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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建筑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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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4月19日】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  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 场地的区域位置。 ⑵ 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⑶ 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⑷ 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⑸ 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⑹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⑺ 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 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3.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报告; 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 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 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 5.交通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 6.文字说明; 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 (三)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八条  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九条  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十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十一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1.1h,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小于1.0h。 注:h为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 2.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不得少于9米。 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4.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⑴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5.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若不开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第十二条  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1.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 < xmlnamespace prefix ="v" ns ="urn:schemas-microsoft-com:vml" /> 高 表1                                            (单位:米) 主 (较高 建筑) 度(较高 向 朝 24≤H<60 60≤H<100 100≤H 南北向 25 30 40 东西向 20 25 35   2.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表2                                              (单位:米) 高度 24≤H<60 60≤H<100 100≤H 最小距离 15 20 30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3.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 表3                                              (单位:米) 高度 24≤H<60 60≤H<100 100≤H 板式山墙最小距离 13 15 20 塔式山墙最小距离 15 18 25   注:山墙开启窗洞时,距离应适当放大。 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⑴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第十三条  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区域 1.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20米。 2.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为13米。 3.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4.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⑴ 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⑵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四条  (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东(西)侧时,参照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其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 第十七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适当考虑高差因素。 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十九条  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 第二十条  规划区内道路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上的道路两侧的沿路建筑,按规定后退红线后,其相对之间的建筑间距,可不计算遮挡因素。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文物保护、环保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离界距离在满足被遮挡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投入在相邻地界投影的垂直距离不大于9米,且其最小控制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 表4 建筑物退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表     (单位:米) 离 距 界 离 朝 筑 向 建 别 类 筑 建 文教卫建筑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最小距离 最小距离 最小距离 主 要 朝 向 低层 6 5 5 多层 10 9 6 高层 18 15 12 次 要 朝 向 低层 3.5 3 按消防要求控制 多层 6 5 按消防要求控制 高层 10 9 9 (二)地下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三)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5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离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 (四)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5所列值: 表5  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单位:米) 红 线 宽 度 离 距 退 后 建 筑 高 度 L≥40   40>L≥25   25>L≥12   H<24米 8 6 5 24米≤H<60米 15 12 10 60米≤H<100米 20 15 12 注: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5所列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三)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主体退让距离的2/3控制。 (四)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 (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小于2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五条  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0.5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第二十六条  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七条 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7米。 第二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1—10千伏       5米 35—110 千伏    10米 154—330 千伏   15米 550 千伏        20米 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三十条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性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工程,其控制高度应符合保护性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论证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筑物的地上层数设定: 1.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2.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3.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 4.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生活用房不应超过三层; 5.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第三十五条  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米。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围墙宜用绿篱、透空围栏等形式,其高度不宜超过1.8米。 第三十七条  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景观要求 ,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囱、锅炉房等建(构)筑物。建筑物不准擅自外扩、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 第三十八条  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其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彩、格调及所要设置的牌匾、楹联、霓虹灯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装饰面应及时清刷、翻粉。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宽度规定如下: (一)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30米; (二)省道两侧各20米; (三)县以下公路两侧各10米。   第六章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第四十条  居住区级居住区应规划建设大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独立建筑),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设施配套体系和管理体系,服务项目齐全,具备为居民提供专业性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小区级居住区应规划建设中型社区服务中心(独立建筑),建筑面积应在80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设施配套体系和管理体系,服务项目多样,具备为居民提供完善的社区服务的能力和条件;组团级居住区应规划建设小型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具备为居民提供普通需求的能力和条件,未达到组团级的居住区按组团级居住区配建。 第四十一条  临时建筑是指建筑层数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包括二层),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买卖、交换,不得擅自改建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应自行拆除,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按有关规定无偿拆除。   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 第四十三条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第四十四条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对规范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第四十五条  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区内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不少于1㎡/人,居住区不少于1.5㎡/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70%;在医疗、卫生、体育和教育科研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的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总用地5%。居住区内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少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且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位于旧区改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本章规定要求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 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 N—有效系数(见表6)。 表6 屋面标高与基地面的高差(米) 有效系数(N) H≤1.5 0.8 1.5<H≤5.0 0.6 5.0<H≤12.0 0.4 12<H≤24 0.3 H>24 0 第四十七条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     (二)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     (三)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第四十八条  各类建筑均须按表7所列指标设置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 表7 建筑物性质及分类 配  建  单  位 机动车 配建最低指标 住宅   建筑面积≥144m2 车位∕户 1.5 90m2≤建筑面积<144 m2 0.8 60m2≤建筑面积<90 m2 0.5 建筑面积<60 m2 0.3 办公 省级及涉外 车位∕100㎡建筑面积 1.2 市级机关办公 1.0 商务办公楼 1.0 商业 商业建筑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农贸市场、沿街商铺 0.75 专业交易市场、批发市场 2.0 医院 市级及以上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市级以下医院 0.8 博览 建筑 图书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博物馆、展览馆 0.8 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位 1.5-2.5 交通 建筑 火车站 车位∕年高峰日1000旅客 2.2 汽车站 2.2 机场 2.0 影剧院 影剧院 车位∕100座位 2.0-3.0 第四十九条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地上停车面积不宜少于总停车面积的10%,同时不宜大于20%。 沿街独立商业建筑应保证商业建筑规划地下停车面积不小于总停车面积的1/2(道路停车面积不计算在内)。 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停车场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在特定地区或特殊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从综合因素考虑提出建筑间距、退让、高度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1998年3月27日市政府批准的《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及2000年12月29日印发的《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 附录1 制  订  依  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附录2 名  词  解  释   一、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二、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三、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八层(不含八层)以上。 四、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五、建筑间距:指两幢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在计算坡屋面建筑间距时,应视坡屋面坡度大小而定(详见附录3)。 六、建筑高度:建筑室外地面以上主体建筑的高度。 七、大型商场:指单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建筑。     附录3 计  算  规  则   一、建筑间距的计算 (一)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 (二)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三)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二、离界距离的计算 离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三、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距离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四、建筑高度的计算(详见附图1-4)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背顶。 (三)水箱、楼梯间、电梯间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内,且水平面积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19日印发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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