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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
第一节 工 程 变 更
7.1.1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及变更内容
1.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营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项目招投标时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些变化。如发包人修改项目计划,对项目有了新要求,因设计错误而对图纸的修改,施工变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故,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要求等。工程变更常常会导致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变化等情况,都有可能使项目实际造价超出原来的预算造价,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密切注意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2.工程变更的内容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工程量清单中末包括“新增工程”等。大部分的变更往往需经设计发出相应图纸和说明后方可变更,即最终表现为设计变更,因此,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
(1)设计变更
构成设计变更的常常包括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在施工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影响,容易造成投资失控,因此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对必须变更的,应先做工程量和造价的分析,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有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后,万可发出变更通知。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例如,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双万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
7.1.2工程变更的确认
工程变更可能来源于许多方面,如建设单位原因、承包商原因、工程师原酷。不论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应有工程师确认,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变更。
7.1.3 变更处理程序
1.设计变更程序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应严格按图施工,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若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诞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只寸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经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和分享。
3)末经工程师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其他变更程序
其他变更一般由一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变更。
例7·1某工程基础底板的设计厚度为lm,承包商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认为设计有问题,末报监理工程师,即按1·2m施工,多完成的工程量在计量时监理工程师( )。
A.不予计量 B.巳计量一半
C.予以计量 D.由业主与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分析:因施工方不得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末经工程师同意擅自更改,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故答案为A。
7.1.4变更后合同阶款的确定
1.变更后合同阶款的确定程序
1)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有关变更。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14天内不问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工程师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价款,可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由造价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接合同纠纷解决方法解决。
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变更后合同阶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该价格变更。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例7.3某工程项目原计划有土方量3000m3,合同约定土万单价17元/ m3,在工程实施中,业主提出增加一项新的土方工程,土方量5000 m3,施工方提出20元/ m3,增加工程价款:5000×20=100000(元)。施工方的工程价款计算是否被监理工程师支持?
答:不被支持。因合同中已有土方单价,应接合同单价执行,正确的工程价款为:
5000×17=85000(元)
7.1.5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根据FTDE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限据施工现畅的实际情况。在认为有必要时通过发布变更指令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方式提出变更。
1.变更范围
1)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实际工程量与招际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符,工程量按实际计量的结果,单价在双方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如提高或降低质量标准。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取消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作,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
5)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6)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咆,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以及勘察工作。
3.变更程序
1)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承包商实施变更建议书。
2)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承包商依据工程师的指示递交实施变更的说明。包括对实施工作的计划以及说明、对进度计划做出修改的建议、对变更估价的建议、提出变更费用的要求。若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无法执行此项变更,承包商立刻通知工程师。
3)工程师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
4)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①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能作为工程师决定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除工程师做出指示或批准以总价方式支付的情况外,每一项变更应依据计量工程量进行估价和支付。
②变更估价。工程师对每一项工作的估价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做出公正的决定。工程师应将每一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并附有具体的证明材料。
③估价原则。
a. 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b. 工程量表中虽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单价或价格。
c. 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或价格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
④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加以调整。
a. 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b.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单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c.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例7.3 某项工作发包方提出的估计工程量为1500 m3,合同中规定工程单价为16元m3/,实际工程量超过10%时,调整单价,单价为15元/ m3,工作结束时实际完成工程量1800 m3,则该项工作工程款应为多少?
1500×(1+10%)=1650 (m3)
1650×16+(1800-1650)×15=28650(元)
7.1.6 承包商申请的变更
承包商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可以向工程师提出对合同内任何一个项目或工作的详细变更请求报告。未经工程批准前,承包商不午擅自变更,若工程师同意则按发布变更指令的程序执行。
7.2 工程索赔
7·2·1索赔的概念与分类
1.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厅所规定的义务,或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有承包商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通常情况之下,索赔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的一种权利要求。常将发包人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成立须具备三个条件:
1)索赔事件发生为非承包商的原因。由于发包人违约、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主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的自然灾害等情况。
2)索赔事件发生确实使承包商蒙受了损失,
3)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按照索赔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书及索赔报告。
2.索赔产生原因
(1)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当事人违约有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
1)发包人违约。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完成以下工作:
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②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拼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③④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④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对提供数据真实准确性负责。
⑤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对临时用地、停水、停电、占道等申请批准手续。
