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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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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K05-001 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一)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部分) 2023年1月19日公布 2023年3月1日实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2 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4 4.1 申请和受理 4 4.2 公司实地核查 5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5 4.4 审定与发证 6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 5 审查规定 6 5.1 公司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6 5.2 公司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7 5.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出厂检查项目 8 5.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11 5.5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11 6 证书和标志 14 6.1 证书 14 6.2 标志 15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6 8 监督检查 17 9 收费 17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7 11 附则 18 附件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 19 附件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0 附件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27 附件4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 36 附件5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7 附件6检查报告 38 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部分)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1.2 本实行细则合用于下列产品范围,具体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产品牌号见表1: 表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产品牌号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牌号 备注 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 普通热轧钢筋 HRB335、HRB335E 合用单独的炼钢公司 HRB400、HRB400E HRB500、HRB500E 细晶粒热轧钢筋 HRBF335、HRBF335E HRBF400、HRBF400E HRBF500、HRBF500E 热轧光圆钢筋 HPB235 HPB300 余热解决钢筋 KL400 2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 普通热轧钢筋 HRB335、HRB335E 合用有炼钢、轧钢公司 HRB400、HRB400E HRB500、HRB500E 细晶粒热轧钢筋 HRBF335、HRBF335E HRBF400、HRBF400E HRBF500、HRBF500E 热轧光圆钢筋 HPB235 HPB300 余热解决钢筋 KL400 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 普通热轧钢筋 HRB335、HRB335E 合用单独的轧钢公司 HRB400、HRB400E HRB500、HRB500E 细晶粒热轧钢筋 HRBF335、HRBF335E HRBF400、HRBF400E HRBF500、HRBF500E 热轧光圆钢筋 HPB235 HPB300 余热解决钢筋 KL400 注:各个产品牌号所相应的尺寸范围依照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 1.4本实行细则在实行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公司应当及时执行,本实行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实行细则;跟踪相关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实行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申请公司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公司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江涛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工作由指定的检查机构承担,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查工作的检查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3);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手段(见5.2、附件3);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见附件3);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3);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见5.1、附件3);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 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3]103号)规定,国家和各地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公司和独立炼铁厂、炼钢厂项目,确有必要的,必须通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准入条件充足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 3.7.2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3]20号)规定,对于公司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3年本)》规定,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3年本)》以外的公司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3.7.3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23]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规定,属于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有: 1. 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2. 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3. 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4. 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23年) 5. 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23年) 6. 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023年) 7. 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023年) 8. 复二重线材轧机 9. 横列式线材轧机 10. 横列式小型轧机 11. 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23年)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23年是指应于2023年终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3.7.4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克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告知》(国发[2023]38号)规定,充足运用当前市场倒逼机制,在减少或不增长产能的前提下,通过淘汰落后、联合重组和城市钢厂搬迁,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严禁各地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避开国家环保、土地和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自行建设钢铁项目。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钢铁公司发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档工模具钢等关键品种。尽快完善建筑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 400兆帕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2023年终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公司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 620公斤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公斤,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公斤,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运用。 3.7.5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告知》(国发[2023]7号)规定,钢铁行业:2023年终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附表(见附件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产品名称”栏填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单元”栏按照表1中的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照表1 中的产品品种、产品牌号和相应的规格范围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合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公司)。 