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ZZHW13-GC-YXXM
地 源 热 泵 工 程
合 同 条 款
发包方(简称甲方): 株洲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方(简称乙方):
合 同 条 款
目 录
第一条、 工程项目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第三条、 图纸
第四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第五条、 甲方工作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七条、 乙方工作
第八条、 延期开工
第九条、 暂停施工
第十条、 工期顺延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二条、 检查和返工
第十三条、 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工程付款方式
第十八条、 保修
第十九条、 争议
第二十条、 违约
第二十一条、 索赔
第二十二条、 安全施工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 保险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合同份数
地 源 热 泵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株洲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国经济合同法》、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本》,并结合株洲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地 源 热 泵 工 程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地源热泵工程的工程施工(含相关设备采购)、其它相关工程项目的成套工程。
1、4 建筑面积:
1、5 承包范围:
1)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室内末端部分、地源热泵终端机房、终端机房及室内末端配电系统及室外地埋管的施工安装、系统集成。
2)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冷热源部分的室外地埋井,水平、竖向埋管等所有相关室外部分;室内末端风机盘管、末端管网系统的安装调试。
3)地源热泵终端机房内的所有设备、材料(热泵机组、冷冻泵、冷却泵、定压补水装置、软化水设备、水处理设备、集分水器及相应的阀部件;设备相应的配电柜、控制柜、机房电源柜等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维保等所有工作;
4)招标工程范围界限划分:所有室外室主管道及进出机房空调冷水管道、给水管道、热水管道安装;电气专业由甲方和业主方协商预留电源接入口到机房。机房内设备安装调试等由承包方施工;
1.6 工 期
1)地埋管工程总工期 (日历)天。
2)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地埋管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 全部系统工程竣工日期不得晚于: 年 月 日
1.7 质量等级:合格
1.8 合同价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万元(即: 万元整)。
1.9 承包方式:
1).按本合同所有条款实行大包干,即按合同确定的单价包人工、包材料、(主要设备采购)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成品保护、包文明施工。
2).现场签证洽商等计取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结算时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
4).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部门支付。
5).合同承包范围外项目,按现场签证洽商等,以增加工程项目另计。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 1 协议条款;
2. 2 合同条款;
2. 3 招标文件及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 4 投标文件及施工图纸;
2. 5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 6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第三条 图纸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已确认的相关图纸1套。
第四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4.1甲方代表或其代理人的指令、通知须经其本人签署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
第五条 甲方工作
负责与业主单位协调临水临电到位,相关工程方面问题与业主单位办调到位,办理与业主单位相关的施工必需的签证文件及报告申请。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6.1乙方任命甲、乙双方商定的人员为驻工地的总负责人或代表,若乙方代表换人,须提前贰天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6.2指定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并提交甲方代表书面授权证明材料,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后二天内应作出答复。
6.3乙方指派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项目经理部有关管理人员组织施工,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施工及管理人员有足够工作能力胜任相应的施工、管理和技术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提出人员更换,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完成。
第七条 乙方工作
7.1乙方需配合施工区临时设施、临水临电位置的确定,其中本工程打井施工用电由乙方自行解决;
7.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送交甲方代表;
7.3工程需要的施工使用的照明、材料及设备安全和安全施工管理等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包括乙方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
7.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因乙方未能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而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7.5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工作;
7.6作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好竣工文件移交甲方;
7.7工程竣工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于接到甲方保修通知的 贰天内无条件进行保修。属甲方使用及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可给予返修,但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7.8工程施工期间中因乙方责任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
7.9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 延期开工
8.1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应提前贰天书面通知乙方,工期顺延。
8.2因乙方原因使工程项目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应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收到乙方请求后的三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请求。工期可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暂停施工
9.1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工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继续施工。停工责任属甲方,工期顺延,停工时间在15天以内,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由此而发生的经济费用,但工期相应顺延,停工时间超过15天,甲、乙双方协商的由此而发生的经济费用,如: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甲方按双方协商的经济费用赔偿给乙方,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经济支出及相关责任,工期不顺延。
9.2本工程项目如因政策原因而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倒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均由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费用标准赔偿给乙方。
第十条 工期顺延
10.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i. 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造成结算工程量较原合同总量增加大于30%;
ii. 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一天累计八小时);
iii. 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
iv. 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暴雨、地震等;
10.2上述情况发生两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等级
11.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11.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视为乙方违约,违约责任第十九条执行。
11.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株洲市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裁决,裁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 检查和返工
12.1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派出人员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乙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2.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材料、设备供应
13.1乙方承包范围内由乙方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须提供样品及说明书、合格产品证明供甲方审核,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自行采购,导致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造成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13.2乙方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须有原出厂证明和质量证书,且必须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检验,试验检验合格方能使用。检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3.3甲供材料、成品、半成品到施工现场后,均由乙方免费保管,