⑥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⑦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⑧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承担有关费用。
⑨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申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末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义务,末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或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竣工结算价款等,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承包人违约。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完成以下工作:
①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②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③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④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⑤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⑥已竣工工程末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万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⑦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⑧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⑨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未能履行各项义务、末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规定的质量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的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工程师不当行为
1)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有误。
2)工程师末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末履行其他义务。
3)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对施工造成影响。从施工合同的角度,工程师的不当行为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
(3)不可抗力事件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事件。建设工程施工中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程度的风、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4)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指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或有矛盾,合同中有遗漏或错误。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内容不相一致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发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解释时,按争议约定处理。
由于合同文件缺陷导致承包商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发包人给予补偿。
(5)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表现形式由设计变更、追加或取消某些工作、施工方法变更、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等。
(6)其他第三方原因
在施工合同履行中,需要有多方面的协助和协调,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会给工程带来不利的影响。
3.索赔分类
(1)按索赔涉及当事人分类
1)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索赔。
2)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3)承包商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
(2)按索赔依据分类
1)合同规定的索赔。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中找到依据。如工程变更暂停施工造成的索赔。
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索赔内容和权利虽然难以在合同直接找到,但可以根据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
(3)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
2)费用索赔。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而给予的费用补偿。
7.2.2索赔处理的原则
1.以合同为依据
不论索赔事件来自于何种原因,在索赔处理申。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工程师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的了解,以合同为依据来评价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
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治商、变更。来往函件等。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索赔处理的不及时,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承包人的索赔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可能会影响承包商的资金周转。从而影响施工进度。处理索赔还必须坚持合理性,既维护业主利益,又要照顾承包方实际情况。如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承包商提出索赔,机械停工损失按机械台班计算。人工窝工按人工单价计算,显然是合理的。机械停工由于不发生运行费用,应按折旧费补偿。对于人工窝工,承包方可以考虑将工人调到别的工作岗位。实际补偿的应是工人由于更换工作地点及工种造成的工作效率的降低而发生的费用。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进行预测,尽量采取一些预防措施,避免索赔发生。
7.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木》中索赔有关规定及程序
1)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承包人以正式函件通知工程师,声明对此事件要求索赔。逾期申报,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的要求。
2)承包人发出索赔报告。索赔意向通知发出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索赔报告中应对事件的原因、索赔的依据、索赔额度计算和申请工期的天数有详细的说明。
3)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申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给予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28天内末予答复或末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双方若对该事件的责任、索赔金额、工期延长等不能达成一致时,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通知承包人。
6)承包人接受或不接受最终索赔决定。承包人接受索赔决定,索赔事件即告结束,承包人不接受工程师决定,按照合同纠纷处理方式解决。
7.2.4 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
1)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承包商察觉或应当察觉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
2)承包商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承包商在察觉或应当察觉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向工程师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若引起索赔的事件连续影响,承包商每月递交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延误时间和金额,在索赔事件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3)工程师答复。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做出答复。
7.2.5 索赔依据与文件
1.索赔依据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经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议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具体的施工进度安排。
4)施工现场约有关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记等。
5)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6)建筑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时间等方面的凭据。
7)工程中电、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与证明。
8)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政府公布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等。
2.索赔文件
1)索赔通知(索赔信)。索赔信是一封承包商致业主的简短的信函。它主要说明索赔事件、索赔理由等。
2)索赔报告。索赔报告是索赔材料的正文,包括报告的标题、事实与理由、损失计算与要求赔偿金额及工期。
3)附件。包括详细计算书、索赔报告中列举事件的证明文件和证据。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7.2.6 常见的施工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增加了施工的难度,使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费用。如业主在摺标文件中会提供有关该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但有时这类资料会严重失实,导致承包商损失。但在实践中,这类索赔会引起争议。由于在签署的合同条件往往写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承包商自己应对上述资料负责。但在合同条件中还有一条,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
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到的,则承包商有补偿费用和延长工期的权利。
以上并存的合同文件,往往引起承包商和业主及工程师争议。
例7·4 某承包商投标获得一项铺设管道工程。工程开工后,当挖掘深7.5m坑时,遇到了严重的地下渗水,不得不安装抽水系统,并开动达75天,承包商认为这是地质资料不实造成的,为此要求对不可预见的额外成本进行赔偿。但工程师认为,地质资料是确实的,钻探是在5月中旬,意味着是在旱季季尾,而承包商是在雨季中期进行。因此,承包商应预先考虑到会有一较高的水位,这种风险不是不可预见的,因而拒绝索赔。
2)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地下构筑物或文物,只要图纸并末说明的,而且与工程师共同确定的处理方案导致了工程费用的增加原包商可提出索赔。延长工期和补偿相应费用。
例7·5 某项目在基础开挖过程中,发现古墓,承包商及时报告了监理工程,由于进行考古挖掘,承包商提出如下索赔:
①由于挖掘古墓,承包商停工15天,要求业主顺延工期15天。
②由于停工,使在现场的一台挖掘机闲置,要求业主赔偿费用为
1000元/台班×15台班=1.5万元
③由于停工,造成人员窝工损失为
60元/工日×15日×30工=2.7万元
问:如何处理承包商各项索赔?
