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度客户广告代理合同本年度客户广告合同(简称“本合同”)于2014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于中国合肥订立:(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 公司,一家在中国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合肥市濉溪 278号财富广场 (简称“甲方”);(2)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一家在中国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万达2号写字楼1806-1807室(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特此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守:一、服务内容1.1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乙方代理甲方于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限为其在 FM
2、90.8安徽交通广播 电台投放广播广告。二、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2.1甲方根据其广告投放的需求在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格式如本合同附件一所附的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经乙方确认后生效。乙方应根据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安排广告播出。2.2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应由甲方指定人员签字并加盖甲方的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发出,经乙方指定人员签字并加盖乙方的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按照本合同第14.3款所规定的传真方式签署的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与以其他方式签署的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广告
3、订单/电台排期表均受本合同约束。三、广告费用及其支付3.1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的广告费用折扣表/刊例价应适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所有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按照乙方不时发布并书面通知甲方的广告刊例价适用广告费用折扣表所列折扣后的价格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3.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在每一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约定的广告首次投放日前3个工作日之前向乙方全额支付该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所列的广告费用。为明确起见,甲方确认,其同意承担因乙方提供该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项下的服务而根据适用法律所产生的增值税,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所列的广告费用应包括前述增值税。3.3甲方在每一广告订单/电台排
4、期表项下所支付的广告费用应以电汇方式支付至下列银行账户或乙方书面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户名: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政务区支行账 号:7350510182600002461汇入地:合肥市四、广告内容及审核4.1就甲方委托乙方投放的广告,甲方应在适用的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所列的广告首次投放前三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所有拟投放的广告材料,供乙方和电台审核,复审权属于乙方,最终审核权属于电台,审核通过后方可安排上档播出。甲方提供的广告材料涉及他人著作权、邻接权、肖像权等权利的,应当一并提交有关权利许可使用证明及其他乙方要求的许可文件。该等许可文件应被视为甲方提供的广告材料的一
5、部分。4.2甲方陈述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广告材料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宣传精神、公序良俗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并且,不会侵犯乙方及任何第三方的版权和其他权利。甲方承诺尊重乙方和电台的广告工作秩序。4.3甲方承诺对其提供的广告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全部责任。4.4甲方承诺其将自行承担因使用广告材料所带来的广播使用费、版权费、广告表演者的演出费(如有)。4.5在每一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确认的广告投放期间届满后12个月内,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回甲方提供的广告材料。乙方亦有权在投放期间届满12个月后,自行销毁甲方提供的广告材料。五、漏播及错播5.1因电台人为因素导致广告出现漏播或错播的,乙方将根据电台提供的补播原则
6、为甲方安排补播,若电台对此有特殊规定的,将按电台的规定执行;原则上北京、上海、重庆、绍兴等地区按“错一补一、漏一补一”的补播原则执行,其他地区按“错一补一、漏一补二”的补播原则执行,补播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本款所称“错播”系指超出排期表计划播出时间前后15分钟以上或广告时长、播出版本与约定不符的。“漏播”系指约定播出的广告实际未播出,具体以各电台的规定为准。5.2如遇电台停机检修导致广告未正常播出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错漏播情形,乙方不承担广告补播的责任。六、与主体资质有关的陈述、保证和承诺6.1甲方向乙方陈述、保证并承诺:(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
7、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合同,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2)在本合同生效时拥有其经营所需的完整的经营执照,有充分的权利和资质从事其目前从事的各项业务,可以履行其在本合作合同项下下的相关义务;(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维持所有该等经营证照的有效性。6.2乙方向甲方陈述并保证:其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乙方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等。七、合同期限7.1本合同有效期自 2014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25 日止。八、业务支持及奖励政策8.1双方应秉持良好合作的态度,在保持并发展
8、自身品牌的同时,积极促进对方事业的发展。8.2 合作期限内,双方同意按照甲方在代理期限内向乙方提供的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确认年度广告实际投放总量,并做为下一年度合作总量基础。乙方向甲方承诺合作期内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的广告费用折扣表/刊例价应适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所有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2015年电台的年度自然涨价不对甲方生效。九、违约责任9.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应当相当于合作年度投放的全部广告总量的20%。9.2若甲方未按照任何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中所确定的日期付款,乙方有权拒绝投放该等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所确定的广告,并且,除按照第9
9、.1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对于任何到期未付款项,甲方同意按照每日到期未付金额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至该款项被实际支付之日(含实际付款当日)止。9.3如果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包括滞纳金)足以补偿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则违约方无需进一步向守约方赔偿。如果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则违约方应进一步向守约方赔偿不足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守约方因追究违约责任所支付的全部相关费用(例如,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各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等)。9.4本第九条之规定不影响一方按本合同和法律而拥有的其他权利和救济。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1对本
