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苦再累,只要坚持往前走,属于你的风景终会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9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 夏宝龙二O一二年四月二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
2、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
3、审计、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机关)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指导性计价依据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指导性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市场调研机制,适时调整指导性计价依据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第八条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
4、,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第九条 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与修订,报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第十条 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工程定额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发布补充定额,并报有关审定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已编制的工程定额缺少对应内容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补充定
5、额。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一次性补充定额,建设单位应当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涉及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以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调整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市场信息价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单位开发和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第三章 工程造价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
6、、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指导性计价依据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造价的约定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六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编制,不得作假。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备案的同时,应当一并将有关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材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工程招标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第十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收
8、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对工程结算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和施工企业签署工程价款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结算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价款结算需要由财政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报送结算信息。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依据建设单位授权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建设单
9、位支付工程价款。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管理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咨询活动。未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咨询活动的,其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等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本系统、本行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
10、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所承接业务的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执业准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地提供服务,对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执业印章,具体承担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从)业印章。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使用本企业以外人员的执(从)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五)转让其
11、所承接的造价咨询业务;(六)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七)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八)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九)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执(从)业活动。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二)在非实际执(从)业单位注册;(三)以个人名义承接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造价成果
12、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从)业;(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从)业印章、专用章;(六)泄露在执(从)业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操作流程、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强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第三十条 建
13、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结算价等信息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建设工程除外。第三十二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投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和建设工程造价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14、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三)招标控制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工程结算价款信息的,
15、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九)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16、,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
17、建设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本办法所称指导性计价依据,是指建设工程各方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采用的工程定额、补充定额、价格信息等。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 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
18、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不是因为有希望才去努力,而是努力了,才能看到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