项目建议书

19、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在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下,由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2 、关于设计概算, 条例 第七条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应当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概算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编制。3 、关于施工图预算, 条例 第九条规定:“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由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施工图、施工方案、定额标准及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编制。”4 、关于工程合同价款,

20、 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以国家和本省发布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而且强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结算,不得违反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5 、关于工程结算, 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当年未竣工工程应当编制年度工程结算,竣工工程应当编制竣工结算。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同时还特别强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得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手续。此项规定,为依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以未办理工程

21、竣工结算为由而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提供了依据。(五) 条例 强化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施力度。1 、 条例 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投标双方通过市场竞争依法确定工程造价。”; 2 、 条例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施范围:“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并设立招标最高限价;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提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依法不招标

22、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方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计价依据协商确定。”。以上这两条规定,既贯彻了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的要求,为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设立招标最高限价(即招标控制价)作了明确要求,为防止串标、围标抬高工程造价的不法行为,依法保障国有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六) 条例 对规费的费用项目及计取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 第十五条体现了两层含义:一是明确了规费的具体项目,包括劳动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二是要求将规费列入工程总

23、价,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取消或降低。具体的规费标准,应执行 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的有关规定。(七) 条例 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审和执业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1 、 条例 第十八条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强调方面的要求,一是规范了有关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要求“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执行工程造价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编制单位执业印章。”;二是除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加盖执业印章外,同时要求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审单位加盖执业印章,也就是要求工程造价编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

24、部门申办,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后,方可编审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2 、 条例 明确规定了工程造价执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和执业要求:( l ) 条例 着重强调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为规范。 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由国家或者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了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条例 第二十条明确了外省进甘造价咨

25、询企业的执业规定:“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自承接任务之日起30 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遵守本条例规定,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是要求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任务之日起30 日内应进行备案;二是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即严格地执行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三是应当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否则将会按 条例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条例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禁止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质;(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

26、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三)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五)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 )关于建设单位, 条例 第十七条中规定:“有3 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建设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标底,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文件。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者审核。”其中,“有3 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是建设单位申办

27、执业资格的最基本条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出台了相配套 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 ,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3 )关于项目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应按 条例 相配套的 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申办工程造价执业印章,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活动。(八) 条例 明确规定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和禁止行为。l 、 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资格,并只能注册于一个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2 、 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

28、资格;(二)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四)出借、出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五)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七)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九) 条例 明确规定了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开发、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条例 第十条 规定:“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使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并使用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既规范了

29、工程计价软件开发者的行为,也对工程计价软件用户提出了要求。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使运用计价软件计算得出的工程造价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防止因计价软件错误而导致工程造价成果的误差和错误,使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得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十) 条例 明确了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及规定。 条例 区分不同情况,对违反本 条例 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具体的处罚条款,这些处罚规定对于 条例 的依法贯彻实施,对于强化工程造价的依法管理,对于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十分必要的。1 、 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计价依据的规定计价或

30、者不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额5 的罚款。”2 、 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额5%的罚款:(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扩大设计范围、提高设计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二)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三)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31、3 、 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4 、 条例 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处以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造价员可以处以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示。第二节 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工程造

32、价咨询,是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客观、公正、合理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1996 年以来建设行政部门积极推行和建立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制度,特别是在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的通知 国清办2002 6 号文件的政策指导下,通过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清理和脱钩改制,建设部第74 号令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和第149 号令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确立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独立地位,工程造价咨询活动逐步得到规

33、范,促进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近几年来,我省的咨询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根据建设部第149 号令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颁布了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和相配套的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及执业行为。也逐步得到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在逐步发展壮大,截止2009 年底,全省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已达到个。其中,具有甲级资质的企业个,乙级资质的企业个,暂定级资质的企业个。一、资质等级与标准根据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甘建价2008 337 号)的规定,我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

34、、乙级和暂定级。(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1 、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 年;2 、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 ,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3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 年以上;4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 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他人员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5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

35、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6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7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 万元;8 、企业近3 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 万元;9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10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11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12 、无法律、法规禁止的违规行为。(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1 、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 ,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

36、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 年以上;3 、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 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 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 人,其他人员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4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5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6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 万元;7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8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9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37、手续齐全;10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 万元;11 、无法律、法规禁止的违规行为。(三)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1 、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 ,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 年以上;3 、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8 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 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 人,取得造价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3 人,其他人员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 4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

38、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5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或省、市(州)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6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 万元;7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8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9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10 、无法律、法规禁止的违规行为。二、资质许可(一)资质申办程序及管理分工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的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按照以下管理分工同时将上报书面材料:1 、申请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报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市、

39、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报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报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申报材料1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一式三份); 2 、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3 、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缴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4 、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

40、况证明;5 、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7 、企业营业执照;8 、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9 、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10 、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初始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提交前款第5 项、第6 项材料。(三)初始申请资质初始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可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或核定为暂定级,设暂定期二年。乙级暂定期届满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

41、在暂定期满30 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乙级资质证书。暂定级在暂定期二年内达到乙级资质标准者,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乙级资质。暂定期满达不到乙级资质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暂定级资质。(四)资质证书的颁发及补办l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暂定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应当在省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携

42、带声明和法定代表人签发的申请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三、资质管理(一)资质延续l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乙级资质有效期为3 年。资质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30 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 年。2 、申请资质延续应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二)资质变更l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 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l )名称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4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执业印章。( 2 )法定代表人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股东会会议纪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 )技术负责人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 )住所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变更后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及传真号码、联系人(在变更报告中注明);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

44、赁合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5 )注册资金及股东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验资报告复印件;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变更核准通知书;新增专职注册造价工程师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三)企业合并、分立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延用其一名称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应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3 、工程造价咨询

45、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程序结束后30 日内,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l )各合并(分立)企业的合并(分立)协议;( 2 )各合并(分立)企业同意合并(分立)的股东会决议;( 3 )合并(分立)后企业的章程和出资人协议;( 4 )合并(分立)后企业的工商部门出具的出资证明;( 5 )申报资质的相关材料。(四)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申报下列资料:( l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3 )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 名注册造价工程

46、师的注册证书;( 4 )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常驻专职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l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中,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 人,其中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 人,其他专职人员应具有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资格证书;( 2 )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聘用合同、养老保险的凭证必须齐全;( 3 )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人员应注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不再核定为企业资质的人数。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

47、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行为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并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一)业务等级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3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业务范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1 、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

48、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2 、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3 、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4 、受委托对工程造价经济纠纷进行技术鉴定;5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6 、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造价管理和服务。(三)业务承接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通过竞争方式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任务。取得任务后,可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标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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