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徽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道路客运资源配置,引导集约经营,保护公平竞争和旅客合法权益,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指以经营者资质等级、车辆和基础设施、服务质量、运营方案等为考核标准,通过招投标来获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实行招投标的客运班线,由运政机构按照客运班线审批权限,由终审机关提出(省际班线招投标由省级运政机构提出),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范围包括:
(一) 新增投放运力;
(二) 超类别经营的班线调整到符合资质的客运企业经营期满后需重新审批的线路;
(三) 实行客运班线期限制后到期的线路。
第五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线路经营权使用年限高速客运班线最长不超过8年,其它班线最长不超过5年。
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业户不得擅自转让。
第六条 线路经营权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实行质量优先、综合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各级运政机构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工作的招标人,按规定的客运管理权限组织招标工作。招标人可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招标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
3、接收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4、提供招标的相关信息服务;
5、组织评标委员会,组织审标、评标或议标;
6、为中标经营者办理相关运营手续,实施规范管理;
7、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定期进行调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投标。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在公开招标中如果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应终止公开招标程序,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30日前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要求;
(三)中标人数量范围;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地点和时间;
(六)投标人的基本条件;
(七)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能力、资信良好的经营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第十条招标公告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文件(见附件一),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线路经营权的内容、要求及使用年限;
(三)中标人数量范围;
(四)资质审查标准;
(五)车辆技术要求和运输服务质量要求及其指标;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等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处置方法;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评标标准见附件二);
(十一)招标线路经营权服务承诺考核标准(见附件三);
(十二)拟签订的道路客运经营权招标使用合同(样本见附件七)的主要条款;
(十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安全情况须作为报名的前提条件。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运输经营业户,按照事故等级和责任划分,取消其1至3年的投标资格。具体取消投标资格时间应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确需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少15日前以补充公告形式进行,并书面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修改、补充或者更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响应招标、参加招标竞争,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客运经营资质和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者是线路经营权招投标中的投标人。
投标人在车辆、人员等方面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达到招标客运班线所必须的相应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四)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招标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按要求对投标文件答疑;
(三)参与并接受招标过程监督;
(四)中标后及时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并按要求投入运营;
(五)中标运营后应按投标文件和有关法规经营,并接受有关部门、其他经营者和旅客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证明其投标资质和信誉的有关文件及材料,由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预审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已取得投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有权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告知其他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文件报送函(见附件四);
(二)投标人资信证明文件;
(三)企业经营业绩简介;
(四)投标项目实施方案及说明;
(五)投标项目服务质量标准;
(六)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下列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密封的投标文件,或者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内容;
(二)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明示,使某投标人中标;
(三)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公开开标,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截至日之前有效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方案、投标服务质量承诺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的受聘专家以及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的代表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专家库由运政机构聘请车辆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专家人选必须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身体健康,秉公办事。评标专家库须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在开标前1-2日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经公证部门公证或监察部门监督产生,现场与评委联系后确认。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线路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已经受聘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公开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标人的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选优评定。
(一)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
(二)投标人的经营行为;
(三)经营模式及管理水平;
(四)拟投入的设施设备情况;
(五)安全生产情况;
(六)经营方案及承诺的服务水平;
(七)平稳过渡和竞争因素;
(八)需要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打分,依据得分高低确定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候补中标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取得该项目的经营权(候补中标通知书见附件六)。
(一) 中标者自动放弃经营权的;
(二) 中标者在经营期间严重违背其服务质量承诺或
发生其它严重违章经营,被运政机构取消其经营权的。
(三) 中标者发生其它情况,依据有关政策需要重新
调整经营者的。
