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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装合同xing.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3443135 上传时间:2024-07-06 格式:DOC 页数:31 大小:17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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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合同编号: 珠海市南福.锦园项目一期、二期消防工程系统 安装施工合同 甲 方: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珠海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施工合同。 1. 定义 1.1. 甲方: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1.2. 乙方: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3. 设计单位:珠海市建筑设计院 1.4. 质监单位: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1.5. 监理单位: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6. 本工程:珠海市南福锦园项目一期二期消防工程 1.7. 本合同:珠海市南福锦园项目一期、二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1.8.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9. 图纸:由甲方提供满足乙方施工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0.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1.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2.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2.1.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 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 本工程合同 3) 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乙方送到甲方的材料样板 4) 投标书、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包含《消防工程报价说明》、《消防工程报价注意事项》)、招标答疑、经甲乙双方认可的《锦园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投标文件(附件二:含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材料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材料品牌、规格、产地表 5) 工程质量保修书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2.1. 本工程施工及验收依据的规范和国家标准:国家、地方及行业规范、标准。 2.2.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2.2.3. 双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标准、规范。 2.3. 图纸 2.3.1. 甲方于开工前向乙方提供图纸5套(含向甲方提供竣工图所用图纸叁套)。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2.3.2. 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于开工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 2.3.3.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2.3.4. 乙方负责设计或完善的,以上图纸条款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3.5. 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履行,乙方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3. 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3.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珠海市南福锦园项目一期、二期消防工程 工程地点:珠海市九洲大道中。白莲洞公园西侧 3.2. 承包范围: 乙方负责锦园项目一期、二期消防工程施工报建、供货、安装、联合调试、验收、办理消防相关手续并承担其相关的费用,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2.1. 如依据实际情况,承包范围的一期和二期不能连续施工,交接处的技术处理及施工;甲方需要个别楼宇主体先行竣工,乙方要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保证先行竣工的个别楼宇不因消防工程的原因不能交付使用。 3.2.2. 施工图包含:消火栓系统(室内和室外)、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会所消防及智能灭火装置、室外消防系统、气体消防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控制中心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发电机房消防工程等,不含会所空调工程。 3.2.3. 乙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 3.2.4. 乙方充分理解并承诺其负责的锦园消防工程中乙方应承担的承包人管理义务。包含但不限于对本工程内其他施工单位完成的与消防验收有关部分的施工(含设备、材料)进行协调并提出施工要求;负责根据国家和当地主管单位的要求对设计(包括设计院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查;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珠海市消防局要求的所有报批验收(包括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乙方不再额外向甲方收取本条承包范围内有关的任何费用。 3.2.5. 其余详见乙方投标报价清单。 4. 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4.1. 合同价款为:(小写)¥ 13,000,000.00 元, (大写)人民币 壹仟叁佰万元整; 4.1.1. 本工程为按图计算一次性包干。其中调试(包括联合调试)、报建验收(招标范围内的所有消防报建及验收)、取证以及供货、安装、施工水电费、维修保养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支持和培训等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包干总价内。 4.1.2. 合同价款中验收费已含在双方包干总价中,双方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4.2. 工程承包方式及计价依据: 4.2.1. 本合同采用综合总价包干,合同价款是由乙方按照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根据甲方提供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原则确定。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总价均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工程的变更。 4.2.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施工或装修标准、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并充分理解,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及包干总价是乙方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含材料市场风险)、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施工措施、管理、利润、税金、等各项因素,及有经验的承包商应预见的一切不利因素后所计算的全部费用.乙方保证其投标单价及包干总价的计算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 4.2.3.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等部门缴纳。 4.3. 合同价款的调整 4.3.1. 材差调整:合同履行其间,所有材料设备价格均不得调整。 4.3.2. 人工费调整:合同履行其间,人工费用均不得调整。 4.3.3. 配合验收费:合同履行其间,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调整。 4.3.4. 工程量调整(设计变更及签证):若发生变更、签证时,如果清单中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单价,套用清单单价,如果清单中没有相同单价或相似的单价,按《2006年广东省安装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招标文件中甲方指定的材料价格及施工期间《珠海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当地政府施工期间关于人工费用规定,取费方法按二类地区利润率25%(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工程税后总价下浮20%编制。 4.4. 工程款支付 4.4.1. 工程预付款:无 。 4.4.2. 工程进度款支付: 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天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工程保证金人民币壹百万元整,并汇入甲方公司帐号。 