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承包人(全称): 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合肥建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 景德镇近现代陶瓷工业遗产综合保护开发项目A、B、C区钢结构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 景德镇市新厂西路150号(原宇宙瓷厂)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A1、A2、A3、C1、C2、C3、C5、C6、C
2、8、C11、C15楼号钢结构(梁、柱、楼梯等)的深化设计(出图及计算书)、制作(含除锈涂装、防火涂料)、运输及安装 。 二、 分包合同价款(暂定):大写金额:人民币 壹仟柒佰叁拾万 元整,小写: 17300000.00 元。本合同价款为含税综合单价,闭口包干(详见附件分包人的报价单)。三、 分包工程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3 年 11 月 20 日开工;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4 年 05 月 20 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90 天。分包人必须根据承包人节点工期要求,落实好各项材料、设备、劳动力等调配工作,不得因承包人或发包人工期的调整而增加任何额外的费用。四
3、、 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 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2. 招标文件、补遗文件、澄清文件、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 分包人的投标书及报价书、承诺书及其他附件;4. 除工程价款及与造价、付款有关条款之外的总包合同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本合同专用条款;7. 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8.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六、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质量等级,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
4、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八、 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全部责任。十、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分包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的充分授权)、施工本工程的相应资质、能力,并承诺提交给承包人的资格、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及授权书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十一、 合同份数及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 11 月 15 日;合同订立地点: 上海市宝山路
5、888弄12号303室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各执二份,正本不得省略通用条款,副本可以省略通用条款(通用条款对正副本均有法律效力)。双方约定本合同在加盖合同专用章或法人公章,并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后生效。承包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分包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
6、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
7、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分包项目经理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和项目管理能力。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1.12.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
8、订的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3.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14.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承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5.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6.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1.17.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
9、对的日期。1.18.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1.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场所。1.22.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指令、通知、决定、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10、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
11、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7. 履约担保:指分包人以履约保函、保证金等形式向承包人提供的合同履行保证。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 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比价单、承诺书;(4) 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 本合同专用条款;(6) 本合同通用条款;(7) 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8)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
12、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
13、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4. 图纸4.1. 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和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
14、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总包合同5.1.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5.2. 分包人与
15、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6. 指令和决定6.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则视为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分包人应给于赔偿。6.2. 发包人或
16、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 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
17、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及时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分包人对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既未提出书面申告又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则应视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予以赔偿。7.4. 项目经理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
18、到通知后应及时予以回复。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 分包项目经理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8
19、.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 承包人可直接向分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分包人应予同意,并承担因分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造成的一切损失。8.6. 分包项目经理应配备与所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与质量要求相匹配的、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经验的、数量与岗位足够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分包项目经理应对这些人员的职责和分工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及时报承包人处备案。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项目经理撤换不胜任的管理与技术人员。9. 承包人的工作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 向分包人
20、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等。(3) 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约定的费用。(4) 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但专用条款约定由分包人自行解决施工场地和通道的除外。(5) 负责对整个现场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总策划、总管理、总控制、总协调。监督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组织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施工配合。(6)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21、,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 分包人的工作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2) 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3)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并经承包人再次批
22、准,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4) 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5) 分包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畅通、施工噪音、管线建筑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6) 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进行检查和监督,分包人应提供方便。(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
23、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可能的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 分包人应将为履行分包合同所已实施和准备实施的工作包括计划和结果以承包人项目经理所要求的方式、时间和载体向承包人报告。(9) 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经济、信誉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的所有损失。11. 总包合同解除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撤离现场。如分包
24、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撤离现场的,视为场地已交还承包人,承包人可以采取任何形式进入该场地。若该场地内遗留有分包人的任何设施或物品,承包人均有任意处置权,分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求偿,且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无权进入该场地。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经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的相应价款。未经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承包人无义务支付相应价款,虽进场但未使用之材料、设备和劳动力损失等,承包人也不作任何补偿,由分包人自行协调、处置和消化。如果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违约造成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赔偿违约损失。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
25、人为分包工程向分包人提供(含发包人提供)的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否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在结算中扣除。分包人为分包工程自行采购的、已运至施工场地但尚未使用材料设备,不在移交之列,由分包人处置,但其品种、规格、数量应经承包人确认。12. 转包与再分包12.1. 除124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部分或肢解后再分包给他人,也不得允许他人以分包人名义承揽本项目工程。如分包人发生上述转包或再分包情况,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选择是否终止合同,不论承包人作何选择均有权向分包人追索损失赔偿。1
26、2.2. 承包人不接受分包人超越本企业资质规定范围分包工程的要求。12.3. 分包人隐瞒、伪造或假借他人资质、资格,应自行承担一切后果。承包人一旦发现上述行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应当赔偿因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12.4.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分包人采用非诚信方式或因失于考察将所分包工程再分包给不具备应有资质、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应视为违约行为。12.5. 分包人应对劳务分包作业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事宜进行全面和全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并对劳务分包作业的结果(包括分包人自身的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
27、承担全部责任。因劳务分包的原因致使分包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视为分包人违约。三、 工期13. 开工与延期开工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未予确认、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 因发包人、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能否顺延将视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协商结果确定。发包人不同意顺延工期的,分
