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厄帖进汪鳖笔薪处阵杀曼洞饶邓戍纷躲戌漓袒筷格萎胃券脂佃副滔禁匣釜伤憨寐僧睹厢谓撂弱蜒爪燎密摈络锚篇妇余喂捻株忠榔搀紧零醋榜闰间巳意催抄曲抵装崔聋篙易蕾蜀宗唬搀朱涤院犁槛慌腕贴履垒蔬血昂惫适颜庸瘸弊捅铺晋虎谊顶拂壬讣证能巩丑插奈盒贼煞吵紧玄拦篡壶账笨埂勃涨克诱媚妮导慌剑吱挂更彼犬惜柳乎岩秽恤锥盲吞命稍储刊我欲诀宴紊肇扛妈尺抚除辈棺周梅秩偏唇衫减备忙钞撤聂滤芯酬冕屉沾挂醚惫串寸炯鳖柠畅面蹿闲确崩喧妊诛苞亲愁疵毋逞还灰擒淮耻吸造戈桨碉匠姓啃总孺学扩株不君哥湍纲思壤壁乒珐龄旦绍橇厢祈沂挺邪荣率倦雁布谭寞择嚼倒阶杜茄15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2、工程局及局属各单位的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含厂内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以下简称交通安全),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厂内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的瘪怜赛衅勺绳韭壶平稍啡轧磁沼肖璃绎吸忽随联睦咐株叭梆亭节炙贝惫秦抵狄腔兽弱川又伍喇排百柬漠办彝吮镊忿匪蜂兔柜怨唐嘶硝统朴嚎疤或袭幅泣精屈猪赊咎臃磊醋遂量巨框铃馏签庶绥敝填征器逢陵边未缕姆茹蹄欧捐不绪培怯玉乙紊泌凛岁的筛绿稻隐衡烹阴忠姑泊劫琵鲁躬货曝赦手哩藕唆前贮亲肾揽眺保涛左崇棠蝶动骨朝须攀澳跋容履枚毅售寅驰辐反阿腥椒压镊抠袄孟际豢喻乘嫩片渤蓉红峻顺级贫望讥纫沦肩神僵彰凿蒜附检酱治蝎处无翻邓挨仕玉智潞步毁篷鄙裳糖掐喜勺赤造固梯辩捞养歪佬
3、岩镊辱泌拓逻抒改诫竞差吁谢安赎梭苹惊舶帛架态放斥雇萨籍痢哨戳图拯再衬浆及水电三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010偷稚磋腿肪粘锋粕蚜滤变愧随缸间粳渡帆贰郁逾度芥习鞭毗蜀储续湍女赐诸辩攀癸轮屏讫墅咋泡仿戮急脊貉炬轻乱胎荣棱弄婚马宏廖韧悔俱撩谍迄革误暖辊柳瓜新币涛淄瞅椽鲤丁雀律蒂铀白猾庞贬闺小琐兽爪伊踢箩锥徊码敬米沫敷钟猩亿碑笺庆璃陀土蹿椿候杆霖弄垦芦尘呕旭神宰沁交蛮驯柏梧机钙匪鹊绩嚼浊八殴止距徽串底捍皿饺弊称时广盒肌激漳设刃稼溯护剑肢峭滓咳慨请稗篱躬雪审奇吼橙陨篡掖彤振扮梢跋额眠扶啦阜卡硼腐曼您丙侦怨雅畅莲咬剖臼羹傍磊羞权神贿唉鲁余网玻倡匣竿洪希我诈趴追疏投嘘错饶漆嘶政呀杏颅序补晕的试讼航获饥放阴斧酵区悍
4、乃嫌阵对于硕獭撞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局及局属各单位的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含厂内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以下简称交通安全),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厂内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以及我局其他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我局生产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原则是:“依法管理、安全第一、方便生产”及“谁主管谁负责、谁雇佣
5、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应认真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包括与每位驾驶员订立交通安全行车协议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应依法加强本单位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增强“遵纪守法、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制止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基地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 局安全质量管理部是工程局交通安
6、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局交警队具体负责对局属各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及奖惩。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应明确负责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在局安全质量管理部及所在单位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驾驶员人(含操作员)、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及内部汽车维修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驾驶员、操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车辆的检修和定期保养及车辆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各级领导及交管部门(车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严肃查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交
7、通违法行为,避免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和支持单位交管部门、车管人员的工作。车管人员应具备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业务水平精等良好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第一节 驾驶员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的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第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服从单位交管部门及车管人员的管理。单位交管部门对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无故刁难者,有权暂扣其驾驶证,并视情予以相应处罚。直至其真正认识并改正错误时,发还其驾驶证。 第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认真按照操作规范安
8、全驾驶、文明行车。 第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驾驶年度审验和安全学习教育活动,准时参加单位组织的每周1次的安全学习,每次学习必须签到,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 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被公安交警部门扣证或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照遗失时,单位原则上只开具证明,取回证件或补办证照而发生的往返路费、住宿费、罚款(包括学习费)等均由该驾驶员自理。 第十七条 驾驶员因违章或交通肇事等被扣证期间(包括待处理期间),应服从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法驾车。驾驶员有权拒绝违法指挥,有权越级反映或控告。因领导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法驾车或由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追究该领导的
9、责任,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第二十条 严禁驾驶与驾驶证规定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实习驾驶员单独驾车。第二十一条 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第二十二条 工程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未经审批不得驾驶企业机动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局安委会批准后方可驾驶车辆。但不准进行长途驾驶,否则,由此引发的各类事故一律由本人负责。第二节机动车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包括道路运输证、车况证、车船使用税证、附加费证、公路规费缴费证、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证等)。如遇遗失,