对评审结果争议较大的,由招标人采取听证形式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结果通知招标人,经招标人确认后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候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招标人退回候补中标人、落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见附件五)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向有关运政机构办理相关营运手续,与运政机构签订《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使用合同》(附件七)。
中标人投入营运后3日内,运政机构应当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审批后60天未投入营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因招标人、招标机构或者投标人过错导致招标失败或者无效的,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招标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原则及职权范围开展招标、评标工作;
(三)不得接受投标人或其委托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四)招标、评标期间不得出席投标人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五)不得泄露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秘密,不得向投标人作任何暗示或者作出不利于招标工作正常开展的任何许诺;
(六)不得接受投标人单独拜访。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活动可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标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可能给国家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可能导致招标无效的,可以中止招标活动并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并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于招标结束后10内就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投标人及招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权组织招标而自行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招标程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并取消其在本省范围内竞投资格1至3年,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者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或转让经营权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招标程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中标后,应当在始发车站和运行的车辆上以适当的方式如实公示投标文件的服务质量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运政机构对其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或根据举报进行核查。对违反承诺和不履行承诺的情况按照有关法规和招标线路经营服务承诺考核标准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一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文件
根据《安徽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招标文件。
本文件相关术语约定如下:
“招标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机构。本次招标人为: ,并委托 办理招标事宜。咨询电话: ,联系人 。
“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且符合本文件要求的客运经营者。
投标人需仔细阅读并遵守《安徽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和本文件规定。
一、投标人须知
1.1 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 截至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1.2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地点: 。
1.3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参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1.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本次投标保证金为每一投标线路 元,投标人应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
1.5 投标人需充分估计和自行承担可能因为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等产生的风险。
1.6 使用年限到期后,线路经营权无条件收回。
1.7 投标单位必须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参加评标仪式,接受评委询问,并予以解答。
1.8 投标人的资格
1.8.1 有法人资格。
1.8.2 具有 级及以上客运经营业户资质。
1.8.3 具有经营班车客运 年以上的资历。
1.8.4 拟投入的车辆档次必须是符合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325-2002)规定的 级以上客车,车辆技术状况达到 级车标准。
1.8.5 经营业绩和经营行为良好。
1.8.6 非暂停(取消)线路投标资格期间。
二、招标项目及要求
2.1 投标项目
2.1.1 客运班线: 至 。
2.1.2 班车类别: ,班次: ,发车时间: 。
2.1.3 线路起讫点:始发站 ,终点站 。主要途径地 。
2.1.4 投入车辆数 ,座位数 ,车型 。
2.1.5 线路经营权的使用年限截至于: 年 月 日
2.2 中标人数量范围 家,候补中标人数量范
围 家。
2.3 投标要求
2.3.1达到JT/T3142-90《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要求。
2.3.2 投标书中的服务承诺内容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在车站和运行的车辆上公示。
2.3.3高速客运班线招标的附加条款:
2.3.3.1高速客运班车必须进入指定的配置有快客候车室二级以上的车站。
2.3.3.2高速客运必须实行公车公营。
2.3.3.3本次招标的附加条件
(注:此条款的项目可续)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3.1要求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并承担相应责任。
3.2投标文件格式
3.2.1前言
3.2.2企业概况
3.2.2.1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资历、近2年客运统计数据)
3.2.2.2资产资金状况。
3.2.2.3组织机构、管理和生产人员的素质等。
3.2.2.4 车辆和设备情况(包括营运客车的数量、座位数及构成,客运站和修理厂状况)
3.2.2.5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管理创新、经营优势、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效益及风险分析等)。
3.2.3投标方案
3.2.3.1是否愿意接受及如何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3.2.3.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市场调查、客流分析、效益预测等)
3.2.3.3服务质量承诺。
3.2.3.4营运方案(调度组织、司乘人员管理、车辆选型、经营模式、承诺服务的可行性分析等)。
3.2.3.5其它要求投标人介绍的内容。
3.2.4投标人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3.2.4.1经营许可证、工商登记、法人登记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3.2.4.2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的证明。
3.2.4.3企业荣誉证明。
3.2.4.4对照评标标准所需的其它证明材料、文件和资料。
四、投标文件的报送
4..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正本、十份副本、一份证明材料和一份投标文件计算机软盘,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都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软盘上的内容供参考。
4.1.1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1.2投标文件中的加行、涂抹或改写部分均视为无效部分。
4.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证明材料和软盘分别密封,并标明正本、副本、证明材料和软盘。
4.2.2投标文件由专人缴交,按规定时间和地址送至招标人。