2) 保证金的返还:一期主体工程全部封顶后,在支付乙方第一笔进度款的同时,保证金全款返还给乙方(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达到肆佰万元以上);一期主体工程全部封顶时,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达不到肆佰万元时,保证金按乙方本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20%返还给乙方,当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达到肆佰万元以上时(必须是一期主体工程封顶后),甲方返还全部保证金给乙方; 3) 工程进度付款在一期主体全部封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期消防安装工程进度款=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70%支付。 4) 一期主体工程如在2010年1月底前不能全部封顶,甲方最迟在2010年1月底支付乙方第一笔进度款。 5) 二期主体全部封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二期消防安装工程进度款=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工程预×70%支付。 6) 主体工程封顶后乙方实际完成工程进度款的可每月支付。每月应支付的进度款=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70%支付。 7) 当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合同款的80%。 8) 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包干总价以及当月签证,审核本月进度款,并及时向乙方支付。 9) 经甲方审核的乙方每月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甲方需暂扣20%作为结算尾款。如甲方向乙方工程款支付累计已达合同包干总价的80%时,甲方将不再支付进度款。 10) 每次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需经监理确认书面核实确认,否则甲方不予支付. 11) 每月应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造价×70%-当月应扣款 12) 每次应支付进度款与均需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附质量进度报告,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13) 各种对乙方的违约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4.3. 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款:本工程当期竣工验收后,领取珠海市消防局签发的消防验收合格证,并将当期全部竣工资料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经甲方结算完成,监理公司确认后,即支付到当期工程结算价款的95%。 4.4.4. 工程保修款:预留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按照附件《保修书》中的规定结清。 4.4.5. 乙方办理每次付款时,需向甲方提供乙方的银行名称及帐号的证明并加盖乙方公章(详见附件4. “收款帐户资料证明”)。 4.4.6. 乙方在每月25日前提交本月进度款申请报告(含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给监理、甲方审批,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日期为下月10号;乙方在此日期之前,需办理好付款手续,否则延迟付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 双方的人员、设备 5.1. 甲方 5.1.1. 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先生,甲方的所有文件经甲方工地总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有效。 5.1.2. 甲方委托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 先生,监理行使职权范围按国家监理法规进行工程监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及合同、信息管理,但付款、投资审批、签证变更、停工令等还需甲方审核方可生效。 5.2. 乙方 5.2.1.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 500元,其中如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0元。 5.2.2. 本工程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 。 5.2.3. 乙方项目经理即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乙方公章后递交甲方。 5.2.4. 如甲方有要求,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元/人次。 5.2.5. 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监理和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5.2.6. 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项目,否则每人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及不服从甲方管理者; 4) 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7)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6. 甲方责任 6.1.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施工进度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完善变更。 6.2.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3. 乙方在施工当中,如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或进度无法满足甲方的要求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10天内,如乙方仍无明显改进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4.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按本合同对乙方进行违约金索赔,如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该项违约金经甲方、监理签字即可生效。 6.5. 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7. 乙方责任 7.1. 乙方负责办妥政府规定的、应该由乙方办理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手续,并使甲方免于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7.2. 执行本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7.3. 乙方应于开工前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经甲方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7.4. 本工程为整体项目发展中的一环,在各方面均须与其他工程有所配合和协调。乙方须清楚明了此项,并保证会在甲方的指示下全面与有关单位配合和协调。 7.5. 除甲方书面批准外,乙方不得允许非本项目施工工人在工地上住宿。 7.6.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7.7. 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7.8. 每月25日前向甲方、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7.9. 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和监理报送周报,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7.10. 按合同约定内容,为本工程提供整体验收的配合和管理,参加相关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如在超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时间施工,造成周边居民投诉,则每有效投诉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7.11.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7.12.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如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负责修复。 7.13.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7.14. 凡乙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7.15. 工程完成时,乙方须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进行全面的清场工作,做到工完场清。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结算 7.16.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二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 7.17. 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7.18. 