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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示范文本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
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依《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主要包括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其中,提供款项的一方为贷款人,得到款项的一方为借款人。
第一节借款合同基本知识点概述
一、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通常来说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 借款方、贷款方、保证人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住址等。
&" 借款种类。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
式等内容而划分的。借款种类是借款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条款,借款种类必须明确清晰。
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借款种类分为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金借款或者生产性借款、消费
性借款等。根据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式,借款种类分为自营借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等。
’" 借款的期限。借款的期限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它是指借款人还款的时间,借款人
应当按照规定按期履行,超过期限要承担民事责任。
借款的期限通常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效期限是指借款人从贷款人取得第一笔
贷款到还清贷款所占用的时间;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
合同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
(" 贷款的用途。国家政策规定,贷款不准用于弥补亏损、垫交被挪用的税收、利润,不
准用于行政开支和职工福利,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建行的基建贷款除外),只能用于提高经济
效益,扩大再生产。
)" 借款币种、金额及借款利率。借款币种,是指人民币借款还是外币借款。
借款金额,是指借款货币数量的多少。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贷资金的比率,是借贷当事人
双方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因此,借款利率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
我国现行的借款利率从结构可划分为基准利率、法定利率、优惠利率、差别利率、加息、
贴息借款利率等几种主要形式。
· ’(% ·
!" 还款方式和还款的资金来源。还款的资金来源是指借款方可以用于归还贷款的资
金取得渠道。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按照有关信贷管理办法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写明还款的资金
来源。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方采用什么结算方式将借款归还给贷款方。还款人是一次还是分次
还清借款,是采用电汇还是信汇或者其他方式还清借款,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并且应写明每
次履行的具体时间。如果有法律规定的还款方式,应依法定方式还款。
#" 担保方式。担保方式是借款合同保障贷款人实现债权的重要约定。根据《担保法》
的规定,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借款合同多采用前三种方式,特别是保
证和抵押。借款合同的担保,可以由借、贷、担保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担保的形式,也可由担
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并同时向贷款方出具还款保证书的形式解决。
二、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 借款合同是一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借款合同是由借款人、贷款人双方或借款人、
贷款人以及担保人三方共同完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同时又相互
有义务的合同。
&" 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借款人到期必须还本还息,但借款合同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定
利率的上下线。
’" 借款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合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对方事先已经确定的合同条款
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接受或不接受的合同。附合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格式合同、标准合
同、附议合同,是议商合同的别称。
("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其要式性主要表现在借款合同必须采
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
!" 借款合同是诚信合同。借款合同与保险合同一样,对当事人诚信程度的要求比一般
民事合同、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要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条规定:“民事活
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重申了
贷款活动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银行运营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应遵循
的基本原则。
#" 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这是借款合同区别于一般借贷合同的根本区别。
)" 借款合同的利率是法定的。
三、借款合同成立的条件
$" 主体资格。借款合同的主体有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是指行为人相应
的民事行为能力。
%" 借款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正常、自
愿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其内在意志的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借款合同才成立生
效,否则无效。通常来说,意思表示不一致可分为基于主观上的不真实和基于客观原因的不
· &’) ·
真实。
!" 内容合法。内容合法指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表现在三个方面:
(#)借款人对所签订合同的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必须真实。
($)贷款人所发放的资金来源必须是合法的。借款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在目的
或效果上不能有损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不得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得
有损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及人身权益。
%" 借款合同的生效。借款合同的生效是指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担保人和贷款人开始产
生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并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享有的权利
#" 依《合同法》第$&’ 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第$&( 条借款人应当按
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贷款人享有按期收回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权
利。
$" 检查权。贷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合同法》赋予的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检查
权、监督权。
!" 停止贷款权。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人享有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和
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
%" 向借款人提出纠正借款使用建议书的权利。
五、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应履行的义务
#)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提供给借款人借款,逾期交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 通知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义务,借款合同期限届满#& 日前,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期还
款,未作书面通知的,造成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借款人不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六、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享有以下权利:
#" 请求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交付贷款,并获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 依合同的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 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 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借款。
七、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履行的义务
#" 需要提供保证的,借款人应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并如实提供贷款人需要的
资料。
$" 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状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监督。
· !%* ·
!" 依合同确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 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按《合同法》第$%& 条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 条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 年的,应当在返还
