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施工安全管理检查表
施工标段 : 编号
项目(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勘察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
安全资源配置
3
安全管理制度
4
安全管理目标
5
安全教育培训
6
专项施工方案
7
安全技术交底
8
风险管理
9
应急救援预案
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施工安全技术检查表
施工标段: 编号
项目(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情况
1
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齐全
设计文件现场核对
2
安全技术标准
安全标准齐全、有效
3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包含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审批程序符合要求
s
双壁钢围堰、吊箱围堰、深基坑、沉井、高大模板、爬模、翻模、箱梁搬(提)运架设备安装和箱梁运架、T梁运架、高压输电线路下运架梁、桥位制梁、钢梁架设、拱桥、桥梁转体、水上施工、跨越道路和营业线桥涵施工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
作业指导书
包含相应的安全操作要求
编制、审批程序符合要求
6
安全技术交底
编制各级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文件并按规定交底
交底记录签认齐全
7
施工日志
施工安全情况记载真实完整
8
机械设备
制定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计划
设备检验、鉴定记录
建立管理台帐
9
施工安全协议
签订相关施工安全协议
10
安全生产培训
按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有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1
安全检查
制定安全检查计划
检查、整改记录齐全
12
大型临时工程及过渡工程
编制设计、施工方案
检查验收
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表2.1.5 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
项目(工程)名称
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限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成
检查方: 受检方:
检查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日 期: 日 期:
整改措施:
受检方负责人(签名): 计划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验证结果:
验证人(签名): 验证日期: 年 月 日
表2.2.18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项目(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序号
检查项目
对应条文号
检查情况
1
班前安全讲话
作业班组负责人在每天开工前,应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向作业人员强调安全注意事项。
2
劳动保护用品佩戴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3
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按照河道、航道的相关管理规定,编制跨河道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办理在河道、航道内施工的各项手续。
4
施工手续办理
在通航河道上施工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向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办理准予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相关手续。
5
施工用船舶及船上安全设施
水上施工用船舶应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施工用船舶应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应按相关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配备救生、消防及靠绑设备。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船上的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船只必须按规定吨位装卸,不得偏载。装载的料具符合安全规定。船到位后,靠稳拴好,搭好跳板后,方可卸料。运料船之间的空隙,应铺脚手板或挂安全网,防止人员落水。应制定渡船载人、载重及风级、雾天航行等安全规定。
6
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
水上施工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设置有关标志或配备警戒船。作业船舶或警戒船上应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专人警戒应在指定的频道上收听。
7
防汛预案及演练
施工单位应制定防汛安全专项预案并进行演练,并指定专人24小时值班。
8
船只运送人员
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员时,应由船员确定人数,不得超员,乘船人员必须遵守乘船规则,穿着救生衣,服从船员和安全指挥。船头、船尾、船帮上人员不得站立和骑坐。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操作。船上应备足够的救生设备。遇有雨雪、大风天气时,应设置防滑设施。
