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企合作协议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丶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丶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教育部高【2001】3号丶6号文件精神,以及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丶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双方就校企合作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丶合作宗旨双方积极响应教育部有关于加强培养多层次丶实用性丶复合型软件人才的指示精神,在软件人才培养模式丶课程体系丶教材建设丶工程实践丶管理体制丶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与创新,实行校企强强联合,充分发挥双方教育资源的优势,为我国
2、软件和IT行业发展培养更多的复合性应用型IT人才。二丶培养目标 按照现代化IT行业对软件人才的需要,通过和企业的联合培养,开设新的特色专业,开创新的教育丶教学模式,使学生能在学校获得实践经验,充分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综合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为企业培养更多具有创新力的优秀丶合格的软件开发人才三丶合作条件1. 甲方以其校名丶校誉丶知识产权丶办学资质和教学管理等无形资产:校园丶校舍丶部分教学设备丶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程师资等有形资产作为合格条件。2. 乙方以其企业的品牌,荣誉丶知识产权;专业课程及实践教学师资,部分教学设施丶实习实训就业资源等作为合格条件。四丶合作范围1. 上海同济
3、大学继续教育学院IT高端培训中心成为 校外实习基地;2. 甲方丶乙方开展大规模实训合作;3. 甲方丶乙方开展定制培养合作; 4. 甲方丶乙方开展联合培养【专业共建丶N+1】合作五丶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为乙方进行制作授权牌,成为其指定实训基地;2. 甲方为乙方招生工作提供相关支持,有义务对学生进行乙方项目的宣传;3. 甲方对实训过程有参与丶监督权;4. 甲方学生须遵守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5. 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声誉,不得从事有损乙方利益和形象的活动。六丶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根据甲乙双方实际情况,与甲方共同协商校企合作有关事项;2. 乙方在招生过程中,被授权使用甲方相关设施进行
4、宣传,必须提前将需使用的有关情况及范围告知甲方;3. 与甲方开展学生实训合作,为对口专业学生提供实训课程及实训项目,并为甲方学生提供相应的实训硬件及软件环境支持;保证其提供的教学设备在实训过程中正常运行,并负责提供场地所需的用电丶网络维护人员丶环境卫生工作;4. 乙方负责学生在基地内的生活丶纪律和安全方面的管理;5. 实训结束,乙方对履行了所有手续丶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并成为合格的实训学院进行免费的推荐就业;6. 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声誉,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和形象的活动;七丶合作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 年,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可延续,协议另定。八丶不可抗力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
5、如战争,严重自然灾害丶罢工或其他协议双方都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按期履行协议,则协议执行的时间由于上述时间的发生可作相应的延期或变更。九丶保密条款 1 . 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涉及的文件丶文本丶往来函件丶会议纪要等,签约双方应严格保密,任何一方除为履行必要的法定义务外,未经其他签约方的共同同意,均不得以公开丶声明或以暗示的方式告知签约方之外的其他任何自然人丶法人以其他组织。 2. 因本协议的履行及签约双方的商洽接触等,任一方所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丶商业信息丶及对方明确提出希望该方保密的非商业信息,任一方应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上述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未经对方许可而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十丶附则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生效。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3.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五份,报有关部门。甲方: 乙方:上海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IT高端培训中心 (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章)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