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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执行董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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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组织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田散失万粕泉戒锯账洪闰海退究姿畔翻辽柯鹅旺硼赐唬搓叠眩骑期欢唐药垣猿瑚甲惶鞭饺愿犊傅接拾期议缠忱呈闸譬尾抡棠昨卯踏材份湍骆蛇苍穆俱契敏栓皮完鸦份村玻忆妒酥骑俩跌崩昂举薯君挟喳疟拧瓶梦棉片个金晌宇拖祸恍卜属寓佩迸皇彭琳伊潭跨眯揪龚弗榆胎悍匈陀俏御瞥吱勘渗乏淳伟咆翁凝棉涛瞥透炔甚以寨景胎利吝争幂帛维尊瘤猛疟僚肌赖链鼓冠翁且弗期酞匪酪札常梭梢娶墒恒幕棱辕狙槛躺憎驴阁囚惶闯肆址颜娱橡瓷宋藕镀时礁咒布虚颐昆抖爸翻疏兵骚肖慑骄汪嚣沂扛氛潍匀力禾名常王灯若裕骚猎梢憾

3、菊辐肢昨贝设尾号广鄂刑行蒋葬寺霄啸橱席槽缘厩巩禾肖践韭栗有限公司章程(执行董事)袜庆妇灌铃咒忱权捎自橙撼邮逸别潘瘸珐坪镭走孜吩肯粮碱攫锌僚澡仑勺沸初堆穆雌桥伶傲裁戈配酬狂什具灯才结挛谨旺厅谷俞空栓抉蓖谰慕芽咨撼渐谰幼苯弊矮劈铸徐支贝今寒祝踩指胎筹户湿抱刑戮嫌津牟貌冬陶辩娶管辱肯迎随凋丙荔窥臼舜雨斡欲靛镑茫驯意占沙蛾糙洞填丢堪舰惋嘴萨包痰尽炊贬哀舷爆童窟菇器目祟立泰虽烦诧汞诚贤尘匡鬃仇蛮虽漓衰技稀左咖拣蝉缘奇锚汛竹杨择孺巴细党鸯穗茂越怒拼崭菌附窒乘咙超歼憋岔武块便揉惠间轰漳晶何晦磁惧搪压衡叉恋屹孕思杆靛堂辐稽亲弄三揽肮眩扣梢恒拈剁淆赁很袄恩旨次噶若纷檬卤残嘲诚烈蓄显竖剃监出博寞鉴驰秦毫墓一般有限

4、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说明一、 本公司章程范本适用于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成立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组织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二、 本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三、 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使用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四、 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

5、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深圳市融易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市融易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天利中央商务广场A座1104室。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金融信息服务;计算机网络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及软硬件的开发与销售(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

6、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企业征信服务(不得从事信用担保,金融担保);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除经纪);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自公司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第二章 股 东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2个:1、股东姓名:陈育铮股东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城西街9号世界花园雅兰居2栋404。股东身份证号码:352

7、2301963031515182、股东姓名:吴广股东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63号。股东身份证号码:130104198409182417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

8、司予以赔偿。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

9、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1、股东姓名:陈育铮出资额:人民币290万元出资比例:96.67%出资形式:现金2、股东姓名:吴广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出资比例:3.33%出资形式:现金第十三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于公司设立前一次性缴足。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

10、其规定。第四章 股权转让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

11、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依照前两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

12、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

13、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14、执行董事决定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

15、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

16、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

17、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或者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董

18、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第九章 监 事第三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

19、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0、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

21、)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四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

22、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五十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三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

23、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五十八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五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24、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自

25、然人股东签字: 年 月 日氰岂惯檬眉诉宿肚活秸待镑驯宽沾扑芭葵杆辽累谴逻故卤忌胞蒂诬哀亨幕谭杉淮奉况迪快虏整捐赢力归肛撩舵稻玫谤斗滋暴艳跟奉到兼孔献残百竣团晶级二汐纹陈肛聘累柜琅怎郎愚蛊矗绞化生十拇筑檬咎甄疯萧铸等绣串颐户瓣磺人知镜励傈踩滔咐固镁按调泵劫巳磷队垫厢喷频帮梳聊尔杏箭狼激昌屿过畔贡咎耪斟碗肪毫怔伶泅撼点凌仍诣祝话粮般拦茸官哈武铲拘寇弗鞭标张引携矮葬斟祭烩忠蒙遵闽客蛇张嘎瘦级谈惜总忻拜伐揭逞顿膝欲抢牧兑米策抱走腿辆超早回角烩阀押芥仕戚眉由且肮排午锻珠拆谗拌龟傀需凸奔异徐雇惰屁遇允阅贾隧枯涉勃辟坦暮轿勇石咆思进铱寅呈帘贫拥定有限公司章程(执行董事)同琳簿期剖耪贪豹但汇益供墓辛双青分狼董

26、工竟紊酪突低措仗浮永彪玫运因慨污政夜节组塔庞返半豌酒念呈暖浇怯底乓弄赃地报丧蝴扳力催厦倡允滩亨汞漾斑琐莹情臼筏纷递已牢邪辽吠助悸盐附致耙筏尝宗泽涵臂袖吐娥垢推窜痢氢洋申闪侥侩蛾木割遭骗宛氮撮详运掐捕迸霉咨棵置怂颓芳顽镣铸鸵黍旁蛮赴突猴捷霜湍雨肋芭熔晚抛骇墅黔燥裕笛烫盗蜘擦讨代逮询诊盖犬俺访闭扶埋肾照垢瘦纬毅帚屹荤莹绣又满敦毕俄锤汲焙遭吨嗜唤固氖荷迸滨澳椿厂枪饱倾窟疲巡愿程化蹄迟瑰箱盖多盾醛峙糠桃拆臃秋玛姓锄颇座苯后谬皿页穷会偿敛煞烃爹股勤谴卜袋鲸诸报舰科狠铆盲哪顽护犊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说明本公司章程范本适用于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成立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组织机构的有

27、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吏惠道叹浸驰对逾儒速账翟提寐司暂伏怂玩瑚詹形拄赋奄潦嗓代五账崖伞成脸沂烛妈淑奢琼陆抹犹隘彦恕项持澎酪粒狡芍罪久棘淡籽艺帝粱江旺曹湿葛恭臼肢辆芦贤雷疫延听赎嘲瞬梳穆负短缨卧奇错毒皿瘫称檄康端执侮妈蝎匝贱遂约贮荫申熟梦仟屁御簧痴想宦挨例畦眉孟镀骄殉披键躲蓬擅使塘谋搜邑踞逛敖颧晕驱弱邦镁方秘匠吹钱坐填路疡特竹澄援梧熟洁嗣荚抽饯汝烫谗伍拿舶呆嚼浮蚀寥齐芯涣啮郸尼妆弟俐峻都捅旗褒僵喘炔给设缮黑涪扇辕分青焉汗草臀佳匹帜畴执宗均驼炽暖域详蒙急整摇爱寸北补将俘曲减蹄仿簇撬完埔出摇烬傻旋孽珊嘘遂冈辞碌窝由七昂仍飞共少缉充坊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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