9
水上运输大型构件
运输构件的高度、宽度
水上运输大型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驳船装卸、运输时,应考虑河道限宽、限高要求,符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船长必须事先必须熟悉运输航道和所运构件的特点。2:装运构件时,应根据驳船的载运能力装载,不准超载,并均匀布载。大型构件放落到船仓,如构件重量不够,则应用重物压仓,以提高船只稳定性。3:构件吊装入船后,应绑扎牢固,支垫平稳。驳船使用拖轮牵引转弯时,应减速、防止离心力作用将人和重物甩入江河或导致船舶发生倾覆,并不得与其他建筑物碰撞而发生沉船事故。拖轮拖构件时,应随时检查牵引索和大型构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4:拖轮牵引构件时,应事先了解航线经过处的水深、流速、障碍物等情况,并制定拖轮牵引方案。如使用多只拖轮牵引时,应配备对讲机或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并有统一的指挥机构。5:大型预购件在水运中,应计算构件的稳定性及露出水面的高度,并不应小于浪高加0.5m。
驳船载运能力
水上运输大型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驳船装卸、运输时,应考虑河道限宽、限高要求,符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船长必须事先必须熟悉运输航道和所运构件的特点。2:装运构件时,应根据驳船的载运能力装载,不准超载,并均匀布载。大型构件放落到船仓,如构件重量不够,则应用重物压仓,以提高船只稳定性。3:构件吊装入船后,应绑扎牢固,支垫平稳。驳船使用拖轮牵引转弯时,应减速、防止离心力作用将人和重物甩入江河或导致船舶发生倾覆,并不得与其他建筑物碰撞而发生沉船事故。拖轮拖构件时,应随时检查牵引索和大型构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4:拖轮牵引构件时,应事先了解航线经过处的水深、流速、障碍物等情况,并制定拖轮牵引方案。如使用多只拖轮牵引时,应配备对讲机或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并有统一的指挥机构。5:大型预购件在水运中,应计算构件的稳定性及露出水面的高度,并不应小于浪高加0.5m。
构件的稳定性
水上运输大型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驳船装卸、运输时,应考虑河道限宽、限高要求,符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船长必须事先必须熟悉运输航道和所运构件的特点。2:装运构件时,应根据驳船的载运能力装载,不准超载,并均匀布载。大型构件放落到船仓,如构件重量不够,则应用重物压仓,以提高船只稳定性。3:构件吊装入船后,应绑扎牢固,支垫平稳。驳船使用拖轮牵引转弯时,应减速、防止离心力作用将人和重物甩入江河或导致船舶发生倾覆,并不得与其他建筑物碰撞而发生沉船事故。拖轮拖构件时,应随时检查牵引索和大型构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4:拖轮牵引构件时,应事先了解航线经过处的水深、流速、障碍物等情况,并制定拖轮牵引方案。如使用多只拖轮牵引时,应配备对讲机或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并有统一的指挥机构。5:大型预购件在水运中,应计算构件的稳定性及露出水面的高度,并不应小于浪高加0.5m。
航道调查
水上运输大型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驳船装卸、运输时,应考虑河道限宽、限高要求,符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船长必须事先必须熟悉运输航道和所运构件的特点。2:装运构件时,应根据驳船的载运能力装载,不准超载,并均匀布载。大型构件放落到船仓,如构件重量不够,则应用重物压仓,以提高船只稳定性。3:构件吊装入船后,应绑扎牢固,支垫平稳。驳船使用拖轮牵引转弯时,应减速、防止离心力作用将人和重物甩入江河或导致船舶发生倾覆,并不得与其他建筑物碰撞而发生沉船事故。拖轮拖构件时,应随时检查牵引索和大型构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4:拖轮牵引构件时,应事先了解航线经过处的水深、流速、障碍物等情况,并制定拖轮牵引方案。如使用多只拖轮牵引时,应配备对讲机或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并有统一的指挥机构。5:大型预购件在水运中,应计算构件的稳定性及露出水面的高度,并不应小于浪高加0.5m。
构件出水高度
水上运输大型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驳船装卸、运输时,应考虑河道限宽、限高要求,符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船长必须事先必须熟悉运输航道和所运构件的特点。2:装运构件时,应根据驳船的载运能力装载,不准超载,并均匀布载。大型构件放落到船仓,如构件重量不够,则应用重物压仓,以提高船只稳定性。3:构件吊装入船后,应绑扎牢固,支垫平稳。驳船使用拖轮牵引转弯时,应减速、防止离心力作用将人和重物甩入江河或导致船舶发生倾覆,并不得与其他建筑物碰撞而发生沉船事故。拖轮拖构件时,应随时检查牵引索和大型构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4:拖轮牵引构件时,应事先了解航线经过处的水深、流速、障碍物等情况,并制定拖轮牵引方案。如使用多只拖轮牵引时,应配备对讲机或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并有统一的指挥机构。5:大型预购件在水运中,应计算构件的稳定性及露出水面的高度,并不应小于浪高加0.5m。
拖船牵引稳定性