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年的,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合同法》第$%’ 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 条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
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时,必须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八、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两种情况:
(" 一方要求变更和解除;
$" 法定变更和解除。
一方要求变更和解除,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达成变更和解除借款合同协议,未达成借
款合同解除和变更协议,单方不得解除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法定变更和解除借款合同,是单方的行为,在借款合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
和解除借款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对方,如果对方认为变更、解除借款合同的法定因素不存在,
应采取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
(" 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
取消。
$" 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 借款人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
&" 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政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
借款合同依法变更、解除后,借款人已占用的借款和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借款人应当按
规定偿还,如果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后的当事人应享有借款合同约定的
权利和履行约定的义务。
九、借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
同者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借款合同有如下违约责任条款。
(" 当事人不按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借款。
如果当事人使用贷款违反规定,可以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
内,银行可停止发放新借款。
$" 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的利息加收罚息。
!" 由于贷款人的责任未按期提供借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
· !&% ·
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罚息的计算相同。《借款合同条例》所规定的罚息属于法定违约
金。此外,还有约定违约金,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违约事实,就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节借款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借款合同贷前调查应注意的问题
通常来说,贷前调查是防范信贷风险的首要环节,也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做好贷
前调查工作,需要信贷人员精通信贷管理知识,熟悉掌握相关的金融法律知识,并要透彻了
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践中,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 借款人借款资格的审查。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条件作出了明
确的规定,除对必须具备的产品良好的市场前景、良好的生产经营效益、诚实守信等基本的
条件外,还对企业具体情况的调查作了详尽的规定。
(!)借款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依法注册并持有法人营业执照的
企、事业单位法人、持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
民事的中国公民。
(#)有按期还付利息的能力。
($)作为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的借款人必须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
(%)除国家特殊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每个股东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
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借款人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申请短期贷款的企业法人的新增流动资产一般不小于新增流动负债。
#" 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的审核。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的审核必须判断准确,借款人为贷款
人提供的各种财务报表,是借款人经营状况的重要依据。
$" 对贷款项目的审查。对贷款项目的审查要详尽全面。一般来说,流动资金的贷款应
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按照各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具备贷款条件。
(#)借款用途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查清借款人贷款的主观原因。
(%)检查借款人提供的有关申请书及资料是否真实。
(&)查阅企业资金占有状况及比例结构。
())检查资产的有效程度及物资保证情况。
(*)查阅企业财产报表和产、供销计划和有关账目,合理预计企业发展前景。
(+)查阅企业应收货款和销售等有关账目,了解贷款的回笼情况。
(,)查阅企业近期的资金平衡及有关账目,测算企业资产负债能力。
· $&! ·
(!")审查担保单位的担保资格、经济实力及抵押物的合法性和易售性。
#$ 对担保单位和担保物的审查。对担保单位和担保物的审查要仔细,贷款担保单位资
信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所发贷款能否收回,因此,贷款人应当参照对借款人审查方式和
步骤认真详尽地审查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二、借款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问题
!$ 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借款期限。
%$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合同条款要全面、完整,防止遗漏主要条款,合同生效后发现有
遗漏的,当事人双方应尽快协议补充。如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
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其他条款遗漏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按银行习惯确定。
&$ 对代理人的资格要进行认真审查,以防发生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情况。
#$ 明确约定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
’$ 明确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
($ 就借款合同的违约金而言,要正确区分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区别。违约金是一种以惩
罚为主兼有补偿性的制裁方式。补偿金只有补偿性的一面。
三、借款合同用途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 条规定,贷款人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
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必须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所借款项。
首先,借款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合同法》规定,借款人的贷款用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
和公民个人利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借款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或非法使用也是酿造陷阱和
风险的重要因素。借款人违约使用借款,很容易造成还贷困难,所以贷款人应在合同中写明
违约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监督借款使用情况。《合同法》第%"& 条规定,如发现违约行为即
时采取以下措施:
(!)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借款;
(&)解除借款合同。
贷款人采取的上述三种救济措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即使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没
有约定上述措施,贷款人也有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采取这些方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
不必要的损失或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 借款担保中的欺诈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条规定,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只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
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变更借款合同,如
延期还款、增加贷款等应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应视为保证合同解除,保证人不再承
担变更后的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不核实担保人,盲目增加担保或担保无效,变更借款合同
· &’% ·
未重新签订担保合同,这是借款合同担保中最常见的问题。《合同法》第!"# 条规定,订立借
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尤其是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担
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商业银行应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
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
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法定形式欠缺的欺诈陷阱
这种欺诈主要表现在借款人不写全称或故意漏写、错写一个字,使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