4.3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签署投标文件报送函,同时出示招标文件(原件)。
4.4投标人可以在开标前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投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4.5 招标人拒绝收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4.6 未按本文件规定编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
五、评标程序
5.1 评标程序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评标,但保留调整的权利,如遇调整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1.1开标,评委审阅投标文件。
5.1.2投标人公开介绍,评委询标。
5.1.3评委打分,公布评标情况。
5.1.4招标人审核后公布招标结果。
5.2 评标委员会
5.2.1评标委员会可在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分之前,依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通过现场咨询、调查考证的方式,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管理能力及标书的真实性,对投标文件进行质疑。 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
5.2.2开标期间,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必须在场。
5.3 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5.3.1若投标文件中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有差别时,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约定,其投标将被拒绝。
5.3.2评标委员会如确定投标人无能力履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其投标将被拒绝。同时,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5.3.3招标人判断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其他外部证据。
5.4.2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5.5 评标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对照评标标准打分,汇总后按分数高低确定中标人及候补中标人,分数相同时投票决定。
5.5.1实行酌情打分的项目,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
5.5.2各考评项目均须提供相关的证明,需要评定优劣的还需提供具体的文件、标准和管理规定,否则不计分。
5.5.3 所有承诺的实施方案必须具体、详细、可行,否则不计分。
5.5.4各考评项目合计分不高于设定的最高分值,倒扣分在总分中扣除。
5.6 评标结果审定
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审核后公布招标结果,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和《候补中标通知书》。
5.7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5.7.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由评委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将遵照评标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5.7.2发布标书后,招标人可组织一次招标答疑,由评委会对投标文件中有关问题分别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投标人予以认真答复。重要或复杂问题回答后,需补充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回答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7.3评委会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六、服务承诺考核标准
6.1招标人在中标人投入中标线路营运起60日内组织一次考核或委托 市、县(市)运管部门考核,以后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时间另定。
6.2考核的内容为本文件2.3的项目和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承诺项目由招标人根据中标人的投标书整理后,作为合同书的附件。
6.3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档
6.3.1考核结果合格指
6.3.1.1达到本文件2.3的项目
6.3.1.2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
6.3.1.3以上两项目的所有条目中违背不超过一条
6.3.2 考核结果不合格指达不到本文件6.3.1的规定。
6.4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处理
6.4.1达到2条不合格的,通报并限期整改;
6.4.2达到3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核减该线路剩余的一部分使用年限;
6.4.3达到4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核减该线路剩余的一部分使用年限,并取消2年内的投标资格;
6.4.4达到5条不合格的,取消该线路剩余部分内使用年限,由候补中标人顶替,并取消4年内的投标资格。
七、评标委员会产生办法
7.1评标委员会总人数 人,其中受聘专家 名,招标人代表 名,交通主管部门代表
名。
7.2受聘专家由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7.3招标人代表由两地及上级运政机构中从事道路客运管理工作的业务负责人中产生。
7.4交通主管部门代表由同级或上级主管部门选派产生。
7.5回避及补救措施
7.5.1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若已经出现在随机产生的名单中,则应更换。
7.5.2产生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前往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更换。
附件二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评标标准(200分)
投标单位: 投标班线:
序号
考评项目
分值
项 目 细 则
评 分 标 准
需提供的
证明材料
备 注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1
企业资历
5
经营高速客运
或一类班线客
运年限
经营10年以上得5分;8年至10年得3分;5年以上得1分。
由运管部门出具证明
2
资产规模
10
客运净资产数
客运净资产≥5000万元得10分;客运净资产≥3000万元得8分;客运净资产≥1000万元得5分。
提供前一年度
财务报表
3
车辆规模
20
营运客车(15座以上)数
营运客车250辆以上得10分;150至250辆得8分;50辆以上得5分。
提供车辆汇总表及车辆行车证、营运证复印件
高级客车数
高级客车50辆以上得10分;25辆至50辆得8分;5辆以上得5分。
4
设 施
5
汽车客运站数
自有一个一级或二级汽车客运站的得3分;每多一个一级站加1分;多一个二级站加0.5分,累计到满分为止。有长期合同关系二级以上客运站得2分。
5
企业管理
10
企业管理情况
根据提供的管理制度、管理手段、企业经营管理战略目标等情况对比其他投标方酌情评分,满分10分。
6
人员素质
10
企业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所占比例
有职称的人员在40%以上的得5分,30%—40%的得4分,30%以上的得3分。
提供员工状况资料
企业司乘人员中高中以上学历所占比例
占90%以上的得5分,80%至90%的得4分,70%以上的得3分。
7
经营业绩(前12个月)
5
完成客运量
完成客运量>230万人或客运周转量>23000万人公里且客运收入>3000万元得10分,一项合格得3分,均不合格不得分。
提供相关证明、报表
客运周转量
客运收入
8
安全营运
10
每百万车公里责任
事故 宗
每百万车公里责任事故≤3宗,每百万车公里死亡人数≤0.3人。两项指标考核合格得10分,一项合格得5分,均不合格不得分。
提供企业相关报表、证明
每百万车公里死亡人数
9
经营行为
20
违法经营率=车辆违法经营次数/营
运车辆总数
违法经营率≤10%得20分, >10%且≤20%得10分, >20%且≤30%得5分; >30%不得分。
具体数值由运管部门提供。
运 营 方 案
10
可行性分析
10
具体客流调查、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根据客流调查、分析预测、车辆效益预测及其它方面的深度及资料详实程度合理准确程度,对比其它投标方案评分。
提供客流调查
分析报告
11
经营优势
10
具体经营优势
投标方对投标线路在自有(协议)站点、经营行为、管理服务、保障措施、品德意识、经营手段等方面的优势对比其他投标方平分。
12
投入车辆档次
10
高级车,具体车型:
车座: 车价:
1、 高级车得10分;
2、 中级车得6分;
3、 普通车得2分;
中级车,具体车型:
车座: 车价:
普通车,具体车型:
车座: 车价:
13
管理技术
10
具体情况见投标书
根据企业采用和承诺采用内部微机局域网建设、微机普及率等管理技术情况酌情评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实
施方案
14
车辆购置出资方式
10
企业出资比例
1、企业全额出资得10分;
2、企业出资比例≥51%得6分;
3、企业出资比例≥30%且<51%得3分;
4、企业出资比例<30%不得分.