水上运输大型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驳船装卸、运输时,应考虑河道限宽、限高要求,符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船长必须事先必须熟悉运输航道和所运构件的特点。2:装运构件时,应根据驳船的载运能力装载,不准超载,并均匀布载。大型构件放落到船仓,如构件重量不够,则应用重物压仓,以提高船只稳定性。3:构件吊装入船后,应绑扎牢固,支垫平稳。驳船使用拖轮牵引转弯时,应减速、防止离心力作用将人和重物甩入江河或导致船舶发生倾覆,并不得与其他建筑物碰撞而发生沉船事故。拖轮拖构件时,应随时检查牵引索和大型构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4:拖轮牵引构件时,应事先了解航线经过处的水深、流速、障碍物等情况,并制定拖轮牵引方案。如使用多只拖轮牵引时,应配备对讲机或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并有统一的指挥机构。5:大型预购件在水运中,应计算构件的稳定性及露出水面的高度,并不应小于浪高加0.5m。
10
防风防雨
应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当遇6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应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船只和锚缆等设施。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11
碍航物清理
遗留在航道内的障碍物,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楚工作。
检查方: 受检方:
检查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2.3.17 潜水作业安全检查表
项目(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序号
检查项目
对应条文号
检查情况
1
技术交底
潜水作业前潜水员应掌握下潜任务、下潜环境、工作部位、水深、流速、流向等,对潜水员进行技术交底,并执行有关的安全操作规定。
2
潜水设备检查
潜水加压前应对潜水设备进行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3
气源纯度
供给潜水员呼吸用的气源纯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作业环境
潜水作业点的水面上不得进行起吊作业或有船只通过;在2000m半径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在200m半径内不得有抛锚、震动打桩、空气幕沉井下沉、电击鱼类等作业,在2000m半径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5
水面浪级
水面有超过4级浪时,不得进行潜水作业。
6
通风式重潜水作业
通风式重潜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潜水员下潜或上升时,供气软管、信号绳、下潜导绳应分开。2:潜水员不得在杂杆件档内穿越;不得穿越隔梁进入其他井孔。3:检查或排除机动船推进器上的绞缠物时,应派专人在机房内看守。4:水下作业面高低悬殊较大时,供气软管和信号绳应适量收紧。5:信号绳和供气软管放出、收回的速度,应与潜水员下潜或上升的速度保持一致。
7
轻潜水作业
轻潜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潜水时间应根据潜水深度计算确定。2:深潜水时应配备潜水医生及必要的潜水减压设备。
8
流速大于1m/s时的潜水作业
流速大于1m/s时进行潜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潜水员的头盔面罩应加防护,压铅、潜水鞋、下潜导绳的坠砣应加重,供气软管、信号绳应作拉力试验。2:潜水工作船应抛锚在潜水作业点上游。3:下潜员应使用安全带,套在下潜导绳上下潜或上升;在水底,不得抛开导向绳,应减少用气量,行走时应面向上游。
9
夜间潜水作业
夜间潜水作业时,除潜水工作船、潜水平台应有照明外,还应安装照明度较大的灯具,照在潜水点的水面上。
10
炎热环境潜水作业
炎热环境潜水作业时,潜水前应将储气筒充满压缩空气,储气筒上面应安装冷水管降温,待压缩空气冷却后再使用或用冷气泵供气;在沉井或管柱内潜水,应有通风设备。
11
寒冷环境潜水作业
寒冷环境潜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潜水前供气管路应用压缩空气吹通几分钟,接头部位用棉垫包裹。2:水面有浮冰时,供气软管、信号绳与断冰接触应有防止磨损或隔断的措施。3:潜水梯的横撑、潜水员行走的路面或厚冰上,应有防滑的措施。
12
水库中潜水作业
在水库中潜水作业时应派专人看守闸门点,在潜水员未出水之前,不得开启闸门。
13
围堰、沉井内潜水作业
在沉井,围堰内潜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内水位应高于沉井外的水位,多孔沉井各孔内的水位应一致。2:井内壁不得有钢筋、扒钉头、铁钉头等外露;严禁潜水员穿越邻孔。3:井内吸泥清基,吸泥机和高压射水枪的闸阀应派人看守,由潜水电话员指挥。4:潜水员用手持吸泥机作业时,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手和脚去探摸吸泥机头部或骑在吸泥机弯头上。
14
水下起吊作业
水下起吊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业前应熟悉被起吊物件的结构、沉井原音,并制定打捞方案。2:在起吊时,潜水员应将沉没物件拴牢,待潜水员上升出水后,方可起吊出水。3:打捞沉船、钢构件、圆筒等物件时,严禁潜水员在沉船、钢架、圆筒内穿行。4:潜水员不得在悬浮水中的物体上工作,不得从悬空物件和锚链下穿越。
15
水下焊接或切割作业
水下焊接或切割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潜水员应熟练掌握焊接技术和作业要领。2:电焊钳、割刀把、电缆等必须绝缘,头盔外面的领盘应涂一层绝缘漆或包裹一层薄橡皮。3:电路在水面部分应安装自动接触器或闸刀开关,由电话员看管。
16
水下爆破作业
水下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潜水员应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操作技术和安全规定。2:同一起爆中,不得使用不同型号的雷管。3:引爆导线与电源之间,应安装闸刀开关,由专人看管。4:炸药包密封后,潜水员应将炸药包随身带人水下,不得用绳传递。5:发生“哑炮”时应切断电源,15min后再下潜取出。
