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北京市昂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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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中建·府前家园(原安丽家园)项目回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2、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3、签订本房屋买卖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6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 北京市昂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9号府前观邸接待中心
邮政编码: 101400
营业执照注册号: 110116006036519
企业资质证书号: HR-A-4212
法定代表人: 高波 联系电话: 010-69687133
委托代理人: 江岩 联系电话: 010-69686268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房屋基本情况
出卖人委托测绘该房屋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北京京怀信房产测绘有限公司,该房屋编号为 (该房号为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实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房屋的用途为住宅。
二、 计价方式与房款差额
买受人作为中建·府前家园项目上述拆迁安置房屋回购人,根据出卖人与买受人签署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安丽家园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及相关补充协议等一系列文件,就房屋价款的计算和结算约定如下:
1.该房屋交付买受人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房屋的面积实测数据(简称实测面积)。
2.按照实测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__ _元,总价款人民币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元整)。
3.【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房款□】【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补交房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元整),该款项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结算并支付完毕。
三、 最终房款差额结算办法
该房屋交付时,出卖人与买受人签署的《安丽家园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所约定的图纸测算面积与实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出卖人与买受人已按《北京市怀柔区安丽家园住宅小区拆迁补偿补充方案》规定、以新回购单价(按前述拆迁补偿补充方案调整后,楼盘均价5000元/㎡)换签《安丽家园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的,
(1)若图纸测算面积大于实测面积,则房屋交付使用前出卖人应向回购人退还的房款差额=《安丽家园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所约定的预留回购房款÷1.07×0.07+(图纸测算面积-实测面积)×13000元/㎡;
(2)若图纸测算面积小于实测面积,则房屋交付使用前结算的房款差额=《安丽家园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所约定的预留回购房款÷1.07×0.07-(实测面积-图纸测算面积)×《安丽家园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约定的回购单价,数值为正表示出卖人应退款、数值为负表示买受人应补款。
2.出卖人与买受人未按《北京市怀柔区安丽家园住宅小区拆迁补偿补充方案》规定、未以新回购单价(按前述拆迁补偿补充方案调整后,楼盘均价5000元/㎡)换签《安丽家园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的,
(1)若图纸测算面积大于实测面积,则房屋交付使用前出卖人应向回购人退还的房款差额=《安丽家园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所约定的预留回购房款÷1.07×0.07+(图纸测算面积-实测面积)×5850元/㎡;
(2)若图纸测算面积小于实测面积,则房屋交付使用前结算的房款差额=《安丽家园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所约定的预留回购房款÷1.07×0.07-(实测面积-图纸测算面积)×《安丽家园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约定的回购单价,数值为正表示出卖人应退款、数值为负表示买受人应补款。
四、 逾期交房责任
1.除不可抗力及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结算和交房手续外,出卖人未按照第五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自第五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1)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千分之叁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出卖人按原房租补贴政策向买受人发放租房补贴。
2.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出卖人办理房款结算手续、付清房款差额并办理交房手续。
(1)若买受人因故不能及时办理上述手续,应在通知规定的交房时间之前向出卖人提交书面申请;
(2)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结算和交房手续的,自买受人接到书面交房通知之日起视为已交房、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同时买受人应自通知规定的交房时间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款结算和交房手续之日止,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额千分之叁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五、 交房时间和标准
(一)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日内通告告知买受人的;
2、因政府规划等行政部门对项目调整导致工期延误的;
3、 买受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的。
(二)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市政集中供暖,散热器。
2、保温材料: 外墙保温。
3、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
4、外墙:石材、面砖或涂料墙面。
5、内墙:刮腻子。
6、顶棚:刮腻子。
7、室内地面、楼梯:水泥砂浆找平。
8、空调机位:预留空调外机位置。
9、 供电:供电接入户,一户一表,入户后至各点位。
10:电话、有线电视、网络:预留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入户,开户费用用户处理。
11:首层大堂及首层电梯间:石材或高级面砖。
12:楼梯间:防滑地砖,白色内墙乳胶漆墙面,白色乳胶漆天花,感应灯具。
13、门窗:
(1)窗型材:断桥隔热铝合金窗双层中空玻璃,开启扇配纱窗。
(2)进户门:美心牌进户门;室内门:预留门洞。
14、厨房:
(1)地面:地面水泥砂浆找平。
(2)墙面:水泥砂浆毛面,预留装修面层。
(3)水暖:上下水接至入室,预留上下水接口。
(4)水表、天燃气:市政燃气,管道燃气,一户一表。
15、卫生间:
(1)地面:地面水泥砂浆找平,设地漏。
(2)墙面:水泥砂浆毛面,预留装修面层。
(3)水暖:上下水接至入室,预留上下水接口。
16、阳台:封闭阳台,刮腻子,预留主灯位置。
17、电梯: 上海三菱牌电梯。
18、智能化:小区围墙设置红外线对射探头、主要功能区域设门禁系统读卡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采用一卡通管理及收费系统,首层、二层及顶层住户门窗处设置红外幕帘报警,可视对讲终端。
六、 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取得该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买受人不会以此为由提出退房或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二)款“转移登记”的约定予以执行。
(二)转移登记
1、 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1)自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委托出卖人指定的机构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 出现如下情形,无法办理房屋权属手续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1)买受人未能办理完毕入住手续的;
(2)买受人未结算完毕房屋价款的;
(3)未按照政府部门要求提供齐全相关客户资料的。
