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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晓项目管理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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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有限公司宁波春晓建设管委会行政大楼项目-项目管理公司招标 招标编号:****************** 招标单位:*********有限公司 *****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八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2 投标邀请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投标须知前附表 6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8 一、总则 9 二、招标文件说明 10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11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4 五、开标和评标 15 六、授予合同 1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9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20 二、工程管理廉政责任书 30 第五章 项目概况及项目管理服务的要求 32 一、项目概况 32 三、工艺流程及生产工艺过程描述 35 四、主要设备选型及计算 37 五、招标范围 44 六、项目管理目标的确定与承诺 45 七、工程项目管理方案应具备的内容和要求 46 第六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47 一、投标书格式 48 二、开标报价信格式 49 附件 开标报价信封面(格式) 50 三、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 51 四、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52 五、服务偏离表 58 六、管理方案及目标承诺表格式 59 七、其它资料表 65 八、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66 第七章 评标办法 67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 ,对宁波春晓建设管委会行政大楼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 1. 招标编号:**************** 2. 招标项目名称:宁波春晓建设管委会行政大楼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招标 3. 招标内容:确定优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宁波春晓建设管委会行政大楼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法人单位提供项目管理公司招标服务 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 5. 投标人资质要求: 5.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实体; 5.2投标人应具有国家发改委或建设部核发的适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多项甲级资质(不得少于两项),具有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 5.3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5.4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当的规模、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以及抗风险能力等。 5.5投标人应有与本工程项目相似的业绩和承担本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的能力。 5.6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招标机构的人员应具备较好的专业水平和相关资质、并具有符合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经验。 5.7参加本项目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招标工作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在本项目设计和服务周期内,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一经确定未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不得更换或替代;能保证按时参加与工程有关的施工例会,并能及时处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招标有关的临时性工作。 5.8投标人与可能参与的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单位无隶属或任何利害关系; 5.9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方式的投标; 5.10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在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5.11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6. 招标文件售价: 每套人民币20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7.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即日起,每天09:30--16:30(北京时间,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8.购买招标文件地点: 地址: 9.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08年 月 日上午9:00(北京时间)。届时请各投标人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10.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投标文件须密封后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1. 开标地点: 会议室。 招标代理机构: *************** 地 址: *************** 邮 编: *************** 联 系 人: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开 户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本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序号 内 容 规 定 1 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项目名称:宁波春晓建设管委会行政大楼项目 -项目管理公司招标 招标内容:确定优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宁波春晓建设管委会行政大楼项目”法人单位提供项目管理公司招标服务 2 投标人资质要求: 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实体; 2) 投标人应具有国家发改委或建设部核发的适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多项甲级资质(不得少于两项),具有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 3)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4)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当的规模、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以及抗风险能力等。 5) 投标人应有与本工程项目相似的业绩和承担本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的能力。 6)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招标机构的人员应具备较好的专业水平和相关资质、并具有符合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经验。 7) 参加本项目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招标工作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在本项目设计和服务周期内,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一经确定未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不得更换或替代;能保证按时参加与工程有关的施工例会,并能及时处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临时性工作。 8) 投标人与可能参与的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单位无隶属或任何利害关系; 9)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方式的投标; 10) 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在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1)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3 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90天 4 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 5 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即期汇票、北京地区银行开具的支票或开标前保证金电汇至招标公司账户。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内有效。 6 中标服务费:中标人投标总价的0.6%,由中标人承担。 7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一份(光盘或U盘)。 8 投标人疑问及澄清: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问题截止时间: 年 月 日,投标人的澄清问题须传真至 并同时 9 投标截止时间:2008年 月 日上午9:00 (北京时间) 10 开标时间:2008年 月 日上午9:00 (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会议室 1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同开标地点 12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具体内容见第七章评标办法) 1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 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 帐 号:***************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下的服务招标。 2. 定义 2.1 “招标人”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项目中特指 有限公司。 2.2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受招标人委托对项目进行组织实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项目中特指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3 “招标方”系指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人要求,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项目管理公司。 2.5 “服务”系指根据本招标文件及合同所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作为宁波春晓建设管委会行政大楼项目项目管理公司的服务及其他各项义务。 2.6 “天”指日历天数。 3. 合格的投标人 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实体; 3.2投标人应具有国家发改委或建设部核发的适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咨询、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多项甲级资质(不得少于两项),具有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 3.3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3.4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当的规模、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以及抗风险能力等。 3.5投标人应有与本工程项目相似的业绩和承担本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的能力。 3.6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具备较好的专业水平和相关资质、并具有符合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经验。 3.7参加本项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在本项目设计和服务周期内,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一经确定未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不得更换或替代;能保证按时参加与工程有关的施工例会,并能及时处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临时性工作。 3.8投标人与可能参与的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单位无隶属或任何利害关系; 3.9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方式的投标; 3.10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在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3.11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4. 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说明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范围及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邀请 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投标人须知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项目概况及项目管理服务的要求 6)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7) 评标办法 8) 招标文件附件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格式和服务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其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都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招标方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询问来源的书面答复发送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进行研究考虑,招标方可自行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4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8.投标语言 8.1由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计量单位 9.1除在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人须分别按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所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中相对应的部分。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投标书 2) 开标报价信 “开标报价信”要求单独封装在开标报价信信封内,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 3) 法人代表授权书 4) 投标保证金 原件单独封装,于开标前递交。 5) 资格审查文件 : 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表格格式见第六章): (1)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应附对本公司的介绍,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企业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开标前三个月内开立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的复印件,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复印件,均加盖公章。以证明其有足够的大型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能力和经验及良好的企业信誉。 (2)项目部人员简介表;拟派往本项目主持全过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总工及各专业人员的经历简介及相应资质彩色扫描件。拟派往本工程的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与拟担任职务相适应的资历与经验。未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不得更换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3)投标人近年来已完成和正在承担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投标人所填报的项目须注明该项目业主方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投标人应随本表出具与委托方的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投标人近年来已完成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管理情况表;投标人所填报的项目须注明该项目业主方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投标人应随本表出具与委托方的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投标人正在承担的项目情况表;投标人正在承担的项目包括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始实施的项目及正在实施的项目。投标人须注明该项目的具体进展阶段。投标人所填报的项目须注明该项目业主方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投标人应随本表出具与委托方的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招标文件中未做规定,但有助于提高投标人竞争力的其他文件。 