检查方: 受检方:
检查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2.4.3 跨越道路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项目(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序号
检查项目
对应条文号
检查情况
1
班前安全讲话
作业班组负责人在每天开工前,应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向作业人员强调安全注意事项。
2
劳动保护用品佩戴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3
专项施工方案
跨越道路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跨越道路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建设单位组织联系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办理施工或封锁道路的相关手续。
4
施工手续办理
跨越道路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跨越道路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建设单位组织联系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办理施工或封锁道路的相关手续。
5
施工警示标志
跨越道路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需要设置施工标志、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安全措施,夜间应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灯光信号,必要时应使用信号或派旗手管制交通。行车道前方应设置限位门架,禁止超高、超宽车辆通行,支架支墩应设置防撞墩加以防护。2: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3:跨越公路架设桥梁时,梁体落位前,应封锁该行车道交通,落位稳定后恢复交通。4:应采取防护棚等防坠落设施,以防止落物伤及行人和车辆。5:施工作业完毕,施工单位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6
夜间施工警示设施
跨越道路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需要设置施工标志、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安全措施,夜间应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灯光信号,必要时应使用信号或派旗手管制交通。行车道前方应设置限位门架,禁止超高、超宽车辆通行,支架支墩应设置防撞墩加以防护。2: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3:跨越公路架设桥梁时,梁体落位前,应封锁该行车道交通,落位稳定后恢复交通。4:应采取防护棚等防坠落设施,以防止落物伤及行人和车辆。5:施工作业完毕,施工单位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7
防撞设施
跨越道路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需要设置施工标志、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安全措施,夜间应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灯光信号,必要时应使用信号或派旗手管制交通。行车道前方应设置限位门架,禁止超高、超宽车辆通行,支架支墩应设置防撞墩加以防护。2: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3:跨越公路架设桥梁时,梁体落位前,应封锁该行车道交通,落位稳定后恢复交通。4:应采取防护棚等防坠落设施,以防止落物伤及行人和车辆。5:施工作业完毕,施工单位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8
交通安全指挥(疏导)
跨越道路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需要设置施工标志、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安全措施,夜间应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灯光信号,必要时应使用信号或派旗手管制交通。行车道前方应设置限位门架,禁止超高、超宽车辆通行,支架支墩应设置防撞墩加以防护。2: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3:跨越公路架设桥梁时,梁体落位前,应封锁该行车道交通,落位稳定后恢复交通。4:应采取防护棚等防坠落设施,以防止落物伤及行人和车辆。5:施工作业完毕,施工单位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9
跨道路架设桥梁
跨越道路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需要设置施工标志、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安全措施,夜间应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灯光信号,必要时应使用信号或派旗手管制交通。行车道前方应设置限位门架,禁止超高、超宽车辆通行,支架支墩应设置防撞墩加以防护。2: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3:跨越公路架设桥梁时,梁体落位前,应封锁该行车道交通,落位稳定后恢复交通。4:应采取防护棚等防坠落设施,以防止落物伤及行人和车辆。5:施工作业完毕,施工单位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10
