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备案号:
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 44/ XXXXX—XXXX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系统设计 1
5 系统检测和验收 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检测记录 8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工程补充验收记录 10
前 言
本规程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程由广东省消防局提出。
本规程由广东省消防局归口。
本规程负责起草单位:广东省消防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为首次发布。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系统设计、系统检测和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中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检测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程。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213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17945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应急照明控制器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息或联动控制信号,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工作状态(或指示方向),为人员疏散进行疏散指示的系统,包括集中电源型系统和自带电源型系统。
3.2
疏散路线 evacuation route
由指示方向接续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引导、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行动路径或走道。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要求
4.1.1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应设置于下列场所:
a) 单层建筑面积2000m2以上的地下商场,单层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地上商场;
b) 单层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的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单层建筑面积3000m2以上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c) 建筑面积50000m2以上的集贸市场、图书馆、展览中心和医院等场所;
d) 机场候机楼、地下轨道交通的室内站厅层和站台层;
e)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
f) 地铁区间隧道。
4.1.2 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4.1.3 系统与所配接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GB22134的相关要求,并且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10 s内通过数据输出接口输出火灾报警信息。
4.1.4 系统不应采用电力载波技术。
4.1.5 当火灾确认后,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4.1.6 具有可变指示方向功能的系统宜具有疏散路线图形化显示功能。
4.1.7 应急照明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中显示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与实际的安装位置、数量和方向相符,同时控制器应能显示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总数及故障总数,并且应能控制和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工作状态。
4.1.8 控制器应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息或联动控制信号,并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4.1.9 系统内仅有一台控制器时,控制器应设置于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内有多台控制器时,主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控制器可设置在配电间等场所。
4.1.10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备用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满足GB17945的要求。
4.1.11 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等设备总数不应大于3200。
4.1.12 集中电源型系统,应由控制器控制系统内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4.1.13 自带电源型系统应由控制器控制系统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灯内的电池必须每三年更换一次。
4.1.14 宜选择自带电源型系统或分散设置集中电源的集中电源型系统,在设置场所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时,集中电源型系统应采用分散设置集中电源的形式。
4.1.15 在设置地埋式灯具的防火分区内,所有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宜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4.1.16 除配电箱内保护开关外,消防应急灯具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回路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开关装置,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插座及其它负载。
4.1.17 系统电线电缆的选择与线路敷设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a)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支路和系统的控制线路在竖井内敷设、且与竖井内的燃烧性能为B1级以下电线电缆之间没有防火分隔时,应选择燃烧性能为A级的电线电缆;有防火分隔时,可选择燃烧性能为B1级的电线电缆;
b)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线路和系统的控制线路选择燃烧性能为B1级电线电缆时,应穿金属管保护;也可敷设在燃烧性能为同级别的电缆桥架或线槽中;选择燃烧性能为A级电线电缆时,可明敷;
c) 地面安装或潮湿场所安装时,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供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均应选择耐腐蚀的橡胶电缆,接线处应有防腐蚀和防潮处理;
d)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金属隔板分隔;
e) 系统的配电支线应采用铜芯导线,控制线路应采用多股铜芯导线。
4.1.18 系统疏散路线指示应与建筑的疏散预案协调一致。