4.1.1.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献复印件(换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 4.1.1.5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4.1.1.6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3]103号)及《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克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告知》(国发[2023]38号)规定,提交合法的用地手续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通过补正达成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依据本实行细则规定和产品标准规定的组批规则批批检查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公司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公司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公司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告知公司,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测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公司存在的问题,观测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所有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和《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5)复印件一份交公司,一份交观测员,由观测员报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公司按照《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的实地核查。 4.2.8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公司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3.1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抽封样品,填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公司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公司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查的,应当告知公司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机构。检查机构不得将检查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查的,由公司自主选择的检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行现场检查。 4.3.3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6)一式四份(公司、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查。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公司产品检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毕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公司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公司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规定 5.1 公司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公司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标准 1 GB 1499.1-2023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2 GB 1499.2-2023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3 GB 13014-1991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解决钢筋 4 YB/T 2023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重要相关标准 1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2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3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实验方法 4 GB/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实验方法 5 GB/T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6 YB/T 5126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 弯曲和反向弯曲实验方法 7 YB/T 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鉴定原则 8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注:标准一经修订,公司应当自标准实行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应当按照新标准规定进行。 5.2 公司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4、5) 表3 公司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 1 炼钢用的转炉或电弧炉 2 浇铸用的连铸机 3 制氧机 检测设备 1 金属化学分析仪器设备(能检测Ceq计算所需的化学成分) 2 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温度仪表、磅秤、卡尺等) 表4 公司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 1 炼钢用的转炉或电弧炉 2 浇铸用的连铸机 3 制氧机 4 连续式加热炉(有炉温自动记录仪) 5 轧钢机 6 冷床(非简易冷床) 7 定尺剪切设备 8 检查台(或精整台架) 检测设备 1 金属力学拉伸实验机(能检测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测试参数) 2 金属化学分析仪器设备(能检测Ceq计算所需的化学成分) 3 钢筋弯曲设备(弯曲和反向弯曲) 4 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温度仪表、磅秤、卡尺等) 表5 公司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 1 连续式加热炉(有炉温自动记录仪) 2 轧钢机 3 冷床(非简易冷床) 4 定尺剪切设备 5 检查台(或精整台架) 检测设备 1 金属力学拉伸实验机(能检测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测试参数) 2 金属化学分析仪器设备(能检测Ceq计算所需的化学成分) 3 钢筋弯曲设备(弯曲和反向弯曲) 4 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温度仪表、磅秤、卡尺等) 5.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出厂检查项目(见表6) 表6 公司出厂检查项目 产品单元 产品 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 标准号 条款号 检查项目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 普通热轧钢筋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2-2023 7.1 化学成分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YB/T 2023-2023 5.1.3 尺寸 5.2 外形 6.5条 表面质量 细晶粒热轧钢筋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2-2023 7.1 化学成分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YB/T 2023-2023 5.1.3 尺寸 5.2 外形 6.5条 表面质量 热轧光圆钢筋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 1499.1-2023 7.1 化学成分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YB/T 2023-2023 5.1.3 尺寸 5.2 外形 6.5条 表面质量 余热解决钢筋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解决钢筋 GB 13014-1991 5.1 化学成分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YB/T 2023-2023 5.1.3 尺寸 5.2 外形 6.5条 表面质量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 普通热轧钢筋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2-2023 7.1 化学成分 7.3 力学性能 7.4 工艺性能 6.2 重量偏差 6.3.4 尺寸 6.5 外形 7.8 表面质量 细晶粒热轧钢筋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2-2023 7.1 化学成分 7.3 力学性能 7.4 工艺性能 7.7 晶粒度 6.2 重量偏差 6.3.4 尺寸 6.5 外形 7.8 表面质量 热轧光圆钢筋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 1499.1-2023 7.1 化学成分 7.3.1 7.3.2 力学性能 7.3.3 工艺性能 6.6.2 6.6.3 重量偏差 6.3.2 尺寸 6.5 外形 6.4.2 定尺偏差 7.4 表面质量 余热解决钢筋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解决钢筋 GB 13014-1991 5.1 化学成分 5.5 力学性能 5.5 工艺性能 4.6.2 重量偏差 4.3.3 尺寸 4.5 外形 4.4.2 定尺偏差 5.6 表面质量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 普通热轧钢筋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2-2023 7.1 化学成分 7.3 力学性能 7.4 工艺性能 6.2 重量偏差 6.3.4 尺寸 6.5 外形 7.8 表面质量 细晶粒热轧钢筋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2-2023 7.1 化学成分 7.3 力学性能 7.4 工艺性能 7.7 晶粒度 6.2 重量偏差 6.3.4 尺寸 6.5 外形 7.8 表面质量 热轧光圆钢筋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 1499.1-2023 7.1 化学成分 7.3.1 7.3.2 力学性能 7.3.3 工艺性能 6.6.2 6.6.3 重量偏差 6.3.2 尺寸 6.5 外形 6.4.2 定尺偏差 7.4 表面质量 余热解决钢筋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解决钢筋 GB 13014-1991 5.1 化学成分 5.5 力学性能 5.5 工艺性能 4.6.2 重量偏差 4.3.3 尺寸 4.5 外形 4.4.2 定尺偏差 5.6 表面质量 5.