对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如乙方因与工人发生劳务费纠纷并且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甲方将按照每发生一次,类似纠纷,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罚金5000元。 7.19. 应甲方要求,乙方在开工前应与总承包方签订配合协议,乙方应支付总承包单位工程配合费的工程总造价1%费用。(该笔费用甲方可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后转交总包单位) 7.20. 乙方必须保证具备承担本工程所必要的资质,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包工期、包材料、包质量、包验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税金等所需的一切费用等。 7.21. 负责免费培训甲方物业管理人员熟悉使用、维护消防系统。 7.22. 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施工及验收提出新的要求和标准时,乙方有责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23. 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组织甲方、监理及其他消防部分的承建商或产品供应商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后,乙方负责邀请政府主管部门到场验收,并于消防验收前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 7.24. 乙方应在竣工后10日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并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图纸及资料二套(竣工图纸必须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规定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然后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甲方物业公司验收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完毕,按竣工日期拖延承担违约责任。 7.25. 乙方有责任及时了解政府主管部门的与工程有关的政策变化,并及时反馈给甲方、监理、设计单位。 7.26. 乙方有责任对设计院的施工图进行仔细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甲方、监理及设计单位,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7.27. 乙方在使用现场场地之前必须经甲方及甲方现场代表同意,如果现场场地无法满足要求,乙方自行设法解决。 8. 工期 8.1. 开工、竣工 8.1.1. 以下工期为合格工程完成日期,已含检测/不合格处理/验收等时间; 8.1.2. 工期已含节假日、阴雨天、前期准备时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8.1.3. 一期包含锦园1#、2#、6#、7#楼和各主体之间相连地下室范围。 8.1.4. 二期包含锦园3#、4#、5#楼、会所和各主体之间相连地下室范围。 8.2. 开工时间: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8.2.1.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监理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节点工期进度计划,甲方、监理在乙方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节点工期进度计划将作为合同附件 8.2.2. 合同工期以甲方审核的节点工期进度计划为准。 8.2.3. 各栋工期暂定:1#、2#、3#(含会所)、4#、5#、6#楼各为22个月,7#楼为20个月,各栋工期都含地下室的施工工期。各栋工期的的具体开工时间均以甲方书面开工通知之日时间起计算。乙方的施工进度及实际工期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既满足配合总包单位的实际进度需要且与甲方总的工期目标实施一致。 8.2.4. 与相关承包商配合的时间要求:以甲方的现场通知为准。 8.2.5. 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8.3. 开工及延期开工 8.3.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如甲方审批后再次书面明确开工日期(本次开工日期既为合同工期的唯一起始之日)。乙方将立即开工,不得延误。 8.3.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8.4. 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8.5. 工期延误 8.5.1. 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不可抗力; 2) 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6. 工程竣工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9. 质量与检验 9.1.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且需满足甲方的设计及使用要求,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经一次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之一执行。 1) 甲方同意降级接收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2) 甲方不同意接收的,由甲方另外聘请其它施工队伍完成,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3) 因此造成的甲方其它损失由乙方负责。 9.2. 检查和返工 9.2.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9.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2.3. 乙方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充分了解施工节点周边的情况,以免破坏已隐蔽的其他工程;否则,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3.2. 甲方、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9.3.3. 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9.3.4. 对于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且甲方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关键工序主要包括: 9.3.5. 为维修方便,乙方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监理、甲方提交隐蔽工程大样详图,如有管线则需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标注。 9.3.6.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9.3.7. 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如该隐蔽工程在关键线路上并影响总工期则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4. 设备调试 9.4.1. 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9.4.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乙方组织设备调试,并在设备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设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设备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设备调试合格,甲方、监理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9.4.3. 甲方、监理不能按时参加设备调试,须在开始设备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设备调试,但应承认设备调试记录。 9.4.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甲方组织设备联动调试,并就设备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向乙方提出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各方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9.4.5. 双方责任 1) 由乙方承担设计或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计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乙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如乙方不承担设计,因设计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备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 3)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监理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4) 设备调试费用除非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承担。 