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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浅析
李仁喜
目前我国大陆还不存在大规模的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黑社会组织,因而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在罪名和罪状中未使用“黑社会组织”这一称谓,而是代之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第=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作了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标准的调整情况
一个犯罪团伙构成几个罪就分别按几个罪名处理,把这个团伙有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综合起来进行分析,若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则加处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罪是对该团伙违法犯罪后果的“再评价”。再评价原理决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构成具有特殊性,不仅要具备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还要同时具备四个特征。97刑法设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来,四个特征的标准已历经5次调整。
1.出台《司法解释》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首次设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2.出台《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公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立法解释的要求。在此背景下,2002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该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印发《座谈会纪要》
2009年7月15日,中央政法委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就正确适用《立法解释》、统一司法标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等问题形成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座谈会纪要》),公检法三家会签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09]382号)文件印发。
4.写进《刑法》条文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增加了第五款,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立法解释纳入该款。
5.最高第二次印发《座淡会纪要》
为有效解决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一定争议的问题,2015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西北海市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工作座谈会,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具体应用问题形成了共识,形成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座谈会纪要》),同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5]291号)文件印发。
2009《座谈会纪要》和2015年《座谈会纪要》都是对“四个特征”的解读,2015年《座谈会纪要》是对2009年《座谈会纪要》的继承和发展,2009年《座谈会纪要》内容仍应遵照执行。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式五花八门,手段不断更新,尚无规律可寻,认定标准以后可能还会调整。
二、四个特征[来自www.LW]的构成要素及具体认定标准
经国家有关部门不断调整,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构成要素和认定标准已基本形成体系。综合起来,可以概括为二句话,即:“三有二只要,“三多二必须”。
1.组织特征
组织特征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三有”:(1)有一段存续期。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滋生、形成、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一段时间,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予认定。(2)有一定规模和层级。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组织内部层级分明,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比较明确的三种类型的组织成[来自WwW.L]员。(3)有职责分工和纪律规约。组织成员分工明确:有用于内部的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规定和约定。
2.经济特征
经济特征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二个只要”(1)经济实力不论来源,只要达到数额标准。最低数额标准为20-50万,由省级人民法院白行划定。(2)收益支出不论多少数额,只要有部分用于违法犯罪和维系组织生存即可。不管支配形式如何变化、变换,客观上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实力作用的支出,均可认定为用于违法犯罪和维系组织生存。
3.行为特征
行为特征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三多”(1)触犯罪名多。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控制影响一个区域或者一个行业,仅靠一、两种手段是难以完成的,必然触犯多个罪名。(2)暴力案件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作案的形式有暴力、暴力相威胁、软暴力三种,其中应有一部分案件能够明显体现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特征。(3)组织行为多。出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的目的而组织实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行为;多次实施的、起因性质类似的、客观上为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组织行为。
4.危害性特征
危害性特征可以概括为“二个必须”:(1)犯罪组织控制影响的必须是“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一定的区域,应当是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的区域:一定的行业,是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2)犯罪组织控制影响区域或者行业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具体来讲,至少应当具备2009年《座谈会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中的两种。
三、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原则、方法和要求
同时具备四个特征是法定要求,但不能简单将基本案情与四个特征对号入座,而应当紧扣立法本意,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准确把握。
1.认定原则
认定黑社会组织有二个基本原则。原则一:同时具备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的“四个特征”,概无例外。原则二: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并不等于要求“四个特征”必须都很典型,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方面未达到标准和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时具有2009年《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的多种情形,其中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认定方法
上述四个特征的标准和要求表述的是外在表现形式,具体工作中出现某一特征不典型、一时难以认定的情况时,可考虑用另外三个方法来分析判断。一是从该特征的内在要求来分析和把握。以组织特征为例:实践中,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逃避打击,并没有明确的称谓、明文的规定,甚至会有意制造出结构松散的假象。此时,应从组织特征的内在要求来分析,组织特征的内在要求是指该组织核心成员的人数、相互联系的紧密度、组织存在的时间、有无普遍认同和遵守的纪律规约4个方面,通过分析这4个方面,准确认定。二是从该特征与其他三个特征的联系来分析和把握。同样以组织特征为例:从人员、结构、组织纪律等方面仍难以判断时,可以从经济特征人手看利益分配是否具有组织性,从行为特征人手看行为的组织性,从危害性特征人手看行为的目的性,综合评判和认定。三是着重审查非法控制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以非法控制特征为核心进行审查判断,着重审查犯罪组织是否有非法控制的意图:犯罪或者违法行为是否为了达到非法控制的目的;犯罪组织的规模、影响、社会程度是否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如果非法控制特征十分突出,即使其他特征典型性稍差,也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3.证据要求
二个《座谈会纪要》均明确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证据要求,可以简述为一句话,即“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不要纠缠细枝末节”。与办理其它刑事案件相比,这个要求可理解为“一同三不同”。一同:是指涉黑案件中办理“黑罪罪名及其它罪名”,与办理非涉黑的刑事案件一样,同样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因为该案涉黑而降低对罪名或个案的认定标准。第一个不同:是指在办理涉黑案件时,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个案(事实及情节)查清即可,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个案(事实及情节)无法查证或未能查清的,不影响定案。第二个不同:是指在收集证据时,对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收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即使无法收集或未收集到的,也不影响定案。第三个不同:是指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不能片面强调实物证据,在确保言词证据取证合法、内容真实,且综合全案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没有实物证据,同样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作者系湖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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