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3) 5.5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每个牌号抽取2个批号不同规格的产品,申请同一品种相同强度等级2个牌号时,每牌号各抽取1个批号产品,即带E牌号可以覆盖不带E牌号(如:同时申请HRB335、HRB335E的,HRB335、HRB335E各抽取1个批号产品,或HRB335E抽取2个批号产品)。 5.5.1.2抽样检查应在公司申报的产品牌号、规格范围内,抽取有代表性的合格产品,应遵循抽取最大和最小规格产品。申报产品(直条)规格有28mm以上和12mm以下时,必须各抽取1批最大、小规格产品。 5.5.1.3申请多个牌号时,在申请规格范围中抽取最高强度级牌号的最大和最小规格各1个批号产品样品后,其它牌号产品的样品可在申请规格范围内根据公司库存实际情况进行抽取。 5.5.1.4 有多条生产线,每条生产线每牌号抽取1个批号的产品。 5.5.1.5 生产线异地时,每条生产线每牌号抽取2个批号不同规格产品。 5.5.1.6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的公司,检查(钢坯)的成分、尺寸、表面质量、标志等项目,并按相应标准鉴定。相应标准是: 化学成分分别为: 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2023、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23、余热解决钢筋GB 13014-1991。 外形尺寸、表面质量、标志分别为:YB/T 2023-2023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5.5.1.7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的公司,只检查钢筋成品。 5.5.1.8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的公司, 只检查钢筋成品。 5.5.1.9在每批号钢筋(或钢坯)产品中随机抽取10支,现场检测钢筋(或钢坯)的尺寸外形、表面质量、标志等项目。 5.5.1.10 在每批号钢筋产品中随机截取1m×5支试样,进行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和重量偏差等检查。 5.5.1.11 在每批号钢坯产品中随机选1支,在有代表性部位截取钢坯整个横断面(或半个横断面)10mm(或20mm)厚的样块,作为每批钢坯化学成分检查试样。 5.5.1.12 抽样后应填写抽样单(见表7) 表7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生产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 (盖章) 生产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抽样地点 抽样日期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执行标准 产品牌号 产 品 规 格 产 品 批 号 生 产 日 期 抽 样 基 数 抽 样 数 量 交 货 状 态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姓名(签字) 公司人员(签字) 说 明 公司应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 注:1、交货状态填写:直条或盘卷 2、此表一式四份,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封存于样品内,二份由抽样人员交派出单位。 3、按相同强度等级的产品牌号填写 4、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公司,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 5.5.2.1 每一批号额定分数为100分,合格分数>80分。经检查,任一批号达不到合格分数线者,实物检查结论评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2 每批号产品检查项目及评分办法见表8。 5.5.2.3 所抽产品样品检查不合格时,判该检查样品所代表的产品牌号产品检查不合格。 表8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 普通热轧钢筋、细晶粒热轧钢筋、余热解决钢筋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规定 额定分 评分办法 项目 检查数量 1 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重量偏差 化学成分 1 20 任一指标不合扣20分 拉伸 3 弯曲 3 重量偏差 1 晶粒度 2 2 外形及尺寸 横肋高 10支 20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间距 10支 20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弯曲度或弯头 10支 20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3 表面质量 10支 20 1处缺陷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热轧光圆钢筋(直条)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规定 额定分 评分办法 项目 检查数量 1 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重量偏差 化学成分 1 20 任一指标不合扣20分 拉伸 3 弯曲 3 重量偏差 1 2 外形及尺寸 不圆度 10支 20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弯曲度 10支 20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定尺偏差 10支 20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3 表面质量 10支 20 1处缺陷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热轧光圆钢筋(盘卷)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规定 额定分 评分办法 项目 检查数量 1 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 化学成分 1 20 任一指标不合扣20分 拉伸 3 弯曲 3 2 外形及尺寸 直径 10支 20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不圆度 10支 20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3 重量 盘重 1 20 指标不合扣20分 4 表面质量 10支 20 1处缺陷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钢坯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规定 额定分 评分办法 项目 检查数量 1 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含碳当量) 1 20 不合格者扣20分 2 外形及尺寸 边长 10支 20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对角线长度差 10支 10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10分 弯曲度 10支 20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切斜 10支 10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10分 3 表面质量 10支 20 1处缺陷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注:1、每项扣分最多扣至该项额定分。 2、重量偏差的测量:以5支试样每支长度1m的试样进行测量。 3、晶粒度:仅用于细晶粒热轧钢筋。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涉及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牌号、产品规格范围。如:有炼钢和轧钢生产线的公司申请普通热轧钢筋产品单元,强度等级335,尺寸范围12mm到20mm,则最终产品明细为:钢筋混凝土热轧钢筋(含钢坯)普通热轧钢筋HRB335 12mm~20mm。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长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申报和进行实地核查及产品检查。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长已取证产品品种内的产品牌号,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申报,只进行实地核查办法中否决项目和4.2条、6.4条(标准规定期)的核查和产品检查。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规定发生较大改变时,公司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定。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涉及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6.1.6 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毕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7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毕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毕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公司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公司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5-00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5)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公司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进行标注。 委托公司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公司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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