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 结 构 供 货 合 同 买方:地址: 卖方: 地址:本合同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商后在 2016 年 6 月 16日签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本合同签订的条款,买方向卖方购买钢结构系统建筑材料一套(以下简称“钢结构”)。第一条、项目名称1、项目名称: 迁建扩产项目制造车间一、制造车间二及仓库钢结构工程 。2、交货地点: 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浙江钢结构制造分公司内 。3、运输方式: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负责运输至项目现场(详见安装合同) 。第二条、供货范围及工期1、制造并供应本项目钢结构(含预埋锚栓及其支架)、屋面系统
2、、墙面系统的材料及制作,内部辅助用房和隔断的钢结构材料及制作;不包括土建、水电、暖通、吊车轨道及其连接件、门窗、防火涂料、车间二预埋锚栓及其支架(详见合同附件一:优化投标报价清单内的工程量,投标报价清单与优化图纸不一致的以图纸为准)。2、工期。大约于 2016年 7 月 1日开始,正式开工日期应以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经双方书面确认的构件开工制作报告之日期为准。完工日期:自双方确认的构件开工制作日期后第三天开始总日历天数 90天内完工。其中仓库的工期待定。第三条、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卖方的责任和义务1.1按合同约定购买并加工制作钢结构系统产品。1.2必须在约定的加工周期内完成产品的交货。1.
3、3对钢结构产品的质量负责。1.4提供本合同项下材料的样品(包括墙面板、屋面板、采光带、檩条、保温棉、滑动支座、自攻螺钉、胶水以及高强螺栓)1.5按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做各项材料的试验和检验并承担费用。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2.1对运抵现场的货物组织验收。2.2买方指定现场监理 买方现场负责人 卖方代表为货物现场清点接收人,材料的装卸,整理,堆放,保管等以安装合同为准。2.3买方按约及时足额支付进度款第四条、系统材料合同价格1、本材料签约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9966000.00 元整,即大写人民币: 玖佰玖拾陆万陆仟元整(此价格为本合同第二条、供货范围内的固定总价,以下简称签约合同总价) 本合同
4、承包的工程量以优化图纸确定的内容为准(因卖方图纸优化不合理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卖方自行承担),图纸范围以外的工程及买方提出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和办法计价,追加合同价款:1.1、合同报价单中已有相同单价的,按该单价执行。1.2、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双方确认的追加价款执行。1.3、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买方又不确认追加合同价款的,按国家最新现行费用定额和计价方法进行计算,并由双方协调确认。1.4、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2、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固定合同价追加合同价款费用。3、以上材料合同总价包括含材料费,制作费,税费等一切费用,且不受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不包
5、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量价款,若因设计变更而增减工程量的按实结算。第五条、付款条件及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卖方提供经设计院审核通过的完整施工图纸,卖方向买方开具等额17%的增值税发票后7天内,买方支付签约合同总价的30%作为备料款,计人民币298.98万元。2、钢结构主构件进场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卖方向买方开具等额17%的增值税发票后7天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进度款,计人民币249.15万元。3、墙面、屋面材料进场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卖方向买方开具等额17%的增值税发票后7天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进度款,计人民币249.15万元。4、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卖方向买方开具本合同总价2
6、0%的17%的增值税发票,买方收到上述发票后7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进度款,计人民币149.49万元。5、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计人民币49.83万元,质保金在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分叁年付清(第一年支付2%,第二年支付2%,第三年支付1%,不计利息)。工程质保期为叁年,质保期计算方法:从钢结构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叁年。质保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质保期范围内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若卖方在质保期内未履行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买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整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方直接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卖方另行承担。6、设计变更及技术联系单签证所发生的费用按本条以上内容同比例支付。设计变更发生
7、后,买方应在卖方加工前15天将变更通知送达卖方。卖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5天内计算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及工期延期报告并报买方,买方在收到报告5天内审核并书面答复。最终费用以双方确认的项目竣工决算为准,多退少补。7、买方支付卖方的所有材料款项可以银行汇票、电汇方式或承兑汇票等形式支付,其中承兑汇票(6月承兑)的比例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30%。第六条、制造进度、运输及逾期交货期限1、合同签订后10天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生产计划表,经买方同意后作为卖方的生产计划,并作为本合同附件。2、卖方每批货物根据双方确认的生产计划要求提前2天完成;3 、卖方应确保构件的加工进度,如卖方不能按时交货且双方未达成工期延期协议的,
8、卖方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第七条、装运和清点 1、卖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买方其货物具备发货条件,以便买方指定的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为卖方提供工作条件上的便利。2、卖方发货时应随构件运输车辆发出或传真、邮寄出一份盖有公章的所发构件产品的发货清单、质量证明书和材质证明书。3、货物到达交货现场后,买方监理和安装方在24小时内组织清点货物数量,核对规格型号,无误后签收。如有异议,买方应即时通知卖方。4、验收标准:根据优化图纸、双方确认文件、卖方提供的样品进行验收并符合国家现行验收标准,质量合格。第八条、产品检验1、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产品出厂证
9、明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该证明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份,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要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的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2、如在验收过程中,买方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与买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及与卖方提供的样品不一致,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退换或修复、达到合同要求,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工期延误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期违约金。买方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或按要求就产品质量、规格及性能进行第三方检验,如达到合同要求,检测费用由买方负担;达不到规定要求,其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第九条、卖方声明和保证1、卖方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
10、求。卖方保证其货物经正确安装、使用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2、有关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问题,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3、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经两次维修仍不能解决问题的,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第十条、技术资料和单据1、由制造厂发出的产品资料。2、施工图及优化确认后的图纸6份和电子版(竣工图2份,施工用4份)。3、税务发票(内容注明本合同编号、项目名称等)。4、交货清单。5、制造厂签发的质量证明书和材质证明书。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延迟的时间相当于事故所影
11、响的时间,受事故影响一方应采取必要的减少损失的措施,并于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将所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十天内递交有关证明文件给另一方确认。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于事故终止后三天内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任何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合同执行超过1周以上的,双方应就合同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第十二条、保险工程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及运抵交货地点后,由买方委托运输的第三方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负责运输保险、材料及第三方人身保险;第十三条、争议凡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及盖章后 生效。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所有协议和承诺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之所有责任和义务完毕时,本合同自然终止。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由买卖双方各执二份。买方: 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签名): 2016 年 6月29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