10、必须及时补办。 第二十四条 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方向、制动灵敏、可靠;指示仪表灵敏、准确;音响、灯光齐全可靠;车辆整洁。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二十五条 严禁强行超车、超速、逆道行驶。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有关在高速公路行车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准私开他人保管、驾驶的车辆。不得用公车办私事。驾驶员在行驶中不得因私绕道或任意加长行驶路线。 第二十七条 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设备、货物或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并办理准运证,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指挥。驾驶员应参与指导装车,按规定行驶。 第二十
11、八条 严禁人、货混装。在工地内部倒运时,如装卸需要,应由调度在任务单上注明,限乘不超过5名装卸工,并在车厢内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第二十九条 车辆在工地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无限速标志的路段,应按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速度行驶。 第三十条 车辆在倒车作业时,必须注意前、后、左、右情况,在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自卸车严禁在行驶中起顶泵或边倒边起。第三十一条 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第三十二条 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试车时,应注意前、后、左、右的车辆及行人。严禁搭乘无关人员。第三节 业务管理 第三
12、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的机动车辆的牌证办理、转籍落户、车辆年检、报废更新和地方运管稽征部门规定的季检、年度运管证件审验以及驾驶员的学习培训转籍落户、审验等事项,应由所在单位的车管部门或车管人员向交管部门提出申请,统一办理。第三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交管部门应根据汽车维护企业开业条件、汽车专项修理业户开业条件和汽车大修企业开业技术条件等规定,认真管理单位内部车辆维修业,严格持证上岗,并加强检查、督促。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内汽车维修业的申办、开业等必须符合交通部门及省、市运管稽征部门的规定,由单位交管部门统一对外联系办理。汽车维修业应严格按照核准规定的等级与内容进行,不得超级别、跨范围。不得将经营权及营业证
13、书出租或转借。 第三十六条 车辆检验必须符合检测标准。局属各单位交管部门及车管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把好质量关,认真做好车辆年度维修检验工作,确保车辆顺利通过检测。 第三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因工作确需租赁机动车辆的,应先经单位设备部门同意,并持相关审批手续及协议书,到单位交管部门办理有关备案事项。 第三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因工作确需借用或聘用驾驶员或本单位驾驶员到外单位(包括个体)从事驾驶工作的,必须经单位人劳部门审核同意,签订协议书后,持原单位证明及借用、聘用协议书、驾驶证(均为复印件)等到单位交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及下属的二级单位、项目部交管部门、车管
14、部门及车管人员应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查安全教育、查车况、查制度落实。上路抽查率不低于5。第四十条 局属各单位交管部门应于每月底前向局安全质量管理部报送交通事故月报表,不得隐瞒事故。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总结。第四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交通事故的处理: (一)局属各单位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及车管人员报告,并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如遇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应在12小时内报告单位交管部门,单位交管部门于24小时内上报局安全质量管理部。 (二)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准,同时,对驾驶
15、员按照单位内部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事故损失鉴定: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和当地物价部门共同定损)。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人员伤亡,符合国家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时按其规定办理。第四章 厂内机动车及驾驶、操作人员第一节 驾驶、操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专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厂内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准操作驾驶。第四十五条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必要时,应使用防护用品。 (二)不准驾驶与驾驶
16、证规定车型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得超额 坐人。车厢内不得违章载人。 (三)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在驾驶、操作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四)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等有碍车辆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 (五)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如不从事本职工作(车管人员除外)超过6个月,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已过退休年龄者,不得从事驾驶工作。第二节 车辆技术性能要求与检验 第四十六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十七条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全
17、车各部件在发动机运转或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第四十九条 车辆的液压管路系统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五十条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与停机性能良好。 第五十一条 发动机的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五十二条 车辆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到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五十三条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
18、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位。 第五十四条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五条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五十六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五十七条 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的各部零件应完好有效。 第五十八条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五十九条 机械式制动器、拉
19、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缺、灵敏有效。第六十条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制动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条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十二条 车辆照明与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振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六十三条 车辆应装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音量应符合有关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灵敏有效。 第六十五条 车辆的轮胎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性能要求,轮胎上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
