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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014.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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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㈣规范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1、完善矿井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安排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 ⑴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⑵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⑷职业病诊疗相关资料。 3、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给予相应处理,对疑似职业病组织上报,进行诊断。 ㈤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案、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并组织演练。 ㈥培训 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分不同层次分别对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严格做好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通过知识讲座、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知识考核等方式,加强对在岗的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在全公司职工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上述各项工作将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予以落实。 ㈠加强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管理,落实各级责任制。 在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小组职能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能,实行责任挂钩奖惩制度。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真正达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自觉抓的工作新格局。 ㈡加大培训力度,普及职业卫生防治知识。 把职业卫生防治知识纳入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内容,坚持专业培训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强化职工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教育工作力度,提高职工职业病防范意识,从根本上做好职业病防范工作。充分利用6月份全矿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向职工宣传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 ㈢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认真开展各项监督监测等健康监护工作。 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预防性和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监测监护工作,针对职业病危害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治活动。 1、监督检查 ⑴第一阶段(1月—4月) ①主要工作 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进行现场卫生检查,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发放体格检查通知,组织完善体检及警示标识的订制等工作。 ②人员配置 配置专职人员1人,兼职人员若干人(主要由队班组人员兼职)。同时完善办公硬件设施的配备,包括电脑、档案资料柜等。 ⑵第二阶段(5月) 主要工作:对第一阶段工作查缺补漏。 ⑶第三阶段(6月) 总结、汇报   ㈣检查督导 由办公室牵头,其他部门协调,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对各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情况大检查,查出的问题,下发限期整改的通知。 ㈤加大职业卫生危害事故查处力度。 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紧急启动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并按时间规定上报卫生管理部门,迅速会同安全科、生技科等职能部门奔赴事故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等处理。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预防职业卫生危害事故,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㈠管理职责 1、公司综合办公室对本制度负有进行专业管理和督促检查的职责。 2、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组织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3、各生管部门负责组织队级职业卫生培训和班组级职业卫生培训。 ㈡管理内容与要求 1、岗位职工职业卫生教育 ⑴凡进入矿职业危害岗位的新(转岗)工人必须经矿、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针对性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⑵三级转岗培训内容包括: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②矿相关职业健康管理方面内容; ③矿哪些部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2、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制度》要求,纳入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3、日常职业卫生教育 ⑴班组长班前会。会议内容为针对当天的生产任务特点,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强调注意事项及当班应注意的工作事项,提醒穿戴好个人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传达矿部及部门内发生的伤害事故教训及本班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会议内容要填写在班前会议记录上。 ⑵月度安全培训日:主要内容为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及职业卫生的方针、制度、规定;检查标准化作业落实情况;查找班组作业范围内的隐患及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深入班组内的危险辨识;检查一周内本班组存在的问题;讨论伤害事故教训等。安全培训日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记录要详细,缺席人员必须进行补课,并有补课记录,安全管理科对培训日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并签字认可。 ⑶其它形式的安全教育可根据各个阶段不同的安全工作特点,对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如观看警示教育片、现场标准化作业示范表演、图片展览、黑板报、安全演讲及安全知识讲座等。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添置新的设备,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工艺、新操作的安全教育。 ⑷凡参加临时性的工作之前,组织单位应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⑸井下各队每月进行一次领导安全讲话,对职工进行安全及职业卫生教育,主要内容有传达上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和分析本队的安全工作情况,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㈢检查与考核 1、各科、队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及职业卫生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职业卫生危害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凡未按本制度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职业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2、本制度的实施由职工教育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五、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职业卫生工作的全面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2、职业卫生经费是公司为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职工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3、使用范围:⑴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项目; ⑵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用于职业危害防治的项目;⑶职业危害防治部门为提高监察水平而购置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⑷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宣传、培训;⑸经公司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4、经费开支项目:⑴仪器、设备、劳保用品购置费;⑵安装费;⑶调研、资料费;⑷宣传、培训费;⑸其它。 