5) 监理在设备调试合格后不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设备调试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已经认可设备调试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6) 投料设备调试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乙方负责,投料设备调试费用除非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承担。 9.4.6. 乙方在调试前应充分了解供水、排水、供电等是否正常;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0. 现场管理 10.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2.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乙方不得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2. 安全防护 10.2.1.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人防区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10.2.2. 乙方在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含储存、运输、使用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3. 事故处理 10.3.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3.2. 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10.4. 文明施工 10.4.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及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未经总包单位和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随便安置工人宿舍和材料临时堆放仓库。 10.4.2. 乙方应成立锦园消防工程项目部。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等。 10.4.3. 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10.4.4.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妥善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10.4.5. 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11. 材料设备 11.1.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11.1.1. 甲方在材料设备清单或工程施工中指定的材料设备需要乙方现场搬运及保管的,乙方应积极给予配合。 11.1.2. 甲方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 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乙方应承担的工作如下: a) 乙方须负责按实地所需加合理的损耗计算应由甲方供应的物料的订货数量。 b)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供货计划以便甲方安排物料按时供应。 c) 甲方供应的物料应送到工地地面。若乙方要求送到工地外的中转场地,则由中转场地运到工地的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d)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供应的物料4小时内开箱验收完毕,乙方可采用抽样开箱验收的方法,破损及不符合规格的按抽样中的比例乘以总数量进行替换。验收完成,视为乙方已认可验收结果,如以后材料设备损坏、丢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2. 乙方供料 11.2.1. 乙方应在收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图纸)后7天内编制合同约定范围内:甲方已确认的材料样板及材料清单所明确的的材料、设备的供货计划,包括数量、规格、到货时间,并报甲方、监理审核。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并且与合同约定不符,违约责任由乙方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5天内书面通知甲方予以确认新增的数量、规格后立即按照工程需要进行采购。 11.2.2. 材料设备量由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和此后设计变更引起的调整工程量套用当地定额规定或招标文件有关甲供材料设备损耗率说明计算包干使用,损耗率没有规定的,双方在现场作样板实测确定。属乙方超额订购或使用的材料设备用量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节约,则有关收益由乙方享有。 11.2.3. 除非甲方另行通知,超出上款规定的甲供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甲方将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按甲方采购价格及有关税费的材料设备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采购委托,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1.2.4. 经征得设计单位和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乙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减少的费用归甲方所有;因甲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甲方承担。 11.2.5. 所有与乙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乙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甲方负责。 11.3. 工程变更 11.3.1. 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才能按设计变更进行施工。 11.3.2. 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批准后实施。如因乙方未发现包干图纸的设计错误或不合理设计等原因所致的乙方工作量增加,甲方可视为该部分属乙方承包范围内之内容,甲方将不予增加任何费用。 11.3.3. 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甲方采用,或乙方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11.3.4.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直接损失和其他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工期将不予顺延。 11.3.5.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1.3.6. 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乙方进行修改设计,因修改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1.3.7. 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变更费用的计算按照合同约定。 11.3.8. 施工图中管、线、线槽、风管等由于实际施工出现碰、或安装位置冲突等情况需移位和拐弯而发生工程量的增减,增减工程量累计不超过分部系统子项工程总造价8%时,不属增加和变更工程,总价不调整;增减工程量超过分部系统子项工程总造价8%时,超出部分按增加工程签证。 11.3.9.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需由双方协商解决。 12.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 12.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监理及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初步验收。 12.1.2. 初验合格后,乙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政府有关部门、甲方及乙方参加的竣工验收。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意见整改。 12.1.3. 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2.1.4.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本合同第9.1条执行。 12.1.5. 乙方在竣工验收后3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四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并符合城建档案馆对资料的要求)。另外,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向城建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乙方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2.1.6. 本合同明确的乙方承接的工程之外(主要是建筑防火问题)可能影响消防验收的事项,乙方有责任在验收前30天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否则由此造成验收延误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应组织协调消防验收中的建筑防火问题,为消防验收创造条件。 12.2. 工程移交 12.2.1. 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乙方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12.2.2.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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