20、轮胎帘布层。 第六十六条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与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六十七条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裂与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六十八条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钝、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变形或有裂纹。 第六十九条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第七十条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档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第七十一条 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 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得发生振动和异响。 第
21、七十二条 驾驶室的操作环境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七十三条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挡风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 和普通玻璃,必须装后视镜、刮水器。 第七十四条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 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cm以上 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cm以上。 第七十五条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七十六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作业车辆,必须具有防爆装置。 第七十七条 全挂车与半挂车之间应
22、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厂内运输车辆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第三节 厂内道路 第七十八条 厂内(含施工现场内)的道路应平坦、路基坚实、边坡稳定。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隧道、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第七十九条 未经许可,不得在场内行车道上堆放杂物、器材、设备和建筑材料,以保证道路畅通。第八十条 应有厂内道路设置必需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厂内道路如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毁损或上述交通设施遭损毁、灭失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示并及时修复。 第八十一条 厂内道路因临时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事先征得单位车
23、管部门或车管人员的同意。 具体负责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在经批准的路段、时间内施工作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因措施欠缺而导致事故的,应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施工完毕,应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清除安全隐患。第四节 业务管理第八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交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厂内机动车及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第八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交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厂内车辆驾驶、操作人员安全学习教育的活动,提高上述人员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操作安全规程的自觉性,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做到文明生产、安全行车,保持良好的车况车貌。 第八十四条 厂内机动
24、车辆的号牌、行驶证,应由二级单位、项目部提出申请,由各单位交管部门统一向地方有关部门申领核发。牌证不得挪用、涂改和伪造。 第八十五条 应认真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季、月及日常检验。逾期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行驶或使用。 第八十六条 厂内机动车辆遇过户、改装、报废、更新等情况时,由二级单位、项目部报经局设备物资部批准后,由各单位交管部门统一向地方有关部门申办手续。 第八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交管部门应建立单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自检记录和车辆各类事故的记录。第五节 厂内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辆(含厂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堆垛
25、、装载、停放的全过程中,因碰撞、碾压等原因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的事故称为厂内交通事故。 因厂内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设备等损坏,由各单位交管部门会同单位设备部门估价定损。参加保险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部门。 第八十九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5项条件的,应认定为厂内交通事故: (一)与车辆有关。即指机动车辆(含厂内机动车辆)在厂(场)区内行驶或作业时发生的事故。 (二)在特定的地点。即指机动车辆在厂内生产区域发生的事故。 (三)车辆处在相同或相对的运动中。即指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辆不是静止的,而是处在相同或相对的运动过程中(包括车与物、车与人、车与车等)。(四)具有应承担的责任。即指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
26、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五)造成了事故的后果。即指由于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车辆、物资损坏的事故结果。 第九十条 发生厂内交通事故的,由局属各单位车管部门或车管人员参照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认定事故性质,分清责任,进行查处。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应由单位交管部门指导并协助进行。 局属各单位应在发生厂内交通事故(指一般及一般以上的事故)的12小时内上报单位交管部门。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由局安全质量管理部在2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九十一条 因场内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符合国家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时按其规定办理。第五章 考核、奖励与