4.1.19 同一疏散路线上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不论设置方式是否相同,其指向应协同一致、避免相互矛盾,并且在疏散路线转角处应保证视觉连续。
4.1.20 袋形走道内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指示的疏散方向不应可变。
4.1.21 地埋式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a) 供电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b) 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c) 疏散指示箭头长度不宜小于100mm;
d) 防水、防腐、抗压、抗机械损伤等性能应满足使用场所设计要求。
4.2 常态指示要求
4.2.1 指示疏散方向和安全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常态指示时应采用常亮的工作方式。
4.2.2 同一防火分区内,疏散路线应按照就近疏散的原则确定;当各安全出口的位置、宽度(或人员密度)分布明显不均衡时,每一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与从该安全出口疏散人数的比值应大致相等,保证整体的疏散效率。
4.3 应急指示要求
4.3.1 疏散路线的应急指示应遵循安全、快速、有序的疏散原则。
4.3.2 火灾发生后,建筑内所有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宜采用闪亮(或顺序闪亮)的工作方式。
4.3.3 当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指示方向或工作状态可通过火灾报警信息联动改变时,联动控制关系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从控制器接收到首警信号到系统完成疏散路线应急指示的时间不应大于20s;
b) 首警防火分区内,当首警探测区域位于或邻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时,相关疏散路线的疏散方向指示应远离火灾、避免疏散行动受烟气蔓延过程影响;
c) 当首警探测区域位于首层未直通室外疏散楼梯间出口且该疏散楼梯间无其他安全出口时,各楼层相关疏散路线不应通往该疏散楼梯间;
d) 当首警探测区域位于疏散楼梯间内部或前室时,各楼层相关疏散路线不应通往该疏散楼梯间;
e) 当首警探测区域位于地铁区间隧道内时,相关疏散路线不应指向排烟方向;
f) 所有相邻防火分区的相关疏散路线不应指向通往首警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且该通往首警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应熄灭;
g) 着火防火分区内,后续火灾报警不应改变已完成的疏散路线应急指示;
h) 除通往着火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外,系统不应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标志灯具;
i)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不应联动改变疏散路线;
4.3.4 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其应急语音提示应与该安全出口火灾时的安全状态保持一致。
4.3.5 系统的联动控制关系设计宜采用工程辅助设计软件。
5 系统检测和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系统调试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提出检测申请。
5.1.2 系统检测时应按附录A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记录。
5.1.3 系统检测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选型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无国家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的,控制器无法及时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或联动控制信号、无法实现联动功能的,地埋式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选择不满足使用场所设计要求的,不符合4.3.3要求的,定为A类不合格;
b) 系统不符合4.1.14、4.1.15、4.1.21第b)款、4.3.4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c) 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
d) 系统检测合格判定为:A=0,且B≤2,且B+C≤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2 系统检测
5.2.1 控制器
5.2.1.1 疏散路线图形化显示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应符合4.1.6的要求。
检查数量:所有控制器。
检查方法:目测。
5.2.1.2 灯具控制与显示功能:应符合4.1.7的要求。
检查数量:所有控制器。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验。
5.2.1.3 灯具连接故障监测功能: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检查数量:所有控制器。
检查方法:操作检验。
5.2.1.4 集中电源控制与显示功能:当控制器控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且在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之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所有控制器。
检查方法:操作检验。
5.2.2 集中电源
5.2.2.1 设置形式:应符合4.1.14的要求。
检查数量:所有集中电源。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验。
5.2.2.2 供电回路设计:应符合4.1.15的要求。
检查数量:所有设置地埋式灯具的防火分区。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验。
5.2.3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5.2.3.1 协同指示:应符合4.1.19的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任一防火分区,实际疏散路线数量在5个及以下者,全部检验;超过5个者,选择实际数量的10%检验,但不应少于5个。
检查方法:目测。
5.2.3.2 袋形走道灯具设置:检查常态和应急状态时袋形走道中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指示方向是否始终指向袋形走道出口方向。
检查数量:所有袋形走道。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验。
5.2.3.3 设置间距:检查地埋式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设置间距。
检查数量:防火分区数量在3个及以下者,全部检验;超过3个者,抽查任意3个检验。
检查方法:尺量。
5.2.3.4 使用场所:地埋式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工作电压、防水、防腐、抗压、抗机械损伤等性能应满足本规范及使用场所设计要求,并应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文件资料。
5.2.4 常态指示
5.2.4.1 灯具工作状态:应符合4.2.1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验。
5.2.4.2 疏散路线合理性:应符合4.2.2的要求。
检查数量:防火分区数量在5个及以下者,全部检验;超过5个者,选择疏散条件差异较大的5个检验。
检查方法:公式计算、仿真模拟。
5.2.5 应急指示
5.2.5.1 系统响应范围和灯具工作方式:应符合4.3.2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验。