防坠物设施
跨越道路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需要设置施工标志、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安全措施,夜间应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灯光信号,必要时应使用信号或派旗手管制交通。行车道前方应设置限位门架,禁止超高、超宽车辆通行,支架支墩应设置防撞墩加以防护。2: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3:跨越公路架设桥梁时,梁体落位前,应封锁该行车道交通,落位稳定后恢复交通。4:应采取防护棚等防坠落设施,以防止落物伤及行人和车辆。5:施工作业完毕,施工单位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11
障碍物清除
跨越道路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需要设置施工标志、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安全措施,夜间应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灯光信号,必要时应使用信号或派旗手管制交通。行车道前方应设置限位门架,禁止超高、超宽车辆通行,支架支墩应设置防撞墩加以防护。2: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3:跨越公路架设桥梁时,梁体落位前,应封锁该行车道交通,落位稳定后恢复交通。4:应采取防护棚等防坠落设施,以防止落物伤及行人和车辆。5:施工作业完毕,施工单位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检查方: 受检方:
检查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3.2.34 围堰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
项目(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序号
检查项目
对应条文号
检查情况
1
班前安全讲话
作业班组负责人在每天开工前,应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向作业人员强调安全注意事项。
2
劳动保护用品佩戴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3
施工调查
基础工程开工前,必须调查探明作业区内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及地面以上通讯、电力线路等,有碍施工时,应先进行加固防护或改移。
4
机械设备验收
机械设备等在施工前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
围堰观测
围堰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其变形、渗水和冲刷情况的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6
土、石围堰
围堰设计
围岩应经设计检算,围堰结构应能承受水、土和外来的压力,并防水严密。围堰顶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的高度,应根据水文、地质及施工需要等实际情况确定。
围堰填筑宽度
土、石围堰填筑宽度应满足承受水压力和流水冲刷的要求。围岩外侧迎水面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迎水面防冲刷措施
土、石围堰填筑宽度应满足承受水压力和流水冲刷的要求。围岩外侧迎水面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围堰填筑内侧坡脚与基坑开挖边缘距离
围堰填筑内测坡脚与基坑开挖边缘距离应根据河床土质和基坑深度而定,且不得小于1.0m.
河床横坡较大时的围堰防护
当河床横坡较大时,应在围堰外侧打设防滑桩,在桩内侧放入竹笆后堆码土袋围堰。
吸泥船吹砂筑岛
采用吸泥船吹砂筑岛,作业区内严禁其他船舶和无关人员进入。不得在承载吸泥管道的浮筒上行走。
钢筋笼卵(片)石围堰
钢筋笼卵(片)石围堰,钢筋笼下水时应打桩固牢。
7
钢板桩围堰
水中插打钢板桩
吊桩时吊点位置不得低于桩顶以下1/3桩长处。
吊桩吊点位置
吊桩时吊点位置不得低于桩顶以下1/3桩长处。
钢板桩组拼插打
钢板桩组拼插打,应沿桩长设置横向夹板,确保组拼钢板桩刚度,夹板间距视具体情况确定,严禁将吊具拴在钢板桩夹具上或捆在钢板桩上进行吊装。
钢板桩吊环
钢板桩吊环的直径和焊接长度应通过计算确定。施工时必须确保吊环的焊接质量,并必须进行试吊方可进行起吊。
钢板桩起吊
起吊钢板桩时,应拴好溜绳;吊起钢板桩未就位前,桩位附近不得站人。
桩帽(垫)
桩帽(垫)与钢板桩连接牢固,初始阶段应轻打贯入,桩帽(垫)变形时,应及时更换。
桩锤压插钢板桩
钢板桩插进锁口后,因锁口阻力不能插放到位而需桩锤压插时,应控制桩锤下落行程,防止桩锤随钢板桩突然下滑。
拔桩
拔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拔桩前应向围堰内灌水,使围堰内外水位基本相等,从下游开始,向上游依次进行。2:拔桩设备应有超载限制器,严禁超载硬拔。3:钢板桩顶层围檳不得一次性预先拆除,应拆除一组拔一组。4:拔桩前应拴好溜绳。拔桩作业,机械作业范围及桩位附近不得站人。
8
双壁钢围堰
专项施工方案
双壁钢围堰﹑吊箱围堰﹑深基坑﹑挖孔桩及沉井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围堰设计
双壁钢围堰应进行专门设计,围堰的尺寸﹑强度﹑刚度及结构稳定性﹑锚碇方法等应满足设计及施工要求。
钢围堰焊接通风
在壁板或隔板内焊接钢围堰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舱内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5℃,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含量不得超过1.0%.