七、 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房屋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房屋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该房屋所在楼栋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4、该房屋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八、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同意,出卖人出卖该房屋时,该房屋附属的本项目地下车库、社区卫生服务站 、地上商业服务、 地下商业服务 、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 、物业管理用房、警卫室、配电室、换热站、以及未列入分摊的其他部位不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三份,买受人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同时双方所签署的《安丽家园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和相关补充协议失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BF——2010——2712 合同编号: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业 主):
乙方(建设单位):北京市昂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按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9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建设单位):北京市昂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110116006036519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 HR-A-4212
组织机构代码: 10252254-7
【法定代表人】: 高波
【委托代理人】: 江岩
通讯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5号中国银行后院三楼
邮政编码: 101400 联系电话: 010-6968626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建府前家园 。
类型: 住宅及商业配套 。
坐落位置: 怀柔区怀柔镇府前街北侧安丽家园 。
规划建筑面积: 155173 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迎宾路 ;
南至 府前街 ;
西至 府东一条 ;
北至 后横街 。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
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48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48 平方米,位于 服务楼B 【号楼】【幢】【座】 二 层 × 单元 01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位于 × 【号楼】【幢】【座】 × 层 × 单元 ×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90 平方米,位于
服务楼B 【号楼】【幢】【座】 一 层 × 单元 × 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
第四条 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 冯涛 ,联系电话: 15699988266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其他服务事项: ×
。
第六条 乙方按以下第 1 种方式提供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
1.《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的 三 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
2.选择《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六。
第七条 经乙方委托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评估测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1.8 元/平方米·月;【办公楼】: × 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2.8
元/平方米·月;【会所】: × 元/平方米·月; × 物业: × 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详见附件七。
第八条 交付房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发放该套房屋的“业主一卡通”。甲方入住前,甲、乙双方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甲方按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 12 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 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
1.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
4.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
第十条 发生第九条约定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出现之次日起,乙方可按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的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但除非发生第九条约定的情形,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从该账户中划转任何款项。
第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特约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按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十三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甲方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甲方所在楼内公示。除约定收取【装修管理费】 6 元、【装修保证金】 3000 元、【装修垃圾清运费】 × 元、【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 每人30 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甲方。
第十四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甲方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出租情况告知乙方。甲方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3.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4.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5.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6.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7.对乙方根据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的管理服务给予必要配合;
8.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可自行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务责任;
2.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3.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4.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5.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督促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6.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7.乙方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8.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章 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后,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的,自完成查验交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见附件八。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评估;乙方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缴纳,同时乙方应当按 超额部分的双倍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第3款的约定,擅自将甲方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应当按甲方一个月的物业费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第十一条的约定,或在“业主一卡通”中预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物业服务费,经乙方书面催缴后甲方仍未续缴的,甲方应当按日万分之五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施妨害物业服务行为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对违约责任进行补充,见附件九。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自身的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或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以下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贰份,相关管理部门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其他约定: × 。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一、规划平面图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五、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