不一致;代为签字盖章的,缺乏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手续;口头合同却又无法举证的。因此,
在签字时一定要核定借款人,要求其写全称,且每个字都要与营业执照和公章以及身份证等
有关证件核对清楚。代为签字盖章的要核查是否有授权委托手续以及是否合法有效。金融
机构的贷款合同应在签订后按约及时划款,避免不必要的延迟给借款人造成经济损失。自
然人之间的合同也尽量不要采用口头形式,避免不必要的举证困难。
四、借款合同履行时应注意的问题
!& 借款合同签订后,如发现借款合同欠缺一些法定的形式,如未加盖公章,未经法定代
表人同意而加盖私章等,一般情况下应确认合同无效,但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借款合同经当
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当事人双方均已切实履行了合同,合同
也不宜认为无效,而应认定为有效。
’& 当事人以不存在书面借款合同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应采取
书面形式,但借款合同不一定是单一的书面文件,因而要完备借款合同的其他材料,如借款
合同书、借款凭证、协议书等都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只要存在足够的书面借款证据,当事
人仅以不存在书面借款合同为由而拒绝履行义务是不能成立的。
$& 抵押贷款的借款方应具有相应的财产和适销适用的物资作为贷款的保证。借款方
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担保的物资和财产。
抵押贷款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必须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主债权不存在,抵押
权亦不存在。
(& 在借款合同中,履行的主体可以是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保证人代为履行借款人的义
务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存在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如果不存在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欠缺
法定形式要件,或保证合同是因他人盗用保证人的名义签订的,则保证人根本就没有担保义
务,不负连带责任。二是仅在借款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在贷款
人未向借款人请求归还贷款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工作人员在工
作中一定要对担保合同进行认真的审查,看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 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履行的标的是何种货币。如果履行的是人民币,应在合同中标
明。
*& 在借款合同的履行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变更的情况,如延期(展期)还款、增加贷款等
等。借款合同变更,即表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新的协议,也就是合同的内容发生了
变化。而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只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这就是
说保证人不再承担变更后的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应高度重视,防止被
· $)$ ·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擅自加重担保责任,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贷款人应提高警惕,一
旦借款合同发生了变更,合同的保证人便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不签订新的担保协议,就
会担当很大的贷款风险,增加收回贷款的难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在对
方胁迫、欺诈等情况下,违背自己真实意图而作出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行为,依法应认定
无效。另外,为了减少和避免发生纠纷,变更与解除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在借款合同订立后,当借款合同在履行中出现纠纷的时候,担保人为逃避自己的责
任,常常向借款人提出撤销担保的请求,有时会得到借款人的默示和口头答应,保证人便以
此认为解除了担保责任。这是不正确的。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是要式行为,应有要约和承
诺过程,消极沉默行为不具有使合同解除的效力。保证人逃避责任的另一借口是诉讼时效
问题。当然,如果客观上确实超过了诉讼时效,保证人也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节借款合同示范文本
一、借款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贷款方:中国银行分(支)行(或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借款方: (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保证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签订时间: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由
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
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二条贷款种类:
第三条借款用途:
· &%$ ·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 "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 " 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
贷款金额: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 " 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间利率: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 " 还款资金来源:
# " 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 " 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
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借款方。
# " 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 " 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
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 " 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
进行偿还。
第八条约定条款
企业破产无法履行合同时,除按国家规定用于员工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
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
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
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 $&& ·
! " 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
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
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 "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
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 "银行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
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或解除
$ " 本合同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
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 " 当事人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
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
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
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
贷款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借款方(公章)
借款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二、农业借款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借款人: 签订时间:
贷款人: 签订地点:
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项目、时间、金额、还款时间
· #&% ·
项目时间金额还款时间
合计(大写)
第二条双方经济责任:
第三条有关事项:
! " 贷款一般应通过转账结算;还款在农副产品销售款中扣还。
# " 遇有自然灾害,按政策到期贷款不能归还部分,结清利息,办理延期手续。
$ " 需方贷款应按时付给供方利息,利随本清。
% " 办理贷款另立借据,逐笔核贷。如需方转移用途,违反政策,供方有权追回贷款或停止发
放新贷款。
& " 供方根据需方生产费(农药、化肥、机燃、电费、机件)与物资供应部门签订合同金额,本身
资金不足部分提供贷款。
’ " 贷款数量不得超过需方出售商品价值减去定金的剩余金额,以保证贷款如期归还。
第四条其他:
贷款方:(公章)
贷款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借款方:(公章)
借款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贷款方: (公章) 借款方: (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银行账户:
保证方: (公章)
代表人:
签订日期:
· $&( ·
第一条为保证贷款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双方利益,明确双方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
同信守。
第二条贷款种类:
第三条借款金额:(大写)
第四条贷款用途:
第五条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 " 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利率固定为借款人第一笔用汇之日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水平。
# " 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率每计收一次,给息日为。
第六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还款资金来源:
第八条还款方式:
第九条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
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
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续做。
第十条违约责任:
