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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化工电石分厂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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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中联化工有限公司 电石分厂规章制度 签 发: 审 核: 编 制:项目处 执行单位:乌海中联化工各车间 执行时间:2011年10月2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一节 基本原则 2 第二节 分厂领导、员工安全职责 2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5 第二章,电石分厂制度 6 一、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6 二、安全检查制度 7 三、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8 四、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9 五、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1 六、容器内作业管理制度 13 七、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4 八、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5 九、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16 十、安全装置和防护器材管理制度 17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8 电石分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全面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分厂各岗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按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责任制适用于电石分厂。 三、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分厂的各项工作都应为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服务,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四、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分厂在生产中应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分厂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 第二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职工都应在各自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节 分厂领导、员工安全职责 第三条:分厂厂长安全职责 1、分厂厂长是电石分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规程和指示,组织实施分厂有关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的决议。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分厂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分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长远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分厂各项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分厂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领导并支持分厂安全专工的工作。 6、定期召开分厂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审核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7、坚持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也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8、组织安全大检查,对重大不安全隐患组织落实整改。 9、组织分厂内各类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10、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分厂生产副厂长安全职责 1、在厂长领导下,对分厂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分管生产的同时分管劳动安全保护工作,并对分厂的劳动保护负直接领导责任。 3、组织职工学习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业务知识,进行遵章守纪和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每周一次组织安全大检查,对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组织落实整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5、负责组织编制分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并使之完整、适用。 6、在生产过程中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的思想,对不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切不可有“安全为了生产”的思想意识。 7、加强对特殊工种人员的管理、教育,参与组织分厂特殊人员的培训,考核,必须执行持证上岗,不合格者不准上岗操作。 8、发生安全事故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立即上报。组织或参加调查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调查结果。 第五条:分厂设备技术副厂长安全职责 1、在厂长领导下,对分厂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分厂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组织制订审批分厂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5、负责或参加分厂设备安全装置等专业性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 6、负责组织编制分厂工艺、设备大中检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领导实施。 7、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  8、组织或参加工艺、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生产运行主管安全职责 1、组织管辖范围内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分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决定。 2、组织管辖范围内员工的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员工的安全技术考核,督促班组长做好岗位安全教育工作。 3、根据安全技术和生产技术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 4、搞好管辖范围内安全装置、设施检查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5、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材。 6、妥善、果断处理生产过程中的一切不安全情况及事故,并立即报告、通知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落实防范措施。 7、搞好管辖各班组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管辖范围内正常生产秩序。 8、经常组织所管辖班组进行生产安全的总结交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第七条:分厂安全专工安全职责 1、协助分厂厂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业务上受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指导。 2、参与拟订、修订分厂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做好防火、防爆、防毒等工作。 4、制订分厂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业务指导,负责新员工入厂后的二级安全教育,抓好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员工安全档案。 6、参加分厂安全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7、负责落实本厂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审查工作。 8、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9、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10、负责分厂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第八条:班组长安全职责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公司和分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工艺岗位安全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九条: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搞好安全工作,开展班前安全讲话,班中安全检查和班后安全总结。 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3、协助班组长开展好各种安全活动,提出各种改进意见和建议。 4、监督检查本班组人员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 第十条:操作工安全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串岗、离岗,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检修工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检修安全措施、方案。 3、在防爆区域内实行动火作业,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签发的动火证,并对易燃气体进行完全隔离后方可进行。 4、对设备进行检修时,必须有人监护,检修完毕后,原有的安全设施及时复原,使之完好。 5、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品。 6、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设备技术室安全职责 1、负责分厂内机械、设备、工艺管道、通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构筑物的管理,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负责组织分厂内工业建筑、起重机械、压力容器、高压管件、热力管道和安全装置等的检查、校验工作。 3、制定或审订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组织编制大中检修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编制和修订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5、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研究、改善劳动条件与文明生产的项目。 6、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7、组织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8、负责设备事故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综合办公室安全职责 1、日常中,协助分厂安全专工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2、做好一年一度的防暑降温工作。 第二章,电石分厂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了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增强遵守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自觉性,杜绝违章作业,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定本制度。 一、新入厂员工(包括新员工、临时工、培训、实习人员)必须接受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车间及岗位。 1、一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分厂安全生产特点和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或教训,分厂安全技术规则,以及有关防火、防爆、防毒、防尘、急救常识等安全知识,分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作用及使用方法;本行业内发生的重大伤亡和设备事故实例及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等。 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组长(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安全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4、三级安全教育时间规定:一级安全教育不得低于48小时,二级教育时间不得低于36小时;三级教育时间不得低于24小时。 5、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员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二、分厂领导及各车间主任,班组(工段)长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三、各车间班组(工段)根据本分厂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周安排一次安全生产活动,并利用班前、班后会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从事压力容器、起重、电气、焊接、高处作业、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入前要按照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法,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六、分厂进行重大、危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应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方案交底和安全检修教育,使全体检修人员明确方案,掌握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检修。对此项工作进行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小时。 七、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考试,考试成绩记录在《安全作业证》上。考试不合格者,不准独立操作,学徒工不能转正。考试成绩作为员工晋级评优的条件之一。 八、班组安全日活动的主要内容有: 1、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文件、安全简报等。 2、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判断、处理事故的能力。 3、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本着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的原则,吸取教训,提高防范措施。 4、参观安全生产展览,看安全生产影片,开展安全竟赛。 5、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对违章者进行帮助、教育。 