28、包人应无条件接受。13.3. 承包人在开工前期应向分包人提供总工期进度计划,分包人应就所承包的工程制定总工期计划和年、季、月施工计划并上报承包人,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在原计划与实际进度发生不一致时,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对计划进行调整并采取改进措施。调整后的计划应报承包人批准。分包人采取改进措施不应作为追加分包合同价款的理由。13.4. 经承包人批准的总工期计划和施工计划因分包人的责任未能实现,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3.5. 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即私自变更工期计划或不按照工期计划执行,应承担违约责任。13.6. 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的工期协调与指挥。当发包人指令或因施工需要须对原计划进行局部
29、调整时,分包人不应拒绝并应对所承包的工程的原计划进行相应调整。此类调整不应作为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要求或追加分包合同价款的理由。14. 工期延误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2)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3) 承包人未按约定条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 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
30、及工程量增加;(6) 不可抗力的原因;(7)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给予确认后顺延工期。15. 暂停施工15.1.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书面形式暂停施工指令后,应通知并要求分包人执行。15.2. 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恢复施工的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时恢复施工的,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费用。16. 工程竣工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
31、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6.3. 提前竣工根据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四、 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17. 质量检查与验收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
32、应承担的义务。18. 安全与文明施工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或另行制定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方案、管理措施,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经承包人批准、验收后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18.3. 发生安全事故,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报告,保护好现场并积极参与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和责任追究。分包人不得隐瞒事故,不得私下处理事故和善后事宜。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要求赔偿。18
33、.4. 分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承包人的要求负责所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保持现场的整洁、卫生、有序;负责所施工现场周边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持道路、电缆、电信、给排水管线畅通,控制渣土、粉尘、噪音、强光等污染源。因分包人的责任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分包人应给予赔偿。18.5. 文明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包含在分包合同价之中,承包人不再支付与此相关的额外费用。18.6.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劳防用品使用的若干规定之要求。如有不遵守该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五、 合同价款与支付19. 合同价款及调整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
34、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 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 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 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
35、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19.3.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总包合同调整价款并不意味分包价款的调整。20. 工程量的确认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验工月报,承包人接到月报后及时自行按设计图纸审核或报经工程师审核。承包人可以自行审核或由工程师审核的结果作为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依据。20.2. 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审核结果后3天内未表示异议的,即视为审核结果已被确认。分包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承包人提出复核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承包人应及时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
36、已完工程量验工月报,或其所提交的验工月报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承包范围或设计图纸范围的施工作业,以及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返修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20.5. 对分包人完成工程量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超出本合同范围约定工程量的计量,应得到发包人书面确认并得到计量的前提下方为有效,否则不能成为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分包合同外工程量的确认。21. 合同价款的支付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等额预付款保函后,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37、。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承包人应在扣除质量保修金后,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比例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1.3. 分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周转材料及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缴纳的管理费等,承包人应在向分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中按照已计量产值将所含的相关费用扣回。21.4.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使用的生产、生活用临时设施,应按照承包人的建造或租赁费用总价,根据分包人的实际使用面积和单位面积费用由分包人分担。按合同工期在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中扣回。21.5. 承包人的付款义务以发包人付款为前提,
38、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按时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先行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21.6.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足额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则根据发包人实际支付的数额向分包人同比例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21.7. 除第21. 5、21. 6款情况外,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21.8. 合同价款支付的其他约定,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六、 工程变更22. 工程变更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1) 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
39、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2) 除上述(1)项以外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该直接指令的原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收到项目经理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2.4. 分包人在收到项目经理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后的7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
40、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后,应在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发包人未予确认的,分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确认或先行确认。七、 材料设备供应23. 材料设备供应23.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23.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23.3. 除23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分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经承包人验收不符合质量、安全、环保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或发现提供虚假、失
41、效产品合格证明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其进入现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将已使用的部分加以拆除、报废、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3.4.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按总工期计划分期分批移交分包人,并保证其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的符合性。23.5. 分包人将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私自转移、藏匿、调换、倒卖,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索赔等后果的,由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八、 竣工验收及结算24. 竣工验收24.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工程竣工资料归档要求的完整的竣工资
42、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2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在约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24.3. 分包人在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前,应负责工程保护。在此期间竣工工程遭到损坏、污染、缺失等,分包人应修复至约定质量等级。分包人不予修复或修复不达标的,承包人可另行组织修复,修复费用在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24.4.
4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及费用。25. 竣工结算25.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5.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及时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如未与发包人结算完毕,分包人不得要求先行结算(除签定总价闭口的分包合同),也不得以补充合同方式追加工程款。25.3. 在竣工结算价款中,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扣除质量保修金
44、。质量保修金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的保修期满后,根据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修金的进度和比例适时向分包人返还。26. 质量保修26.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包合同的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分包人与承包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质量保修书约定具体保修责任。26.2. 在质量保修期内,分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时,承包人可另行组织保修。保修费用在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抵偿保修费用时,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追索。九、 违约、索赔及争议27. 违约27.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1)
45、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9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除第21. 6、21. 7款情况外);(2) 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7.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 1、12. 4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4)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
46、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5) 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7.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28. 索赔28.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8.2.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向承包人
47、提供相应资料,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以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29. 争议29.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9.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 仲裁机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