5、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每年末向财务科上报次年职业卫生专项经费计划,包括劳保用品费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宣传培训资料费等。 6、使用职业卫生专项经费须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审核,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财务科方可列支。 7、财务科要保证资金落实,不得拖延开支。 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㈠主要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⑴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⑵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⑶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⑷使用、检查和日常检修保养记录。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㈡实施细则 1、区域划分 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进行责任划分: (1)总回风大巷、采区回风巷、运输大巷的防尘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2)各掘进工作面从开口往里的防尘工作由施工队负责; (3)配电室及其他地点的防尘工作由机电队负责。 (4)采煤队负责所管辖区域的防尘工作; 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通风科门,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 2、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责任划分:除正在施工的巷道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余的大巷及总回风的防尘管路由通风科制定标准与设计,机电队负责实施安装,经通风科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与通风科签字后交付使用,通风队负责管理,安全管理科负责监督。 喷雾装置(包括全断面手动喷雾、放炮喷雾、大巷手动喷雾等)由区域责任单位根据通风科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由通风科、安全管理科负责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3、隔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责任划分:隔爆水袋由通风队负责安装,完工后移交施工队组签字接管,施工队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维护,通风科、安全管理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防护设施、防尘设施标准要求 ⑴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源、水量、水压、水质等符合要求。矿井主要运输巷,上山与下山,采(带)区进、回风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⑵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皮带巷转载点,煤仓上口皮带机头的转载点,井下煤仓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采煤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碛头不超过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⑶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洒水、冲洗巷帮、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喷浆巷道的回风流中设置洒水降尘装置。 ⑷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井下各地点的洒水洗巷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每班至少一次,落实到人,大巷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⑸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挂牌管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⑹通风队要健全防尘制度,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按规定对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测尘合格率达85%以上。 ⑺掘进施工中防尘措施:采取湿式钻眼,湿式钻眼时有捕尘措施;采取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措施,喷浆使用潮料,且巷道回风流要有风流净化装置;爆破使用水炮泥、喷雾降尘,巷道内有风流净化装置且位置正确;粉尘浓度较大时,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5、处罚规定(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限期解决,期限内未完成的,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⑴各责任区域的防尘管路和设施按规定和设计进行敷设与安装,防尘管路不按规定和设计敷设的,每缺少一米,罚责任部门或班组50元,喷雾装置每缺少一处,罚责任部门或班组200元。 ⑵掘进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且没有防尘措施的,罚责任队班组300元。 ⑶爆破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⑷爆破前后不进行巷道洒水的,发现一次,罚责任班组50元。 ⑸对各自责任区域未按规定进行冲洗巷道的,罚责任班组100元。 ⑹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的,罚责任部门300元;对隔爆设施日常维护、使用不到位的,罚责任班组200元。 ⑺未经总工程师、通风科允许,擅自移动、拆除防尘设施的,罚责任队组或责任人500元。 七、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㈠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人员范围:凡在我矿工作的从业人员。 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供销科根据我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需要及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标准进行编制,将采购计划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统一进行采购。 ㈢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1、劳动防护用品入库时,要执行物资到货验收制度,由计划员、采购员、保管员一起进行验收。 2、验收时要认真核对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产品合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安全鉴定证以及检验报告书等,验收合格且所要求的资料齐全后,各方要在验收交库单上签字,验收不合格,当场明确责任,由责任方负责处理。 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1、供销科设劳动防护用品库房,由专职保管员进行保管。 2、保管员要准确掌握库存劳动防护用品的动态,确保收支与结存保持平衡。 3、保管员应按照不同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质进行保管保养,保持库内整洁卫生,勤整理、勤清点、勤保养,确保库房内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和性能有效。 ㈤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方法   ⑴绝缘用具、洗衣粉、雨衣等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领取;   ⑵工作服、 棉衣裤、雨鞋、安全帽、皮带、防尘口罩(个人)到供销科开票领取,并在个人防护用品领用登记表签字认可。   ⑶毛巾、手套、肥皂各单位集体领用发放,并建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表”,且领用人签字认可;供销科根据发放情况并结合生管部门统计的出勤情况,无出勤的扣除,未签字的不予领取。 2、领用人必须本人领取劳动防护用品(他人不得代领)且现场签字或盖章认可。 3、集体劳动防护用品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供销科主管领导批示后,出票领取。 4、所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按发放周期发放。 5、库房管理员每月与生管部门核对职工的出勤情况,对缺勤以及工伤、疾病、学习等超过规定时间的,原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延长相应使用期限。 6、对工种变动的职工要执行新的工种发放标准及发放期限。 7、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限内,非个人的原因受到损坏或丢失时,由个人写书面申请经领用单位审核,再经供销科主管领导审批后给予补发。 8、抢险救灾等劳动防护用品,须经值班矿领导和矿调度指示后方可发放。 9、未涉及到的工种或单位,须由本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领导)批准、供销科科长审核后方可发放并提供人员花名册。 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安全管理科定期组织各职工学习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职工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要认真检查其防护功能是否有效,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用品及时更换。 3、职工所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使用期限,及时更换,所领用的防护用品不得转卖。 ㈦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 1、对职工新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因号码、规格不合适提出更换要求的应予以更换。 