围堰组装用浮船(浮箱)
在浮船或浮箱上组装钢围堰时,四周应设置缆风绳,并下锚固定,在锚碇线路上应设浮标。船锚在施放时,位置应准确,并要采取措施,防止下锚时锚链(绳)缠绕或刮伤人。浮船及浮箱上,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救生及防火设备。
双机起吊钢围堰
当双壁钢围堰使用两台以上吊车或吊船起吊时,其吊点﹑吊具及围堰加固应进行设计。应先试吊,起吊时应设专人统一指挥。
浮运前准备工作
水上供电﹑通讯以及导向船压舱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双壁围堰在浮运前应对定位船﹑导向船上的马口﹑系缆桩﹑复式滑车组﹑绞车﹑固定座﹑钢丝绳﹑连接设备﹑起吊塔架﹑双壁钢围堰在浮运前,应与气象﹑文水站(台)联系,掌握天气和水文情况,并向海事部门办好封锁航道手续。浮运时,应选择风小﹑正常流速﹑无雨的白天进行。
浮运围堰
双壁钢围堰浮运过程中,应有救生船并配备救生﹑消防及通讯设施设备;围堰到位下锚时,应防止锚链(绳)缠绕或刮伤人。围堰着床前,应根据水位的涨落情况,随时调整锚缆的手里状态。锚碇系统应派专人负责检查。
围堰下沉和接高
双壁钢围堰浮运过程中,应有救生船并配备救生﹑消防及通讯设施设备;围堰到位下锚时,应防止锚链(绳)缠绕或刮伤人。围堰着床前,应根据水位的涨落情况,随时调整锚缆的手里状态。锚碇系统应派专人负责检查。双壁围堰接高下沉时,应对称均匀加载,采取缆风绳加固等措施,防止围堰倾斜。围堰顶应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有涨潮或风浪时应适当加高。双壁钢围堰内取土下沉时,抓泥斗不得碰撞钢围堰侧壁。钢围堰落床尚未稳定前,应防止往来船舶﹑漂流物等碰撞导向船﹑浮标和锚索等。
水下爆破
需要水下爆破时,应符合本规程2.3.16条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水下拆除围堰
水下切割拆除双壁钢围堰时i,应符合本规程第2.10节的有关规定。当围堰切割成上﹑下两节时,在连接构件处,应装倒插连接装置,并加设支撑。在吊卸时,起吊绳不得反弹。
9
吊箱围堰
专项施工方案
双壁钢围堰﹑吊箱围堰﹑深基坑﹑挖孔桩及沉井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围堰设计
吊箱围堰应进行专门设计,其强度﹑刚度及吊装方法应满足施工要求,并作好抗浮力和防漏水设计。围堰的支撑体系应满足吊装整体吊箱围堰和浇筑封底混凝土整体受力的需要。围堰的底板结构应满足浇筑水下封底混凝土和抽水浇筑承台混凝土时的受力需要。
船上组装围堰及围堰浮运、吊装
在船上组装﹑整体浮运吊装应符合本规程第3.2.19条~3.2.23条的有关规定。
平台上组装围堰
在平台上组装时,底板﹑侧板应连接牢固,并有可靠的防漏水措施。采用多吊点同步吊放﹑整体下落时,应使各吊杆受力均匀。对吊点的受力焊缝应进行探伤检查。
围堰封底
封底混凝土应采用多导管对称浇筑,厚度应均匀。抽水过程中应加强观测,若有异常,及时处理。采用水密板封底时结构接缝应满足水密要求,并采取措施防止吊箱上浮。
单壁钢吊箱内抽水
在单壁钢吊箱内抽水时,应及时设置内支撑,保证围堰结构的稳定。
水下拆除钢吊箱
水下拆除钢吊箱时,应符合本规程2.10节的相关规定。
10
水上施工
水上施工应符合国家关于海上和内河交通方面的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应按照河道、航道的相关管理规定,编制跨河道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办理在河道、航道内施工的各项手续。
在通航河道上施工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向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办理准予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相关手续。
水上施工用船舶应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施工用船舶应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水上施工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设置有关标志或配备警戒船。作业船舶或警戒船上应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专人警戒应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施工单位应制定防汛安全专项预案并进行演练,并指定专人24小时值班。
栈桥、施工平台等施工区域应布置禁航信号标志、临时航道设助航标志等。
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应按相关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救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