! $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
款方账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计算向借款
方偿付违约金。
# $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
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 $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 日内向
银行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
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
罚息。
第十一条其他
除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
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
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
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
报送有关单位各留一份。
· ’() ·
贷款方(公章)
贷款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借款方:(公章)
借款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四、流动资金外汇借贷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借款人: 签订时间:
贷款人: 签订地点:
为保证贷款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双方利益,明确双方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贷款用途:
第四条贷款期限: 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五条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 "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利率固定为借款人第一笔用
汇之日总行公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水平。
# " 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计收一次,给息日为(复
息或从存款账户中扣收要写明)。
第六条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借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
日起% 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
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
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第七条用款计划:根据支付进度,本项贷款提款计划为: 月万美元;
月万美元; 月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
第八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以新增出口创汇和人民币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
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月万美元; 月
万美元; 月万美元。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经济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
款。如月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事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
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 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
· $%& ·
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
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
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十条当事人双方的违约处理:
! "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
款方账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计算向借款
方偿付违约金。
# "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
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 "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 日内向
银行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
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
罚息。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
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贷款方:(公章)
贷款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借款方:(公章)
借款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五、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贷款种类
借款单位(简称借款方)
贷款银行(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简称保证方)
· &($ ·
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人民币
(大写) 万元,用于。
第二条此项借款,期限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用,每次
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一次(或
分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第三条贷款利息按月息!的利率计收(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执行);由借款
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分次还款期还款金额分次还款期还款金额
第四条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 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息
"。
第五条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账户中扣还。
第六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权检
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第七条借款方保证按季(年)从中提取"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如不
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占用的贷款加息。
第八条借款方违反《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
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第九条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在接到
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十条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失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
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工交企业流
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其他
贷款方:(公章)
贷款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借款方:(公章)
借款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 %$# ·
六、专项资金借贷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借款人: 签订时间:
贷款人: 签订地点:
借款方为进行企业技术改造向贷款方申请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双方为明确责
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 批准借款方(项
目名称) (项目),(主要内容) 总
投资万元,其中自筹万元,其他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
种类) 贷款万元。
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途同意贷款万元。贷款期限: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算时
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
借款用途:购置设备台(套) 万元;
土建平方米万元; 其他万元。
第三条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
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贷款
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 年月万元年月
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
第五条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
" # 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万元;
$ # 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万元;
% # 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 万元;
& # 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万元;
’ # 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万元;
( # 其他资金万元。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
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借
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
第七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至此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终止。
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各留
存一份。
· %($ ·
贷款方:(公章)
贷款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借款方:(公章)
借款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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