并对接收的产品质量负责。有充分理由说明所接收的产品存在质
量问题,可以拒收,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13.4 本工程所有主材单价为暂定价,清单中的暂定价项目的主材价格需要甲方确认主材价格,按株洲市造价站同期公布的材料信息价下浮10%,作为材料结算价;该材料结算价参与总价下浮,而与原清单材料暂定价的差价参与取费及调整总价;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
14.1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若因特殊性情况必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须书面经甲方同意。
14.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在乙方施工前二天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14.3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14.4 如实际发生施工图纸和投标清单以外的项目:
1) 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料机消耗量按照2006年株洲市各专业综合定额提供的消耗标准计算;
2) 有清单单价的项目,按合同中的清单单价;无清单单价的项目,按照2006年株洲市各专业预算定额进行计价;
3) 建材价格:与投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相同的建材按投标书的建材报价计取主材价格;属投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建材,根据实际施工时间按相应株洲市造价站发布的建材信息价下浮1%计取主材价格;如信息价没有的主材,须经招标人确认材料(或设备)的品种、品牌、规格、档次,以招标人确认的单价进行计算;
4) 各项人工费、管理费、措施费、利润、税金均按承包人投标的相关费率计取费用。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
15.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五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确认是否具备初步验收条件,若具备条件,甲方代表五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二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若不具备条件,甲方代表二天内书面回复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同意验收。
15.2竣工日期的认定:竣工日期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修改后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并通过的日期。竣工日期的认定以乙方施工工程验收合格,甲方签署最终工程验收单后第七日为准,竣工日期前,甲方不得擅自使用,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15.3该成套工程经验收达到全部设计指标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自验收通过之日起五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甲方办理移交,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5.4乙方在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及其相关材料、设备,应在提交竣工报告后五天内全部撤离,做到工完场清。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
16.1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16.2正常情况下,甲、乙双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付款方式
17.1、本工程的工程款拨付方式如下:
1) 合同签订,支付总合同价款的 10 %.定金 万。
2) 施工进场完成5口井后5日内支付总合同价款的 20 %,计 万元;
3)全部井(52口)及地源热泵系统的室外主管路施工完毕,室内末端风机盘管及室内末端管网安装调试完毕.甲方进行试压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40 %,计 万元;
4)地源热泵机房内的设备(含热泵机组、冷冻泵、冷却泵、定压补水装置、软化水设备、水处理设备、集分水器、设备相应的配电柜、控制柜、电源柜等设备进场初步验收后5日内支付该合同价款的 10 %,计 万元;
5)
(1)合同工程安装完毕,调试、试运行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5%;计 万元;
6)本工程保留合同价款的5%,计 万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如无出现其他问题,保修期满,七天内付清。
第十八条 保 修
18.1 保修期限:本工程质保期为 2 年 ,起始时间以甲方提供的工程验收单日期为准;。
18.2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提供的设备及施工质量等原因导致该系统运行出现问题,均属乙方无偿保修责任范围。
18.3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 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8.4保修费用:从工程质保金中截留。即:按合同总价款的5%计算。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质保金总额,超过部分由乙方支付。
18.5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二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18.6保修期满后如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七天内,甲方将剩余质保金一次付给乙方。
第十九条 争 议
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解决,合同内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违 约
20.1 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20.2 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违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0.3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
1)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
2) 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索 赔
21.1 甲方不按合同或约定支付各种费用,合理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 有合法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项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 索赔事项发生后二十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21.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竣工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甲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1)索赔事项发生后二十天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2)有合法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项发生时的真实证据。
第二十二条 安全施工
22.1 乙方应按相关国家规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22.2 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23.1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
2)可抗力原因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等,地震、自然灾害等。
23.2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情况,在上述因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甲方应对灾情处理提供必须条件。
23.3因23.1所列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现场乙方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
5)工程本身清理、修理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 保 险
24.1甲方办理建筑安装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甲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24.2乙方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24.3投保后若发生人身财产事故,乙方应在十五天内向甲方提供经济损失资料和估价单并保护好现场。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应接受保险公司的承赔额。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至办完工程验收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二十六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1、 本工程打井如果需要使用发电机设备,则发电设备的租金及所消耗的燃料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2、 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退回乙方的投标保证金: 万元整。
(七) 技术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附系统竣工验收报告测试内容及参数范围
2、 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及网络施工计划图和表。
3、 管道施工平面图(明确施工范围),
4、 管道施工系统立配图(明确施工范围)
5、 电气施工平面图(线径、敷设方式)
6、 电气柜元件布置图及系统构成原理图(数量、尺寸、颜色、线径、进线方式等)
7、 热泵机组、冷冻泵、冷却泵、定压补水装置、软化水设备、水处理设备、集分水器及相应的阀部件的出品厂家、品牌、型号、数量等,并出具产品出厂报告及合格证
8、 管道材料清单(含管材、保温、阀门、单向阀、波纹管等全部施工所需要的主辅材的出品厂家、品牌、型号、数量、合格证\等)
9、 电气材料清单(含电缆、桥架、接触器、传感器等全部施工所需要的主辅材的出品厂家、品牌、型号、数量、合格证等
第二十九条:合同外附加条款
1、 乙方提供地源热泵系统维护保养方案及最优惠的价格,承诺 3年之内维持其价格不变(附工作明细及费用清单)。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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