6) 服务偏离表(具体表格格式见第六章) 服务偏离:即招标文件中提出了明确的服务要求,而投标人不能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服务或无法完全满足的方面,该服务偏离为负偏离;如投标人的服务超出招标文件的要求,为正偏离。本项目主要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管理公司应提供服务的偏离情况。 7) 管理方案及目标承诺表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五章的要求及第六章的格式编写具体内容。 8) 其它资料表 (1)投标人近三年经济行为涉及纠纷情况;资产处于抵押、担保状况; (2)为本项目,投标人可以无偿提供的或优惠提供服务项目; (3)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和材料; 10.2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二份(Word、Excel格式),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应单独密封,并应在电子文档存储媒介表面(磁盘表面或光盘印刷面)明显位置注明投标单位名称、所投项目名称、编号。 11. 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10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六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1.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第10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12. 投标报价 12.1 投标人必须对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综合报价。 12.2 “开标报价信”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投标人所报价格必须具有稳定性,对发生何种情况进行价格调整,应予以说明。 12.3 投标人按上述12.2款要求填写“开标报价信”只是为了方便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 12.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最低投标价不是授予合同的唯一保证。 13. 投标货币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4.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4.1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管理能力。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避免因投标人行为而蒙受损失。 15.4 投标保证金币种仅限于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中的一种: 1)银行即期汇票;或 2)电汇;或 3)支票(仅限于北京市银行开具); 投标保证金银行及帐号: 单位名称: 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帐 号: 15.5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未按15.2和15.4条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 15.6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15.7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有效地履行了本投标人须知第34、35条之规定后,予以无息退还。 15.8 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 2) 作为中标人未能做到: (1) 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2) 按本须知第35条提供履约保证金;或 (3) 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16. 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书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招标人有权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7.1 投标文件签署人系指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针对本次项目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 17.2 投标文件正本须是打印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投标文件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正本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逐页小签。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7.3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内容,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在修改处小签方为有效。 17.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7.5 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数量、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套和副本三套,每套“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并应提供电子文档一套。 18.2 投标文件的包装、标记要求: 18.2.1 投标文件、开标报价信、投标保证金应分别单独封装。 18.2.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分别封装,并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再将单独密封包装的全套正本、副本文件及电子文档统一封装在一件包装内,并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18.2.3 投标人应将“开标报价信”单独盖密,与投标文件分装。 18.2.4 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指支票、汇票)用信封单独封装,并于开标之日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18.2.5 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2008年 月 日 上午9:00(开标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8.2.6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8.3 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由专人将投标文件送至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拒绝接受。 19. 投标截止时间 19.1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19.2 出现第7.3款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招标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本项目不接受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的投标。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方将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经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7和18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回投标”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1.4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和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加以记录。 22.3开标仪式后将安排各投标人进行方案陈述,每个投标人限时30分钟,请各投标人做好准备。方案陈述仅限于对投标方案的介绍。陈述的内容不作为评标依据,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22.4无论何种原因在开标时未被接受的投标文件(包括按投标人须知第21条规定递交的修改、撤回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招标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3. 评标委员会 23.1 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本次招标项下服务的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颁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3.2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 23.3 评标将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来进行。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方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4. 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4.1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有效提供,文件是否合格地签署。 24.2 招标人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4.3 招标人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4.4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 2)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4)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5) 投标文件无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6) 资格标准、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社保单位出具的社保证明的; 9) 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0) 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11)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5. 评标方法:采用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法。 26. 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现场或书面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7.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7.2 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技术”和“价格”三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详见第七章评标办法)。 28.中标人的确定 28.1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一名中标人。 29.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9.1 除本须知第26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29.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30. 定标准则 30.1合同将授予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对买方最为有利的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 30.2 最低投标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条件。 31.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1.1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 32. 中标通知书 32.1 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32.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2.3 对未中标者,招标人不对未中标原因做出解释,同时亦不退还投标文件。 33.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3.1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内容予以增加或减少。 34. 签订合同 34.1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4.2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本项目合同组成的一部分。 35. 履约保证金 35.1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十五(15)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价格的30%。 35.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4条、35条的规定执行,招标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方可将合同授予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36. 中标服务费 36.1中标服务费按中标人投标报价的0.6%计取,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中标服务费。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与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管理人管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管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管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管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管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管理人:(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管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管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管理人”是指承担管理业务和管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管理机构”是指管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管理业务的组织。 (5)“总管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管理人派到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管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管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管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管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管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管理人义务 第四条 管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管理工作需要的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管理工程师及其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管理规划,完成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管理工程范围内的管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管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管理人开展管理业务之前应向管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管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管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管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管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管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管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管理人的管理权利,以及管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管理人开展管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管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管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管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管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管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保证质量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管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管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管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初审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管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管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为确保工程质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管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在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管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管理机构提出,由管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管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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