答:认可工期顺延15天,同意补偿部分机械闲置费用。机械闲置台班单价按租赁台班费或机械折旧费计算,不应按台班费:1000元/台班计算,具体单价在合同中约定。
同意补偿部分人工窝工损失,不应按工日单价计算,具体窝工人工单价合同约定。
2.工程延误造成的索赔
工程延误造成的索赔指的是发包人末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末及时提供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合同中约定的业主供应的材料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工程拖延,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证据说明其延误造成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延长工期和补偿费用。
工程延误若属于承包商的原因,不能得到费用补偿、工期不能顺延。
工程延误若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工期延长但费周得不到补偿。
3.工程变更造成的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应延长工期和补偿费用。
4.不可抗力造成的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中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程度的风、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误的工期顺延,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
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例7·6 某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人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分别办理了人身及财产保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几十年末遇的强台风,造成了工期及经济损失,承包商向工程师提出如下索赔要求:
①由于台风,造成承包方多人受伤,承包方支出医疗及休养补偿费用1.3万元,要求业主给予赔偿。
②由于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损坏,用去修理费0.89万元,要求业主给予赔偿。
③由于现场停工,造成的设备租赁费用及人工窝工2.041万元,要求业主予赔偿。
④由于台风,造成部分已建且已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损失,用去修复处理费用4.75万元,要求业主给予赔偿。
⑤由于清理灾后现场工作,需要费用1.3万元,要求业主给予赔偿。
⑥造成现场停工5天,要求业主顺延工期5天。
问:如何处理以上各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
答: ①承包方人员受伤费用不予认可,由承包商承担。
②机械损坏的修理费用索赔不予认可。
③停工期间的设备租赁费及人员窝工费不予认可。
④已建工程损坏的修复费用应由业主给予赔偿。
⑤灾后清理现场的工作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⑥停工5天,相应顺延。
5.业主不正当终止合同引起的索赔
业主不正当终止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上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贷款利息等,并有权要求赔偿其赢利损失。
6.工程加速引起的索赔
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受到干扰,导致项目不能按时竣工,业主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时,有时业主和工程师会发布加速施工的指令,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的资源加班加点来完成工程项目。这会导致承包商成本增加,引起索赔。
7.业主拖延工程款支付引起的索赔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并有权获得工期的补偿和额外费用补偿。
8.其他索赔
政策、法规变化、货币汇率变化、物价上涨等原因引起的索赔,属于业主风险,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
综合以上几种情况,常见的几种施工索赔处理见表7·1。
表7·1 索赔原因与处理
索赔原因
责任者
处理原则
索赔结果
工程变更
业主
工期顺延、补偿费用
工期+费用
业主拖延工期
业主
工期顺延、补偿费用
工期+费用
施工中遇到文物、构筑物
业主
工期顺延、补偿费用
工期+费用
工期延误
业主
工期顺延、补偿费用
工期+费用
异常恶劣气候、天灾等不可抗力
客观原因
工期顺延、费用不补
工期
业主不正当合同终止
业主
补偿损失
费用
7.2.7 索赔计算
无论上述何种原因引起的索赔事件,都必须是非承包商的原因引起的并确实给承包商造成了工期的延误。工期索赔计算方法:网络分析法、比例分析法。
(1)网络分析法
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计算索赔事件对工期影响的一种方法。网络分析法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适用于许多索赔事件的计算。
运用网络计划计算工期索赔时,要特别注意索赔事件成立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若发生在施工进度的关键线路上,由于关键工序的持续时间决定了整个施工工期,发生在其上的工期延误会造成整个工期的延误,应给予承包商相应的工期补偿。若工期延误不在关键线路上,其延误不一定会造成总工期的延误,根据网络计划原理,如果延误时间在总时差内,则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并未改变,总工期没有变化,也即并没有给承包商造成了工期延误,此时索赔就不成立。
例7·7 已知网络计划如图7.1。
计算网络图,总工期16天,关键工作为A、B、E、F。
图7.1某工程网络图
若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作B延误2天,由于B为关键工作,对总工期将造成延误2天,故向业主索赔2天。
若因业主原因造成工作C延误1天,承包商是否可以向业主提出1天的工期
补偿?
工作C总时差为1天,有1天的机动时间,业主原因造成的1天延误对总工期不会有影响。实际上,将一天的延误代入原网络图,即C工作变为3天,计算结果工期仍为16天。
若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作C延误3天,由于C本身有1天的机动时间,对总工期造成延误为3-1=2天,故向业主索赔2天。或将工作C延误的3天代入网络图中,即C为2+3=5天,计算可以发现网络图关键线路发生了变化,工作C由非关键工作变成了关键工作,总工期为18天,索赔18-16=2天。
一般地,根据网络进度计划计算工期延误时,在工程完成后一次性解决工期延长问题,通常做法是:在原进度计划的工作持续时间的基础上,加上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作延误的时间,代入网络图,计算得出延误后的总工期,减去原计划的工期,进而得到可批准的索赔工期。
例7.8 某工程的分项工程网络计划如图7.2,要求工期29天。施工中各工作的持续时间发生变化,具体变化及原因见表7.2,问承包商可提出工期索赔多少天?
