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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第33号
《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1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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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号
《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1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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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第33号
《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1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系统集成和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建筑智能化工程),其招标投标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智能化工程范围参照现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包括:1.智能化集成系统(含:智能化系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功能施工); 2.信息设施系统(含: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和其他相关的信息通信系统); 3.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工作业务应用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4.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含太阳能设备控制系统); 5.公共安全系统(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 6.机房工程(含:信息中心设备机房、数字程控交换机房、系统设备机房、通信系统总配线设备机房、消防监控中心机房、安防监控中心机房、智能化系统设备总控室、通信接入系统设备机房、有线电视前端设备机房、弱电间(电信间)和应急指挥中心机房及其他智能化系统的设备机房); 7.建筑环境工程。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包括:设备选型、采购、系统安装及调试和运营维护。
第四条 承担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施工的还应当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积极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等适当超前的新技术。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1。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分为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设计招标(可包含智能化系统集成)和施工招标:
建筑智能化工程概算价在500万元至1200万元(含本数)的建设工程,可以采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
第八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
(一) 填写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编制招标文件,报负责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 在指定的相关媒体发布招标信息;
(三) 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
(四)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受理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
(五) 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 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评标结果和排名顺序,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 与中标人签订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同;
(八) 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备案表给予登记。
第九条 招标时应当依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 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招标应当依据项目系统构成、项目概算等实际情况,遵照资质管理规定,以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
(二) 专业性强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如需提出超出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资质范围的其他资质要求的,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建筑智能化工程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要求详见附件2。
第十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资格审查方式:
(一)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或者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一般按照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
(二)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一般按照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评审,专业人员的组成参照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资格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情况。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当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审查条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审查条件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应当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一)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和设计招标,招标人应当提供招标工程建筑及相关专业图纸,并明确招标工程概算价和投资控制要求;
(二)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和设计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附件3)的规定;
(三) 施工招标应当明确招标设备材料清单;
(四)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时废标条款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未列明废标条款的不得用作废标条件。
(五) 采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和设计招标的设计投标报价应当单独报价列支,其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的规定,违规报价应当作为废标条件在招标文件列明。
(六) 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应当符合《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评标步骤和注意事项》(附件4)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方法》(附件5)。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需要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者相当于”的字样。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须不少于2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参加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 独立法人、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投标活动;
(三) 注册地为云南省外的企业应当根据《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要求办理入滇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投标技术文件应当符合《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附件3)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包括招标人的代表以及与建筑智能化工程有关的建筑弱电、电子技术、自动化控制、计算机、通信等专业专家。评委应当以建筑智能化专业专家为主,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人数应当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