6、发动群众,提出安全生产的建议,讨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一、任务与要求 1、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2、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日常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3、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 4、必须建立由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二、形式与内容 1、综合检查分厂、车间、工段(班组)三级,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工段(班组)长组织有关部门、车间以及工段(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十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工段(班组)每周一次。 2、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四次,内容主要是对压力容器、危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3、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日常检查分岗位员工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人员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5、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三、整改 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2、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准”(既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给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准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准推给分厂,凡分厂能整改的不准推给公司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4、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 5、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三、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掌握事故发生情况,认真执行“事故三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和信誉不受损失,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 在生产中由于违反工艺指标、岗位操作规程、责任心不强致使操作不当、指挥失误而造成损失,如原料、半成品、产品跑、冒、滴、漏或生产的半成品、产成品不合格,甚至报废,以及使生产波动而减产或停车,或着火和发生爆炸等,均称为生产操作事故。 二、事故的等级划分 1、因事故影响,造成减产或停车,致使多工序损失日计划产量25%以上,单系统损失日计划产量50%以上,或间接损失20万元以上,均列为重大生产操作事故。 2、因事故影响,造成减产或停车,致使多工序损失日计划产量15%以上,单系统损失日计划产量25%以上,或间接损失2万元以上,均列为普通生产操作事故。 3、因事故影响,造成减产或停车,致使多工序损失日计划产量15%以下,单系统损失日计划产量25%以下,或间接损失2万元以下,均列为一般生产操作事故。损失产量小于1%的,均作为故障处理。 三、事故报告 1、无论何类何级事故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要立即向归属单位领导报告,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以便组织抢救和处理,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2、发生事故单位应根据“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和处理,重大事故五天内、普通事故三天内、一般事故一天内由事故发生单位填写事故报告书,并分送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各级领导。 四、事故调查 1、一般事故发生当天,事故发生单位即应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填写事故报告书。 2、凡分厂发生重大事故,应由分长厂长召急有关人员开事故分析会,进行调查,务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四、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腐蚀性强、工艺连续性强等特点。因而,必须把搞好防火防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来抓。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燃,杜绝火灾爆炸事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要求 1、厂区内严禁吸烟。也不得因到厂外吸烟而擅离职守,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2、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带阻火器。 3、禁止使用气油、苯等易挥发可燃性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洗衣服等。 4、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纱或其它易燃物品。 5、使用搬运危险品时,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6、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表面上涂以黄油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7、具有火灾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场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漏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进行保温。 8、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其它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9、易燃易爆场所电器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10、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5欧姆;如与电器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03欧姆。 11、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可燃气体容易泄漏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根据工艺过程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12、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可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13、所有设备、管道和容器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程”(HGJ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14、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照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部消防科批准。 15、厂内所有员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二、防爆的主要措施 1、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2、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3、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安全方向。 5、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三、防火措施 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联通时,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四、防静电 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①生产、贮存、输送和装卸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及管道。 ②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物料所用设备及管道。 ③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2、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工作或取样应在装料完毕,静止2-3分钟后进行。 3、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禁止使用绝缘输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5、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6、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五、消防设施 1、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靠近路边,其间距离保护半径不宜超过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射程不低于5米的要求,罐区,装卸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2、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引发剂冷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的灭火器材,如水桶,砂,水池,铁锹等。 3、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腐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5、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既定人员管理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入交接班的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重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满瓶混放。 五、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 一、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4、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5、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二、禁火区 1、禁火区包括生产区、贮槽贮罐区、引发剂库及各种不能接触明火的设备管道。 2、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3、用火证上应有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消防)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机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三、动火作业的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容器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公司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范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开始动火时间,结束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四、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组长(工段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要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五、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分厂,厂长复查后,报公司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分厂、主管厂长复查后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六、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4、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①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相同)。 ②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七、动火岗位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易爆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易爆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六、容器内作业管理制度 1、设备容器内(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地上贮槽、沟道、排风通道等)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2、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果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撒出作业人员。 3、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等。 4、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且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6、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7、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24伏或36伏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9、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外还需要办理容器内动火许可证,动火人员离开后,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10、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入孔。 七、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分厂所属各工序岗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管促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依法治理和保护环境,确保分厂环保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良性发展。 二、本制度制定的宗旨是保证分厂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控制和消除污染,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先进技术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进行废水、废气、废渣及噪声的综合处理和利用,不断提高环境质量,全面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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