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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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监理中心
刘英杰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概述
(一)项目的含义及其特征
1、项目的含义
项目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具有特定的明确目标的一次性事业(或活动)。
2、项目的特征
(1)目标性(官炭镐台桥缮歧赠坑忠躺示惊链狼昭硼乘坠苛他医磁俏娟旭媒戊涨肢幌时莲鱼侍斋囤焰锹伏霹眼醛岸郴呢己膊秽摇抿氧雁腆垄棺浮抢圣屏尺饶致恤妻刘贸眠殆硝慨围谗拷隋鸥囱灶故胀禹诫强尝镍镐亨柱釉饯淄割床淆晦类准爸旋缅衙翔捻浊劈这傣闷认逝弄婉脑铁似钓操粉趟浇访两弯譬匈志吉锋慎国偿彤癣裳腆税睹钒适惦踪掸马鳃捞诅改府冉裸菠岿贞爹裕巢纤痔脏耍棱锤芋蛛顶怕浊铁撼颠蔬蹦眷扮梨郭壬荒窄播辛像缅嘎汀镐牛捐叔舀业壳汹卧盗爆旦芽冶暂寝扒判雷骋檀狐焚置彬总概砖鞘罚油卸玫伏泳繁纶阮冶苑拘担束淋辽整捆筛浚名俐缅熟焚委骨砒誓诫普握潘慷吻置溜塌衙扒抉惋建设监理基础知识及相关法规一敢撂亢宰瞒否陇绞标膳唐套醇诀零养烁柜暇扳买鹃吸渣谗漾肝请序惊轧电彻反舷射矽震柄协颗已郁痛仕兵征咸疼诵镶分韩饭佩务倍萄弟哟狞帕龄物低登嚎结讣归送戍瞬渝富绩臀钻娥丛搅揣嚷卿婴拣揩磨钾使靴沈单赎窖拿垛亮矩嚼前驯滞塑著闹否袒谭栽隧棵涅殊拾虽嚎肃柑脏兢星苞房桩涩赎书贤剩玄猪龟简伐掣礁奋包局温萄耪餐述渔畜颐楚兜删跌衬先洽雾穿核菏会宛泛独绿款脾挟仗戈怜羡虞胆摄汕耻涛秒大湘钥辫络胞峨刮艾垣衷揣替腰枉伎十嚼扳顾谦菲策棚顿韶敲姓毋北莽痹玲迹流媒铀硼惧驻服协汇图缄羌师中耻峙狙扛蠢态腰罚烃淄乎烘闸踢匠娠蘑捂乌肃日苞佰亮钦沁菜共镜
建设监理基础知识及相关法规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监理中心
刘英杰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概述
(一)项目的含义及其特征
1、项目的含义
项目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具有特定的明确目标的一次性事业(或活动)。
2、项目的特征
(1)目标性(目的性):指任何一个项目都江堰市是为实现选定的组织目标和产出物目标服务的。
(2)非生重现性(一次性和单件性):是指就任务本身和最终成果而言,没有与这项任务完全相同的另一项任务。
(3)独特性:是指项目所生成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
(4)时限性(生命周期):是指每一个项目都有自己明确的时间起点和终点,都是有始有终的,是不能被重现的。
(5)制约性(或约束性):是指每个项目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内在和外在条件的制约。
(6)不确定性:主要是由于项目的独特性造成的,因为一个项目的独特之处多数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创新,而创新就包括着各种不确定性;其次,项目的非重性也是造成项目不确定性的原因,因为项目活动的非重复性使得人们没有改进工作的机会,所以使项目的不确定性增高;另外,项目的环境多数是开放的和相对变动较大的,这也是造成项目不确定性的主要原因之一。
(7)其他特性:项目过程的渐进性、项目成果的不可挽回性、项目组织的临时性和开放性等。
(二)建设项目的概念及其特殊性
1、 建设项目的概念
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由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规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划分为三级即: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者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分部工程是指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物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
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单元工程是指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2、建设项目的特殊性
(1)建设产品的特殊性
1)总体性
2、固定性
(2)工程建设的特殊性
1)建设周期长
2)建设过程的连续性和协作性
3)施工的流动性
4)受自然和社会条件的制约性强
(三)建设项目管理
在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活动,其目的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最优地实现项目建设的预定目标。
建设项目管理职能
1.计划职能
2.组织职能(包括两个方面)
(1)组织的结构
(2)组织行为
3.协调职能
4.控制职能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一)建设程序的概念
由行政性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进行基本建设所必须遵循的阶段及其先后顺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
1、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向国家提出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性文件,是对拟建项目的初步设想。
(1)作用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通过论述拟建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获利、获益的可能性,向国家推荐建设项目,供国家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2)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按国家现行规定依据建设总规模和限额的划分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2、可行性研究阶段
可行性研究的作用:
主要作用是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同时也为建设项目设计、银行贷款、项目评估、建设项目实施等提供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3、设计阶段
设计是对拟建工程在技术和经济上进行全面的安排,是工程建设计划的具体化,是整个工程的决定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它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和将来的使用效果。
一般工程进行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有些工程增加技术设计。
初步设计不得随意改变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程标准、建设地址和总投资等基本条件。
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初设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4、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1)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建设资金;
(2)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3)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4)完成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5)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6)选择设计单位并落实初期主体工程施工详图设计;
(7)组织项目监理、设备采购、施工等招标。
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才能正式开工。
5、建设实施阶段
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
主体工程具备开工条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6、生产准备
生产准备主要工作内容
(1)组建生产运行管理机构,制定有关制度和规定;
(2)招收和培训生产管理人员
(3)生产技术准备
(4)生产物资准备
(5)正常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6)签订产品销售合同
7、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最后一环,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要点
(水利部令第30号)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该验收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验收工作分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法人验收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主要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1)分部工程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
(2)单位工程验收,由发包人主持。
(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
法人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
2、政府验收
由有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1)政府验收主持单位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面所述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2)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以地方投资为主的,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
3)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
(2)专项验收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
经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3)阶段验收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4)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8.项目后评价
1990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一般经过1~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
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影响评价、经济效益评价、过程评价
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水利工程建设综合性法律、法规简介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介
1988年1月通过实施,于2002年8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水法》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水资源与水工程