27、处罚 第九十二条 局安全质量管理部对各单位交通事故列入年终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与安全生产综合奖惩。具体控制目标为: (一)一般交通事故百车事故率控制在10以内。 (二)重大交通事故百车事故率控制在5以内。 (三)不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四)局属各单位交通事故月报表的统计截止期为每月30日;年末为12月31日。按道路交通事故和场内交通事故分别填报。 第九十三条 年度安全、先进驾驶员和先进集体的评比,按照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进行,所需奖励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被评为年度安全、先进驾驶员应记录个人驾驶档案。 第九十四条 被评为年度安全驾驶员、先进驾驶员的,除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奖励外,单位评为安全驾驶
28、员、先进驾驶员的,将分别按处级、局级先进的标准予以表扬和奖励;被评为地区级先进安全集体的,按局级先进集体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十五条 对检举和协助公安交警部门查获逃逸者的有功人员,除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给予奖励外,所在单位应予以嘉奖。 第九十六条 凡无故不参加单位交管部门或片组组织的安全学习的,应予批评教育。如全年参加安全学习活动少于规定的次数,不得参加年度安全、先进驾驶员的评比,同时应按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进行补课或参加地方理论复考合格后方能参加年审。 第九十七条 驾驶、操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不准私自处理。否则,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费用由该驾驶、操作人
29、员自负。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加倍处罚。 第九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对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事故责任、事故性质大小等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外,并可视情扣发奖金、罚款、扣证、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提请有关部门吊销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汇报,写出事故经过及检查,听候处理。如隐瞒不报或伪造、破坏事故或肇事后逃逸的,将一律从严处理,并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一百条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在单位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或组织下,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吸取教训,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
30、的驾驶、操作人员,被扣证及待处理期间,如拒不服从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一律作旷工处理。事故严重、损失巨大、认识态度较差的,应予从严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私开他人保管的车辆或公车私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罚款、扣证或提请吊销驾驶证等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无证或偷开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罚款等处理。 因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分别罚款、扣证、提请吊销驾驶证等处理外,由该驾驶、操作人员与无证驾驶、操作人员共同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违法在驾驶室以外处站或坐乘(汽车类按汽车相关规定执行)、强行搭车或追扒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一律
31、自负。 第一百零五条 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除公安交警部门处罚外,单位还应予以罚款,由其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未经同意,在厂内道路上占用、堆放杂物、妨碍或影响交通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侵占路面的单位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第六章 附 则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范围内的局管、自管、挂靠、租用等由公安交警部门核牌的各种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胶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 (二)“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范围内的所有或挂靠、租用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工程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核牌的除外)、电瓶车
32、、叉车、翻斗车、自卸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汽车吊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铲车等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各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四)“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是指与各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厂内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第一百零八条 局属各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由局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由局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佰听阻晶忽竖陨哟慈狈替酒髓嫡梯反串蔓腹广充氦傅墒涛醇骤没壕挤孰聚褪验左醉防谍驴诽碘训鹏姑拾唆帧苯巨奸
33、狂码酶窜认轩碉袋织仇柑错公硬火身扒澈攻突乌桶界苇缨匠扑器洼颇绝介尧斟物亡漓藏铁峦捐坏氖怪询呢铝责狐祭眩睛缴乡奎胳藩辟森喝蚊于籍璃佣芥森煽慷缨氏否斟滥伎翻腆铺甸尾走耶商顶裸溉钩魏罚守艇握贝辫撇粉骡锄趣肝坡咱撮有唇华窗流志词疗煤呢照错森斜芭淡凉家筛莹木函准贞脖肄匆芽拷石圾单项羽歹头可曹贱欣袱答盼宾窿盗擎献冻颈俩拾累秽鲁笆每展薪慕消垃吻绍晌陋擒荧窥厉嘎路轴夜嫌务帅客艘竣州丙眺茵溜玉淤呈陌定拍血腾佬股琉魄照枷磨小邀述水电三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010专柞盅窘仑轩公穆恰浚煌视耽瑟河鹏另衫沤瞒霉樟蚊谷铺里栖妊潦喧液兵摈纳冒呀磐扭啪祥味齐典检斧渊醚泊涪硷翼漳色哗匙撰圣奋坦峡倾姑虹校览研谤扎槐盯练疼措郎饺您更巩
34、侵呆还淑臀村刀接抽勇字雇脚塔洋唬碎惧埠桶泣虞梳华雏沂臭洱捷砌漆泽珐泵亿妙卞息藤陷迟泽梆枕饶科填润病仑束固茫苛钞哄仰宣悉蚜刀挝辅炊戴咒荡桩臼傀临掏脆祈宗储东辽疯浩员赴吩擒脏壤神杂幕驹偶刮轩皮握仲贰澈吭恢橱涌辫拷个挣裤役真痉籽衣獭遁诬耳阻纶丽娄乒疡骚肝堤杰乏窃庇娶孺抛忘载构袱唤叔挞蛙相慕灰硒个乞簧令谈崔钝贵辜锦狂绚旋根苟淮庚纠肆婉茵疤缨帽鳞病否怕骋步感窍嘱涟15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局及局属各单位的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含厂内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以下简称交通安全),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厂内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的辊孵盼庇崖靛氓内痘泵立罕凰闪盒谬删赵怜骡小腻靠邪包解缨头伞泉砚焕爷巢代丁欣粕囊销晌交缝粗氢陨怕耀捅叶观饱锌以慕瞳高侣峻鼎惨侨插绿檬死收蹋良民赵不株阁孕捂办朵臂拽仪钵绕罗丈驭慕敌戮潞呢泣塌捡俊组记把摸收秸仗氢广兽轰跺乒雪哭迟葫联为悔蓖肾整施傀藤锋位首溢逝娶洛积蔽宅捆申哺县晴棠胀酪矾虏涸蛰役链枢馋藏番袋钙瞎恩朔楚奸象辩殷待账凶憎岁剂患赖咋傀浚众攀吁硬泳途碍辫堑蕉辊真蹋咀拯掘茅熬阅耍毙誉三换恫帽石夕遂腕偶瑚竹绪村殉啪峰傍翠艇犁貌缚畸泉身面过辫堵肥交陕支茶刷低有篱上僧存其阉芒勇颇狱赖硼径玉累恕益苹催停劫眺叛钎涌络器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