(三) 大型工程或者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智能化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建筑智能化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建筑智能化工程评标应当遵照本办法《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评标步骤和注意事项》(附件4)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方法》(附件5)进行。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 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5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评标结果和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
(一)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 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工程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工程设计费、工程费、增加工作量、缩短施工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交付的设计方案及报价向第三方转让或者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一) 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当退回投标人;
(二)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和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而未中标的投标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 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二) 采用邀请招标,对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人给予经济补偿;
(三)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可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规定智能化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阶段付费标准的20%—100%执行;
(四) 经济补偿费用不得从中标单位的设计费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在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
2.建筑智能化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
3.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4.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评标步骤和注意事项
5.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方法
附件1: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
一、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和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
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
附件2:
建筑智能化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
一、 投标人应为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二、 投标人应在云南省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具有满足标准数量的固定在岗注册执业人员;
三、 省外入滇企业应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滇备案证》和《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书》;
四、 参加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投标的投标人应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
五、 参加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投标的投标人应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 参加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的投标人应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和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 参加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的投标人应在云南省内设有售后服务机构,具有固定的在岗售后服务人员(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企业不低于8人,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企业不低于6人)和必要施工服务设备。
八、 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对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
(二) 对投标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三) 对投标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记录情况进行审查。
九、 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条件时,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 提出与工程项目规模不相适应的企业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要求;
(二) 对工程项目同类业绩项目数量提出过高要求;
(三) 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四) 针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十、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以及各自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
(二)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三)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在同一标段投标。
十一、 资格审查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审查:
(一) 投标人的名称与相关资质证书不一致的;
(二) 投标人的相关资质证书无效的;
(三) 投标人的相关资质证书、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执业资格未满足资格条件的要求的;
(四) 省外入滇企业未办理《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滇备案证》和《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书》的;
(五) 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六) 被有关部门予以不良信用记录且在有效期内的;
(七) 经查证属实的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八) 有资格审查条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的情形的;
(九) 联合体投标的未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或者虽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但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的。
十二、 资格审查活动中各参与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技术文件
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一、建筑智能化工程方案设计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一)方案设计文件组成:
1. 设计说明书;
2. 系统规划设汁;
3. 系统设计图;
4. 系统工程造价估算书。
(二)方案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 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 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总说明;
5. 系统设计标准
6. 系统设计图;
7. 主要设备及技术指标
8. 估算书(应单独成册)。
(三)方案设计文件内容要求:
1. 设计总说明:
(1) 工程项目概况:
(2) 设计依据:
① 列出设计依据性文件、任务书、规划条件、基础资料等;
② 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③ 方案总体构思:设计方案的总体构思理念、系统设计总体目标、系统设计总体功能、系统设计原则等。
2. 设计说明。
3. 设计范围:
(1) 根据需求说明书和相关设计资料说明本专业的设计内容,以及与相关专业的设计分工与分工界面;
(2) 拟设置的智能化各子系统(包括系统功能说明、系统配置表、主要设备技术指标等)。
4. 估算书
(1)编制说明;
(2)总投资估算表;
(3)各子系统投资估算表。
二、建筑智能化工程初步设计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一) 初步设计文件组成:
1. 设计说明书;
2. 设汁图纸;
3. 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4. 工程概算书;
5. 计算书(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但应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