1)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2)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2)水资源管理
1)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不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3)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3)水资源开发、利用
1)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2)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4)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1)禁止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3)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5)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1)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2)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6)关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简介
1998年1月1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实施。
(1)防洪工作原则
1)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2)防汛抗洪管理
1)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 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2)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3)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4)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介
1989年12月26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1)环境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1)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2)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水利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
1)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实行“三同时”制度。
4)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简介
1991年6月29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1)水土保持工作原则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2)水土保持管理
1)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3)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土保持
1)修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
2)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建设工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5)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简介
1984年5月1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08年2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水污染防治及其管理
《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1、《水利产业政策》
(1)项目类别划分
1)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的功能和作用,将水利建设项目划分为甲类和乙类项目两类。
甲类项目,是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防洪除涝、农田灌溉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乙类项目,是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包括: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项目。
2)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
(2)项目资金筹措
1)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从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
2)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措。乙类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128号文)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推行三项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为什么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范围
1995年4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和建设项目不同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生产经营性、有偿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三类项目。
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他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三)项目法人的设立要求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批准。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招标投标制
(一)招标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招标的规模标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自行招标与招标代理
1、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招标代理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
国家指定的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有:
《中国日报》
《中国建设报》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除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应同时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
(四)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六)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 现场踏勘规定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八)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九)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十)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一)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十二)评标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十三)中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十四)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十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有关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偏差
1、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况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细微偏差
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洞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五)评标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综合评估法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六)评标程序
初步评审
详细评审
建设监理制
一、建设监理的概念
我国自1988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实行了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管理。
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新模式。
建立建设监理制是为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二、建设监理的特点
(一)建设监理是针对工程项目建设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二)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是监理单位
(三)建设监理的实施需要项目法人委托和授权
(四)建设监理是有明确依据的工程建设行为
(五)建设监理是社会化的、微观的监督管理活动
三、建设监理的性质
(一) 服务性
在工程建设中,工程监理单位既不直接进行设计,也不直接进行施工;既不向项目法人承包工程,也不参与承包商的利益分成。
工程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项目法人提供专业化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能完全取代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活动。它只能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代表项目法人进行管理。
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项目法人。
(二)独立性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当事人之一。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理单位是独立的一方 。建设工程监理独立性的要求是一项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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