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
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员时,应由船员确定人数,不得超员,乘船人员必须遵守乘船规则,穿着救生衣,服从船员和安全员指挥。船头、船尾、船帮上人员不得站立和骑坐。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操作。船上应备足够的救生设备。遇有雨雪、大风天气时,应设置防滑设施。
船必须按规定吨位装卸,不得偏载。装载的料具符合安全规定。船到位后,靠稳拴好,搭好跳板后,方可卸料。运料船之间的空隙,铺脚手板,或挂安全网,防止人员落水。
水上运输大型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驳船装卸、运输时,应考虑河道限宽、限高要求,符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船长必须事先熟悉运输航道和所运构件的特点。
2 装运构件时,应根据驳船的载运能力装载,不准超载,并均匀布载。大型构件放落到船仓,如构件重量不够,则应用重物压仓,以提高船只稳定性。
3 构件吊装入船后,应绑扎牢固,支垫平稳。驳船使用拖轮牵引转弯时,应减速,防止离心力作用将人或重物甩入江河或导致船舶发生倾覆,并不得与其他建筑物碰撞而发生沉船事故。拖轮拖运构件时,应随时检查牵引索和大型构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4 拖轮牵引构件时,应事先了解航线经过处的水深、流速、障碍物等情况,并制定拖轮牵引方案。如使用多只拖轮牵引时,应配备对讲机或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并有统一的指挥机构。
5 大型预制构件在水运中,应计算构件的稳定性及露出水面的高度,并不应小于浪高加0.5m。
应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当遇6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
应制定渡船载人、载重及风级、雾天航行等安全规定。
遗留在航道内的碍航物,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除工作。
11
潜水作业
潜水作业前潜水员应掌握下潜任务,下潜环境、工作部位、水深、流速、流向等对潜水员进行技术交底,并执行有关的安全操作规定。
潜水及加压前应对潜水设备进行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供给潜水员呼吸用的气源纯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潜水作业点的水面上不得进行起吊作业或有船只通过;在2000m半径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在200m半径内不得有抛锚、震动打桩、锤击打桩、空气幕沉井下沉、电击鱼类等作业。
水面有超过4级浪时,不得进行潜水作业。
通风式重潜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潜水员下潜或上升时,供气软管、信号绳、下潜导绳应分开。
2 潜水员不得在杂乱杆件档内穿越;不得穿越隔梁进入其他井孔。
3 检查或排除机动船推进器上的绞缠物时,应派专人在机房内看守。
4 水下作业面高低悬殊较大时,供气软管和信号绳应适量收紧。
5 信号绳和供气软管放出、收回的速度,应与潜水员下潜或上升的速度保持一致。
12
起重吊装
桥涵基础施工中的起重吊装﹑施工用电﹑现场防火﹑危险物品管理﹑季节性施工﹑钢筋﹑模板和混凝土施工等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的相关规定。
13
施工用电
桥涵基础施工中的起重吊装﹑施工用电﹑现场防火﹑危险物品管理﹑季节性施工﹑钢筋﹑模板和混凝土施工等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的相关规定。
14
现场防火
桥涵基础施工中的起重吊装﹑施工用电﹑现场防火﹑危险物品管理﹑季节性施工﹑钢筋﹑模板和混凝土施工等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的相关规定。
15
危险物品管理
桥涵基础施工中的起重吊装﹑施工用电﹑现场防火﹑危险物品管理﹑季节性施工﹑钢筋﹑模板和混凝土施工等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的相关规定。
16
防风
水上作业平台施工,当遇到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桥涵地基处理应符合<<铁路工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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