10、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每一方正式签署。本合同及其附件可分别单独修改。10.2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或任何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项下的权利或义务,或将其在本合同或任何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分包给第三方。10.3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合并或分立的,应当在合并或分立之前书面通知另一方。一方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本合同权利,履行本合同义务。一方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10.4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被提前解除。10.5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立即解除本合同:(
11、1)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且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七日后,该违约未被纠正;(2)对方进入清算、解散、破产或重整程序或者与债权人普遍和解;或(3)适用法律或本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发生时。合同解除日期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10.6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各方于解除之日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生效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应继续履行。如甲方书面要求终止履行该订单,甲方应补偿乙方因甲方提前终止该订单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台罚金、律师费等。十一、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战争、传染病、罢工
12、、暴动等客观情况。为明确起见,双方确认,因政府政策变化或其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对广告发布所施加的限制或禁止应被视为不可抗力。11.2出现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该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11.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不应被视为违约,该方不对此承担违约责任。若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或双方的继续履行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的,任何一方有权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立即解除本合同。十二、免责条款12.1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任何相反约定,任何一方均对因本合同项下的违约给对方造成的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12.2
13、因电台或上级代理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的,不应被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将协助甲方弥补该等损失。12.3乙方无须就任何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项下的广告被认定为违法而对甲方承担任何责任。十三、双方关系甲方和乙方系独立的交易双方,本合同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构成各方之间的任何合伙、联营、合营、委托或代理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以任何方式或为任何目的代表另一方,亦无权为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安排或者承担或发生任何义务或责任。为明确起见,双方确认,乙方向甲方出具的任何授权文件仅为证明乙方具有依本合同约定经营广告业务的资格,并不成为双方建立任何
14、合伙、联营、合营、委托或代理关系的依据。十四、通知14.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或传真发送至以下地址和号码(或一方按本第14.1款规定可能通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和号码):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濉溪 278号财富广场电话:0551-65681120传真:0551-65633095收件人:郭楠楠合同对接人:郭楠楠对接人QQ/MSN:发票抬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104734950507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望江路支行 1302010519200022587地址、电话:合肥
15、市濉溪 278号财富广场致: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地址:合肥市天鹅湖万达2号写字楼1806室电话:0551-68995995传真:0551-68997995收件人:张炜炜14.2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及对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的确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为明确起见,双方确认,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及对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的确认可通过以下传真方式发送:甲方指定人员在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上签字并加盖甲方的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传真发送给乙方,乙方在甲方发出的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上签字并加盖乙方的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通过传真方式返还甲方予以确认。14.3按本第十四条规定发出的
16、通知、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和对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的确认或应在下列时间视为已送达:(1)就通知而言,如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递送,当通知留在收件一方的地址时;(2)就通知而言,如通过挂号信发送,在投邮后第三个工作日;或(3)就通知而言,如通过电子邮件(仅在各方事先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发送,在发送完毕时;如通过电子邮件(仅在各方事先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发送,则在发送完毕后12小时;或(4)就通知、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和对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的确认而言,如通过传真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发送,在发送完毕时;如通过传真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发送,则在发送完毕后12小时。十五、适用法律和争议
17、解决15.1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此解释。15.2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十六、其他16.1本合同某一项规定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他规定的有效和执行。16.2就本合同之主题事项,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的任何意向、谅解、备忘、安排、协议和合同。16.3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6.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每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以下无正文)11(签字页)兹此为证,双方已于文首所示日期正式签署本合同。甲方: 乙方: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 安徽分公司(盖章)(盖章)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广告订单/电台排期表格式附件二 广告费用折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