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咸安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合同书
项目名称:文艺演出
甲方:
乙方:区歌舞剧团
项目管理部门:咸安区文体新局
服务时间:
年 月 日
为了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以钱养事”新机制,搞好农村公益性服务的意见》(咸发[2007]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丰富农民群众的文化生活。甲方同意将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文艺演出项目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制订如下合同:
一、公益性文艺演出任务要求
①全年开展公益性文艺演出 场
②演出按季度均衡安排,每季演出 场。
③文艺演出每场要保证有11个以上节目。演出的节目要结合农村农民生产生活和政府中心工作实际进行更新。演出节目要文明健康、积极向上。
④按时完成甲方和职能局交办的与工艺演出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①为乙方的公益演出提供必须的演出条件和组织支持,并按合同约定和考评情况按期支付乙方服务费。如因甲方事先没有了解演出所在地条件而导致车辆不能顺利开进或演出场地不能停放流动舞台车等没有基本演出条件的,乙方可以拒绝演出,损失由甲方负责。
②结婚、做寿、开业等庆典演出不在公益演出范畴,乙方无义务提供演出。如甲方确实需要,则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商业演出的收费基数进行协调解决。
③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并对乙方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评。考评按照《农村公益性文体服务考评细则》执行。
④乙方不履行合同时,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
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接受甲方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按时参加上级部门的会议和业务培训,按要求完成约定劳务,并做到优质服务。
②认真做好上下协调工作,确保公益性演出工作顺利开展。
③在合同约定的公益性演出项目范围内,自行管理,自负盈亏。
④若甲方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并追究甲方经济责任。
三、劳务费标准和结算办法
①文艺演出服务费标准为每场1200元(含交通、灯光损耗、化妆等费用)。前三季度按演出场数支付报酬的80%,其余20%按年终考核考评结果结算。
②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季度均衡安排演出,而造成该季度未完成演出任务的,责任在于甲方,因此甲方不得以此克扣乙方报酬,且该季度未完成的演出任务不得转到下一季度完成。
③如甲方安排的演出时间与乙方接受的中心任务时间发生冲突,即应以乙方中心演出任务为主。甲方的演出时间应在该季度另作安排。
④每一场演出后,乙方填好文艺演出签单卡,由甲方负责演出所在地干部和群众代表及文体服务合同人签字盖章,交由乙方留存。
四、其他事项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讲究职业道德,承担自身和演职人员的一切安全和经济责任。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鉴证方区文体新局壹份,区综改办壹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鉴证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乡镇办)(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盖章):区歌舞剧团
乙方(代表):
鉴证方文体新局(盖章):
鉴证方(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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