(二)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 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 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5. 设计图纸(可单独成册);
6. 概算书(应单独成册)。
(三) 初步设计文件内容要求:
1. 编制说明:
(1) 设计依据:
① 工程概况:应说明建筑类别、性质、结构类型、面积、层数、高度、有无地下层、防火级别、各楼层使用功能划分等;
② 相关专业提供给建筑智能化的工程设计资料;
③ 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部门(如供电部门、消防部门、通信部门、公安部门等)认定的工程设计资料,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要求;
④ 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⑤ 上一阶段设计文件的批复意见。
2. 设计范围:
(1) 根据设计任务书和相关设计资料说明本专业的设计内容,以及与相关专业的设计分工与分工界面;
(2) 拟设置的智能化各子系统。
(四) 关键技术要求说明(必要时):
1. 防雷:
(1) 确定建筑物防雷类别,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
(2) 防直接雷击、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防高电位侵入的措施;
(3) 当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混凝土内钢筋做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时,应说明采取的措施和要求。
2. 接地及安全措施:
(1) 各子系统要求接地的种类及接地电阻要求;
(2) 总等电位、局部等电位的设置要求;
(3) 接地装置要求,当接地装置需做特殊处理时应说明采取的措施、方法等;
(4) 安全接地及特殊接地的措施。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可专篇说明)
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确定风险等级、系统组成和功能;
(2) 确定安全防范区域及防护区域的划分;
(3) 确定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管理设置地点、数量及监视范围;
(4) 访客对讲、车库管理、电子巡查等系统的设置要求;
(5) 确定机房位置、系统组成;
(6) 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 确定系统规模、网络组成、用户输出口电平值;
(2) 节目源选择;
(3) 确定机房位置、前端设备配置;
(4) 用户分配网络、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方式,确定用户终端数量;
(5) 若设置闭路应用电视.应说明电视制作系统组成及主要设备选择。
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 系统组成及功能要求;
(2) 会议扩声、投影、同声传译及视频会议系统传输方式;
(3) 同声传译模式;
(4) 确定机房位置、设备规格;
(5) 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系统:
(1) 系统组成及功能要求(包括有线或无线);
(2) 显示装置、时钟等安装部位、种类;
(3) 设备规格;
(4) 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方式。
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 系统组成及控制功能;
(2) 确定机房位置、设备规格;
(3) 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9. 计算机网络系统:
(1) 系统组成及网络结构;
(2) 确定机房位置、网络连接部件配置;
(3) 网络操作系统,网络应用及安全;
(4) 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10. 通信网络系统:
(1) 根据工程性质、功能和近远期用户需求,确定电话系统的组成、电话配线形式,配线设备的规格;
(2) 当设置电话交换总机时,确定电话机房的位置、电话中继线数量及各专业技术要求;
(3) 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4) 确定市话中继线路的设计分工、中继线路敷设和引入位置;
(5) 防雷接地、工作接地方式及接地电阻要求。
11. 综合布线系统:
(1) 根据建筑智能化项目的性质、功能和近期需求、远期发展,确定综合布线的组成以及设置标准;
(2) 确定综合布线系统交换、配线设备规格;
(3) 传输电缆的选择和敷设要求。
12. 智能化系统集成:
(1) 集成形式及要求;
(2) 设备选择。
13. 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
(1) 系统组成及功能要求;
(2) 确定机房位置、设备规格;
(3) 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14. 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应用软件:
(1) 软件运行软、硬件平台;
(2) 软件实现功能;
(3) 软件与外部接口说明。
15. 需要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五) 设计图纸
1. 建筑智能化系统总平面布置图(仅有单体设计时,可无此项内容);
2. 系统图
3. 各子系统平面布置图;
4. 监控点布置图;
5. 机房、接地等有关设计图;
6. 通信网络系统:
(1) 电话系统图;
(2) 电话机房设备布置图。
7.防雷系统、接地系统。一般不出图纸,特殊工程只出顶视平面图、接地平面图。
8.其他系统:
(1) 各系统所属系统图;
(2) 各控制室设备平面布置图(若在相应系统图中说明清楚时,可不出此图)。
(六)计算书
1. 综合布线系统布设点位及配套接插件计算;
2. 安防系统监控和入侵防范布设点位计算;
3. 会议系统扩声功率放大器与扬声器匹配计算;
4. 电缆选型计算;
5. 机房供配电计算;
6. 防雷类别的选取或计算(可并入防雷专篇说明);
7. 机房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计算;
8. 系统数据存储量计算;
9. 各系统计算结果尚应标示在设计说明或相应图纸中;
10. 因条件不具备不能进行计算的内容,应在初步设计中说明,井应在施工图设计时补算。
11. 其它要求:
(七)其它需求内容由招标人自行增补。
三、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一) 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
1. 招标文件要求所涉及的所有专业的设计图纸(含图纸目录、说明和必要的设备、材料表等)以及图纸总封面;
2. 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预算书;
3. 对于方案设计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的项目,若合同未要求编制工程预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概算书;
4. 各专业计算书。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什,但应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并归档保存。
(二) 施工图设计文件总封面标识内容:
1. 项目名称;
2. 设计单位名称;
3. 项目的设计编号;
4. 设计阶段;
5. 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
6. 设计日期(即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三)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要求:
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智能化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设计说明、设计图,主要设备表、计算书。
2. 图纸目录。
3. 建筑智能化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
应将经初步(或方案)设计审批定案的主要指标录入;
(2) 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设计内容,建筑智能化的主要指标;
(3) 各系统的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布线、设备安装等);
(4) 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5) 防雷及接地保护等其他系统相关内容(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6) 电气节能及环保措施;
(7) 与相关专业的技术接口要求;
(8) 对承包商深化设计图纸的审核要求。
4. 各子系统应用软件运行软、硬件平台、实现功能及与外部接口说明。
5. 图例符号编号规则说明。
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及系统集成设计图:
(1) 监控系统方框图,绘至DDC站止。
(2) 随图说明相关建筑设备监控(测)要求、点数,DDC站位置。
(3) 配合承包方了解建筑设备情况及要求,对承包方提供的深化设计图纸审查其内容。
(4) 热工检测及自动调节系统:
① 普通工程宜选定型产品,仅列出工艺要求;
② 需专项设计的自控系统需绘制:热工检测及自动调节原理系统图、自动调节方框图、仪表盘及台面布置图、端子排接线图、仪表盘配电系统图、仪表管路系统图、锅炉房仪表平面图、主要设备材料表、设计说明。
7.防雷、接地及安装设计图。(也可作为专项设计)
8.其他系统设计图:
(1) 系统综合管线图;
(2) 系统平面布置图;
(3) 各系统框图;
(4) 各系统接线图;
(5) 说明各设备定位安装、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必要时绘制大样图);
(6) 配合系统承包方了解相应系统的情况及要求,对承包方提供的深化设计图纸审查其内容。
9.主要设备表:注明主要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
10.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计算书,只补充初步设计阶段时应进行计算而未进行计算的部分,修改因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变更后,需重新进行计算的部分。
(四) 其它要求:
其它需求内容由招标人自行增补。
附件4: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评标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 建筑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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