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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项目编号:
合 同 编 号:
东莞市人防地下室防护设备
安装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
甲方: (发包单位)
乙方: (承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东莞市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甲方同意将地下室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和内容
1. 工程名称: 。
2. 人防建筑面积: m2。
3. 工程内容: 地下室人防防护、防化设备安装 (详见合同附件报价表)。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1.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
人民币大写: 元。
2. 承包方式:本工程包人工、材料、工期、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国家规定的各种税金,不包含与总包方的管理及配合费用。
3. 因甲方及设计变更原因而造成工程增减部份,优先按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综合单价结算,设备的型号及品种变更在本合同中缺项的则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变更工程量按实结算。
第三条:工期要求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场配合施工。甲方必须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于三天内到达现场,与有关人员确定门框及预埋件安装进场的具体时间和要求。门扇安装日期由甲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接到正式进场通知后,必须在30天内进场安装门扇。乙方必须配合工程进度施工。
第四条:合同工程款支付
1. 合同签订后五天内,由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5%给乙方作为工程备料款,计人民币: 元。
2. 乙方门框及其它预埋件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 元。
3. 乙方门扇、风机、过滤吸收器等主要材料进场前的一周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5%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 元。
4. 门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市人防办认可后一周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7%给乙方,计人民币: 元。
5. 合同总额的3%作为质保金,待二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6. 经甲方签证的增加工程,按上述2-5款结算同期工程款。
第五条:工程质量
1. 质量要求: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严格按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执行。
2. 制作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所用的材料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人防办、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标准图集和有关规定,并为东莞市人防办认可的合格产品。
4. 严格按国家人防办、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标准图集的有关规范和要求制作安装,并配合做好市人防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5.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单位: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六条: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1.1 及时向乙方提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定的人防地下室的施工图6套和有关资料。
1.2 由于工程的需要,甲方变更设计时,应提前二天办理工程变更和设计修改手续,并经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定后书面通知乙方。
1.3 提供安装的必须条件:支撑材料、临时配合设备(塔吊、人货梯、提升架、钢筋等),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接驳点,安装场地必须通畅。
1.4 负责协调乙方和现场各施工单位的关系。
1.5 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地下室的标高和轴线、孔口中心线。
1.6 负责组织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和正式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工程款支付。
1.7 如非乙方原因造成人防设备安装工程无法通过验收的,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2. 乙方责任
2.1 严格按国家人防办、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标准图纸和有关规定制作、安装人防防护设备。
2.2 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2.3 协助甲方办理本工程的验收申请工作,提供合同范围内工程验收的有关资料和产品合格证。
2.4 按总承包商编制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安排。
2.5 工程竣工未正式向甲方移交前发生的损坏、丢失等,乙方负责修复;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的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由甲方支付。
2.6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无法通过验收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材料和设备
本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自己采购,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图集的规定,并为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认可的合格产品。
第八条:图纸变更和修改
施工图的修改、变更须经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签字,并报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后有效。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应及时通知乙方。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工程验收
1. 人防门门框及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毕后,由乙方、监理单位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监理或甲方报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隐蔽验收。隐蔽验收由甲方组织、市人防办监督,验收合格后才能封模浇注混凝土。
2. 乙方认为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将提前二天向甲方申请验收。甲方接到申请后按约定时间组织工程预验收,如需整改,乙方按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整改。
3. 工程预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向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方案,申请竣工验收,乙方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4. 全部验收工作必须在乙方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一个月内完成,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在期限内未验收完毕,视为本项目验收合格。
第十条:保修期和最后验收
1. 保修期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贰年。
2. 保修期内乙方应认真履行保修责任,确保维修的时间和质量。
3. 保修范围:属于乙方原因所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它缺陷均属保修范围。
4. 保修期满七天内,由甲方确认乙方完成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
1. 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 如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工程施工,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 因甲方或总承包方提前封模而造成人防门框和设备预埋件无法进行隐蔽验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或总承包方负责,甲方不得因此拖欠乙方工程款。
第十二条:仲裁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而且无法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解决时,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附则
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遇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送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履行合同条款,按合同履行完权利和义务后合同失效。
4. 其他约定: 地下室人防设备报价表及报价编制说明作为本合同附件 。
5.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送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壹份备案。
发 包 方:(公章)
承 包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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