5.2.5.2 系统响应时间:应符合4.3.3第a)款的要求。
检查数量:所有控制器和与其连接的所有火灾报警控制器。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查、用秒表测量完成应急指示的时间。
5.2.5.3 联动控制关系(仅适于具有可变指示方向功能的系统)
a) 按照4.3.3第b)款的要求,检查首警探测区域位于或邻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时,相关疏散路线的应急指示情况。
检查数量:选择疏散路线相对复杂的防火分区, 对5处点型火灾探测器模拟火灾报警,其中至少2处位于安全出口区域,至少1处位于某一疏散路线中段区域,至少1处位于疏散路线交汇口附近区域。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查。
b) 按照4.3.3第c)款的要求,检查首警探测区域位于首层未直通室外疏散楼梯间出口时,各楼层相关疏散路线的应急指示情况(仅适于存在首层未直通室外疏散楼梯间的情况)。
检查数量:所有首层未直通室外疏散楼梯间。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查。
c) 按照4.3.3第d)款的要求,检查首警探测区域位于疏散楼梯间内部或前室时,各楼层相关疏散路线的应急指示情况。
检查数量:疏散楼梯间在3个及以下者,全部检验;超过3个者,选择连接楼层数量最多的3个检验。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查。
d) 按照4.3.3第e)款的要求,检查首警探测区域位于地铁区间隧道内时,相关疏散路线的应急指示情况(仅适于存在首层未直通室外疏散楼梯间的情况)。
检查数量:所有地铁区间隧道。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查。
e) 按照4.3.3第f)款的要求,检查与首警防火分区相邻的防火分区疏散路线应急指示情况,并且通往首警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应熄灭。
检查数量:涉及防火分区数量在5个及以下者,全部检验;超过5个者,选择实际数量的10%检验,但不应少于5个。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查。
f) 按照4.3.3第g)款的要求,检查着火防火分区内的后续火灾报警是否改变首警后的疏散路线。
检查数量:抽查一个防火分区。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查。
g) 按照4.3.3第h)款的要求,检查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的状态。
检查数量:涉及防火分区数量在5个及以下者,全部检验;超过5个者,选择实际数量的10%检验,但不应少于5个。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查。
h) 按照4.3.3第i)款的要求,检查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时,疏散路线的应急指示情况。
检查数量:抽查一个防火分区。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查。
5.2.5.4 按照4.3.4的要求,检查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应急时的状态。。
检查数量: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安全出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数量在5个及以下者,全部检验;超过5个者,选择实际数量不应少于5个。
检查方法:耳听、操作检查。
5.3 系统验收
5.3.1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工程验收。
5.3.2 工程验收前应完成系统检测,并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5.3.3 系统验收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并验收合格。系统的验收应按附录B的要求填写工程补充验收记录。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检测记录
系统检测应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按表A.1记录。
表A.1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检测记录
工程名称
检测项目
本规程中条款
检测内容
分类
检测结果
不合格原因说明
一般检查
5.1.3
设计安装符合性
A
□合格
□不合格
国家相关证书及检测报告
A
□合格
□不合格
设备选型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A
□合格
□不合格
灯具供电方式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A
□合格
□不合格
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信息,能实现联动功能
A
□合格
□不合格
应急照明
控制器
5.2.1.1
疏散路线图形化显示功能
C
□合格
□不合格
5.2.1.2
灯具控制与显示功能
C
□合格
□不合格
5.2.1.3
灯具连接故障监测功能
C
□合格
□不合格
5.2.1.4
集中电源控制与显示功能
C
□合格
□不合格
集中电源
5.2.2.1
设置形式
B
□合格
□不合格
5.2.2.2
供电回路设计
B
□合格
□不合格
消防应急
标志灯具
5.2.3.1
协同指示
C
□合格
□不合格
5.2.3.2
袋形走道灯具设置
C
□合格
□不合格
5.2.3.3
设置间距
B
□合格
□不合格
5.2.3.4
使用场所
A
□合格
□不合格
常态指示
5.2.4.1
灯具工作状态
C
□合格
□不合格
5.2.4.2
疏散路线合理性
C
□合格
□不合格
表A.1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检测记录(续)
检测项目
本规程中条款
检测内容
分类
检测结果
不合格原因说明
应急指示
5.2.5.1
系统响应范围和灯具工作方式
C
□合格
□不合格
5.2.5.2
系统响应时间
A
时间: s
□合格
□不合格
5.2.5.3
a
首警防火分区内疏散路线应急指示情况
A
□合格
□不合格
b
首层未直通室外疏散楼梯间出口火灾时,各楼层相关疏散路线应急指示情况
A
□合格
□不合格
c
疏散楼梯间内部或前室火灾时,各楼层相关疏散路线的应急指示情况
A
□合格
□不合格
d
地铁区间隧道内火灾时,相关疏散路线的应急指示情况
A
□合格
□不合格
e
与首警防火分区相邻的防火分区疏散路线应急指示情况
A
□合格
□不合格
f
后续火灾报警对已完成疏散路线应急指示的影响
A
□合格
□不合格
g
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的状态
A
□合格
□不合格
h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时,疏散路线应急指示情况
A
□合格
□不合格
5.2.5.4
f
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应急时的状态
B
□合格
□不合格
检测结论
检测单位(公章)
检测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工程补充验收记录
系统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设计单位负责人等进行,并按表B.1记录。
表B.1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工程补充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验收内容
验收结果
应急照明控制器验收
集中电源验收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验收
常态指示验收
应急指示验收
验收结论
验
收
单
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1.1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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