六、其他服务事项和标准
七、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
八、移交资料清单
九、违约责任约定附件一: 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楼(幢)号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高层住宅
118771.99
多层住宅
别 墅
商业用房
6741.53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自行车库
机动车车库
会 所
学 校
幼儿园
文化活动场所
______用房
合 计
备 注
最终以实测报告为准
17
附件三: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
2.房屋主体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轻质砌体。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防滑地砖,白色内墙乳胶漆墙面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石材、面砖或涂料墙面
8.屋面;上人屋面为瓷砖面,非上人屋面为砂浆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附件四: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共用设施设备名称
部位
备注
1
电梯
垂直梯 46 部;
扶梯 0 部。
每个单元入口
2
绿化率: 30.05 % ;
楼间、集中绿地 1.56万 平方米;
砖石铺装 未定 平方米。
3
区域内市政:
【道路】【楼间甬路】 未定 平方米;
【室外上下水管道】 未定 米;
【沟渠】 未定 ;
【蓄水池】 2 个;
【化粪池】 4 个;
【雨水井】 未定 个;
变配电系统包括照明,动力,防雷, 接地,等电位联接 ;
高压双路供电电源10KV 双路 ;
公共照明设施【路灯】 未定 个;【草坪灯】 未定个;
【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拦及围墙】未定 ;
【高压水泵】【高压水箱】 10 个;
【污水泵】 66 个;
【中水及设备系统】 1套 ;
地下一层中水及给水泵房
A3,B1南侧,A7西侧
各楼
服务楼A西侧及A1于A2之间
地下室水泵房
地下室各集水坑
A1A3地下中水机房
4
燃气调压站
暂定B2南侧
5
消防设施
各楼楼道
6
监控设施
未定
7
避雷设施
各楼楼顶及楼基座
8
空调设备
B1B2屋顶电梯机房
9
电视共用天线
各楼楼梯间
10
电脑网络线
房间
11
电讯电话
房间
12
车道
未定
13
地上机动车停车场138个,车位1725米2。
各楼前
14
自行车库 2913 平方米
地下室夹层
15
垃圾中转站 46 个
各楼前
16
信报箱 46 个
各楼单元入口
17
值班室 平方米
未 定
18
物业服务用房 48 平方米
服务楼B
备注:最终以实际交付的清单为准
附件五:
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
见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标准
附件六:其他服务事项和标准
无
附件七:
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
中建府前家园项目物业服务费用
评估报告摘要
宝信佳诚(评)字【2011】第004号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
北京宝信佳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于 2011年 4 月 15 日受北京市昂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83号)、《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京建发〔2010〕391号)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中建府前家园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标准进行了评估。
本项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三级标准)。
本次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为:以运营成本法为主导、市场比较法为参考。
在评估过程中,北京宝信佳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评估人员对评估项目按照物业服务评估规范要求,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具体包括:对委托方提供的评估资料及其来源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并收集了相关的项目评估资料复印件;对项目实施了实地查勘与核对。同时,根据评估项目的特点,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查与征询等等。
在实施了上述评估程序后,中建府前家园项目在评估基准日2011年5月6日的物业服务费用市场总价为:¥2847402.55元/年;其物业服务费用测算单价见下表:
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 2011 年5 月 6 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类型
收费面积
全年费用
单价
(㎡)
(元 / 年)
( 元/ ㎡· 月)
1
住宅
118479.19
2559150.50
1.80
2
商业
8578.93
288252.05
2.80
评估结果的成立依赖于各种假设和前提条件,请评估报告使用者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并请关注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5 月 6 日起,至 2012 年 5 月 5 日止,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项目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
附件八:
移交资料清单
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
3.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4.设施设备的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5.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业主名册;
7.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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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补充协议
一、本协议为《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
二、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业主明示合同示范文本及本补充协议,同时按照业主要求作出了合理说明,业主已清楚无异议。
三、对合同第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补充和修改:
1、物业服务费标准参照乙方委托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评估测算确定;以“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月”作为计算单位。
2、本项目住宅性质商品房使用住宅收费标准;本项目商业性质商品房使用商业物业收费标准。
3、乙方或其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物价上涨幅度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
五、对合同第八条补充和修改:
甲方委托乙方选定“业主一卡通”的开户银行,甲方入住前,甲、乙双方与乙方选定的银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因开通“业主一卡通”和物业服务费托收发生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六、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如下:
1、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设方案中当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乙方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公告形式召集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若报名的业主人数仍未达到《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占总人数5%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条件,导致筹备组未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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