15
车辆投保方案
5
具体投保方案
对比其它投标方案酌情评分
16
经营方式
10
采取公车公营
1、采取公车公营的10分;
2、采取承包等经营方式的得5分。
采取承包等经营方式
17
旅客续运、救援方案、调度组织、司乘人
员管理
5
续运、救援方案及相关组织管理措施见投标书
根据组织管理的合理性、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对比其它投标方评
分。
18
服务质量承诺
25
具体服务质量承诺投标书
1、根据企业经营服务质量承诺条款中车容、仪容安全状况、违章率、正班率、正点率、投诉率、旅客满意率等基本服务承诺以及其他承诺项目,对比其它投标方评分;
2、无服务质量承诺条款的不得分。
提供服务质量承诺的具体方案、指标和
措施。
19
服务质量违诺的补救措施
10
具体补救措施见投标书第 页
根据企业提供的补救措施对比其它投标方评分。
加 分 项 目
20
进行经营管理创新,并取得一定效果的加5分;
21
投标企业通过ISO质量认证加5分;
提供证书复印件
22
规范经营全年无违法经营的车辆加5分。
23
受省级以上政府或交通部门表彰每次得2分;受市级政府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表彰每次得1分;受县级政府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表彰每次得0.5分;此项得分不超过5分
提供证书复印件
减 分 项 目
24
发生特大主责及以上事故,而且影响恶劣的,扣10分;
25
因经营不规范,前12个月曾被省级运管机构通报的,每次扣5分;被市级运管机构通报的,每次扣2分;
26
因经营不规范,前12个月曾被新闻媒体爆光,影响恶劣经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27
已经运管部门批准拥有班线经营权,至今超过6个月未投入运营的,每条扣2分;
27
因教育管理不当,造成职工集体上访,影响恶劣的,每次扣5分。
注:1、本标准总分为200分;
2、低于评分标准最低得分标准的不得分。
附件三 招标线路经营权服务承诺考核标准
考核
时间
考核
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
考核处理
1.首次考核时间:营运起60日内
2.以后每年考核一次
1.招标文件的投标要求
2.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
全部达到
合格
继续经营
1条未达到
合格
通报,继续经营
2条未达到
不合格
通报,限期整改
3条未达到
不合格
限期整改,并核减该线路剩余的一部分使用年限
4条未达到
不合格
限期整改,核减该线路剩余的一部分使用年限,并取消2年内的省内投标资格
5条及以上未达到
不合格
核减该线路剩余的全部使用年限,由候补中标人顶替,并取消4年内的省内投标资格
附件四 投标文件报送函
(招标人):
根据贵方发出的 至 的线路经营权的投标邀请(公告),投标人 (全称)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和软盘一份。
我方愿意参加此次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并申明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说明是真实的。
一、我方同意:
1.我方将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
3.我方同意如实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和资料。
4.我方同意关于此次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制定的招标程序、办法,并认同据此产生的评标结果。
5.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同意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二、如果我方能中标,我谨代表投标人郑重承诺:
1.我方将严格履行行业管理规定和投标文件条款。
2.我方同意按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和处理。
3.我方保证经营期满后的客运班线经营权无条件交还贵方。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 中标通知书
:
根据 号招标文件精神,我局(处、所)组织了 至 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招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认真评审推荐,我局(处、所)确定你单位为本次招投的中标人。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30日内办理有关营运手续,逾期按《安徽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公路运输管理局(处)
(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候补中标通知书
:
根据 号招标文件精神,我局(处、所)组织了 至
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招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认真评审推荐,我局(处、所)确定你单位为本次招投标的修补中标人。
你单位有权在中标人放弃或被取消经营权时依次递补。
特此通知。
公路运输管理局(处)
(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使用合同
甲方: (招标方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乙方: (投标方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甲方于 年 月 日对 至 客运班线经营权进行招标,乙方经投标中标,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获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客运班线起讫点: 至 (往返),途径 ,班次: ;班车性质: ;
客运班线起讫车站: (始发站); (终点站)。
乙方投入营运客车 辆、车型为 ,客车等级 ,座位数 座。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乙方就国家及省新规定与招投标文件有冲突时,甲方有权按照新规定提出要求,并对客运有关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经营期内的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的承诺定期进行考核。
3.甲方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要求,有权在经营权使用期内对同班线进行招标增加运力和班次。
4.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5.甲方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尽快为乙方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6.甲方应依法维护乙方的正当权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