2、对职工所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了严重质量问题应予以更换。 3、当推广使用新产品时,对旧产品应予以更换。 4、绝缘手套、绝缘鞋(靴)等必须按期更换。 5、护品遭遇意外损坏需提前换领时,经有关负责人出具证明,经供销科主管领导审批,可以提前换领。 ㈧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1、对超过保管和使用时限的、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予报废。 2、新产品所替换下来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予报废。 3、一次性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后应立即报废。 4、绝缘手套、绝缘鞋(靴)等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对交回来的旧绝缘手套、绝缘鞋(靴)等立即做报废处理。 5、所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再发放给个人使用。 ㈨、发放根据××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见附表)。 ㈩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 矿安全管理科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发放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煤矿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表 (月) 限 期 用 使 称 名 种 工 位 单 名 品 工作服 棉衣裤 胶鞋 皮棉鞋 安全帽 皮带 防尘口罩 防风镜 毛巾 肥皂 帆布手套 电焊手套 套 套 双 双 顶 条 个 个 条 块 付 付 采煤工 12 24 12 36 12 1/2 1/2 3 1/2 1/2 掘进工 12 24 12 36 12 1/2 3 1/2 1/2 井下运输工 12 36 12 36 18 1 3 1/2 1/2 机电安装修理工 12 36 12 36 18 1 3 1/2 1/2 瓦检员测风工 12 36 12 36 18 1 3 1/2 1 安检员 12 36 12 36 18 1 3 1 1 巷道检修工 12 36 12 36 18 1 3 1 1 抽放工 12 36 12 36 18 1 3 1 1 井下科室、队 12 36 12 36 18 1 3 1 1 地面检修工 24 24 48 1 3 1 1 电焊工 12 36 12 24 36 18 1 3 1 1 1 地面运输工 12 36 12 36 18 1 3 1/2 1/2 地面充电工 24 24 2 3 1 2 主扇、瓦斯泵 司机 24 2 3 1 3 调度员、瓦斯监控工 24 6 6 煤仓装煤矸工 24 24 1 3 1 1 锅炉司炉工 24 24 1 3 1 1 清洁工 24 36 1 3 1 1 装载机司机 24 36 1 3 1 1 八、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控制消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规范本矿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预防职业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㈠职责分工 1、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为本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领导机构,通风科为日常执行部门,其它生管部门为配合单位。 2、通风科按照国家规定的监测周期和项目进行监测及评价,填写有关记录,并予以公布。 各生管部门配合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负责监测过程的监督及确认。   ㈡监测内容 1、常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效果评价; 2、各生管部门根据本单位生产情况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改造情况向通风科提出临时工作场所的监测、评价申请; 3、各生管部门针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疑职业病危害事故向通风科提出应急事故监测的紧急申请; 4、公司(矿)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调查及功能监测评价工作。   ㈢监测工作流程 1、常规监测 ⑴依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由职能部门核定检测项目和监测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具有监测评价资质的部门携带相应的监测仪器进入被监测单位,实施监测、评价工作。 ⑵通风科根据国家职业卫生监测范围和周期要求,进行日常监测和记录。 ⑶监测人员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根据检测项目和监测点,逐点、逐因素进行监测,并由通风科陪同人员与监测人员同时进行核实。 ⑷监测结束后,由监测人员与陪同人员进行监测工作的确认,并在原始记录及登记本上签字认可;监测单位在次月将监测评价结果反馈通风科,然后公布和上报有关部门。 ⑸通风科将监测评价结果填入监测记录表中,并将监测报告存档。 ⑹各生管部门接到监测评价报告的整改建议后,对超标作业场所在15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方案上报通风科。 2、应急性检测 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有关部门的要求及应急预案,通风科及时组织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到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急性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预防措施,指导应急性事故的急救和处理。 3、通风科根据公司(矿)各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调查及评价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随时掌握建设项目的危害程度,及时进行治理改造。 九、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㈠目的 为规范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矿)所有在岗职工。 ㈢内容及职责 1、公司办公室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组织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对接触职业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2、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⑴公司办公室组织即将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以及脱离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含退职和转换岗)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⑵对未进行上岗前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职业危害作业;对未进行离岗时体检的人员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职等手续。 3、在岗期间体检 ⑴根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到指定医疗机构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应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 ⑵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所在部门,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断资料,报雅安市疾控中心,确诊的职业病人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⑶在应急情况下,应向体检机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相关体检机构进行应急性体检。 十、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㈠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矿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2、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㈡申报 1、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本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2、本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 3、矿各生产队、班组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4、矿生产队、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申请进行危害因素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5、矿通风科按规定定期公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在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时,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7、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8、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内容和格式执行。 十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掌握本矿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制度。 ㈠基本概念 1、法定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我国法定职业病的种类 我国法定职业病共有10大类115种,主要有尘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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