图7.2某工程网络图
表7.2工作持续时间
工作
持续时间延长原因及天数
持续时间延长值
A
1
1
1
3
B
2
1
0
3
C
0
1
0
1
D
1
0
0
1
E
1
0
2
3
F
0
1
0
1
G
2
4
0
6
H
0
0
2
2
I
0
0
1
1
J
1
0
0
1
K
2
1
1
4
解:
计算原网络计划工期。经计算得工期29天。将非承包商原因使工作拖延的时
间加到原各工作持续时间上去,即:
A工作:5+2=7天;B工作:9天,C工作:6天,D工作:5天,E工作:6天,F工作:9天,G工作:18天,H工作:6天,I工作:2天,J工作:5天,K工作:8天。
代入网络图计算,得工期36天,如图7.2所以。可索赔36-29=7天。
图7.3某工程调整后网络图
(2)比例计算法
在实际工程中,干扰时间常常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工期,要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简单的比例计算。
例7.9 某项工程,基础为整体底板,湛凝土量为840m3,计划浇筑底板混凝土24小时连续施工需4天,在土方开挖时发现地基与地质资料不符,业主与设计单位洽商后修改设计,确定局部基础深度加深,混凝土工程量增加70 m3,问可补偿工期多少天?
解:
原计划浇筑底板时间=(天)
由于基础工程量增加而增加的工期= (天)
工期索赔额度= (7·1)
对于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工期索赔额度= (7·2)
例7.10 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推迟办公楼基础设计图纸的批准,使该单项工程延期10周,该单项工程合同价480万元,整个工程合同价款2400万元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计算是
工期索赔额度=
=(周)
2.费用索赔计算
(1)索赔费用组成
索赔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价的组成部分相似。从原则上说,凡是承包商有索赔权的工程成本的增加,都可列入索赔的费用。可索赔的费用包括:
1)人工费。完成合同以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人员窝工费。
2)机械使用费。完成额外的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机械费用,业主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3)材料费。索赔事件材料实际用量增加费用,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期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而增加的费用等。
4)管理费。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
5)利润。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润,对于工程延误引起的索赔,由于工期延误并末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从而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很难将利润索赔加入索赔费用中。
6)利息。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利息、错误扣款利息等。
7)分包费用。指分包商的索赔款额。分包商的索赔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总额中。
(2)索赔费用计算
索赔费用可用分项法、总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计算。
1)分项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是工程索赔计算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例7.11 某建设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其中规定,在施工中由于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则人工窝工费和机械的停工费按工日费和台班费的60%结算支付。在计划执行中,出现了下列情况(同一工作由不同原因引起的停工时间,都不在同一时间):
①因业主不能及时供应材料使工作A延误3天,B延误2天,C延误3天;
②因机械发生故障检修使工作A延误2天,B延误2天;
③因业主要求设计变更使工作D;延误3天;
④因公网停电使工作D延误1天,E延误1天。
分析:业主不能及时供应材料是业主违约,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和费用补偿;机械故障是承包商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不予补偿;业主要求设计变更可以补偿相应工期和费用;公网停电是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可以补偿承包商工期和费用。本案例只要求计算费用补偿。
解:
经济损失索赔:
A工作赔偿损失3天,B工作赔偿2天,C工作赔偿3天,D工作赔偿(3+1)=4天,E工作赔偿1天损失。
A工序吊车: 3天×240元/台班×0.6=432(元)
B工序小机械: 2天×55元/台班×0.6=66(元)
C混凝土搅拌机: 3天×70元/台班×0.6=126(元)
D混凝土搅拌饥: 4天×70元/台班×0.6=168(元)
A工序人工: 3天×3O人×28元/工日×0.6=1512(元)
B工序人工: 2天×15人×28元/工日×0.6= 504(元)
C工序人工: 3天×35人×28元/工日×0.6=1764(元)
D工序人工: 4天×35人×28元/工日×0.6=2352(元)
E工序人工: l天×20人×28元/工日×0.6=336(元)
合计经济补偿: 7260(元)
2)总费用法。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再用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估算的总费用,即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一投标报价总费用 (7.3)
由于施工过程中会受到许多因素影响,既有业主原因,也有来自施工方自身的原因,采用这个方法,可能在实际费用中包括承包方的原因而增加的费用,所以,这种方法只有在难以按分项法计算索赔费用时才使用。
3)修正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除去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
索赔金额=调整后实际总金额-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7.4)
例7.12 某施工单位与某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工期38天。合同中约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罚5000元,乙方得到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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